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是什麼
這位朋友你好,保險是一個人人都需要具備的工具,主要是為了轉移風險對自己乃至家庭所帶來的傷害。現在人保險意識越來越重,所以這位朋友建議你應該好好在保險上做功課。
保險分為社保和商保,它們之間區別很大:
社保是國家的一項福利,大病小病門診等都可以報銷,價格很便宜,一年幾百塊。但它有局限性,生病最高可以報銷的費用不超過25萬,而且很多進口葯或者進口醫療設備,社保都不報銷!
商業保險其實就是錢。它跟社保不一樣,社保是報銷型的:你先治療,我再看著情況報銷。商業保險一般是現金賠付。不過想要買保險,要必須先搞明白保險包括哪些,不同種類的保險有什麼作用,適合哪些人群購買。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
(1)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
(2)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3)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阿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阿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4)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5)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制」和「孤寡保險會」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其實保險在不同情況下,有著不同的分類,那奶爸就以保險的四大險種來分類吧:
1、醫療險
從保險責任上分類,醫療險分為住院醫療險和門診醫療險;作用在於解決醫療費用,是社保的重要補充。
2、重疾險
重疾險即重大疾病保險,提供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等重大疾病的保障,也是我們最常接觸的險種。
其作用在於收入補償,解決疾病帶來的主要風險、以及疾病後收入的縮減、康復費用等潛在風險。
想了解更多關於重疾險的投保知識,奶把這有份干貨哦:《重疾險的正確投保姿勢,奶爸教你幾招!》
3、壽險
壽險是奶爸最喜歡的險種,保障簡單。僅身故責任,杠桿率高,較少的保費可以撬動較大的保額。
壽險的作用在於,防止家庭經濟支柱的早亡帶來的極端風險。
4、意外險
意外險一般只保障意外事件造成的身故、全殘、殘疾、醫療費用等。意外險在投保時告知內容比較簡單,但是這里的意外事件,在保險里的有著明確的定義,跟我們平時形容的廣義「意外」,有一定的區別。
經過奶爸整理出來的保險的基本常識,想必大家對保險都有一定的認知了吧,那麼想更加深入的了解的話,請持續關注奶爸哦。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來源:奶爸保險知識干貨整合
B. 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又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 A錯 B對
B正確
一、風險是保險和風險管理的共同對象
風險的存在是保險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原因與條件,並成為保險經營的對象。但是,保險不是唯一的處置風險的辦法,更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保險。從這一點上看,風險管理所管理的風險要比保險的范圍廣泛得多,其處理風險得手段也比較保險多。保險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手段,它著眼於可保風險事故發生前的防預、發生中的控制和發生後的補償等綜合治理。盡管在處置風險手段上存在這些區別,但它們所管理的共同對象都是風險。
二、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又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
1、風險管理源於保險。從風險管理的歷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統理論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的風險管理手段就是保險。在風險管理理論形成以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人們主要通過保險的方法來管理企業和個人的風險。從20世紀30年代初期風險管理在美國興起,到20世紀80年代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性風險管理運動,保險一直是風險管理的主要工具,並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險為風險管理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科學資料。由於保險起步早,業務范圍廣泛,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積累了豐富的識別風險、預測與估價風險和防災防損的經驗和技術資料。掌握了許多風險發生的規律,制定了大量的預防和控制風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這些都為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風險管理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保險公司是專門經營風險的企業,同樣需要進行風險管理一個卓越的保險公司並不是通過提高保險費率、惜賠等方法來增加利潤的。它是通過承保大量的同質風險,通過自身防災防損等管理活動,力求降低賠付率,從而獲得預期的利潤的。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擁有並運用風險管理技術為被保險人提供高水平的風險管理服務,是除展業、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之外最為重要的一環。
三、保險業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除了不斷探索風險的內在規律,積極組織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之外,保險業還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類風險發生變化特點的風險管理技術隊伍。他們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在直接保險業務之外,還從事有效的防災防損工作,使大量的社會財富免遭損失。保險公司還通過自身的經營活動和多種形式的宣傳,培養國民的風險意識,提高社會的防災水平。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能,更多的是通過承保其他風險管理手段所無法處置的巨大風險,來為社會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所以,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C. 保險公司基礎管理內容
首先,保險公司的講師一般分為兩類,專業技術型和基礎培訓型,不同類型的講師授課的內容會有很大的區別,下面分別介紹一下這兩種類型的講師的區別在哪裡,授課的內容是什麼:
一、基礎培訓型講師
基礎培訓型講師的講課內容,一般都是以培訓內容為主,受訓的對象一般多為新入司人員。當然,給不同崗位的人培訓,授課的內容也會有差別,分為企業文化,保險基礎知識、財務基礎知識、理賠基礎知識、承保基礎知識等等,也會有專門針對業務員的培訓,教授怎麼與人打交道,怎麼為客戶提供服務等等。
二、專業技術型講師
這類的講師專為具有相當工作經驗和實戰經驗的人員授課,目的是為了更加開拓受訓人員的視野,提升他們的課度,所以講課的內容也會精深很多,多以講典型案例,特殊案例,國際上行業趨勢居多,也有針對某一項具體工作進行的專門研究講座。例如:非水險、再保險、精算等非常專業的培訓。
這一類講師的課,一般非專業人士和保險行業新人是聽不懂的,也沒有聽的必要。
總而言之,保險公司講師的授課主要是根據受訓的對象來有針對性的確定,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內容,當然也都是大同小異的,管理完善,較為成熟的公司,都有自己專門的講師隊伍,也會針對講師本人的能力和素質安排不同的授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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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再保險的經營基礎是什麼呀
再保險公司:就是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把一些大的承保單位再分保給另一保險公司。接受這一保單的公司就是再保險公司,一般出現在在財險中比較多。
什麼是再保險
保險是保戶將其所承擔的危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建立保險基金,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再保險是分出人與接受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根據這種再保險合同,分保接受人對分出人由於所承擔的責任或承保的危險發生賠款而受到經濟損失給予補償。再保險也是保險的一種,它和保險一樣,都是危險的承擔、分散和轉讓。
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但與保險有許多不同之處,其特徵表現為:(一)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一方是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二)再保險合同中的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非物質的。(三)所有再保險合同,包括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都實行補償原則。
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原保險人將承保的被保險的危險轉移給再保險人保險的合同行為,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獨立合同。所以,原保險不存在,再保險即無從成立。
再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須向原保險人提供履行其義務的保證。方法是由原保險人提存保費准備金,或由再保險人提供信用證明等。
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范圍,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准和設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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