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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收到四頁

發布時間:2021-10-31 17:51:17

㈠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理事長於立,有這個人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設立的社團法人組織(基證字第0082號),是全國性公益事業單位。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的業務類型屬於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理事長安成信。理事中未見有於立。

㈡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是真的還是假的

就算是真的,誰知道那些基金用到哪去了

㈢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領導有沒有這個人於立

能網上公布的領導基本是真實的
網上查不到有可能跟基金會合作的,或者是認識裡面的人然後就說事自己在裡面當什麼職位,說白了就是忽悠了,在北京這樣的事情很多。希望投資要慎重,多個心眼。

㈣ 中國荒漠化治理基金會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民政部登記設立的社團法人組織(基證字第0082號),是全國性公益事業單位。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的業務類型屬於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㈤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是不是股份制

不是的,這是專項基金,只能專項使用,只有公司才可以發放股份制股票,基金無法發放

㈥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CFDC)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成立的社團法人組織。它是中國第一家以推動荒漠化治理相關公益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該基金會旨在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實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項目和相關活動,開展荒漠化治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才培訓、學術交流、生態保護等,推動中國荒漠化地區治理工作,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

㈦ 中國治理荒漠基金會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CFDC)是登記注冊成立的社團法人組織。它是中國第一家以推動荒漠化治理相關公益事業發展為宗旨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㈧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Foundation For Desertification Control (CFDC)。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際、國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實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項目和相關活動,並且通過資助和獎勵對中國治理荒漠化事業做出貢獻的機構、組織和個人,開展荒漠化治理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人才培訓、學術交流、生態保護等,推動中國荒漠化地區治理工作,建設良好的生態環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捌佰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中國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國英園1號14層。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籌集和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
(二)依據本會宗旨和捐贈者意願,實施治理荒漠化公益項目,開展治理荒漠化公益活動:
(三)資助治理荒漠化科學研究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四)資助有利於治理荒漠化事業的宣傳教育、國內外學術研討會、培訓和出版發行等公益事業;
(五)開展治理荒漠化公益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實施治理荒漠化基金的保值增值經營和投資活動。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9-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法制觀念強,公正廉潔,作風正派,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治理荒漠化事業,認同本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促進中國的荒漠化治理工作;
(三)有較強的組織能力、議事決策能力、創新精神和為社會公益服務意識;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在理事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履行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參與理事會的工作,參加理事會的活動;
(三)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2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信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選任常居中國每年不少於3個月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擔任理事。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熱心於治理荒漠化事業的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捐贈;
(二)其他組織及個人自願捐贈;
(三)國際有關機構、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
(四)投資收益、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治理荒漠化公益事業;
(二)資助和獎勵對中國荒漠化治理有突出貢獻的機構、組織和個人;
(三)用於推動中國荒漠化治理工程建設、科研、宣教、培訓、學術交流;
(四)用於基金會的辦公經費及工作人員薪酬。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照本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重大募集基金的活動;
(二)依照本章程和國家規劃內確定的重大荒漠化治理工程和科研項目;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屆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㈨ 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有哪些領導

基金會名譽主席2名:
田紀雲 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副總理
趙南起 曾任解放軍軍事科學院院長、解放軍總後勤部部長、總後勤部黨委書記、中央軍委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

理 事 長:
安成信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曾任國務院副秘書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常務副會長

副理事長:
李東生 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

楊志海 黑龍江省原副省長、輕工業聯合會副會長

程振華 國家環保局原副局長、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

呂 豐 中國貿促會原秘書長

常大林 《中華盛世》編委會副主任、社長

劉孟君 中央國家機關黨建研究會副會長

張世君 農業部草業研究所原副所長,《草業科學》副主編

許高林 北京潤恆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監事名單:
安成信 國務院原副秘書長,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常大林 《中華盛世》編委會副主任、社長

陳 秀 蘭州軍區原副司令員、中將

程 東 北京新世紀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裁

程振華 國家環保局原副局長、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

桂振華 國家林業局《中國綠色畫報》社長

黃靜俊 溫州萬豐集團公司總經理,捐贈人

呂 豐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秘書長

李增義 國家經貿委資源司原司長、發起人

李東生 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

劉金富 中國民族經濟文化協會執行會長

吳 征 陽光文化媒體集團行政總裁,捐贈人

謝秉臻 中國美旗控股集團總裁、台商研究所所長

許高林 北京恆潤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楊志海 輕工總會原副會長、輕工業聯合會副會長

張世君 農業部草業研究所原副所長,發起人

趙心利 四川富順錦明神州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朱起良 國治荒漠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城鄉小康發展促進中心監事長

監事

尹月林 原國家質檢局機關服務局局長,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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