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那些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
具體流程如下:
1、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2. 基金會成立條件
以下內容是從《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摘抄的: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
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
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
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3.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4. 國務院批准免於在民政部登記的21個全國性社團
中華全國總工會
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成立於1925年5月1日 。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簡稱「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和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地區)的400多個全國性工會組織以及國際和區域性工會組織建立了友好交往關系。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工會會員總數達到13694.9萬人。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曾名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基本任務是以共產主義教育青年,幫助青年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自己,引導青年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共產主義事業接班人。團員的年齡為14周歲至28周歲。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有團員7107萬。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成立於1983年11月。中國殘聯由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是由全國性文學藝術家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產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它成立於新中國誕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發起單位之一。
中國作家協會
中國作家協會成立於1949年7月23日。中國作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尊重文學藝術規律,發揚文藝民主,保證創作自由,團結和組織全國各民族作家進行創造性勞動,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學,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斗。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科協的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簡稱全國科聯)和「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簡稱全國科普)。1958年9月全國科聯和全國科普合並,舉行第一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科協現已發展成為擁有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167個全國性學會,31個省級科協及廣泛的地方、基層組織,430多萬會員的科技團體。 新中國檔案:中國科協成立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成立於1956年10月12日。中國僑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中國法學會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團結我國各民族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系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堅持與發展馬克思主義法學,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成立於1949年6月。組織網路已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全國性民間外交團體,簡稱「全國友協」和「中國對外友協」,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1966年改為現稱。該會以發展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記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新聞界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同新聞界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中國記協前身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協會。1954年成立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聯誼會。1957年3月14日,聯誼會召開中國新聞工作者第一次代表會議,宣布正式成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會議通過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族新聞工作者, 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堅持新聞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革,開展國際交流,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全國台聯」,是台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眾團體。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簡稱中國貿促會)成立於1952年。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的貿易和經濟技術關系的發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中國紅十字會
中國紅十字會始建於1904年,建會後一直從事救護傷兵、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活動,並積極參加人道主義救援活動。1950年8月改組。1952年恢復在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合法席位。中國紅十總字會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我國已有基層紅十字組織7萬多個,會員2000多萬。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成立於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為研究國際問題和外交政策,進行國際交流,開展人民外交活動。主要任務是同世界各國的政治活動家、知名人士、國際問題的機構和學者進行交往和聯系,同時組織和參加雙邊或多邊的學術討論會等活動,就國際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換意見,以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合作。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簡稱「宋慶齡基金會」。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譽主席宋慶齡,1982年5月成立了宋慶齡基金會。2005年9月,經第五屆理事大會審議通過,更名為中國宋慶齡基金會,英譯名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縮寫為「SCLF」。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開展兩岸交流,促進祖國統一;關注民族未來,培育少年兒童的未竟事業。本會是聯絡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為實現本會宗旨提供支持和資助的非營利性組織,是獨立的社團法人。
黃埔軍校同學會
黃埔軍校同學會是1984年6月16日在紀念黃埔軍校建校六十周年時,由黃埔軍校校友組織成立的愛國團體。黃埔軍校同學會的宗旨是:發揚黃埔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黃埔同學的范圍:1924年後在黃埔成立的陸軍軍官學校、中央軍事政治學校、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及分校的學生;在大陸辦的1至23期的中央軍校學生;在台灣辦的24期以後各期中央軍校學生;冠以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各種訓練班的學生,均為黃埔同學。同學會的綜合刊物是《黃埔》雜志。
歐美同學會
歐美同學會成立於1913年10月。該會宗旨是繼承愛國主義的傳統,團結留學歐美等國歸國同學,廣泛聯系海外同學、親友,修學敦誼,相互切磋,共同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的大業做出貢獻。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3年1月。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密切聯系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服務。
中華職業教育社
中華職業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組成的全國性的人民教育團體,總部設在北京,由黃炎培聯合教育界、實業界的蔡元培、梁啟超、張謇、宋漢章等48位知名人士於1917年在上海創立。該教育社是以倡導、研究和實施職業教育為職志的全國性群眾團體。曾先後在上海、昆明等地開辦職業補習學校、職業指導所等。1941年,職教社參加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後改稱中國民主同盟)。1945年,又聯合遷川工廠聯合會等發起成立了民主建國會。新中國成立後,總會由上海遷駐北京。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簡稱「全國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11月,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具有統一戰線性質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簡稱「全國青聯」,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
5. 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具體條件包括: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 怎樣申請成立基金會
一、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6)基金會免登擴展閱讀:
基金會的特徵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基金會不同於政府、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託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徵。
1、公益性
基金會的公益性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基金會源於捐贈,是公益捐贈的制度化和組織化形式;
二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宗旨;
三是基金會有明確的公益用途,通過各種項目活動使特定群體和整個社會受益。公益性決定了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公益組織。
2、非營利性
非營利性體現在基金會的運作管理及其相應的制度規范中,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存在非營利的分配與收入約束機制,要求基金會的捐贈人、實際受託管理者不得從基金會的財產及其運作中獲得利益;
二是存在非營利的組織運作和管理機制,要求基金會具備有效規避較高風險與較高回報的自我控制機制;
三是存在非營利的財產保全機制,要求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
3、非政府性
基金會的非政府性是其區別於政府的主要特徵,表現在三方面:
一是基金會在決策體制上不同於政府,是具有自主決策、自治的獨立法人;
二是基金會在治理結構上不同於政府,是民主治理、公開的社會組織;
三是基金會在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是追求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中優勝劣汰的組織。
4、基金信託性
基金會是以捐贈為基礎形成的公益財產的集合,是以基金形式存在的公益財產,有兩層含義:
一是基金會在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是捐贈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之間圍繞公益財產達成的公益信託,良好的公信力是其核心價值所在;
二是基金會是以公益財產形式存在的財產集合,通過有效的財產運作實現保值增值是其生命力的體現。
7. 如何在香港成立基金會
1 、提供全新公司名 → 查名 → 15分鍾出結果、即告知該名稱可否在香港申請注冊登記
2 、提供股東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至少 1 位,年滿 18 歲,任何國籍關系或企業都可以)
3 、注冊資本(不用驗資,如注冊資金超過 1 萬元以外按政府收取 0.1% 厘印稅即國內印花稅)例如: 10 萬元 付 100 元厘印稅 100 萬元 付 1000 元厘印稅(注 :按此推算另計 )
4 、確定公司董事主席、股東的股份分配比例 .
5 、填寫股東及董事國內的常用聯系地址及電話、手機、郵箱
註:如公司股東超出 2 個以外,第3位每位股東收 200 元文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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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國紅十字會】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區別
中國紅十字總會是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團體,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公募性基金會。
紅基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當初是特批的情況。
可以通過紅基會,也可以通過紅十字捐贈,兩者是獨立的法人組織(雖然實質上基本是一體的),所以網頁不一樣也是沒有問題的。
也可以通過民政部的賬號去捐贈。
感謝愛心。
9. 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1988】18號,個人成立基金會需要以下條件
性質、宗旨和基金來源符合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有人民幣十萬元(或者有與十萬元人民幣等值的外匯)以上的注冊基金;
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