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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反欺詐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10-31 23:18:20

㈠ 中國人壽:公司保險反欺詐管理制度包括那些內容

企業管理制度
1、公司 總經理 職責
2、公司副總經理工作職責
3、公司 辦 公室職責
4、公司人事部工作職責
5、公司財務部職責
6、公司總務部職責管
7、公司營銷部職責
8、公司采購部職責
9、公司生產管理部職責
10、公司技術工程部職責
11、公司質量管理部職責
12公司產品開發部職責
13、公司儲運部工作職責
14、公司工程維修部職責
15、總經理助理工作職責

㈡ 保險反欺詐外調公司管理

第三方調查公司在我國缺乏法律依據,很難用合法的手段進行調查。

1993年7月公安部曾經發布了《公安部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明確規定: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
二、對現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要認真清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禁止以更換名稱、變換方式等形式,繼續開展類似業務。
三、要加強對公安系統內部人員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任何單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協會、學會)和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組織或參與「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工作。

第三方調查公司在我國確有需求。比如在防範保險欺詐的體系中,保險公司通常通過內部和外部兩種反欺詐途徑來實現,內部反欺詐通常通過理賠調查部門或專門的反保險欺詐組織來實現,外部的則一是通過公權力,即公檢法司等部門來實現,二是通過民間的保險調查組織來實現,即所謂的「保險調查公司」。但「保險調查公司」主體定位無合法依據,類似於「私人偵探」性質。「保險調查公司」在行使調查權時,往往會涉及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隱私,如既往病史、職業、收入等情況,這些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因此第三方調查公司很難用合法的手段進行調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公司保險反欺詐管理制度包括那些

近幾年健康險增長速度很快,高速發展的同時必然有不少的問題,比如帶病投保,不如實告知等各種問題,包括業務員的銷售誤導等。保險公司在客戶承保的兩年內是可以對客戶的健康情況進行調查的。這裡面就會涉及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和醫院,社保局等部門進行溝通,有一定的挑戰,不過未來發展機會還是有的。比如到某些公估公司,甚至自己開公

㈣ 互聯網保險反欺詐制度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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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反欺詐怎麼處理

保險產品免責條款一直備受消費者詬病。一般市面上在售的保險產品都會有相應的免責條款,用戶投保後,往往會因為忽視免責條款而最終不能獲得保險理賠。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尷尬局面,讓消費者投保更放心,陽光公司開發的線上產品「健康隨e保」該產品僅保留含涉及違法、逆選擇的行為在內的3條最基礎的免責條款。投保人一經確診即可獲得理賠,不必等到治療後再報銷,也為被保險人前期治療減輕了經濟負擔。近幾年來諸多保險負面新聞讓用戶對保險行業的誤解更深。為了讓用戶明明白白買保險,該產品首次公布精算報告,將保費最大程度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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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險建立完善反欺詐技術規范,需要開展哪些工作

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反保險欺詐工作中,全行業都要充分認識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重要意義,保險欺詐不僅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侵蝕保險機構效益,而且破壞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保險行業形象。因此對今後的反保險欺詐工作,具體要求和做法如下:
一是加強領導,系統規劃。反保險欺詐工作涉及行業內外的方方面面,各單位必須統籌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健全反欺詐制度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保險機構要承擔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體責任,將反保險欺詐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控體系進行規劃,從公司治理層面開始,強化責任意識,完善制度機制,提升技術手段和優化資源配置。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和專業委員會等形式搭建反欺詐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詐工作效能;學會要組織行業積極開展反保險欺詐的理論研究,探索反保險欺詐工作的規律。
二是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當前,保險欺詐案件多發、形式多樣,應突出重點懲治的原則,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這些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保險欺詐行為列為反欺詐重點。監管部門應加大重大欺詐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對在案件管理和風險防範中有責任的,嚴格按照保監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險機構應以防範欺詐風險為導向,突出重點、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欺詐,堅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內部發生的欺詐,要在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及時完善內控制度,積極開展欺詐風險警示教育。行業協會應探索重點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共享機制,適時研究開發反欺詐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單位要分清輕重緩急,循序漸進地推動反欺詐工作「三步走」:今年從夯實基礎入手,建立體系、健全制度、加強宣傳;明年將以信息共享、執法協作為重點,著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欺詐工作體系。今年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反保險欺詐工作任務比較多,各單位一定要抓緊落實。
三是注重方法,務求實效。不同類型的欺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成因,各單位應加強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反欺詐工作。治理機會型欺詐以預防為重點,保險機構應探索推行投保、索賠反欺詐提示等制度,行業組織應加大對消費者宣傳教育力度,切實防止投機性的保險欺詐行為;治理職業型欺詐以打擊為主,監管部門應加強行業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聯合查處保險詐騙犯罪團伙,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優化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上,要分清責任,層層落實,切忌走過場。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對工作不認真,貽誤工作良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是積極探索,善於總結。反保險欺詐工作點多面廣,各家公司、各個地區面臨的反欺詐形勢和任務各有不同。前一階段,行業在健全反欺詐組織體系、強化區域合作、加強反欺詐技術運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階段,我們要在深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創新力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適用行業實際的反保險欺詐工作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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