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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31 15:50:33

①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

2020年12月14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正式下發,當看完新舊規定對比後,發現現行營銷體制會面臨巨大改變,從以下兩方面來討論:
一、保險機構直面客戶:
壽險行業目前的銷售模式是由友邦人壽,在90年代初引入大陸的「代理人模式」。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和保險公司簽的是代理合同,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表保險公司的利益,銷售它的產品
除了保險代理人,還有保險經紀人,在保險法中是這樣描述的「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經紀人在國內還是一個新興的職業,由於保險經紀人的客觀中立,站在客戶的立場,為其量身訂制符合需求的,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組合方案。這種購買保險的方式越來越受到市場的青睞,被大眾所認可。
單一銷售一家保險公司的產品,不符合信息對稱、貨比三家的大眾消費心裡,尤其在互聯網時代,就更為尷尬。
無論是保險經紀人、還是代理人,最大的價值就是手中擁有的客戶,而現在互聯網保險改變了這個格局,按照新規的規定, 互聯網保險必須由保險機構通過「自營網路平台」開展,其他任何機構、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直接面對客戶。
客戶真的具備這個能力嗎?自己去逐字逐條看條款,做健康告知,根據自己的家庭財務情況、身體健康情況、選擇保額、選擇最利於自己承保條件的產品,即使把產品簡化,條款敘述人性化,大多數人可以做到,時間呢?這得花費多少時間,投入多大的精力去瀏覽、研究、對比,這還只是投保之前,投保中的健康告知、投保後如何保證合同的有效、發生理賠時如何索賠?
保險是特殊的商品,它的大量瑣碎、復雜的服務是發生在成交以後。
再來看第二點:
二、保險產品的開放:
互聯網保險發展近10年,壽險行業並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最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產品限制。
舊的《互聯網保險監管暫行規定》關於產品,在第七條中是這樣寫的: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下列險種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一)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
(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互聯網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產保險業務;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布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范圍。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2015年

而這一條,在今年的新規定中被刪除了。新規第九條完全刪除了上述限制,改由保險公司自行決策。

第九條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銷售,應在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優先選擇形態簡單、條款簡潔、責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後服務的保險產品,並充分考慮投保的便利性、風控的有效性、理賠的及時性。
保險公司開發互聯網保險產品應符合風險保障本質、遵循保險基本原理、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並滿足銀保監會關於保險產品開發的相關監管規定,做到產品定價合理、公平和充足。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進行噱頭炒作、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0年
也許某一天你會發現:任何一款保險代理人銷售的產品,你都能在互聯網上發現一款類似的產品,而且價格更為優惠、投保更為簡單。
看到這里,是不是有一種感覺,不久的將來,客戶買保險,直接在網上找產品,自己購買就可以了,不用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了?
我覺得恰恰不是這樣的。
一、保險產品設計得再簡單,條款之間的細節差異,不是業內人士是很難掌握的,通過自學去了解、掌握不是不可以,就是時間的付出,各種咨詢、各種瀏覽,所以,還是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
二、健康險的健康告知要怎麼做?
三、保險是長期的保障,在漫漫幾十年中,手機換了,地址變了、身份證到期了、受益人變化了等等,
每年要續交的保費,尤其是一年期的,客戶都要自己去處理,了解流程,還要及時,更不要說理賠?
四、簡單的、保費不高的產品可以在線上解決,基於全家的風險保障規劃,是需要做深入溝通,包括了財務狀況、身體、遺傳、家庭結構等的信息,保險不是簡單的賣給客戶一個產品,是解決問題。
這些都是需要人工一對一的服務,社會的進步是分工越來越細,保險是金融服務業,是貫穿人一生的風險保障規劃,是人工智慧、機器代替不了的。

② 2021年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 ,有效防範風險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業務 ,是指保險機構依託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
本辦法所稱自營網路平台 ,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許可權的網路平台。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路平台 ,不屬於自營網路平台。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保險產品 ,是指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的保險產品。
第三條 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 ,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第四條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應符合新發展理念 ,依法合規 ,防範風險 ,以人為本 ,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風險保障需求 ,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 ,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路平台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 ,並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的 ,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③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實行日期是什麼呢

施行日期:2021年2月1日。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據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已於2020年9月1日經中國銀保監會2020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
一、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互聯網科技企業、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我會對反饋意見逐條梳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二、工作原則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工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決策部署,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問題導向,堅決貫徹落實各項防風險措施;二是統籌推進,做到互聯網保險制度協調統一;三是服務實踐,做到監管制度務實管用,提高可操作性;四是審慎包容,引導新型業態健康合規成長。
三、基本內容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范內容包括:釐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路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規范保險營銷宣傳行為,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准;全流程規范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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