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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知識培訓考試

發布時間:2021-11-07 03:07:41

⑴ 哪個APP有保險知識培訓考試的題庫

這類考試找目前的大平台就行了,當然「題多多」也有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你,望採納

⑵ 保險銷售基礎知識試題

首先想問一下你的心理落差大是什麼原因。也不明白為什麼想做保險。
還有就是你對自己做保險的定義是什麼?做一個專業的保險人,還是只是為了發展團隊賺錢?
我對自己的定義就是專業的保險人,不代表任何保險公司的利益,只是想給自己給家人給朋友給客戶給自己在乎的人選擇真正對的產品。這樣的話就需要更多的專業知識還有為對方考慮的心,需要根據客戶的自身條件量身定做,選擇對的產品。
想做專業的保險人,首先要明白各個險種之間的差別,重疾險、意外險、壽險、年金險等等險種所代表的意義,所能達到的目的。如果連這些都不懂那麼只會賣錯東西,一損俱損。這些平時就需要多和一些人溝通,專業知識都是慢慢積累到的。沒有一蹴而就的事情,這些可以通過多看一些專業方面的書籍、網站上看全球保險大咖的視頻和講解還有話術等等(現在有很多代理公司做著很好的人也不一定很專業,如果為了專業要自己有自己的主見,能夠識別真偽)。多和人交談,一個真正好的保險銷售人員都是千錘百煉出來的。這種做的好的人一般都是保險經紀人,專業知識要比大多數代理人的人強很多。
如果是沖著保險公司的利益去的,那你就選擇代理公司,發展團隊等等。這個就找你的領導就行,找一個有容人之量的領導很重要。
不管做什麼,都要對得起良心對得起客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人民保險基礎知識銷售考試

您是問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嗎?

⑷ 保險銷售行為合規管理制度

銀行合規工作報告
在中國金融機構的合規建設方面,相對證券業和保險業而言,銀行業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早在2002年,中國銀行(2.97,-0.03,-1.00%)就參考香港分行合規管理制度,改革其「法律事務部」為「法律合規部」,並設立了首席合規官;2005年,上海銀監局發布了《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這也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出台的第一個針對合規管理的專門文件;2006年,中國銀監會正式出台了銀行業合規管理的核心文件——《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
合規風險正成為銀行主要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會計工作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說過,「發展和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挑戰不亞於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面臨的挑戰」。2005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合規與銀行合規部門」文件;2014年,該機構公布了對21個國家或地區銀行業合規原則實施狀況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表明,有20個國家或地區提出了合規要求,一些國家已將合規作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國家將合規部門作為銀行重要風險管控部門,強調「合規從高層做起」以及合規部門的獨立性。這表明合規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廣泛認可。調查報告指出,引發合規事件最為明顯的原因是:不能持續強化全面合規的政策和程序,合規文化、意識和培訓不足,不能有效識別或確認已發生的合規風險。報告指出,合規建設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必須從各個方面得到加強。
銀行業合規管理工作是一項需要持續進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06年,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就從中國銀行業經營管理發展角度強調了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暴露重大違規事件,機構業務受到限制,財務損失數量驚人,機構聲譽嚴重受損,危及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大量合規失效的案例足以說明合規風險正成為銀行業主要風險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正面臨著巨大的合規性挑戰。而機構的規模越是龐大、綜合化和國際化程度越高,發展和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難度就越大,投入的資源就越多,花費的成本也就越高。」
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根據銀行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需根據合規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本行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並報當地銀監局備案。從商業銀行合規制度梳理的結果分析,因合規制度建設缺乏自上而下的總體安排,導致總體架構混亂現象,這也成為影響合規管理實質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筆者調查的多家商業銀行合規制度為例,進行簡單剖析:
首先,制度體系有待合理化。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規章制度建設存在繁多籠統現象。有些銀行直接套用監管規則,並沒有根據本行具體流程和特點進行細化,因而形成「雞肋」制度,造成制度規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難以執行的後果。有些銀行的某些制度,在總行層面已經相對細化,具有較強的可行性,但各個分支行依然盲目進行制度重建,僅重述總行相關規章,不僅徒增內部制度數量,也對相關執行人員的工作造成困擾。二是合規制度體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時效性較強的年度決策性規定也列入制度范疇,不利於制度建設的長期性和持續性。三是個別未列入銀監會重點監管范疇的制度更新速度慢,與銀行業務發展實踐不匹配。
其次,制度建設脫離具體運營環境。在銀行組織架構體系有待改進的狀態下,某些制度建設任務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也就是說,在銀行首先進行組織架構體系建設前提下,才有望設立並出台具有高度執行力的合規制度,否則,將因為制度建設脫離具體運營環境而成為一種徒勞的文字游戲。例如,某商業銀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職能要求,但該商業銀行並沒有從董事會層面設置專門委員會和首席信息官職位,導致該制度建設形同虛設,也不可能從根本上符合銀行監管部門的合規要求。
最後制度執行力不足。例如,根據某商業銀行規章制度要求,「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由董事會審批」。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該行內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規部或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制定,並經經營管理層通過之後即進入執行階段,並未提交董事會決議。這種做法既不符合該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銀監會監管要求中關於「合規政策由董事會審議批准」的規定。
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建設建議
上述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映了我國銀行業目前合規管理從理念、建設到執行環節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建議銀行同業考慮從以下五個方面改善合規管理工作,提高合規管理水平。
(一)商業銀行應樹立全面合規建設理念
首先,合規制度內容不僅應重視專業性,更要兼顧全面性。
根據監管要求,合規的「規」,既包括對現有的外部法律法規、行業准則和自律組織的規定,也包括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合規建設,屬於廣義的范疇,相對於合法而言,范圍更廣,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規」,也應合「內規」。因此,銀行同業不僅需立足金融機構的特殊角度,強化專業性的合規制度建設;也要從企業管理角度重視規章制度設置,建立完備的合規制度體系。從合規建設內容角度,商業銀行應重視全面性,不僅要涵蓋所有業務、各後台部門、各分支機構,更要涵蓋全體工作人員;不僅重視專業合規,還應涵蓋非專業合規。
據筆者了解,很多商業銀行目前普遍偏重銀行業務和產品、部門分支機構及崗位職責、日常業務IT系統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優化工作。即使從日常的合規管理角度,也更側重業務與機構、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而在後台支持部門的合規運作、勞動用工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非金融企業特有的制度建設方面,其合規建設甚至有所欠缺,凸現出商業銀行法律意識、合規意識建設深度和廣度的不足。
其次,合規管理體系應注重完整性。
合規管理體系從內容角度,表現為商業銀行企業管理、日常經營管理合規和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等多方面內容的有效整合;從執行力角度,合規管理應涉及商業銀行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等不同工作環節;因此,合規建設及管理應成為商業銀行全行的工作,而不僅是合規部門及其高管的任務。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管理並沒有實現自上而下、完全滲透到全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的理想狀態。主要表現為:事前決策和事中執行的合規抓得緊,而事中監督和事後反饋環節的合規力度相對較弱;側重預先的風險防範,但對於合規績效考核、合規問責制度、誠信舉報制度等需持續改進的後續制度建設體系,相對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規管理的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有待深化。
例如,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規內容,應注意涉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在履行決策、監督職能時的內容;在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管理的合規制度設置方面,應考慮合規制度貫徹的可行性因素,細化銀行的法律部門、合規部門、內部審計等不同部門需要重點負責的相關合規要求,從而實現銀行員工立足本職工作,全方位樹立自覺防範風險的合規意識,最終提高商業銀行全方位合規經營,規范發展的高效執行能力。
(二)商業銀行應注意法律與業務人才在合規管理工作中的的協作
根據銀監會監管要求,銀行合規管理人才需要具備「多面手」的特點,即法律知識和銀行專業知識並重。合規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內涵,也應了解本行業務,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筆者認為,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規與合法的關系,銀行合規內含了對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規管理的基矗銀行要做好合規管理工作,就必須重視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協作。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執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規管理機制。
目前,某些商業銀行依然處於法律與合規部門分設狀態。法律部人員主要由法律專業人士組成,一般負責訴訟與合同條款的審查,基本屬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事後處理部分。合規部門的員工基本由風險控制部、業務部門的金融專業人員組成,這些人員普遍具有業務專業知識強,而法律常識相對欠缺的特點。也有的銀行雖然部門合設,但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分工也依然過分清晰,與部門分設環境下的工作效果類似。在這種模式下,合規建設與管理人員,既要判斷業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判斷是否符合行業的規則、自律規則和內部制度。從人力資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對金融專業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高於法律專業人員的不合理狀態。
上述工作模式,將「合法」,這一合規管理的基礎工作安置在合規建設的後期,導致銀行實務工作中,合法性判斷與合規性審查難以有效對接,不利於提高銀行整體工作效率。
(三)商業銀行應優化合規監管機制,實現全行協作合規監管效果
要實現合規管理的最佳執行效果,需要商業銀行全行協作,各有側重,建立合規管理的層層防線,提高合規風險的管控能力。要達到上述效果,要求銀行合規監管制度建設細化,實現責任和義務的統一。
據筆者調查,從合規制度建設角度,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及其部門業務負責人,普遍被賦予了對其管轄范圍內經營活動的首要合規監管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業務主管人員只履行合規監管報告職責而弱化合規監管的初步識別任務。究其原因,從合規監管機制角度,合規部門是負責合規性審查的最終機構,業務主管人員並不是合規監管的主要負責者。業務主管經常因更重視商業機會而從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合規責任的履行。
(四)商業銀行應重視合規人才的培育和發展
銀行業務創新是銀行業擺脫同質化競爭,進行市場拓展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途徑,而這也對合規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規管理人員能力不足,導致其對合規風險的判斷難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風險而埋下風控隱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過分誇大風險而影響本行的發展。從這一實務角度,對銀行合規人員提出比銀行監管機構更高的要求,除具備法律、業務知識以外,還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學習和領悟能力。合格的合規工作人員,應能夠做到及時、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動態及其內涵,分析其對銀行業經營的影響,並及時提出規避風險的解決方案或建議。
據筆者調查,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人員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難以滿足上述要求,因此,商業銀行應重視在合規人才的吸收、培養方面加大投入。
(五)利用合規管理電子化加強執行力
據筆者調查,很多商業銀行雖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執行難現象。例如,按照商業銀行的相關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機構必須採用競標的方式,而實際操作中,往往流於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驟,最終導致制度形同虛設,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針對上述情況,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利用合規管理電子信息技術平台的支持,降低人為干預等因素的負面影響。通過信息化途徑,建立融合制度檢索、合同審查、授權管理、合規互動問答、合規講堂、監管動態、反洗錢監控等工作為一體的合規管理電子信息化系統,既促進了業務部門和合規管理部門之間的流程化配合、銜接,實現了銀行內部實時互動與合規管理的可持續改進目標,又對加速銀行的運營模式由部門銀行向流程銀行的轉變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關於保險類的考試

保險從業資格分保險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以及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
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項目(CICE)現有中國壽險管理師、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及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三類職業資格認證。
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保險公估機構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保險代理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的認定,須通過參加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它並不具有展業證明的效力,此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中國壽險管理師資格分為中國壽險管理師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兩個級別,主要針對保險公司內勤管理人員,同時由於該資格的中級認證課程主要涉及人身保險實務的風險管理、從業道德、產品、合同及監管規定等基礎知識,所以也是銀行理財人員等金融從業者進行保險專業知識系統學習的上佳讀本。
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根據銷售產品的類別分成三類,資格名稱分別為「中國壽險規劃師」帶上所分的類別,即中國壽險規劃師-新型壽險產品方向、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產品方向、中國壽險規劃師-養老保險產品方向。本資格的高級資格名稱與中級資格有所區分,中級資格稱為「中國壽險規劃師」,高級資格為「中國壽險理財規劃師」。高級資格的獲得者需要有知識經驗的廣度和深度,因此高級資格的取得是三個中級資格的疊加而成。
中國員工福利規劃師是中國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項目「三師」資格中的其中一個資格,主要適用於團體保險銷售人員,分為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中級資格需通過《人身保險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團體保險》、《員工福利計劃原理、設計及管理》、《員工福利計劃政策及外部環境》,高級資格需在通過中級資格外再加上中國壽險規劃師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兩個方向的資格並參加完高級進修課程後獲得。

⑹ 請問中國人壽財險銷售管理崗的專業筆試都考什麼知識急急急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哈!我們前天剛考完,不過我是人力發展崗的。不知道銷售管理崗考什麼,反正把你工作上那些數據性的東西好好看一看,理論的東西不少,銷售人員管理崗的話應該也會涉及到基本法內容。不是很嚴格的,祝你好運啦!

⑺ 保險高管資格證怎麼考,考些什麼內容

董監高考試取消,精算師考試恢復,保險業資格考試巨變-工保網



3、創新人才監管,堅持人員持證


在董監高考試取消、精算師考試恢復的同時,監管部門亦沒有放鬆強調「人員持證」。如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也強調:保險從業人員需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前者通過提高任職資格和職業資格設置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減輕人才負擔;後者通過強化從業人員持證營銷,提高人員管理規范化水平。兩相結合能夠優化政府和市場對於人才資源的配置,激發和釋放人才活力。


未來在「人員持證」前提下,保險業亦可不斷優化人才評價制度,向人社部《關於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提出的「建立由國家職業技能標准、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等構成的職業標准體系」目標努力。


董監高考試取消了,「董監高」的任職資格並沒有放鬆;精算師考試恢復了,精算師的資格審核亦不會減弱。對於保險從業人員而言,則應抓住政策機遇,用好職業資格、任職資格等「敲門磚」,推動職業發展再上新台階。

⑻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機構銷售保險產品,應當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本公司保險產品的相關知識。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可以委託行業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

(8)保險銷售行為管理知識培訓考試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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