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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撫關愛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07 16:15:47

A. 民政部最新優撫政策對參戰人員有什麼新政策

《關於加強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的通知》(優安函〔2006〕236號)轉發你們,並就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宣傳報道好基層典型經驗,是推動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指定專人負責抓好搜集、整理、報送等環節的工作,及時把基層的典型經驗有計劃地提供給相關媒體,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使這些經驗得到推廣運用。
二、利用載體,加大宣傳。各地要充分利用《中國社會報》這個宣傳陣地,加強與《中國社會報》「社會管理」編輯部聯系,積極報送優撫安置、雙擁工作中的典型經驗,或為該編輯部提供新聞線索。要利用《中國社會報》「貫徹落實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精神」專欄,組織一系列關於學習會議精神的體會,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做法,以及有關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理論探索、工作實踐中的創新經驗等內容的稿件,擴大我省優撫安置、雙擁工作的社會影響。
三、完善制度,規范報送。要完善信息報送、使用、獎勵、通報制度。各地總結的經驗,要涵蓋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動態、改革創新等各個方面。報送的稿件必須符合全面、及時、客觀、准確、規范的要求。稿件以單位名義報送的,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
四、表彰先進,推動工作。各地被採用的稿件,一律送省廳優撫處備份並記錄分數,具體標准為:被民政部優撫安置局簡報、《中國民政》、《中國社會報》採用的,均記10分;被民政部辦公廳參閱件、情況通報採用的,記20分;被國辦、中辦採用的,記30分;被民政部領導批示的,另加10分,被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批示的,另加20分。
省廳年終將對各地宣傳稿件報送和採用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得分作為評價各地工作的依據之一。對於在優撫安置、雙擁宣傳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省廳給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的通知
(民辦函[2009]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精神,根據《民政部2009年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點》和李學舉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的要求,決定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民政系統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對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進一步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依法保障優撫安置對象基本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實現「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的重要手段,也是今後不斷提高優撫安置保障水平,實現優撫安置工作新跨越的重要舉措。各級民政部門要通過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執法監察,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問題,完善落實措施,不斷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優撫安置資金的管理使用,確保資金安全運行,並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優撫安置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切實保障和維護優撫安置對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領導
這次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行政領導負責,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務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三、檢查內容
(一)優撫安置人員待遇項目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項有關優撫安置人員生活待遇的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有無違規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優撫安置人員各項生活待遇標準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有關優撫安置人員各項生活待遇標準是否嚴格、准確執行,是否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保障水平,經費是否及時足額兌現。
(三)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經費落實情況。檢查烈士陵園、優撫醫院、光榮院等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優撫事業單位各項經費保障標準是否符合實際需要,並按有關政策准確執行,經費是否及時定額兌現。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是否得到有效落實。
(四)優撫安置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檢查優撫安置經費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務規定管理使用,是否堅持了專款專用的原則;下撥和發放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挪用、截留、擠占等問題。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安排和要求,對本省開展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進行全面部署。
(二)組織自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民政部門對2008年度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認真組織開展自查,並寫出專題自查報告,報上一級民政部門。
(三)重點抽查。自查結束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所轄市(地)民政部門的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落實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必要時可下延一級進行抽查,同時,對市(地)民政部門組織抽查提出要求。對基層單位的抽查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原則上不低於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於6月30日前分別向部優撫安置局、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報送專項執法監察報告(一式兩份)。
(四)聯合檢查。優撫安置局、規劃財務司和駐部紀檢組監察局共同組成檢查組,對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開展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專項經費執法監察情況進行重點檢查,檢查比例不低於25%(重點檢查時間、范圍和方法另行通知)。
五、幾點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這次執法監察是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深入貫徹李學舉部長在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會議上重要講話的具體行動。各級民政部門主要領導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專項執法監察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嚴密組織、注重落實。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周密和切實可行的方案,方案的制定既要利於查明情況,又要避免增加基層的工作負擔。優撫安置、紀檢監察、財務等職能部門要共同努力、協調配合,認真扎實地完成好專項執法監察工作。部和各地組織的檢查組都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規定。
(三)邊查邊改、完善機制。要針對執法監察中發現的問題或管理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深入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並盡快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問題,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認真總結、推廣經驗。專項執法監察結束後,要及時進行認真總結,對各地在優撫安置相關政策貫徹落實和資金管理使用中好的做法和經驗,要予以總結推廣,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對優撫安置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
(民發〔2007〕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現將《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享受國家撫恤和生活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參戰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辦法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第三條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應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給予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第四條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規定執行。
第五條在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地方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各地應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參保。
第六條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確有困難的,由優撫對象所在地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幫助其繳費參保。
第七條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以及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八條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以及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規定范圍內的、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享受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規定待遇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中央財政對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當地政府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第十條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憑證件優先掛號、優先就診、優先取葯、優先住院;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願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應完善並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用葯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優撫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二條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勞動保障衛生等部門管理並組織實施,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辦理無工作單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勞動保障部、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衛生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的調查核實。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部門應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參戰退役人員,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禦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在農村的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實施。
民政部關於做好評選推薦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9〕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廣大復員退伍軍人曾經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貢獻。退役後,他們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在促進國家改革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涌現出了許多自強不息、開拓奮進、艱苦創業、無私奉獻的先進典型。為表彰先進,樹立榜樣,擬於「八一」前後宣傳表彰一批優秀復員退伍軍人。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通過大力宣傳表彰復員退伍軍人中的先進典型,鼓舞引導廣大復員退伍軍人堅定信念、弘揚傳統、發揮才幹,為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貢獻。
二、評選對象和數量
1.評選對象: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條戰線上涌現出來的各類優秀復員退伍軍人。
2.推薦數量:推薦對象要體現廣泛性、代表性。具體名額詳見《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
三、評選對象資格條件
1.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在政治、思想、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服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各條戰線上發揮表率作用、做出顯著成績。
3.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知難而上,勇於創新,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自強不息、建功立業。
4.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樂於奉獻,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得到廣泛贊譽。
5.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在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方面堪稱模範。
四、評選推薦辦法
評選推薦工作採取自下而上、全面考察、組織推薦、媒體公示的辦法進行。推薦對象由民政部門組織考察並報當地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民政部根據事跡確定擬表彰名單後在媒體上予以公示。
五、宣傳表彰方式
一是通報表彰;二是召開表彰大會;三是新聞媒體進行深度宣傳。
六、有關要求
1.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各級民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評選推薦工作,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匯報,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具體指導,努力把評選推薦過程變為鼓勵先進、弘揚正氣、激發鬥志的過程,營造評先進、學先進、趕先進的良好氛圍。
2.堅持標准,保證質量。評選推薦工作要本著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有利於推動經濟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的原則,嚴格標准,嚴格程序,好中選優,確保把最優秀的復員退伍軍人推薦上來。
3.完善手續,及時上報。推薦對象確定後,要認真填寫《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一式三份),並附2500字左右的簡要事跡材料,於2009年6月20日前報民政部優撫安置局。
附件:1.優秀復員退伍軍人推薦名額分配表(略)
2.優秀復員退伍軍人審批表
民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

B. 上海市優撫對象優待辦法的條例條款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的優待,激勵部隊士氣,鞏固國防,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退伍軍人。
本辦法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以及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第三條優撫對象應受到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尊重和優待。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做好擁軍優屬工作。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軍人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後,應向其家屬慶功報喜;接到軍人犧牲、病故的通知書後,應對其家屬進行撫慰。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對無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發給定期撫恤金;對未參加工作,生活有困難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發給定期定量補助費。
第六條在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按規定發給優待金。對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及其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根據本年度所需優待金總額和平均負擔的辦法,對鄉、村辦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按職工人數進行徵收,優待金標准不低於本鄉(鎮)鄉辦企業職工年均工資和獎金(含各種補貼)之和的60%。對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及其家屬,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徵收和發給優待金。
第七條義務兵超期服現役的,憑部隊團級以上機關的通知,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繼續發給優待金;服現役期滿後無部隊通知的,停發優待金。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被招收為軍隊院校學員的,可按其軍種的服役期限,對義務兵及其家屬發給優待金,但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和軍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除外。
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和超期服現役的,增發一定比例的優待金。
第八條在職入伍的義務兵在服現役期間,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仍享受原單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家居農村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優待,優待金標准不低於義務兵家屬。
家居農村生活有困難的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革命傷殘軍人、未參加工作的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視其困難程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給予適當優待,保證他們的生活不低於當地農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條各地區、各單位應指定工作部門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從組織、制度、經費等方面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開展,經常關心並幫助本地區、本單位優撫對象解決生活和工作上的實際困難。
第十一條街道、鄉、鎮應建立和健全群眾性的擁軍優屬服務組織,為社區內的優撫對象提供各種優待、服務。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應實行定人員、定時間、定內容的服務。
有條件的街道、鄉、鎮可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工作;也可設立愛國擁軍獎勵基金,對立功或作出重大貢獻的現役軍人和家屬以及擁軍優屬先進單位或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工作,對優撫對象分別給予優待:
(一)勞動部門對革命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的直系親屬,應按有關規定安排一人就業。企業事業單位在招工時,對符合招工條件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二)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因病就診時,醫療單位應當優先治療。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的,區、縣衛生部門應當酌情給予減免。對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就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付掛號費。
(三)糧食部門對革命傷殘軍人,按其傷殘等級,在糧、油、豆製品等方面給予照顧供應。
(四)供銷、物資部門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建房材料,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供應。
(五)影劇場館應優先照顧革命傷殘軍人購買電影票和戲票。
(六)革命傷殘軍人乘坐國營的火車、輪船和國內民航客機以及國營、集體、個體工商戶的長途客運汽車,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按規定享受減價優待,交通部門應照顧其優先購票。
(七)革命傷殘軍人游覽公園,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免購門票。
(八)革命烈士子女在國家舉辦的學校上學,免交學雜費,入國家舉辦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免交託費、管理費中由家長承擔的部分。革命烈士子女和革命傷殘軍人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的,錄取的文化和身體條件應適當放寬。
(九)各部門、各單位在分配住房時,應將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現役軍人計為分房人口。對革命烈士家屬、二等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住房困難的,所在單位應從優解決;所在單位無房源的,由主管部門統籌解決。無工作單位或非正式職工的,由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在單位解決;全家無工作單位或均非正式職工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現役軍人家屬、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退伍軍人的住房困難,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十)煤氣公司對革命烈士家屬和三等甲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申請安裝煤氣、液化氣的,應給予優先照顧。
(十一)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應享受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職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有勞動能力的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進鄉辦、鎮辦企業事業單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勤勞致富,並納入重點戶、專業戶、經濟聯合體的規劃。供銷、銀行、物資、糧食、工商、科技等部門應在資金、物資供應、技術輔導、
信息提供、頒發工商執照和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十四條義務兵入伍前的責任田和自留地,在其服現役期間應繼續保留。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幫助缺乏勞動力的優撫對象,種好承包責任田和口糧田。
對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和現役軍人的父母、配偶,免除義務工。
對家居農村的復員軍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採取適當提高退休、退養金待遇的辦法,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五條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對破壞軍人婚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在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撫恤和優待。
第十七條對模範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由市人民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批準的革命烈士,其家屬的優待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貫徹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上海市優待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和革命殘廢軍人辦法》同時廢止。本市過去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關於本市加強擁軍優屬工作的若干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本市擁軍優屬工作,增強全民國防觀念,促進國防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
本規定所稱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本規定所稱隨軍隨調家屬,是指駐滬部隊軍官、高級士官的隨軍隨調配偶。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有效證件,是指國務院、中央軍委,武警總部、各類軍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級以上民政部門制發的證明個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公民,依照本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切實保障擁軍優屬工作得到落實。
第五條 各級政府和各單位要大力開展以愛國主義為核心,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努力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國防建設、維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風尚。
第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備區關於推進駐滬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的意見》(滬府[2003]2號)的要求,支持駐滬部隊的後勤保障社會化改革。
第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要依法及時辦理因國防建設需要徵用土地及進行項目建設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 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部隊管理和保護國防設施,維護營區安全。
第九條 公路和市政部門要做好通往部隊駐地道路的修建和養護工作。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向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建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必須報經市或區(縣)雙擁辦統一協調安排。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要通過多種形式,積極開展科教擁軍工作。
要積極支持駐滬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組織擁軍志願者隊伍為駐軍部隊及其官兵服務;對駐滬部隊的科研立項等給予支持,並將其納入地方科研成果評比范圍。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要落實和完善徵兵工作責任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徵兵義務,並確保兵員質量,完成徵兵任務。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落實維護國防利益的責任。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人、軍屬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增設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中心,會同駐軍單位法律顧問處、各區縣人武部法律咨詢站為本轄區內涉軍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對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含高速公路)、橋梁、隧道、渡口(輪渡)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公共收費性停車場停放,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優待。
第十五條 民航、鐵路、水運和公路長途客運等部門要堅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船)室。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購票、優先乘車(船),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對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車輛,由有關部門制定具體政策給予優待。
第十六條 本市各類向公眾開放的收費觀瞻場所對持有效證件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革命烈士家屬實行優待;各類文化和體育場所對上述人員觀看電影、演出和體育比賽實行優惠。各類觀瞻場所和文化、體育場所需張貼優待、優惠告示,簡化接待手續。非國有資本投資經營的觀瞻場所和文化、體育場所接待上述人員,可參照本款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部門出資興建的體育場館和運動場所,應對部隊有計劃組織的軍事訓練給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本市公安、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為准予進滬的隨軍隨調家屬辦理落戶等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隨軍隨調家屬的就業、培訓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堅持以市場就業為主導、政府安置重點對象為輔助、保底就業為基礎的原則,為隨軍隨調家屬的首次就業創造條件。同時,鼓勵隨軍隨調家屬通過市場推薦方式實現就業。對駐滬部隊中的飛行員、潛艇幹部、從事艦艇工作滿10年的軍官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官或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乙級以上)、犧牲等軍官的配偶,每年由市政府下達計劃給予安置;對經過培訓及二次推薦仍無法實現就業、但本人有就業需求的隨軍隨調家屬,給予就業幫助,安排其參加公益性勞動。
(二)本市出台的促進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均適用於隨軍隨調家屬。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安排專人,為隨軍隨調家屬開展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要為隨軍隨調家屬安排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要對駐島及駐扎在市外監獄、勞教場所等處和其它艱苦地區的部隊在當地的隨軍隨調家屬的就業給予幫助;各有關部門要對隨軍隨調家屬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創辦非正規勞動組織、創立微小型企業給予支持,並按本市有關規定予以優先辦理開業指導及小額貸款的擔保貼息。
(三)凡有用工需求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優先錄(聘)用隨軍隨調家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鼓勵企事業單位主動接收軍官配偶就業並與其簽訂兩年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為隨軍隨調家屬參加本市的人才引進、人才招聘創造各種便利條件,並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隨軍隨調家屬。
(四)對未實現就業的隨軍隨調家屬,可按照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對戶口已報入本市的軍隊隨軍隨調軍官配偶享受失業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社[1999]1號)的規定,予以享受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救濟期滿後仍末實現就業且生活確有困難的,由民政部門參照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對其實施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臨時生活困難救濟。
(五)對來滬後有工作的隨軍隨調家屬,所在單位要按本市規定,及時為他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等接續手續。對其中年齡偏大、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其個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連續工齡)不滿15年的,可按照市勞動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市醫療保險局《關於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勞保社發[2003]9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末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3]102號)精神,做好隨軍隨調家屬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在改制、改革中,對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現役軍人配偶就業崗位要保持相對穩定,並確保優撫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上崗;各有關部門、主管單位和街道(鎮)對下崗失業的優撫對象要優先進行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為他們重新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條 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應予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應安排假期,准予報銷路費,並按公休假處理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革命傷殘軍人、復退軍人(復退一年內)、現役軍人(含其子女)報考本市高中階段學校和高等學校的,在錄取時分別給予適當的優待。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長期在邊海防、高山海島、艦艇部隊、特殊艱苦崗位工作的軍人和軍隊飛行員子女報名就讀和報考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的,在錄取時分別給予不同類別的優待。現役軍人工作調動,其未成年子女隨調轉學的,由區(縣)教育部門及學校及時予以妥善安排。
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革命烈士子女入國家辦的托兒所、幼兒園,托費中由家長承擔的部分予以免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要給予優撫對象適當的房租及購房優待。優撫對象申請廉租房時,對其認定標准可適當放寬。對涉及動拆遷的優撫對象,給予購買中低價商品房等的優待。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有關部門要採取帶編分配、先進後出、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等方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職務;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照黨和國家機關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計劃數,相應增加行政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招聘錄用公務員時,經考試合格後,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用已被安置在企事業單位中的軍隊轉業幹部。
對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要優先核發營業執照、行業經營許可證,優先辦理開業貸款;其日常服務管理工作納入街道、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二十四條 各類醫療機構要對重點優撫對象和現役軍人就醫實行優先、優惠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著眼於雙擁工作的發展,按照編制合理、協調有力的要求,加強本級雙擁辦的機構建設。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支持上海市擁軍優屬基金會的發展。本市各級「擁軍優屬社會保障金」按市、區(縣)、街道(鎮)三級進行管理,專項儲存,用於支持部隊建設,解決優撫對象的特殊困難。
第二十七條 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有關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C. 我是優撫對象傷殘民兵民工6級可否享受軍人關愛基金

可以,傷殘民兵民工是可以享受關愛基金的

D. 民政部門發放的「優撫證」有哪些享受政策

優撫即優待和撫恤的簡稱,優撫證,可以享受國家優待和撫恤的證件

享受政策:

(1)醫療方面: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同時可以申請補助。

(2)撫恤金方面: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於殘疾撫恤金,新《條例》規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

(3)家屬方面: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4)優撫關愛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新條例對軍人撫恤的改變:

(1)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了100%。新《條例》分別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提高到80個月、40個月、20個月工資,均翻了一番。

(2)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條件和程序。

(3)建立了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對於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4)調整了殘疾等級設置、評定范圍和撫恤金。

(5)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6)擴大了對軍人的優待。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

(7)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

E. 公司最近在做內部員工關愛基金的項目,請問這個項目的財務要如何管理呢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可以參考嗎

是說公司要提供內部員工關愛基金,專款專用,用於關愛員工么?
看起來應該是屬於職工福利的一部分。
目前職工福利費是實報實銷的。
你可以設置科目進行單獨的核算,不過如果是計提而不是實際支出的話,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稅務應該是不認的,需要做納稅調增。
個人感覺關愛基金項目的管理制度,不應該是由財務出的,你們公司關於這個應該會出相應的制度的,財務根據制度進行科目的設置、核算及用款管理。
公司會不會單獨設置賬戶,基金的使用范圍是怎樣的,審批流程如何?這些詳細的規定,您的問題中都沒有涉及,僅就您的問題,只能想到這么多。僅供您參考。

F. 2015關於關於退役軍人優撫金調整政策

(2004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公布 根據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三條軍人的撫恤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恤優待對象的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恤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死亡撫恤

第七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第八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

(一)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的;

(二)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死亡的;

(四)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

(五)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六)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對待。

批准烈士,屬於因戰死亡的,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非因戰死亡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屬於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

第九條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條現役軍人除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確認為病故。

現役軍人非執行任務死亡或者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對待。

現役軍人病故,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烈士遺屬烈士褒揚金。

第十三條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

(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

(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

(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

(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四條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除按照本條例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

第十五條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

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第十七條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定期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可以增發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九條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第二十條現役軍人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為烈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後,又經法定程序撤銷對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取消其烈士、因公犧牲軍人或者病故軍人資格,並由發證機關收回有關證件,終止其家屬原享受的撫恤待遇。

第三章殘疾撫恤

第二十一條現役軍人殘疾被認定為因戰致殘、因公致殘或者因病致殘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

因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戰致殘;因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公致殘;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第二十二條殘疾的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由重到輕分為一級至十級。

殘疾等級的具體評定標准由國務院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後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的,應當評定殘疾等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因病致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

因戰、因公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因病致殘,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的,享受撫恤。

第二十四條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許可權是:

(一)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二)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中級以上士官的殘疾,由軍隊軍區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認定和評定;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殘疾軍人由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機關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第二十五條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殘疾等級,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滿3年後,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的,可以評定殘疾等級。

現役軍人被評定殘疾等級後,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殘疾情況發生嚴重惡化,原定殘疾等級與殘疾情況明顯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第二十六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殘疾軍人,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准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條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其遺屬享受病故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第二十九條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可以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對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准為:

(一)因戰、因公一級和二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二)因戰、因公三級和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三)因病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准,由所在部隊發給。

第三十一條殘疾軍人需要配製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正在服現役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負責解決;退出現役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四章優 待

第三十二條烈士遺屬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十三條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准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允許復工復職,並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崗位(工種)、同工齡職工的各項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該單位職工家屬的有關福利待遇。

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

第三十四條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第三十五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十六條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七條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管理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征並且符合徵兵條件的,優先批准服現役。

第三十九條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殘疾軍人、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在錄取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待;接受學歷教育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現役軍人子女的入學、入托,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教育部門規定。

第四十條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有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經軍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隨軍的現役軍官家屬、文職幹部家屬、士官家屬,由駐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接收和妥善安置;隨軍前沒有工作單位的,駐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安置;對自謀職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第四十二條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其符合隨軍條件無法隨軍的家屬,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於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三條隨軍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和病故軍人遺屬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條例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撫恤優待。

第四十四條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治療或者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撫恤優待對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挪用、截留、私分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責令追回。

第四十七條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規定審批軍人撫恤待遇的;

(二)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鑒定、證明的;

(三)不按規定的標准、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的;

(四)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撫恤優待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二)虛報病情騙取醫葯費的;

(三)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

第五十條撫恤優待對象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中止其撫恤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因參戰傷亡的民兵、民工的撫恤,因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傷亡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的撫恤,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同時廢止。

(6)優撫關愛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與原《條例》有關規定相比,新《條例》主要有七大突破:

一是一次性撫恤金標准提高了100%。原《條例》規定,軍人死亡,「根據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40個月、20個月、10個月工資。新《條例》則分別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一次性撫恤金提高到80個月、40個月、20個月工資,均翻了一番。這主要是為了褒揚烈士、弘揚正氣、鼓舞部隊士氣。烈士是國家授予的崇高政治榮譽。烈士的犧牲精神,是激勵全國軍民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強大動力。如果標准偏低,無法體現國家對烈士及其家屬的精神激勵和物質撫慰。同時,按新《條例》的規定進行測算,全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一次性撫恤金年總增幅約為5000萬元左右,國家財政也可以承受。

二是增加了批准烈士的條件和程序。原《條例》對烈士的批准條件和程序未做規定,實際做法是執行1980年6月國務院發布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定。從實踐的情況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現已不能完全適應軍隊評烈士的需要,據此,新《條例》增加規定:對具有對敵作戰死亡,或者對敵作戰負傷在醫療終結前因傷死亡;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或者犯罪分子殺害,或者被俘、被捕後不屈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參加處置突發事件死亡;因執行軍事演習、戰備航行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航試飛任務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實驗死亡以及其他死難情節特別突出,堪為後人楷模的情形之一的,批准為烈士。此外,對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現役軍人,新《條例》規定,也按照烈士對待。

三是建立了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自然增長機制。對於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新《條例》規定:「定期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於殘疾撫恤金,新《條例》規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准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與原《條例》籠統、模糊的規定相比,新《條例》從根本上消除了撫恤補助標准調整的「不確定性」,充分體現了新《條例》確立的「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原則。

四是調整了殘疾等級設置、評定范圍和撫恤金。新《條例》把原《條例》確定的殘疾軍人「四等六級」的傷殘等級劃分修訂為「一至十級」,這將有效解決近年來出現的因軍地殘疾等級不統一,在企業工作的殘疾軍人有關待遇難落實的問題。將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患精神病納入評殘范圍,是新《條例》對現行政策的重要突破,可以有效解決精神病患者長期滯留部隊,嚴重影響部隊戰備訓練和正常工作的問題。新《條例》還放寬了補辦評殘范圍,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只要「有檔案記載或者有原始醫療證明」,就「可以評定殘疾等級」,取消了原補辦評殘殘情須符合二等乙級以上的等級限制。殘疾軍人撫恤也不再按照在職、在鄉區分保健金和撫恤金,實現了等級相同、待遇相同。

五是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隨著醫療保障體制的改革,優撫對象原享受的公費醫療和其他醫療待遇難以落實,權益受到損害。新《條例》適應形勢發展,確定了各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屬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對於其他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待遇,新《條例》明確,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新《條例》還明確提出,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是擴大了對軍人的優待。軍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優待,是原《條例》規定的對軍人的主要優待。為進一步體現國家對現役軍人和殘疾軍人的關懷,新《條例》明確: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優先購票,優先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公共汽車以及民航班機;殘疾軍人享受減收正常票價50%的優待。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享受優待,具體辦法由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規定。殘疾軍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新《條例》還增加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參觀游覽公園、博物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對軍人家屬參軍、上學以及軍屬的優待金等問題,新《條例》也按現行做法做了原則規定。

七是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原《條例》對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並未明確,新《條例》則做了詳細規定。新《條例》明確了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的法律責任,對於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與軍人撫恤優待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優撫對象的各種違法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行政責任,都做了詳細規定。這突出了法規的嚴肅性,為確保國家各項撫恤優待政策的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新《條例》賦予縣級民政部門監督和處罰權,必將對維護廣大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產生深遠影響。

G. 關愛退役軍人基金會如何開展

第一.前期准備:成立基金之前需要選定法人、基金執行事務合夥人,確定該基金的投資方向、基金的首期募集的資金數量、工作地點,並且基金籌募的發起人或組織,需要准備募集資金總額百分之一的自有資金;

第二.明確分工:等到第一步中的准備工作都做完以後,基金負責人成立私募基金的招募籌備組或籌備委員會,明確分工。確定面向群體,擬定投資協議;

第三.尋找目標群體,開始進行基金募集,等到募集的資金達到之前擬定計劃的百分之七十的時候,募集發起人就可以去工商局進行注冊;
第四.資金募集成功,並且注冊成功之後,基金發起人就可以舉行基金股東會了,在會上,需要確認基金設立和發展的各種必要法律文件。

5.選定基金資金託管的銀行,與銀行簽署託管協議。

H. 優撫工作有哪些基本法規及其施行時間

撫恤優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 第 413 號 現公布《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修改決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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