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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牛基金狀況行政許可管理

發布時間:2021-11-05 20:40:13

① 五牛基金現在還投資房地產嗎

目前貌似還有的。

② 上海五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海銀系有關系嗎

有 啊 , 五 牛 基 金 背 後 就 是 海 銀 系

③ 怎樣查詢個人基金帳戶里的基金狀況。

上基金公司的網站,用身份證登陸,密碼是身份證的後六位,可以查詢到你的所有情況有些網站有分交易登陸和查詢登陸,選擇查詢登陸

④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區別是什麼

1、行政許可,即通常說的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2、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⑤ 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於2008年09月2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基金銷售和公司授權的其他業務(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等。
法定代表人:趙燁
成立時間:2008-09-26
工商注冊號:310101000406272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公司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南路528號南幢22層08室

⑥ 五牛基金如何匹凸匹是什麼樣的一家公司

五牛基金是從事股權投資及管理業務的基金公司,目前已形成以優勢不動產投資、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創業投資、海外資產投資以及FOF母基金為主體的管理格局。

⑦ 基金管理人備案和基金備案一樣嗎

不一樣。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條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⑧ 五牛股權投資基金的背景誰能告知下謝謝了。

據我了解是這樣的,目前大概分為幾個部門,

⑨ 保監會修訂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最近,國家開始對包括P2P網貸平台在內的互聯網金融平台進行集中整頓。保監會就個別以互助保險名義進行線上眾籌的行為答記者問時也強調:「這些互聯網公司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或保險中介經營資質,互助計劃也非保險產品。」筆者贊同保監會的觀點,打著「互助計劃」名義銷售保險很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等非法行為。但普通大眾對規范的「互助」可能並不清楚,筆者有幸服務於一家名叫九行互助的專業互助管理平台,筆者研究發現,九行互助接受管理的系列互助會具備比較完備的發起、運營、管理等規范制度條件,能夠反映互助關系的一般特徵。
規范的互助關系是「什麼關系」
筆者認為,合法的互助關系應是由民間互助成員自願發起或以成員間自願發起為主,以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管理與協助發起成立為輔的多邊民事契約關系。少數創始發起人之間牽頭發起並吸收後續加入成員,互助關系發起成立後,應有全體互助關系成員委託或選舉代表對互助關系進行管理,也可以經全體互助關系成員或其授權代表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服務。
互助關系與保險關系區別明顯,保險法律關系是保險單行法律中的雙務合同關系,即投保人支付保費是以保險人未來履行保險理賠義務為對價;互助成員之間不存在互為義務、對價的關系,每個成員平等地付出較少的互助資金是為了在自身發生約定風險事件時,平等地從其他全部互助成員身上獲得幫助的機會和權利,每個互助成員對其他成員都存在平等的給予幫助及得到幫助的義務、權利。這種義務、權利均等關系最終實現了一種每個個體成員自主又互助的風險共擔與保障效果。互助關系內部是自願、自助、互助民事契約關系,同時全體互助成員必須做出放棄其以獲得任何孳息、超額收益、資金運用等為目的的互助金支付行為,方可獲得互助成員資格並獲取未來約定風險事件發生時其他全部成員給予的互助金限度內幫助。因此,互助關系首先是一種民間民事契約關系,其次還具有互聯網社會共享經濟關系特徵,其成員均不為追求互助金收益為目的,單個成員以自己所支付互助金為限幫助他人分擔約定可能發生的風險責任,而又有權從其他成員處獲得其他成員所支付互助金限額內的風險幫助,最終實現義務、權利、自助、互助等共享機會上的平等。
現行法律框架下的「互助關系」合法性
(一)互助法律關系與保險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下稱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當事人主要是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客體,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之人身、財產因意外風險事故產生的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對價關系是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利益賠償、補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訂版)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事法律關系不限於單一民事主體與單一民事主體之間,可以存在於多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同時民事法律關系的「對價」關系不應狹隘地理解為「金錢」價值對價,機會平等對價更應該是法治社會中民事法律關系的應有之義。正是因為民事主體之間「平等」的價值內涵,才有主體之間發展出真正具有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價值的民事法律關系最大可能性,所以互助關系平等主體間基於機會平等、共享互助與民法通則的法律價值內涵高度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保監會於2015年1月23日頒布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下稱「相互保險辦法」),該辦法第五條規定「相互保險組織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相互保險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是指,具有同質風險保障需求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訂立合同成為會員,並繳納保費形成互助基金,由該基金對合同約定的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第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相互保險組織是指,在平等自願、民主管理的基礎上,由全體會員持有並以互助合作方式為會員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包括一般相互保險組織,專業性、區域性相互保險組織等組織形式。」
筆者認為《相互保險辦法》中互助「基金」不是履行「保險人」對價保險義務的適格主體,基金不應作為責任賠償主體,「基金」本身更不是保險人。「基金」屬於會員自治、共治的資金平台,互助成員通過「訂立契約」成為會員。「基金」所形成的「資金平台」應由全體互助成員管理或委託第三方管理。「基金」不應該作為互助會員的合同相對方法律地位存在。互助關系中分為互助成員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互助成員內部關系就是互助成員之間的多邊民事契約關系;外部關系就是基於互助金形成的「資金池」對約定風險事件的保障支出形成的保障、管理關系,該職責應由互助會議代表或委託的第三方擔任。
從監管角度講,保監會屬於法律、法規設定的保險行政許可的實施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第十四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根據中國保監會2014年2月14日頒布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第五條規定「中國保監會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派出機構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不得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從前文《相互保險辦法》中就「互助保險」所下的定義中,似乎混淆了行政許可設定與實施的區別。「相互保險辦法」意在規范「保險」互助,但是否涵蓋所有的互助,以及什麼類型的互助屬於「保險」類互助並沒有明確。根據該辦法,保監會對「互助」行為實施許可管理,前提是該「互助」構成保險或類保險互助並已經法律設定行政許可。筆者建議,國家應該就互助這種商業存在制定相關法律,明確構成互助保險的互助類別、監管方式等,對非保險類互助應予以規范引導,施行備案管理。(未完待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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