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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加強管理的措施

發布時間:2021-11-05 00:44:09

保險公司如何加強管理避免客戶帶病投保現象

在保險實務當中,保險公司為了防範投保人帶病投保而給保險公司和其他同險種投保人的利益造成損失,在投保申請的時候特要求投保人必須如實告知相關事項(投保單上有詳細載明,如健康及財務等情況),在保險法中有個不可抗辯條款規定。
投保人兩年內由於未盡如實告知義務,隱瞞或者瞞報了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相關事項,保險公司可不予履行保險責任的賠付,兩年後則不可以未如實告知而拒絕賠付。
通俗的來說,就是如果客戶隱瞞了疾病史而投保了保險,則在兩年內因為既往疾病而導致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兩年後則不可因客戶當初帶病投保而拒賠。
拓展資料: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探索為客戶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在提升人民群眾健康水平、降低醫療費用支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服務質量不高、服務內容繁雜等問題。
通知明確,保險公司健康管理服務分為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促進、疾病預防、慢病管理、就醫服務、康復護理等七大類型。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是通過對客戶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干預,預防疾病發生、控制疾病發展、促進疾病康復,通過降低疾病發生率,提升健康水平,進而降低醫療費用支出。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應遵循科學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觀性及符合倫理學要求等基本原則,要尊重客戶的知情同意權,保護客戶的隱私權,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安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強化健康管理服務監管,引導行業發揮優勢,依法合規開展健康管理業務,促進商業健康保險穩健發展。

財產險公司加強服務舉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③ 保險公司櫃面管理措施

(一)完善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重構櫃面業務風險控制方案
銀行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只有構成多層次、多角度的框架,既有寬廣的平台,又有縱深的架構,才能形成統一的內控監督平台,在統一的內控監督體制中發揮作用,使內控機制更加健全有效。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應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一是在體系協調規劃方面,各監督稽核體系應統籌安排,各負其責,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對綜合性、全行性大檢查,實施部門聯動監督稽核,提高檢查效果。並實現人員互補,對於全行性的案件排查、合規檢查、重點區域巡視,形成人員互相支持、統一調度、合理配備的風險控制格局,提高風險管理效果。二是在監控信息共享方面,各監督稽核體系應加強匯報與溝通,互通檢查報告,互通檢查結果,統一對全行發布揭示風險,形成資源共享的平台。逐步將審計業務系統轉化為內控監督管理系統,在信息技術上滿足不同部門的需求和使用。三是在監督級核方式上,著力推進稽核監測向件防範方面轉變,不斷加強櫃面業務重要部位和環節的專項稽核檢查工作,如「電子渠道交易業務」、「對公賬戶資金頻繁轉個人」等交易事項專題稽核,深挖問題風險源,不斷優化調整風險預警模型和監測規則,從而促進稽核工作深度和廣度的提高,進一步增強集中稽核對交易風險的監控和識別能力。
(二)完善櫃面業務管理制度建設,取得風險管理實效
只有更好的應用和服務於實踐,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發揮作用,彰顯意義,才能取得實效。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櫃面業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以完善:一是探索「自下而上」的管理制度制定模式。制度是對銀行業務操作進行規范的具體指南,其制定必須從實際出發、與執行的客觀環境相適應、與基層的風險控制實踐想吻合才能體現實踐性意義。因此,商業銀行在櫃面業務操作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不僅要注重先進性和理論性原則,更要強調對基層員工意見的聽取和採納,對部分操作性強的規章應探索「自下而上」的制定過程,使之更為科學合理,更好的指導實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事前、事後監督、業務檢查和審計監督的職責分工管理條例,防止職能重合和管理真空,實現櫃面業務的全過程持續性監測。三是細化條例。以總行辦法為指引,統一業務操作規范及監督、檢查等管理標准。並細化總行辦法,遵循「大統一、小補充」的原則,並保持必要的穩定,促進櫃員理解、掌握,更好地預防櫃面業務風險。
(三)提高櫃員業務素質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防範操作性風險能力
商業銀行應加強櫃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和風險意識教育活動,組織櫃員利用晨會、業余時間進行學習,對重要業務、重點環節、重大事項及工作中遇到的疑點、難點進行分析,探討,熟悉櫃面業務的風險環節和控制措施,提高風險控制意識。同時,對同類問題和風險點進行每月歸集整理,做檢查通報和風險提示,並分析問題成因和存在的風險因素,制定解決措施,充分利用內外部檢查結果,舉一反三,對照檢查,杜絕類似問題重復發生,從而提升櫃員防範操作性風險的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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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公司如何加強業務管理 依法合規經營

根據績效標准和薪酬標准梳理工作,設置合適的崗位,暢通工作流程,強化培訓。

⑤ 保險公司如何加強業務管理依法合規經營

略談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依法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法》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基本要求。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逐步深入,發展業務經營與加強內部管理的壓力越來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層金融機構的部分員工對依法合規經營的認識不夠到位,不能擺正加強內控防範、依法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提高經營效益的關系。本文試就當前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形勢,談談對基層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認識。一、當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近年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已經有所化解,基層銀行經營環境有所改善,但由於金融領域中的問題形成原因較為復雜,各種社會經濟因素與金融體制因素交織在一起,使得這些問題短期內還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目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依然嚴峻,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利於金融安全和穩定的因素還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規經營現狀仍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一)外部針對銀行犯罪依然猖狂。社會金融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危及金融機構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近年來,雖然公安部門加大了打擊犯罪的力度,社會治安形勢有了一定的好轉,但金融機構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點目標,搶劫、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的犯罪案件不斷發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兇殘狡詐,犯罪呈現智能化、團伙化趨向。據統計,去年全省共發生搶劫、盜竊、詐騙三類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額800萬美元、2500萬港幣、1.9億元人民幣。除了以上三類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資、金融機構職務類犯罪案件也有所抬頭,這些都嚴重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二)內管形勢嚴峻,風險無處不在。內控制度還不盡完善,違規經營和經濟案件屢禁不止。總體上說,近年來商業銀行內控防範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風險管理不斷加強,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合規經營。但在具體內控措施上仍嫌檢查監督不夠。一是信貸管理缺乏有效性,應該說近些年來各行在信貸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有些問題雖然不能形成風險,如有的行每次檢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二是財會監管缺乏再監督,不可否認,會計出納風險也一直是商業銀行經營風險中的重要環節,大問題沒有,小問題不斷,這些都歸結為員工素質問題似乎能說得通,但是對監管人員缺乏有效的再監督機制才是問題的關鍵。三是執行制度不夠嚴格,有的基層同志不能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和上級行的有關規定,如存款實名制、大額現金管理規定等,往往在無意間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四是查處不夠到位,客觀上說,一方面,由於檢查督促工作缺乏責任制,對應查出而未查出問題的檢查人員沒有一定的約束,而使檢查督促工作沒有壓力。另一方面,對被查出問題的責任人處理寬松、處罰不到位,而使查處工作對違規違紀人員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二、充分認識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依法合規經營,是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依法合規經營不僅是商業銀行法賦予我們的責任,也是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的內在要求。就目前的具體實際而言,依法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是一致的,業務發展必須堅持合規經營,依法合規經營是促進業務發展的重要保證。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合規經營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有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商品的特殊企業,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都非常有限,業務經營超過90%的營運資金來源於客戶的存款或銀行的其他負債,所從事的業務具有高風險性。依法合規經營則要求各經營行所從事的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以及內部管理與控制等必須合法合規,從而維護各行一級法人的整體利益和國有銀行的整體形象。江總書記曾經說過金融是國家經濟的核心,金融的穩定就是國家的穩定,就此角度而言,依法合規經營不僅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2、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客觀需要。安全就是效益。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相當部分經營行受過去專業銀行體制束縛,思想不解放,習慣於粗放經營,導致不良資產比例不斷攀升,財務狀況不佳,經營效益低下,不能適應商業銀行經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依法合規經營就是要求各商業銀行加強和完善內控約束機制,牢固樹立商業化經營觀念,扭轉只顧經營不顧風險的局面。不依法辦事,就會給銀行帶來損失,沒有合規經營就沒有銀行的發展,沒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3、合規經營是應對外資銀行挑戰的需要。市場競爭有一定的規則。中國入世後,外資銀行將分期、分批進入國土,外資銀行實力雄厚,金融產品多,科技進步,內控制度健全,尤其是其具有遵守國際准則的自覺性。而國有商業銀行在此方面則相對遜色。從某種意義上講,國有銀行要想與外資銀行一爭高低,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在大力發展業務的同時,依法合規經營,從而才能發揮國有銀行特獨的優勢,搶占市場制高點。4、依法合規經營是基層行業務經營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們業務經營呈現不斷向好的勢頭,客觀上,不少同志都存在管理偏松、制度執行不夠嚴格的思想。一部分同志對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更沒有擺正規范經營、加強內管與業務發展、提高效益的關系。有的同志擔心加強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制度會影響業務的發展,甚至有部分人認為只要負債成績上去了,業務發展了,經營安全無事故就行,忽視或不重視法制教育,也不注意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對有關制度執行的檢查監督也未能完全到位,導致內控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以致在信貸管理、財會監管等條線的檢查中仍然有一些不該發生的現象出現,有的甚至影響商業銀行的整體形象和聲譽。因此,迫切需要我們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和工作力度。三、對依法合規經營的幾點建議:依法合規經營,既然是我們基層行業務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們首先要自覺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努力做到在規范的前提下發展業務,在發展業務的同時加強規范管理。其次,要強化自身制度建設,完善風險防範體系和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商業銀行法規定,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規范業務經營,不搞惡性競爭。第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強化法紀教育,加強業務培訓,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風險和能力風險。1、從學習入手,強化思想道德教育。依法合規經營,要求我們特別注重要加強學習,在防範能力風險的同時,要十分注重道德風險的防範。要認真學習《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人民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要通過學習讓全員知道哪些能為哪些不能為,對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應知應會知識,金融機構的廣大幹部職工必須無條件掌握,並努力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去。2、從嚴管入手,強化規章制度執行。依法合規經營,關鍵是制度執行要從嚴。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凡是超出制度范圍的行為就要受到制度的懲罰,凡是違規違章辦事的,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因此,要嚴格每一道防線,把好入口,加強內控防範三道防線(崗位制約、業務主管部門監管、監察審計再監督)監管,尤其在二道防線上,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規范員工的行為。3、從內控入手,強化監管機制建設。監管主要抓好三個層面。一是要抓監管的人,這是重點也是難點,對監管不到位的要有所說法,對有些不盡心、不盡責的人,要採取一些警醒措施。二是要抓監管的事,凡是已經在監管中暴露出的事情,要一查到底,決不可手軟。三是要抓被監管人,監管人盡心盡責,被監管人要態度誠懇,對被監管出的問題要敢於承擔責任,尤其是要積極地做好整改工作。4、從培訓入手,強化隊伍整體素質。依法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因此要堅持學習的長期性。人事、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訂長期培訓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開展好一些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以切實提高員工隊伍學法用法的自覺性。5、從幹部入手,強化崗位責任觀念。依法合規經營,一個不可缺少的保證是要有責任意識。這就要求我們基層行的高級管理人員(行長、主任)要負起責任來,特別是要從基層營業網點的主任、內勤主任抓起,強化責任意識,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職責。各行的營業網點、業務主管部門一把手負責同志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本單位、本部門、本條線的工作進行回頭看,以確保業務經營的合規合法。總之,內部控制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加強協調配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風險消除在業務流程的前端和萌發階段。監察、法規、保衛等監督保障部門要各負其責,在相互監督中相互促進,不斷提高監控效果,防範和化解一些可能出現的矛盾,促進商業銀行健康向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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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如何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積極搭建企業內控標准體系框架結構

基本規范在企業內控標准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起統馭作用,描繪了企業建立與實施內控體系必須建立的框架結構,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原則、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應用指引、評價指引、鑒證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據。

基本規范共七章五十條,各章分別是:總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和附則。

內部控制的目標。基本規范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目標定位於五個方面,包括: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內部控制的目標定位,是在結合中國企業實際、比較其他國家和經濟體企業內控目標之後作出的科學選擇。

內部控制的原則。基本規范確立了企業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二是重要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切實防範重大風險;三是制衡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四是適應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加以調整;五是成本效益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內部控制的要素。基本規范確立了五要素的內控框架:第一,內部環境,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基礎,表明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應先從治理結構等入手。現代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就會形同虛設。第二,風險評估,是指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的過程,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第三,控制活動,是指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第四,信息與溝通,是指企業應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條件。第五,內部監督,是指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保證。

應用指引在內控體系中居於主體地位,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針對企業主要業務與事項的應用指引。目前印發的徵求意見稿,基本涵蓋了資金管理、采購、銷售、固定資產、存貨、工程項目、無形資產、投資、籌資、預算、成本費用、擔保、合同協議、業務外包、對子公司的控制、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人力資源政策、信息系統控制、衍生工具、企業並購和關聯交易等,這些都是企業最為常見、帶有普遍性、迫切需要加強風險控制的業務環節和領域。隨著徵求意見的逐步深入,在具體項目構成上可能會作必要調整。

二是針對特殊企業或者行業的應用指引。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類企業,由於其經營業務特殊,涉及金融風險,與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關系重大,在內部控制方面,除遵循一般內部控制要求外,有必要規定特殊應用指引,構成應用指引的組成部分。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定位不僅是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還定位於企業經營風險控制,范圍比美國薩班斯法案更廣泛

⑦ 加強保險機構管控責任的措施

加強了對系統案件的風險管控,通過加強制度宣導、強化內控合規、完善責任追究辦法、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一系列手段,有效地遏制了案件發生,對警示及教育員工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但從目前《指導意見》執行情況看,部分分支機構對問責人員後續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嚴,不利於維護《指導意見》的嚴肅性,也成為導致一些問題屢查屢犯、邊查邊犯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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