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贈保險給慈善機構,對方能否開收據
捐贈票據對慈善組織、捐贈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捐贈票據是慈善 組織接受用於慈善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就捐贈人而言,捐贈票據是進 行慈善捐贈的法定憑證,也是申請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就慈善組織而 言,其開具捐贈票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並依法進行。
在實踐中,不少慈善 組織一度出現過捐贈票據的「一票難求」問題。為此,財政部先後下發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關於中 央公益性單位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 〔2010〕122號)、《關於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社會組織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 據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7號)等通知文件。
從《慈善法》出發, 結合相關文件,慈善組織開具捐贈票據的要求如下:
首先,慈善組織需按照《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 定,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凡是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 並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均可依法申領。
首次申領時,應先行申請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申請函、民 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單位章 程,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財政部門依據《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和《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慈善組織提供的申請材料 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公益事業捐贈票據管理規定的申請予以核准,辦理 《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發放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再次申領時,應當 出示《財政票據領用(購)證》,並提交前次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情況, 包括冊(份)數、起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 內容。財政部門對上述內容審核合格後,核銷其票據存根,並繼續發放公 益事業捐贈票據。
其次,接受捐贈以開具捐贈票據為原則。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應當 開具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貨幣(包括外幣)捐贈時,應按實際收到的 金額填開捐贈票據;慈善組織接受非貨幣性捐贈時,應按其公允價值填開 捐贈票據。捐贈票據需要載明的內容要素包括: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 及數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日期等。
對於已開具的捐贈票 據存根,慈善組織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此外還有免於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的情形,是開具票據原則的例外。 一是捐贈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對與上述無 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慈善組織應做好記錄。
㈡ 非公募基金會取得捐贈收入如何開收據呢,收據去哪裡申請
當然是當地的稅務部門申請,至於是否免稅要看基金會的性質和當地稅務的認定
㈢ 捐贈收據
一、捐贈支出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等 二、捐贈支出稅前扣除規定 新所得稅法: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㈣ 慈善基金會對外捐贈取得什麼票據
需列印贈送清單,如果針對農民的 ,最好有基層政府機構鑒收蓋章,再由受捐農民簽名並記錄身份證號碼備查
㈤ 公益性捐贈要取得什麼票據才能按規定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要取得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五條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照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名單予以辦理,即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位於名單內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內,或雖在名單內但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屬於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5)基金會捐贈收據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㈥ 基金個人捐贈款票據如何開
當然是當地的稅務部門申請,至於是否免稅要看基金會的性質和當地稅務的認定
按照稅法規定,非公募捐是要交稅的,應該給你開正式發票。發票由基金會向稅務部門取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
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 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
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部分經過批準的基金會,如農村義務教育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個人向其捐贈的所得,按照規定可以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比例稅率。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㈦ 我們成立了基金會,對醫療系統捐贈,我們應該要求提供醫院收據、還是財政收據、還是非稅收據
基金會對醫療系統捐贈,應該要求提供財政收據。
㈧ 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什麼部門統一監制的捐贈票據
捐贈票據對慈善組織、捐贈人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捐贈票據是慈善 組織接受用於慈善事業的捐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就捐贈人而言,捐贈票據是進 行慈善捐贈的法定憑證,也是申請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就慈善組織而 言,其開具捐贈票據需要符合法定條件並依法進行。
根據《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關於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對於已開具的捐贈票 據存根,慈善組織應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
此外還有免於開具慈善捐贈票據的情形,是開具票據原則的例外。 一是捐贈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贈人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對與上述無 需開具捐贈票據的情形,慈善組織應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