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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公司營銷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18 10:40:30

保險代理公司如何管理經營

多做廣告,發展業務.

② 求:保險代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河北安信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財務管理手冊網路有結果

③ 為什麼廢止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

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可能推行不下去。
保險業發展到今天,要更改談何容易。

④ 保險公司服務營銷部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營服經理的崗位職責一般包括:

1、負責營銷服務部年度計劃任務、人力目標及各項經營指標的最終達成。

2、負責公司各項政策、制度在營銷服務部的貫徹落實。

3、負責營銷服務部年度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執行。

4、負責營銷服務部內、外勤人員的培訓、指導及管理。

5、負責營銷服務部會議經營管理。

6、負責《基本法》的貫徹實施。

7、負責各項方案及新產品上市的宣導與推動。

8、負責行銷輔助品使用的有效宣導。

9、負責營銷服務部的職場及資產管理。

10、負責營銷服務部年度預算制定與執行。

11、營銷服務部基礎管理工作的落實與追蹤。

12、負責營銷服務部績優榮譽體系的建設與表彰獎勵活動推動。

13、負責分公司各項政策舉措在營銷服務部的落實。

⑤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⑥ 保險公司銷售制度是什麼

每一個保險公司對營銷行為和營銷人員都有自己的一套基本管理辦法,也就是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銷售制度,行業內稱為「基本法」。
僅供參考,祝您好運!

⑦ 求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 則
二、資 格
三、專業代理人
四、兼業代理人
五、個人代理人
六、執業管理
七、保險代理合同
八、罰 則
九、附 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代理人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先,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二、資 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對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具有保險代理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展業證明。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自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統一授權後,應留存《資格證書》,並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
第十七條 《展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三、專業代理人
第十八條
專業化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為XX市(地區)XX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其代理人員《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經總行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公司籌建申請的批准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等;
(四)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五)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擬任意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 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改公司名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對轄內保險代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或重要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資格審查手續;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四)資本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是否按規定執行保險代理合同;
(六)有無超范圍經營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七)業務經營情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權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敖、合並,應按其設立時的申請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終止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四、兼業代理人
第四十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二)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四十二條 兼業化理人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審批和管理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另行制定,並報總行備案。

五、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九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人員的《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五十條
凡持有《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梭發的《展業證書》,並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六、執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七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弓1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五)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八)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十)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後,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煥發新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化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員和個人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必須持有《展業證書》,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七、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
(二)代理許可權范圍;
(三)代理地域范圍;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險種;
(六)保險費劃繳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和方式(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必須以轉帳支票方式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處理。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須在驗證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登記文件或兼業保險代理人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後,方可與其簽訂正式代理合同,並將《保險代理合同書》送交其所有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擯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繳被代理保險公司。

八、罰 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業罰。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在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從中捉取手續費或向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人民市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發放《展業證書》,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責任人人民市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九、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亦運用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⑧ 營銷管理制度

我這不是如此分類的
但內容全部涵蓋
實施效果也不錯
全部發給你吧
[email protected]
我給你發過去
記得必須先分!我被忽悠好多次了。

⑨ 營銷管理制度有哪些

一、 總則

為了更好的對公司產品進行宣傳、推廣、銷售以及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銷售工作的效率,特製定本流程與制度。所有的銷售員及相關人員均應以本流程與制度為依據開展工作。銷售部經理對所屬銷售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銷售部經理職責

1、 對銷售任務的完成情況負責。

2、 對回款率的完成情況負責。

3、 對本部門員工制度執行情況負責。隨時對部門員工進行監督和指導,向公司提出對員工的懲罰和獎勵建議。

4、 對本部門員工的專業知識培訓負責。每周定期對過去一周所發生的重點業務及技術問題組織大家進行討論和學習。

5、 對本部門辦公設備和車輛的使用及管理負責。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獎懲建議。

6、 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月度工作計劃、周工作計劃、日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計劃的執行及完成情況。如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劃的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建議。

7、 對本部門工作嚴格負責,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協調與各部門的工作關系,對重大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對本部門各員工出現的所有問題負有連帶責任。

二、 銷售部工作流程

1、拜訪新客戶與回訪老客戶流程

1)銷售員按照銷售考核指標自行設計和計劃個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戶拜訪計劃以及書面記錄每天工作日誌

2)銷售員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會上向銷售部經理匯報下周的客戶拜訪重點計劃情況,並接受銷售部經理的指導,並最終確定下周客戶拜訪與回訪的重點

3)銷售員按照客戶拜訪計劃對客戶進行拜訪與回訪

4)在拜訪與回訪結束後,應將相關信息如實記錄並正確填寫《目標客戶基本信息情況統計表》

5)銷售員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會上將拜訪與回訪信息向銷售部經理匯報

6)銷售部經理對銷售員的工作予以指導和安排

2、產品報價、投標的流程

此項流程主要針對外協產品及政府農業管理部門統採的產品

1)銷售員在得到用戶詢價或招標的信息後第一時間向部門經理匯報,由部門經理決定是否參加比價或投標(重大比價或投標需向公司領導請示)

2)對用戶的詢價書或招標信息進行整理(必要時由采購部和技術部協助)

3)技術部對疑難產品的型號、技術參數進行協助和支持

4)采購部對重點產品的原材料采購價格及交貨期進行調研

5)銷售部經理對最終報價或標書進行審核(重大比價或投標需向公司領導請示)確認後方可進行列印

6)製作出正規的報價單或投標書,裝訂成冊蓋章後發出參加比價或投標

3、商務談判與簽訂合同的流程

1)銷售員在給客戶報價或投標後,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商務談判

2)銷售員在與客戶商務談判的過程中應及時向銷售部經理通報相關情況(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領導請示)

3)與原報價或投標文件發生偏離的任何技術和商務條款需經銷售部經理或公司領導再次確認

4)待銷售部經理或公司領導將所有問題均確認後方可簽訂銷售合同

5)正式《銷售合同》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後由銷售內勤於當日保管存檔

6)對於因客戶原因無法簽訂正式《銷售合同》或客戶電話/傳真通知訂貨的必須由銷售部經理(必要時向公司領導請示)確認後方可執行

4、發貨流程

1)銷售員或分部銷售內勤根據《銷售合同》填寫〈需貨申請單〉

2)〈需貨申請單〉經分部經理審核確認後上報銷售部

3)由銷售部經理審核《銷售合同》及〈需貨申請單〉

3)由銷售內勤根據銷售部經理審核的〈需貨申請單〉開具《銷售出庫單》並將第二聯交與庫管

4)庫管辦理出庫手續

5)將客戶簽字的《客戶確認單》交銷售內勤存檔

5、回款流程

1)銷售員催款

2)銷售員填寫收款申請單

3)銷售部和財務部確認

4)反饋給客戶

5)客戶回款

6、開票流程

1)銷售員填寫開票申請單

2)銷售部審核

3)財務部開票

4)交客戶簽收

7、售後服務流程

1)接客戶售後服務申請,由銷售部經理確認

2)銷售內勤填寫《售後服務申請表》後發給技術部

3)技術部和客戶溝通

4)技術部將服務狀況、處理結果反饋給銷售部經理及內勤

5)銷售內勤與所屬銷售員進行內部溝通

8、退貨(換貨)流程

1)客戶提出申請,由銷售員報銷售分部經理確認

2)由銷售員核對欲退貨(換貨)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

3)由銷售員配合技術部鑒定退貨(換貨)產品的真偽

4)由銷售分部將核實無誤後的《退貨詳單》即紅字的(需貨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

5)由銷售內勤根據審核的《退貨詳單》開具紅票的《銷售出庫單》並將第二聯交與庫管

6)庫管辦理退貨(換貨)手續

三、銷售部管理制度

1、對所轄區域內所有經銷商的經營情況、終端用戶情況、競爭對手的產品結構及銷售狀況以及當地市場情況等信息,銷售員必須了如指掌

2、銷售員不能私自收取經銷商貨款,若遇特殊情況必須收取的應及時將該款項匯回公司

3、銷售人員在工作推進過程中產生的銷售費用需事先向銷售部經理請示

4、銷售員不得擅自超越常規與客戶進行商務談判,超越常規的條款與價格應事先徵得銷售部經理的同意,並由銷售部經理指導談判的過程

5、對於任何客戶提出的特殊費用(如市場促銷費用、臨時雇傭人員等費用)要求必須在徵得銷售部經理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承諾

6、特殊費用的支付到底採用何種形式必須向公司領導請示後方可執行,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7、正式《銷售合同》形成後,若無正當理由銷售內勤應在一個工作日內組織發貨

8、銷售內勤開出的〈銷售出庫單〉內容要詳細、准確。因開票內容不正確或錯誤而造成損失的,由銷售內勤承擔責任

9、銷售內勤對用戶的收貨憑證或發貨憑證要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對送給用戶的發票及取回的支票、匯票要登記鑒收。與用戶的所有往來合同、賬目、清單均應分類整理保存,銷售員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庫申請及開票申請銷售內勤要及時存檔

11、銷售內勤應每日向財務部了解回款情況,及時處理回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杜絕錯帳、壞帳的發生

12、對於收到的支票、承兌匯票、銀行匯票銷售內勤要在當日將相關票據交財務部簽收

13、銷售員應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與客戶核對往來賬目,並將結果報告銷售部經理,並通報公司財務部

14、對於不能解決的現場售後服務問題,銷售員應及時向銷售部經理匯報,由銷售部經理向公司主管領導申請協調解決

15、銷售內勤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上一月的所有《銷售合同》原件編號整理成冊

16、銷售部必須按公司要求及時准確上報以下各種報表

1)周工作計劃表

2)月工作計劃表

3)銷售情況周統計表

4)銷售情況月統計表

5)銷售員工作周統計表

6)銷售員工作月統計表

7)市場狀況周統計表

8)市場狀況月統計表

9)經銷商進貨情況統計表

10)區域銷售情況統計表

11)每月經銷商管理匯總表

12)《目標客戶基本信息情況統計表》

17、違反上述規章制度,視情節罰款10—100元

一、 總則

為了更好的對公司產品進行宣傳、推廣、銷售以及進一步提升公司的形象,提高銷售工作的效率,特製定本流程與制度。所有的銷售員及相關人員均應以本流程與制度為依據開展工作。銷售部經理對所屬銷售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銷售部經理職責

1、 對銷售任務的完成情況負責。

2、 對回款率的完成情況負責。

3、 對本部門員工制度執行情況負責。隨時對部門員工進行監督和指導,向公司提出對員工的懲罰和獎勵建議。

4、 對本部門員工的專業知識培訓負責。每周定期對過去一周所發生的重點業務及技術問題組織大家進行討論和學習。

5、 對本部門辦公設備和車輛的使用及管理負責。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獎懲建議。

6、 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月度工作計劃、周工作計劃、日工作計劃,並負責監督計劃的執行及完成情況。如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特殊情況需變更計劃的應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建議。

7、 對本部門工作嚴格負責,及時處理工作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協調與各部門的工作關系,對重大問題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對本部門各員工出現的所有問題負有連帶責任。

二、 銷售部工作流程

1、拜訪新客戶與回訪老客戶流程

1)銷售員按照銷售考核指標自行設計和計劃個人月、周和每天的客戶拜訪計劃以及書面記錄每天工作日誌

2)銷售員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會上向銷售部經理匯報下周的客戶拜訪重點計劃情況,並接受銷售部經理的指導,並最終確定下周客戶拜訪與回訪的重點

3)銷售員按照客戶拜訪計劃對客戶進行拜訪與回訪

4)在拜訪與回訪結束後,應將相關信息如實記錄並正確填寫《目標客戶基本信息情況統計表》

5)銷售員在每周六上午的工作例會上將拜訪與回訪信息向銷售部經理匯報

6)銷售部經理對銷售員的工作予以指導和安排

2、產品報價、投標的流程

此項流程主要針對外協產品及政府農業管理部門統採的產品

1)銷售員在得到用戶詢價或招標的信息後第一時間向部門經理匯報,由部門經理決定是否參加比價或投標(重大比價或投標需向公司領導請示)

2)對用戶的詢價書或招標信息進行整理(必要時由采購部和技術部協助)

3)技術部對疑難產品的型號、技術參數進行協助和支持

4)采購部對重點產品的原材料采購價格及交貨期進行調研

5)銷售部經理對最終報價或標書進行審核(重大比價或投標需向公司領導請示)確認後方可進行列印

6)製作出正規的報價單或投標書,裝訂成冊蓋章後發出參加比價或投標

3、商務談判與簽訂合同的流程

1)銷售員在給客戶報價或投標後,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商務談判

2)銷售員在與客戶商務談判的過程中應及時向銷售部經理通報相關情況(重大合同需向公司領導請示)

3)與原報價或投標文件發生偏離的任何技術和商務條款需經銷售部經理或公司領導再次確認

4)待銷售部經理或公司領導將所有問題均確認後方可簽訂銷售合同

5)正式《銷售合同》經銷售部經理確認後由銷售內勤於當日保管存檔

6)對於因客戶原因無法簽訂正式《銷售合同》或客戶電話/傳真通知訂貨的必須由銷售部經理(必要時向公司領導請示)確認後方可執行

4、發貨流程

1)銷售員或分部銷售內勤根據《銷售合同》填寫〈需貨申請單〉

2)〈需貨申請單〉經分部經理審核確認後上報銷售部

3)由銷售部經理審核《銷售合同》及〈需貨申請單〉

3)由銷售內勤根據銷售部經理審核的〈需貨申請單〉開具《銷售出庫單》並將第二聯交與庫管

4)庫管辦理出庫手續

5)將客戶簽字的《客戶確認單》交銷售內勤存檔

5、回款流程

1)銷售員催款

2)銷售員填寫收款申請單

3)銷售部和財務部確認

4)反饋給客戶

5)客戶回款

6、開票流程

1)銷售員填寫開票申請單

2)銷售部審核

3)財務部開票

4)交客戶簽收

7、售後服務流程

1)接客戶售後服務申請,由銷售部經理確認

2)銷售內勤填寫《售後服務申請表》後發給技術部

3)技術部和客戶溝通

4)技術部將服務狀況、處理結果反饋給銷售部經理及內勤

5)銷售內勤與所屬銷售員進行內部溝通

8、退貨(換貨)流程

1)客戶提出申請,由銷售員報銷售分部經理確認

2)由銷售員核對欲退貨(換貨)產品的品名、規格、數量

3)由銷售員配合技術部鑒定退貨(換貨)產品的真偽

4)由銷售分部將核實無誤後的《退貨詳單》即紅字的(需貨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

5)由銷售內勤根據審核的《退貨詳單》開具紅票的《銷售出庫單》並將第二聯交與庫管

6)庫管辦理退貨(換貨)手續

三、銷售部管理制度

1、對所轄區域內所有經銷商的經營情況、終端用戶情況、競爭對手的產品結構及銷售狀況以及當地市場情況等信息,銷售員必須了如指掌

2、銷售員不能私自收取經銷商貨款,若遇特殊情況必須收取的應及時將該款項匯回公司

3、銷售人員在工作推進過程中產生的銷售費用需事先向銷售部經理請示

4、銷售員不得擅自超越常規與客戶進行商務談判,超越常規的條款與價格應事先徵得銷售部經理的同意,並由銷售部經理指導談判的過程

5、對於任何客戶提出的特殊費用(如市場促銷費用、臨時雇傭人員等費用)要求必須在徵得銷售部經理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承諾

6、特殊費用的支付到底採用何種形式必須向公司領導請示後方可執行,違反規定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7、正式《銷售合同》形成後,若無正當理由銷售內勤應在一個工作日內組織發貨

8、銷售內勤開出的〈銷售出庫單〉內容要詳細、准確。因開票內容不正確或錯誤而造成損失的,由銷售內勤承擔責任

9、銷售內勤對用戶的收貨憑證或發貨憑證要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對送給用戶的發票及取回的支票、匯票要登記鑒收。與用戶的所有往來合同、賬目、清單均應分類整理保存,銷售員不得私自保管。

10、所有的出庫申請及開票申請銷售內勤要及時存檔

11、銷售內勤應每日向財務部了解回款情況,及時處理回款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杜絕錯帳、壞帳的發生

12、對於收到的支票、承兌匯票、銀行匯票銷售內勤要在當日將相關票據交財務部簽收

13、銷售員應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與客戶核對往來賬目,並將結果報告銷售部經理,並通報公司財務部

14、對於不能解決的現場售後服務問題,銷售員應及時向銷售部經理匯報,由銷售部經理向公司主管領導申請協調解決

15、銷售內勤每月5日前,將本部門上一月的所有《銷售合同》原件編號整理成冊

16、銷售部必須按公司要求及時准確上報以下各種報表

1)周工作計劃表

2)月工作計劃表

3)銷售情況周統計表

4)銷售情況月統計表

5)銷售員工作周統計表

6)銷售員工作月統計表

7)市場狀況周統計表

8)市場狀況月統計表

9)經銷商進貨情況統計表

10)區域銷售情況統計表

11)每月經銷商管理匯總表

12)《目標客戶基本信息情況統計表》

17、違反上述規章制度,視情節罰款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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