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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1-06 14:38:14

1. 非壽險責任准備金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保險法》規定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
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313號)的要求,產險公司從2005年1月15日開始,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採用1/24法或1/365法等。壽險公司的非壽險業務仍可以按照1/2法來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保監發〔2005〕10號
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實現新舊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開業的保險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雙軌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即在按《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標准計提責任准備金的同時,提供另一套按《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計提的責任准備金備考數據。從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計提責任准備金。2004年12月15日之後開業的保險公司不適用「雙軌制」,直接按照《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計提責任准備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條例細則

(試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以下保險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
(一) 企業財產保險
(二) 家庭財產保險
(三) 工程保險
(四) 責任保險
(五) 信用保險
(六) 保證保險
(七) 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八) 機動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九) 機動車輛車體損失保險
(十) 機動車輛其他保險
(十一) 船舶保險
(十二) 貨物運輸保險
(十三) 特殊風險保險
(十四) 農業保險
(十五) 短期健康保險
(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 投資型非壽險
(十八) 其它類保險
第三條 凡是經營《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進行充分的估計,謹慎評估各項准備金。
第四條 除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之外的中國保監會規定應當提取的其它責任准備金,如巨災風險責任准備金等,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評估非壽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中,對於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採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時,要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於以下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時,應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提取的保費不足准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時,不得扣減為相應賠案所預付的賠款。
第八條 保險公司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時,應採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對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所包含的內容、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攤方法、分攤比率等在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見附件)的附註中詳細披露。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謹慎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對於在中國(不含港、澳、台)開業時間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費收入增長率超過50%的保險公司,按照評估的未決賠款准備金計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賠付率不得低於全行業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賠付率。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時,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是准備金評估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當認真編制,並在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時,將有關報表一同呈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主要分為兩類,即反映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和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
第十三條 有關報表的編制說明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取和轉回的情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區分分保前的保險業務和分出業務進行填列。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直接業務+分入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對承保的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該准備金根據保險公司分出保費前的保費收入進行提取和轉回;「分出業務准備金」是指為直接業務的再保分出和分入業務的轉分分出所提取和轉回的准備金。「本期提取」是指報告期當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上期轉回」是指報告期轉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未到期期限分類 」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結構分布狀況,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負債與資產在時間上的匹配狀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第5列的「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三、「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保險期間分類」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期間上的結構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險業務的承保情況,及其承保標的的風險變化和退保風險的暴露總量。
該表按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保險期間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的第5列「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四、「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准備金評估日提取的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已賺保費,以及在准備金評估日評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等。
該表分為匯總分析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各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分析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示例報表為2004年度賠款與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需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財務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發生的年度。為了從歷史角度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的水平和業務的承保質量,事故年至少應反映10個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險公司,應說明具體原因,並逐步進行相關數據的積累,但保險公司應至少對報告期事故年度的相關數據予以披露。
預付賠款是指對於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預先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在填列該表時,不得將預付賠款從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中扣減。
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分為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以及賠付率分析表。
(一) 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1、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別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寫。各事故年填寫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應余額。
2、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賠人員根據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對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的作價或變賣收入和追償款收入的估計。
3、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其中,再保前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3)=(1)+(3)+(5)+(7)+(9)-(11);再保後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4)=(1)-(2)+(3)-(4)+(5)-(6)+(7)-(8)+(9)-(10)-(12)。
4、未決賠案件數。第15列填寫未決賠案件數,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未決賠案件數是指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案件數。
(二) 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
1、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寫已決賠款、已決直接理賠費用和已決間接理賠費用,各項應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攤回」分別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發生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
2、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並完全進行賠付後所收回的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作價或變賣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已決賠款是指已經結案的賠案賠款數據,其中不應扣減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經從已決賠款中直接扣減了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應當將其從已決賠款中區分出來並填列該項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
3、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其中,再保前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4)=(16)+(18)+(20)-(22),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5)=(16)-(17)+(18)-(19)+(20)-(21)-(23)。
4、結案件數。第26列填寫結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結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結案的案件數;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結案件數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結案的案件數。
(三)賠付率分析表
1、財務年度保費收入。第27~29列填寫財務年度保費收入,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財務年度,填寫的各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應與財務報表中的保費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第30~32列填寫各財務年度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應當區分直接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分別填列。
3、已賺保費。第33~35列填寫已賺保費,其中直接業務加分入業務已賺保費(33)=(27)-(30),分出業務已賺保費(34)=(28)-(31),自留業務已賺保費(35)=(29)-(32)。
4、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第36~37列填寫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再保前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6)=(13)+(24);再保後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7)=(14)+(25)。
5、賠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賠付率(38)=(36)/(33),再保後賠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關數據不需填寫,僅填寫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關數據。
五、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1、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本表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所有賠案的損失總額以及直接理賠費用總額,包括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及其直接理賠費用,但不包含間接理賠費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寫的相應數據存在差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發展年1995年列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發展年的「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自1996年1月1日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與截止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5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6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以後年度依此類推。
4、終極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年度發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填列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用於反映在最近一年和兩年的時間間隔中重新評估的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以揭示保險公司提取和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准確性、一致性和謹慎性。表的第12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年度發展合計」匯總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其中「一年發展」(11)=(10)-(9),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3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兩年發展」(12)=(10)-(8),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2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
六、累計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以下僅對不同之處進行說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發展年1995年的數據不予填寫,報表已自動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列填寫的數據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
2、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關案件數。
七、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填寫的各項數據為發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金額。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
八、賠案件數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保險事故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結案案件數、未決案件數以及報案案件數的發展變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險公司賠案的處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發展趨勢等,結合相應的賠款流量表,可以獲得各相關年度的案均賠款的變化趨勢。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示例報表為2004年賠案件數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賠案件數分析表分為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未決案件數分析表和報案案件數分析表。
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與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類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實際發生的已決賠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已決賠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未決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報案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報案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內實際報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報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4.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在准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准備金。
第七條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第八條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
第九條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報案而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條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准備金。其中為:直接發生於具體賠案的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而提取的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為非直接發生於具體賠案的費用而提取的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

5.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法律規定

我國《保險法》規定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除人壽保險業務外,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於當年自留保費的50%,人壽保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
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3 1 3號)的要求,產險公司從2005年1月15日開始,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採用1/24法或1/365法等。壽險公司的非壽險業務仍可以按照1/2法來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准備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的目的;
(二)聲明報告所採用的方法是否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三)對准備金提取的精算評估意見;
(四)對准備金評估的詳細說明;
(五)對報告中特定術語及容易引起歧義概念的明確解釋。
第二十條 對准備金評估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險種或類別的明確劃分標准和名稱;
(二)險種或類別數據的完備性、准確性,並說明數據中存在的問題;
(三)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使用的方法和模型與過去採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說明改變的原因和對准備金結果的影響;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採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
(六)准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
(七)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險種的周期性、保險費基準費率、風險調整系數、賠付率、費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八)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賠款案件數發生規律、結案規律、案均賠款變化規律、承保實務、理賠實務、分保安排和額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業務險種或類別提取准備金,並分別按再保前、再保後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開始施行。

7.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1983年12月8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修正)1996年5月15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20日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995年5月10日頒布
7.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9年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頒布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10月28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1993年7月2日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
15.經紀人管理辦法1995年10月26日頒布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頒布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頒布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頒布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1995年12月28日頒布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1996年7月5日頒布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頒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5年9月26日頒布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頒布
24.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2003年12月8日頒布
2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2003年12月5日頒布
2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核查制度(試行)》的通知2003年1月3日頒布
27.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T4754-94)
28.企業效績評價操作細則(修訂)2002年04月18日頒布
29.貸款通則1996年06月28日頒布
3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2003年3月24日頒布
3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出口收付匯逾期未核銷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03年3月13日頒布
32.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2003年4月9日頒布
3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3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2003年4月4日頒布
35.關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的決定2003年4月26日頒布
3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測規定2003年4月9日頒布
3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1986年12月2日頒布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頒布
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1988年5月18日頒布
40.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2003年5月26日頒布
41.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6月26日頒布
42.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2002年3月1日頒布
4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2003年頒布
44.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3年6月24日頒布
45.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1992年5月15日頒布
46.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47.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2003年6月18日頒布
48.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03年頒布
49.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辦法(試行)
50.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29日頒布
51.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28日頒布
52.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2003年9月9日頒布
53.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2003年9月22日頒布
54.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2003年09月03日頒布
55.農村信用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9月18日頒布
56.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3年10月3日頒布
57.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0月16日頒布
5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頒布
59.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5月28日頒布
60.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1日頒布
61.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3年11月12日頒布
62.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2003年12月01日頒布
63.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03年12月1日頒布
64.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2003年9月29日頒布
6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細則2003年12月11日頒布
66.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2003年10月9日頒布
67.證券公司治理准則(試行)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8.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2003年12月15日頒布
69.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頒布
70.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
71.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2003年9月29日頒布
72.《關於設立中外合資對外貿易公司暫行辦法》補充規定2003年12月7日頒布
73.《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管理辦法》補充規定2003年12月7日頒布
7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12月31日頒布
75.《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12月9日頒布
76.《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2003年12月9日頒布
77.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2月4日頒布
78.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4年1月15日頒布
79.世界銀行技術援助項目(分項目)管理辦法2003年12月25日頒布
80.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2001年11月16日頒布
81.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2004年2月12日頒布
82.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2004年4月1日頒布
83.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報告辦法2004年2月14日頒布
84.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4年3月1日頒布
85.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3月8日頒布
86.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2004年頒布
87.民航國內航空運輸價格改革方案2004年8月17日頒布
88.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2004年3月25日頒布
89.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2004年4月2日頒布
90.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2004年4月6日頒布
91.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3年12月30日頒布
92.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頒布
93.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頒布
9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業務管理規定2004年4月12日頒布
95.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月13日頒布
9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5月13日頒布
9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施工任務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4年頒布
9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認定辦法(試行)2004年頒布
99.重點家禽養殖、加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2004年4月8日頒布
100.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2004年5月27日頒布
101.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04年6月8日頒布
10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2004年6月19日頒布
10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04年6月14日頒布
104.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3日頒布
105.農村公路建設資金使用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6月11日頒布
10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頒布
107.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4年6月17日頒布
108.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2004年6月4日頒布
109.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9日頒布
110.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04年7月27日頒布
111.汽車貸款管理辦法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2.商務部國內貿易標准化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9日頒布
1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4年7月26日頒布
11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
115.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2004年7月15日頒布
116.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8月16日頒布
117.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2004年8月25日頒布
118.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19.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20.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2004年8月11日頒布
121.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2.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8月23日頒布
12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2004年9月5日頒布
124.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04年9月17日頒布
125.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6.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工作暫行辦法2004年8月30日頒布
127.經紀人管理辦法2004年8月28日頒布
128.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29.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9月22日頒布
130.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04年9月16日頒布
131.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2004年9月15日頒布
132.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4.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9月29日頒布
135.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36.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7.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2004年10月9日頒布
138.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0月18日頒布
139.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04年9月23日頒布
140.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2004年9月29日頒布
141.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11月8日頒布
142.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3.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2004年11月11日頒布
144.金融機構外匯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9日頒布
145.外匯領域反洗錢信息分類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規定2004年10月27日頒布
146.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業務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規定2004年10月30日頒布
147.拍賣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日頒布
148.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2004年12月7日頒布
149.投資公司會計核算辦法2004年10月25日頒布
150.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2000年6月2日頒布
152.基層人口計生專干特困家庭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2004年10月12日頒布
153.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2月1日頒布
154.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55.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2004年10月19日頒布
156.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04年11月5日頒布
157.保險政務信息工作管理辦法2004年12月20日頒布
158.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1月30日頒布
159.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府采購管理實施細則2004年12月7日頒布
160.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2004年12月15日頒布
161.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0日頒布
163.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2004年12月29日頒布
16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12月28日頒布
16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2004年12月25日頒布
167.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2004年12月3日頒布
168.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2004年11月10日頒布
169.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2004年12月10日頒布
170.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
171.煤炭經營監管辦法2004年12月27日頒布
172.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05年1月12日頒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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