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理83號令要求的准備哪些資料
辦理詳細如下: 一、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及登記證年檢流程登記的范圍 二、企業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流程 三、 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繳費流程 四、 辦理轉移業務流程 五、辦理退休業務流程 六、 辦理撤保業務流程 七、社會保險稽核檢查程序 一、社會保險登記、變更及登記證年檢流程 登記的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為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參保人員的范圍為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業主和其從業人員。 登記程序 1、新成立的單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成立的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書、執業許可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到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市內四區的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需首先到大連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稽查部填寫一式兩份《建戶通知單》 3、經稽查部核准後,單位持《建戶通知單》到當地經辦機構申請登記 4、當地經辦機構的征繳部長指定建戶後,繳費單位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窗口專管員開始錄入單位基本信息,完成登記工作。 登記需提供的有關資料 (1)單位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1、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書或執業許可證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3、《工資基金管理手冊》 4、當年任意一個月工資發放明細 5、職工勞動合同書 6、法人代表身份證 (2)個體勞動者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個體勞動者需提供公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失業證。 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受理時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即時受理登記事宜,並在10個工作內審核完畢。登記所需提供的資料齊備完整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的程序 繳費單位的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類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主管部門、隸屬關系、開戶銀行賬戶發生變更時,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變更登記申請書、工商變更登記表和營業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及社會保險登記證到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無誤後,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的程序 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被吊銷營業執照時,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注銷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後,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罰金。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年檢 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每年驗證和四年換證制度。每年1~2月是繳費單位自查階段,3~5月份經辦機構檢查階段。檢查時,繳費單位需提供的資料有營業執照、代碼證、上年度工資手冊、上年度勞動統計報表,工資發放明細、上年度繳費報表。對無問題或有問題已糾正的繳費單位,在《社會保險登記證》正、副本上加蓋「社會保險登記證年檢專用章」戳記;對檢查有問題的繳費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不辦理職工調轉、退休手續,不審核其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登記業務的政策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 3、《遼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104號令) 4、關於引發《遼寧省城鎮個體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操作規范》的通知(遼社險發[2001]33號) 5、關於做好《社會保險登記證》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102號文) 二、企業社會保險申報繳費流程 (一)申報 確定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政策規定 企業職工(含農民合同工)、自由職業人員、城鎮個體工商業主和其從業人員,以本人上年實際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低於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作為繳費基數;超過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作為繳費基數。其中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以市內四區社平工資的60%—300%確定上下限。 職工在 市統籌范圍內調動的,原單位核定的個人繳費基數當年不變,由統籌外調入的職工及新招職工(含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當年按本企業確定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申報程序 1、每年一季度內,企業核定好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並填寫《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年報表》,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定之後,上報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民工、外來勞務工,填寫好個人不參加失業保險的標志(小寫的英文字母「b」)。 3、社保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將職工個人上年的工資總額,錄入計算機。 4、大連市上年職工的社平工資公布後,社保經辦機構按文件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調整相關職工的月工資總額,並列印《企業職工個人繳費核對表》,交予企業進行核定。 5、因社平工資上、下限因素,核定的個人繳費基數與申報的工資總額不一致,由企業負責通知職工本人。 6、中大型企業要求使用軟盤申報個人上年度的工資總額。申報時報表與軟盤同時上報。在報盤時,應按照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進行操作和管理,專人負責,防範計算機病毒的侵入與傳播。 7、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核定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變。因調轉原因導致只有幾個月工資的職工,按實際月份的平均工資核定個人繳費基數。 8、企業必須在每月11~25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人員增減變動手續,以確保個人賬戶基金及時增減。 確定企業繳費基數的政策規定 企業以本企業上月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全部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基數。 對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的理解: 根據國家統計局1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范圍的規定》的規定,不管是以貨幣形式支付,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不管列入成本,還是列入費用,不管是否發放到職工手中,只要是企業以工資薪得列支的,都要作為企業繳費基數。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年終分紅、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企業月工資低於本企業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企業全部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 企業繳納社會保險(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 企業繳費基數的申報程序 企業須於每月10日前到經辦機構申報當月企業費基。其中:繳費基數沒有明顯變動的企業,可在10 日前繳費時即時申報,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後,即時繳費;繳費基數有明顯變動的企業,須於每月5日前申報,經辦機構於2日內審核完畢,在10日前繳費。 社會保險費申報需提供的資料 企業申報時需填報《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年報表》,該表要有職工本人的簽字。 社會保險費申報的政策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 3、《關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大勞險字[2001]30號) 4、《大連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政發[2001]54號) 5、《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73號) 6、《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93號) (二)繳費 繳費標準的政策規定 五個險種統一由社保經辦機構征繳。各險種的繳費比例分別是: (1)基本養老保險 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19%繳納,職工(含農民工)按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8%繳納,個體勞動者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繳納。 (2)失業保險 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2%繳納,職工按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1%繳納。 (3)醫療保險 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個人按職工個人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2%繳納,個體勞動者按規定繳費基數的6%繳納。 (4)工傷保險 單位以企業繳費基數按市政府統一確定的差別費率繳納。 (5)生育保險 單位按企業繳費基數的0.5%繳納。 社會保險費繳費的程序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實行「三段式」管理。 第一階段:為正常申報繳費階段。(每月1-10日) 企業須於每月10日前到經辦機構申報當月企業費基。其中:繳費基數沒有明顯變動的企業,可在10 日前繳費時即時申報,經辦機構即時審核後,即時繳費;繳費基數有明顯變動的企業,須於每月5日前申報,經辦機構於2日內審核完畢,作為企業當月繳費基數,在10日前繳費。 凡10日內未申報的,按上月繳費基數的110%核定當月企業繳費基數,記錄應繳費備查帳。 每月1—10日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凡未按規定繳費的,經辦機構根據計算機匯總數據,按月記錄企業欠費備查帳。 第二階段:社保經辦機構催繳階段。(每月11-23日) 每月11-23日,社保經辦機構要對未按期繳費的企業下發《社會保險催繳通知書》,仍未繳費的,由勞動監察大隊下發《勞動保障限期整改指令書》。 第三階段:處罰階段。(每月24日以後) 社保經辦機構把每月24日以後仍未繳費的企業名單遞交給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核減欠費企業工資,執行最低工資標准。企業在補繳時,社保經辦機構先收取滯納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社會保險費繳費需提供的資料:企業、個體工商戶繳費時需要填報《大連市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表》。 社會保險費繳費的政策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 2、《關於企業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30號) 3、《大連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政發[2001]54號) 4、《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73號) 5、《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險字[2001]93號) 三、個體勞動者社會保險繳費流程 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的政策規定 個體勞動者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大連市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60%—300%的范圍之內自行確定,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8%。享受大齡補貼和政府買崗位補貼的個體勞動者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或100%確定繳費基數,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的,繳費金額=上年全市職工社平工資×60%×8%,按社會平均工資的100%確定繳費基數的,繳費金額=上年全市職工社平工資×12%。個體工商戶招用從業人員的,業主須按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的10%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個體勞動者繳費通過商業銀行代扣的方式繳費。 個體勞動者繳費的程序 養老保險窗口(列印《個體銀行代扣建戶表》)→商業銀行(存款、辦理商業銀行繳費卡)。 個體勞動者繳費需提供的資料 已參保人員要帶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失業證、新參保人員還需帶一寸照片1張。享受補貼待遇的還要提供享受補貼的證明。 個體勞動者繳費的政策依據 1、《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大政發[1998]57號) 2、《關於〈大連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大勞險字[1998]164號) 3、《印發〈關於援助就業困難的國有企業下崗自謀職業人員的意見〉的通知》(大政發[2000]93號) 4、《關於印發〈援助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實施辦法〉的通知》(大勞發[2003]15號) 四、辦理轉移業務流程 轉入 [一]、跨統籌范圍轉入 (一)事業轉入到企業 1、本地區 ①已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到企業 處理原則: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底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②未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到企業 處理原則:從未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的,從轉入之月起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2、跨地區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 ①跨地區已參保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 處理原則:轉移其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 ②跨地區未參保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 處理原則:由跨地區未參保事業單位轉入到本地企業的,按照企業繳費有關規定建立個人帳戶,以前事業單位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二)機關轉入到企業 1、帶補貼的轉入 處理原則:根據「關於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人員進入企業後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2]68號)文件精神。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由調入單位持《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補貼審批表》及相關手續到當地人事部門認定調轉職工在機關工作年限,核定個人帳戶的補貼金額,再由調出地財政部門按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提供的銀行帳號,將其個人帳戶補貼款劃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納窗口待錢劃入後通知征繳業務窗口,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專管員建檔時,按事業單位轉入處理,將轉入值一筆錄入,不錄明細,從繳費當月起建立個人帳戶。 2、不帶補貼的轉入 處理原則:按照企業繳費有關規定建立個人帳戶,以前機關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跨統籌范圍的多次轉移 本市企業轉到已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後又轉回企業 處理原則:從企業轉到已開展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同時轉移基金了,再轉回企業時,需要給該職工新建檔案,並且把該職工原先在企業繳費部分和在已參保事業單位繳費部分的明細同時錄入微機。 [二]、企業轉入到企業 (一)本市企業之間轉移 1、區內轉入(市內六個部) 處理原則:市內四區之間轉移,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把轉移人員檔案從原單位編號下轉出並轉入到新單位編號,轉入方社保經辦機構接收後,核定該人員的繳費基數,既辦理完畢。 2、跨區轉入 處理原則: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為轉移人員列印《大連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表》(以下簡稱「四聯單」), 辦理轉移手續。轉入方社保經辦機構為轉入職工新建檔案,並按照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個人繳費明細在異地轉入人員管理程序中錄入職工的繳費明細。 (二)省內企業(含行業)轉入到本市企業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入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職工個人身份證,職工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到轉入地經辦機構為轉移職工新建檔案,並按照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個人繳費明細在異地轉入人員管理程序中錄入職工的繳費明細,省內轉移不轉移基金。 (三)省外企業轉入到本市企業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入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職工個人身份證,職工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到調入地經辦機構為轉移職工新建檔案,並按照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職工個人繳費明細在異地轉入人員管理程序中錄入職工的繳費明細。 轉出 [一]、跨統籌范圍轉出 (一)轉出到事業 1、本地區 ①轉出到已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底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②轉出到未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辦理停止繳納養老保險手續,原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待轉入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2、跨地區 ①轉出到跨地區已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轉移其全部個人帳戶儲存額。 ②轉出到跨地區未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辦理停止繳納養老保險手續,原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待轉入單位參加養老保險後再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轉移手續。 (二)轉出到機關 處理原則:企業職工轉出到機關的,原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辦理停止繳納養老保險手續,原在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額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由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三)跨統籌范圍的多次轉移 已參保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又轉回已參保事業單位 處理原則:只轉移2001年7月1日以後個人帳戶儲存額,2001年6月底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但個人帳戶儲存額前後合並計算,由調入地經辦機構統一記錄,統一管理。 [二]、企業轉出到企業 (一)本市企業轉出到本市企業 1、市內企業轉出到市內企業 處理原則: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把轉移人員檔案從原單位編號下轉出並轉入到新單位編號。 2、市內企業轉出到縣區 處理原則: 轉出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轉出方社保經辦機構為轉移人員列印「四聯單」, 辦理轉移手續。 3、縣區企業轉出到市內 處理原則:同上。 (二)本市企業轉出到省內外市(含行業)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出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地經辦機構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列印「五聯單」,辦理轉移手續。 (三)本市企業轉出到省外 處理原則:辦理企業職工轉出時,企業專管員持職工調動審批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職工個人帳戶變更申報表到轉出地經辦機構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辦理異地轉移封存,到支付部辦理轉出手續。 辦理轉移的政策依據 1、《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49號) 2、《關於貫徹遼寧省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1]81號) 3、《關於職工在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2]19 號) 4、《關於印發〈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的通知》(遼勞社發[2000]58號) 5、《關於規范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勞社發[2003]20號) 6、《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做實後跨省轉移有關問題的通知》(遼社險發[2003]25號) 五、辦理退休業務流程 1、職工到達退休年齡的當月,由企業持本人身份證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列印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本人簽字)。 2、企業持職工個人檔案、個人帳戶明細單、《退休人員審批表》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 3、每月1--10日,企業持《退休人員審批表》到經辦機構填報《退休職工檔案卡》,經復核無誤後建立微機檔案。 4、每月1--14日支付窗口依據新增退休人員明細建立統支檔案。 5、每月14--25日經辦機構列印新增人員明細表,並製作報盤送交銀行或郵局。送款日期為18日和25日兩次。 6、每月24--27日經辦機構依據新增人員明細表與銀行返還的存摺帳號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錄入微機。 7、每月28日企業到經辦機構來領取新增退休人員存摺。 六、辦理撤保業務流程 1、死亡 死亡職工單位專管員或家屬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死亡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業務部門,業務窗口審核死亡人員的死亡證明,給其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到支付部門進入撤保審核程序。 2、出國定居 出國定居人員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國外定居證明、本地公安機關開據的銷戶口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業務部門,業務窗口審核出國定居人員的證明,給其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到支付部門進入撤保審核程序。 3、民工返鄉 返鄉人員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農民工返鄉撤保申請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繳業務部門,業務窗口審核返鄉人員的證件,給其列印職工個人帳戶明細單,職工到支付部門進入撤保審核程序。 七、社會保險稽核檢查程序 1.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實地稽核時,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同時向企業下達書面的《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 3.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即工作底稿),筆錄(工作底稿)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中國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4.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以《稽核結論通知書》的形式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5.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結論通知書,並在稽核結束後9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八、個人帳戶查詢 輸入企業職工或個體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個人編號或者身份證號碼即可查詢到個人帳戶信息
『貳』 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個體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在本省城鎮採取個人經營、個人合夥經營或者家庭經營等形式依法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下列人員:
(一)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及其招用的僱工;
(二)領取其他合法證、照的個體業者和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及不需要辦理證、照的其他個體業者(以下統稱其他個體業者)。
第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第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體工商戶應當為其僱工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城鎮個體勞動者按規定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第七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
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佔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公民身份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核發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一定比例記入部分;
(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記賬利息和運營收益。
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公布。
個體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金後,其個人賬戶余額繼續計息。利息的計算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後,剩餘部分用於支付本人應當享受的下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基礎養老金;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需繼續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
(三)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四)喪葬補助金。
第十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及其儲存額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前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原是企業職工,並在原企業建立個人賬戶的,其個人賬戶繼續使用,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城鎮個體勞動者在原企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予以保留,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
(二)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止,繳費年限累計不少於十五年。
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基數的百分之一;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確定的計發月數。
第十九條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為企業職工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按照本人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前繳費年限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二計發。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城鎮個體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上一年度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歷年年繳費工資與當年的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二十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達到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年齡,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對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應當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戶規模調整前,個體工商戶為其僱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個人賬戶部分,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三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其個人賬戶中有個體工商戶為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記入部分,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並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已經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台灣定居的,每六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有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
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個體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 城鎮個體勞動者從業地點在統籌區域內變動的,養老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個人賬戶基金不轉移。城鎮個體勞動者從業地點跨統籌區域變動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的養老保險關系及為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隨同轉移;個體工商戶的僱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基金隨同本人轉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個人賬戶內容,定期公布個人賬戶儲存額,並提供查詢服務。
基本養老金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騙取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收繳騙取的基本養老金本息,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造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被截留、侵佔和挪用的,由有關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相關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據實核定、徵收、劃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1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號發布的《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和2000年9月2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號發布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叄』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的暫行辦法》,
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用人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保證新進人員質量,提高事業單位人員素質和服務水平,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2005年第6號令)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事業單位改革總體方案<的通知》(黑發[2006]1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出現崗位空缺時,補充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公務員制度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准,貫徹公開、平等、竟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由用人單位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分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管理。
第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成立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查部門、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招聘范圍、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鼓勵打破地域和人員身份界限。
第九條 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四)具備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備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身體檢查;
(六)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三章 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招聘計劃由用人單位負責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招聘的崗位及條件、招聘的時間、招聘人員的數量及考試、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條 省直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省直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准後報省委組織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市(地)、縣(市)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須報市(地)、縣(市)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至少應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及相關媒體上集中發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
(二)應聘人員條件;
(三)招聘的辦法;
(四)考試、考核的時間(限)、內容、范圍,考試的方式及計分方法;
(五)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十六條 應聘同一崗位,報名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能低於3:1。達不到這一要求的,應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崗位的招聘,經黨委組織部門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七條 考試內容主要是招聘崗位所必須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條 考試科目與方式除國家或省有特殊規定外,一般由用人單位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
第十九條 考試可採取筆試、面試等多種方式。對於應聘工勤崗位和某些特殊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際操作能力測試。
第二十條 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組織人事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委託,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急需引進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可以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考試的應聘人員,用人單位應組織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組織擬聘人員進行體檢。如果招聘崗位對應聘者體質有特殊要求的,體檢可在考試、考核前進行。
第二十四條 凡考核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資格。招聘單位可以根據空缺名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並根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按照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集體研究,按照考試和考核結果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單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指定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天。
第二十七條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組織人事部門為受聘人員辦理編制、核定工資基金、調(流)動等手續。
受聘人員如系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企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有原單位同意其調(流)動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組織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聘用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聘用事項時,涉及與本人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也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和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組織人事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辦法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市(地)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公開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納入全市工資基金管理的人員屬於正式人員嗎
可主張: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所在省市地方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賠償標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所在省市地方性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規定賠償標准。《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