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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11-05 06:31:20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第三十八條保險營銷員申請領取《展業證》、年審《展業證》和換發《資格證書》,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條件。
崗前培訓是指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後續教育是指保險營銷員在從事保險營銷活動過程中每年接受的、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
第三十九條保險營銷員首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前,應當接受累計不少於80小時的崗前培訓。
第四十條保險營銷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每年應當接受累計不少於36小時的後續教育,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12小時。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培訓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上年度開展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的內容、方式和時間以及本年度的培訓計劃。
第四十二條保險營銷員應當持有由中國保監會監制的《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

Ⅱ 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那當然了.保監會可是人大授權成立的.

Ⅲ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申請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提供虛假考試報名材料的,不予受理報名申請或者宣布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
第五十一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有考試作弊、擾亂考場秩序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停止其繼續參加考試,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該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代替他人參加資格考試,或者協助、參與、組織他人在資格考試中作弊的,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資格證書》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領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四條《資格證書》持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中國保監會依法撤銷並收回其《資格證書》,給予警告;該證書持有人3年內不得向中國保監會申請《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保險營銷員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至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組織、參與、協助保險營銷員考試作弊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責令撤換,並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保險公司委託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展業證》的人員從事保險營銷活動,支付其手續費或者傭金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並對其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不予許可。
第五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該保險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農村地區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和《展業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國保監會對直接授予《資格證書》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關於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規定參照《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中的有關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會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3年第2號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已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主 席項俊波2013年1月6日
監理辦法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
…………。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7月1日頒布的《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6〕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再保險公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Ⅳ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第十九條《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營銷員展業證》(以下簡稱《展業證》),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
前款所稱所屬保險公司是指直接與保險營銷員簽訂委託協議,授權其代為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保險公司。
第二十條《展業證》是保險營銷員接受保險公司委託代表其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證明。
已經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保險經紀從業人員執業證書》或者《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領取《展業證》。
第二十一條《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監制。
保險公司向《資格證書》持有人發放《展業證》前,應當向當地保險行業協會辦理該持有人《展業證》的登記注冊。
《展業證》的管理制度和年審制度,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只能向取得《資格證書》且經保險行業協會登記注冊的人員發放《展業證》。
第二十三條保險營銷員向所屬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展業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保險營銷員培訓證書》復印件;
(五)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1張。
保險公司應當對保險營銷員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 《展業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及號碼;
(二)《資格證書》編號;
(三)《展業證》編號;
(四)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
(五)保險公司名稱;
(六)保險營銷員編號;
(七)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投訴電話
(八)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展業證》的業務范圍和銷售區域不得超出所屬保險公司經營許可證上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
第二十五條《展業證》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所屬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第二十六條《展業證》遺失或者因毀損影響使用的,由所屬保險公司補發或者更換。
第二十七條保險營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展業證》交還所屬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保險行業協會注銷該保險營銷員的《展業證》登記:
(一)與所屬保險公司解除委託協議的;
(二)《展業證》未通過年度審核的;
(三)《資格證書》被注銷的。

Ⅳ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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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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