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對捐贈稅收的減免優惠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捐贈稅收優惠措施如下: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的捐贈
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的捐贈
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本法的規定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境外捐贈
3、境外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四、工程項目的捐贈
對於捐贈的工程項目,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和優惠。
在捐贈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逃匯、騙購外匯的;
二、偷稅、逃稅的;
三、進行走私活動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減稅、免稅進口的捐贈物資在境內銷售、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央人民政府
② 基金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金會各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是維護基金會日常工作運行和基金會信譽的重要保障。
第二條 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要按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要求,嚴格執行財務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的規定。
第三條 健全逐級審批制度,強化逐級審查責任制,堵塞漏洞,杜絕弊端。
資產管理規定
第四條 所有固定資產購置均需報經分管副理事長審核,1萬元以上的大型固定資產的購置,均需報經理事長同事後,由主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有關憑證。
第五條 辦公用品、消耗性物品的購置,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辦理,秘書長審批。
第六條 因工作需要購置、領用的大型、專項器材和物品,由辦公室負責登記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凡借用貴重器材,必須要妥善保護,不得損壞,並按時歸還。
③ 中國硅酸鹽學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硅酸鹽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Ceramic Society,英文縮寫為CCS。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硅酸鹽(無機非金屬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單位和團體自願結成,具有學術性、非營利性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弘揚「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崇尚科學,以人為本,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團結廣大硅酸鹽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掛靠在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郵政編碼:100831)。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在硅酸鹽領域內從事以下業務活動: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
二、開展國際民間科技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學術組織;
三、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科普活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供科技咨詢服務,推廣先進、適用技術;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音像、電子製品;
五、舉辦科技成果及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六、培養和舉薦科技人才,設立科技獎項,表彰、獎勵科技成果和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科技工作者及學會工作人員;
七、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項目評估、標准制定,成果鑒定、技術仲裁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等任務;
八、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依法興辦科技事業和其他實體,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十、完成政府部門和中國科協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會員由本會辦事機構發展和管理,亦可由本會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硅酸鹽學會(以下簡稱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和專業領域內發展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並進行管理。
第八條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具備相應條件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學生會員
普通高等院校相關專業在讀研究生、本科三年級(含)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
二、普通會員
從事硅酸鹽及其相關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
(二)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三)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工作三年以上或非本科畢業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相當學術水平;
(四) 從事管理工作,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
(五) 已畢業的學生會員。
三、高級會員
從事硅酸鹽及其相關工作,取得高級或相當於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以及獲得博士學位,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在硅酸鹽領域學術界、工程界做出重要貢獻;
(二) 榮獲國家級,省、部級科技獎和本會科技獎;
(三) 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學術論文或著作;
(四) 擔任本會理事、專業分會或省級學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
(五) 從事學會工作十年以上,對本會有重要貢獻。
四、榮譽會員
榮譽會員為終身榮譽稱號,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審議批准,並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對中國硅酸鹽學科和技術發展及本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二) 對中國友好,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外國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士;
(三)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省級學會、本會專業分會理事長(主任委員),任期屆滿者。
五、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中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專家。
六、團體會員
與硅酸鹽(無機非金屬材料)領域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隊伍,願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的科研、設計、教學(院、系)、生產、管理等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行業性社會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一、個人會員
(一) 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或經本會授權的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批准並報本會登記備案。會員證由理事會授權機構統一製作,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頒發。
(二) 高級會員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會兩位高級會員介紹或本會辦事機構、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推薦,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批准,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三) 外籍會員
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及本會兩名高級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准,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
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和標牌。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生會員、普通會員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會活動以及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優先、優惠得到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五)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高級會員
除享有普通會員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免費獲得《硅酸鹽學報》或《硅酸鹽通報》一份;
(二)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聯誼活動;
(三) 受本會委託,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三、外籍會員
(一)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發表論文;
(三) 可應邀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四、團體會員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反映團體會員單位內本會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 獲得本會活動計劃、資料和信息,並參加有關活動的優先權;
(四) 請求本會給予技術咨詢和相關服務,協助開展科學普及活動,舉辦科技培訓班、講座和報告會的優先權;
(五) 定期免費或優惠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發行的有關出版物和資料等;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生會員、普通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高級會員
除履行普通會員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為學會建立人才庫提供個人技術簡歷,並按本會要求定期進行更新;
(二) 承擔本會委託的適於高級會員的工作。
三、外籍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 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推薦專家來華進行學術交流;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團體會員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條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並組織本單位會員及科技人員開展學會工作;
(三) 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及資料;
(四) 協助本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繼續教育、咨詢和編輯、出版等活動;
(五) 經本會授權,在本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學生會員、普通會員;
(六)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管理
一、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可由本會授權省級學會、本會專業分會、團體會員單位協助本會管理;高級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由本會管理。
二、本會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至6月份。會費標准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三、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活動或1年不繳納會費、經本會提示後半年內仍不繳納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四、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代表由省級學會和本會專業分會和有關單位推薦產生,下屆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為當然代表。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能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硅酸鹽領域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歲。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單位理事。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理事工作時,原推選單位可提出更換要求。常務理事會可批准理事的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當選時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授予本會名譽理事長或聘為本會顧問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但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的主要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為履行。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的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由若干專、兼職工作人員組成的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負責、副秘書長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領導成員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開展本專業領域內的活動。分會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有明確的掛靠單位。掛靠單位應在本專業領域內有一定權威和影響,並應明確承諾對分會活動給予充分支持。分會辦事機構必須與掛靠單位在同一城市。
二、不得另訂章程,不得另設分支機構。除經理事會授權,在少數特定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場合使用冠以「中國」的英文名稱外,分會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中、英文字樣。
三、領導成員由分會理事會(委員會)選舉產生,選舉前應取得本會同意,選舉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積極開展活動,一般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術活動。分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報中國科協備案,到民政部登記或注銷。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硅酸鹽科技工作者集中的地、市、縣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向同級科協和民政部門申請成立地方硅酸鹽學會,批准後報本會備案。
本會與地方硅酸鹽學會之間為業務指導關系。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中國科協和政府撥款;
三、境內外個人、團體、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辦事機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經費及國家撥給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會會徽為圓形,硅氧四面體和火焰兩個圖案作為會徽的主題居於中心位置,會徽背景為地球,上方為本會的中文名稱,下方為本會的英文名稱,火焰下方的阿拉伯數字「1945」,表示本會前身中國陶學會的創建年份。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4年12月18日經本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備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④ 中國方園慈善基金會是什麼組織
中國方園慈善基金會是公益扶貧非盈利慈善組織。
方圓集團於2011年4月21日成立廣東省方圓公益基金會,涉及教育、扶貧濟困、文化科研、公益活動等多個領域。教育方麵包括捐資用於助學、校舍改造、教育設施建設、教育科研發展等;扶貧濟困方麵包括參與廣東「扶貧濟困日」募捐活動、對口扶貧項目,資助困難戶等。
(4)愛幼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1、公益性。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⑤ 香港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及稅務政策
1.1878年9月,愛迪生決定向電力照明這個堡壘發起進攻。他翻閱了大量的有關電力照明的書籍,決心製造出價錢便宜,經久耐用,而且安全方便的電燈。
他從白熱燈著手試驗。把一小截耐熱的東西裝在玻璃泡里,當電流把它燒到白熱化的程度時,便由熱而發光。他首先想到炭,於是就把一小截炭絲裝進玻璃泡里,剛一通電可馬上就斷裂了。
「這是什麼原因呢?」愛迪生拿起斷成兩段的炭絲,再看看玻璃泡,過了許久,才忽然想起,「噢,也許因為這裡面有空氣,空氣中的氧又幫助炭絲燃燒,致使它馬上斷掉!」於是他用自己手制的抽氣機,盡可能地把玻璃泡里的空氣抽掉。一通電,果然沒有馬上熄掉。但8分鍾後,燈還是滅了。
可不管怎麼說,愛迪生終於發現:真空狀態對白熱燈非常重要,關鍵是炭絲,問題的症結就在這里。
那麼應選擇什麼樣的耐熱材料好呢?
愛迪生左思右想,熔點最高,耐熱性較強要算白金啦!於是,愛迪生和他的助手們,用白金試了好幾次,可這種熔點較高的白金,雖然使電燈發光時間延長了好多,但不時要自動熄掉再自動發光,仍然很不理想。
愛迪生並不氣餒,繼續著自己的試驗工作。他先後試用了鋇、鈦、錮等各種稀有金屬,效果都不很理想。
過了一段時間,愛迪生對前邊的實驗工作做了一個總結,把自己所能想到的各種耐熱材料全部寫下來,總共有1600種之多。
接下來,他與助手們將這1600種耐熱材料分門別類地開始試驗,可試來試去,還是採用白金最為合適。由於改進了抽氣方法,使玻璃泡內的真空程度更高,燈的壽命已延長到2個小時。但這種由白金為材料做成的燈,價格太昂貴了,誰願意化這么多錢去買只能用2個小時的電燈呢?
實驗工作陷入了低谷,愛迪生非常苦惱,一個寒冷的冬天,愛迪生在爐火旁閑坐,看著熾烈的炭火,口中不禁自言自語道:「炭炭……」
可用木炭做的炭條已經試過,該怎麼辦呢?愛迪生感到渾身燥熱,順手把脖子上的圍巾扯下,看到這用棉紗織成的圍脖,愛迪生腦海突然萌發了一個念頭:
對!棉紗的纖維比木材的好,能不能用這種材料?
他急忙從圍巾上扯下一根棉紗,在爐火上烤了好長時間,棉紗變成了焦焦的炭。他小心地把這根炭絲裝進玻璃泡里,一試驗,效果果然很好。
愛迪生非常高興,緊接又製造很多棉紗做成的炭絲,連續進行了多次試驗。燈泡的壽命一下子延長13個小時,後來又達到45小時。
這個消息一傳開,轟動了整個世界。使英國倫敦的煤氣股票價格狂跌,煤氣行也出現一片混亂。人們預感到,點燃煤氣燈即將成為歷史,未來將是電光的時代。
大家紛紛向愛迪生祝賀,可愛迪生卻無絲毫高興的樣子,搖頭說道:「不行,還得找其它材料!」
「怎麼,亮了45個小時還不行?」助手吃驚地問道。「不行!我希望它能亮1000個小時,最好是16000個小時!」愛迪生答道。
大家知道,亮1000多個小時固然很好,可去找什麼材料合適呢?
愛迪生這時心中已有數。他根據棉紗的性質,決定從植物纖維這方面去尋找新的材料。
於是,馬拉松式的試驗又開始了。凡是植物方面的材料,只要能找到,愛迪生都做了試驗,甚至連馬的鬃,人的頭發和鬍子都拿來當燈絲試驗。最後,愛迪生選擇竹這種植物。他在試驗之前,先取出一片竹子,用顯微鏡一看,高興得跳了起來。於是,把炭化後的竹絲裝進玻璃泡,通上電後,這種竹絲燈泡竟連續不斷地亮了1200個小時!
這下,愛迪生終於鬆了口氣,助手們紛紛向他祝賀,可他又認真地說道:「世界各地有很多竹子,其結構不盡相同,我們應認真挑選一下!」
助手深為愛迪生精益求精的科學態度所感動,紛紛自告奮勇到各地去考察。經過比較,在日本出產的一種竹子最為合適,便大量從日本進口這種竹子。與此同時,愛迪生又開設電廠,架設電線。過了不久,美國人民便用上這種價廉物美,經久耐用的竹絲燈泡。
竹絲燈用了好多年。直到1906年,愛迪生又改用鎢絲來做,使燈泡的質量又得到提高,一直沿用到今天。
當人們點亮電燈時,每每會想到這位偉大的發明家,是他,給黑暗帶來無窮無盡的光明。1979年,美國花費了幾百萬美元,舉行長達一年之久的紀念活動,來紀念愛迪生發明電燈一百周年。
2.無獨有偶。在60多年前,一位名叫密卡爾遜的生物學家,發現美國東海岸和歐洲西海岸同緯度的地區都有一種蚯蚓,而美國西海岸卻沒有這種蚯蚓。這是為什麼呢?這個疑問,引起了當時正在研究大陸和海岸起源問題的德國地質學家魏格納的注意。魏格納認為,那小小的蚯蚓,活動能力有限,無法跨躍大西洋,它的這種分布情況,正好說明歐洲大陸和美洲大陸本采是連在一起的,後采裂開分成了兩個洲。他把蚯蚓的地理分布作為例證之一,寫進了他的名著《大陸和海洋的起源》一書。
有一次,牛頓去郊外遊玩,之後靠在一棵蘋果樹下休息,忽然,一個蘋果從樹上掉下來。他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蘋果會從上往下掉而不是從下往上掉?他帶著這個疑問回到了家裡研究,結果不斷有新的相關疑問產生,於是他不斷研究,後來他發現原來地球是有引力的能把物體吸住。隨後,就出現了《牛頓物理引力學》。
⑥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基金會名稱: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英文:CHINA FOUNDA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為全國性的社團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消費者地位、推進保護消費者事業的發展為宗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本會接受國內外捐贈的資金和實物,用於保護消費者事業。
第四條 本會積極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職責,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五條 本會致力於國內外熱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團體和其它組織以及知名人士的友好合作和國際交流。
第六條 本會接受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會設於北京西城區阜外大街 乙 22號
第二章 基 金
第八條 本會的注冊基金為兩佰壹拾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基金來源:
1、 國內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捐贈;2、 國外人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僑胞的捐贈;3、 消費者個人捐贈;4、 基金存入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以及依法可用於購買有價證券獲得的收益;5、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條 基金的用途:
1、 獎勵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2、 資助和參與商品檢驗、消費調查和引導消費工作;3、 開展消費教育和出版消費書籍;4、 資助保護消費者問題研究和宣傳活動;5、 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6、 救助受損害的消費者。
第十一條 為消費者服務事項:
1、進行市場調查幫助消費者了解市場形勢和走向,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商品知識;協助企業分析市場、開拓市場;2、幫助消費者學習和掌握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3、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消費品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4、支持和參與各種方式的打假活動;5、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消費者的意見、要求、批評和建議;6、 熱情受理消費者投訴,為消費者排憂解難;7、 參與為消費者服務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聘請熱心於保護消費者事業的各界代表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十四條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幹人。
第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十六條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1、 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2、 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通過和否定秘書長、副秘書長;3、 審定工作報告和制定工作計劃;4、 審定財務報告;5、 決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參加理事會和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2、在理事會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3、對本會的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4、獲得本會提供的國內外信息;5、享有本會編輯出版的資料、報刊和書籍;6、 積極宣傳本會的宗旨,大力支持本會的各項工作;7、 積極向本會捐贈保護消費者事業需要的資金的實物。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由秘書長組織協調日常事物工作,副秘書長協助。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 有較強的業務工作能力;3、 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4、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章 資 產 管 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基金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對資產的管理使用,依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日常會計核算要做到及時、真實、准確。會計檔案(包括帳薄、憑證、報表等)要完整保存。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部門的稽查、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在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物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最終動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中國人民銀行和社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上繳國庫,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社團管理機關登記後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⑦ 基金會財務室內部履行程序怎麼寫
基金會財務管理制度
為規范財務管理,切實把基金收好、管好、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第二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規范財務信息披露,促進本會的建設和事業發展。
第二章 財務機構的設置
第三條 本會設立財務部,內部分別設置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會計核算三項管理體系,以及內部的稽查工作,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正確核算,如實反應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業務,維護公司的正當權益。
⑧ 國際食品安全協會的協會章程
國際食品安全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的名稱:國際食品安全協會(簡稱:國際食協),英文名稱:Global Food Safety Forum(英文簡稱:GFSF)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國際食品安全協會是經美國有關部門批復成立的非營利性的食品及相關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是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糧農組織、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合作單位。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旨在促進國際間食品貿易發展,探討國內國際食品安全的形勢、問題和對策,幫助企業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新模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整體素質,推進全球食品供應鏈質量安全建設,減少由食品安全引起的貿易摩擦,共同推動國際食品安全的發展,為保障全球食品安全事業作出巨大貢獻。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五條協會的主要任務
(一)始終堅持向會員大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規范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建設;
(二)研究探討食品行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積極探索食品行業發展規律和未來方向;
(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國內外經濟、技術、生產、管理、金融、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四)組織會員參觀、考察學習國內外食品行業先進的理念和成功模式,組織經驗交流和行業研討,舉辦展覽和會議,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五)發展同國內外地區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學術、行業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盡力為會員的發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和扶持;
(七))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協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才,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八)教育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組織慈善公益活動,關心社會,奉獻社會;
(九)組織開展促進食品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組織會員參加本協會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
(十)積極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三大類。
(一)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各地食品業協會及其它相關行業機構。
(二)單位會員:從事食品研發經營、生產加工、經銷商、科研機構等企業單位。
(三)個人會員:熱愛食品事業,鑽研食品業務,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及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食品企業家或有關部門負責人。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決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主動熱心為本協會做出奉獻。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活動的優惠待遇;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五)自覺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三)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理事、常務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九) 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十) 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二十三條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合格、立場堅定;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務理事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協調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各大基金會;
(二)會員會費;
(三)公司和個人捐贈;
(四)贊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制訂會費收取與使用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並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同意後先予執行,再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追議通過。
第四十條修改後的章程,報相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因故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相關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協會經相關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相關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相關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⑨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於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 入當期費用。但是,屬於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 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加以確定。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後,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 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於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 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
第十一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 產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並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託代理資產等。
第十五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 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對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後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採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本制度規定應當採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 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後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 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並以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准備等)。
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於賬面 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 轉回市價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凈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包括委託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
第二十二條 應收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准備,確認壞賬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預付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
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存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 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於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 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二)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許可權, 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於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並確認為當期收入;對於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 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四)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 規定對存貨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准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並計 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後的金額。
第二十五條 待攤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
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 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採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
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八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直線法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九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
第三十條 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於 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准 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後的余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款、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於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
(二)對於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條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規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 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⑩ 公益基金會必須設專職財務人員嗎
根據《公益積金會財務管理制度》第七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可見,必須設立專職財務人員(包括會計和出納)。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會計和出納是可以兼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