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劃;
2、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2、全國范圍內的募捐;
3、募款額預計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⑵ 我們國內有哪些志願者組織
1、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我國志願服務領域唯一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3、中華志願者協會
中華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公益性、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4、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是由文藝志願者、文藝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組織和指導全國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團結凝聚文藝家、文藝工作者和文藝愛好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
5、中國志願服務聯合會
中國志願服務聯合會經民政部批准,於2013年12月在京登記成立。是由志願者組織、志願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中央文明委指導下開展工作。聯合會的宗旨是,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志願文化,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風尚。
⑶ 中國扶貧基金會是一個什麼性質的組織他的成員都是義工嗎還是要有工資的
他的成員不是義工,分為志願者和工作人員兩種,其中志願者包含簽約志願者和活動志願者,一般活動志願者都是大學生,有40元每天的補助,而簽約志願者則是有工資的,但是非常非常的低,好像不到2000.而且沒有保險,什麼都沒有,就是完全的奉獻,但是正式員工相對好很多,給繳納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要是從簽約志願者變成正式工作人員叫做轉正,一般是必須滿一年的志願期,還要有其他的考核才可以轉正,轉正還是比較難的!
⑷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哪一年
1994年12月5日
⑸ 國內有哪些志願者組織呢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從大學里走來,很多人都有過當青年志願者的經歷,這里說的志願者組織基本就是很多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了。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現有團體會員36個,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協會,中央國家機關、全國鐵道、全國民航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是經民政部批准成立,我國志願服務領域唯一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歸民政部主管,業務范圍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中華志願者協會
中華志願者協會成立於2011年4月26日,是由志願者以及關心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公益性、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民政部和國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
中國文藝志願者協會,是由文藝志願者、文藝志願服務組織以及關心支持文藝志願服務事業的單位或組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組織和指導全國文藝志願服務活動,團結凝聚文藝家、文藝工作者和文藝愛好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
中國志願服務聯合會
中國志願服務聯合會經民政部批准,於2013年12月在京登記成立。是由志願者組織、志願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中央文明委指導下開展工作。聯合會的宗旨是,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志願文化,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社會風尚。
⑹ 紅十字協會,慈善基金會和志願者協會的區別和性質!
您說的「紅十字協會」的正確名稱應當是「中國紅十字總會」。
中國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中國紅十字會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成員。目前,中國紅十字會有31個省級分會、333個地級分會、2860個縣級分會和新疆建設兵團分會,鐵路和商業系統紅十字會,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有7萬個基層組織,團體會員單位12萬個,志願者113.2萬人,會員總數2398萬人,其中青少年會員1549萬人。紅十字會的國際性較強,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總部設在日內瓦。
慈善基金會,我想您說的應該是「中華慈善總會」,中華慈善總會在一些地方上設立的的分支機構中有叫「某某慈善基金會」的。中華慈善總會成立於1994年,是經中國政府批准依法注冊登記,由熱心慈善事業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目前在全國擁有260多個會員單位。我們的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中華慈善總會現任會長為全國政協常委、原民政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范寶俊先生。中華慈善總會自成立至今,始終堅持恪守總會宗旨,積極倡導慈善意識,努力開拓慈善工作的服務領域,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多方籌措慈善資金,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在緊急救援、扶貧濟困、安老助孤、醫療救助、助學支教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 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全國青 聯團體會員,聯合國國際志願服務協調委員會(CCIVS)聯席會員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 導全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 時常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 獻。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准則。
基本任務: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系,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適應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培養青年的 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 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提供服務;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國各地、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 作;培訓青年志願者;開展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也就是說中國紅十字總會和中華慈善總會都有緊急救援、扶貧濟困、安老助孤、醫療救助、助學支教的作用。但中國紅十字總會還有一些國際救援、國際合作、港澳台交流的工作。工作性質主要強調援助,包括物質、精神、資金上的。
而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工作強調的是志願服務。重在「服務」二字上
⑺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專項基金
本基金會可根據捐助人的意願,對捐助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專項基金,做到專款專用。
⑻ 入團考試題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成立於哪年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名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ion,簡稱CYVA)成立於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指導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國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全國青聯團體會員,聯合國國際志願服務協調委員會(CCIVS)聯席會員組織。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國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時常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工作,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准則。
1994年4月8日。同年4月8日,團中央、民航總局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首次為__民航___系統的「青 年文明號」授牌,標志著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正式拉開序幕。
⑼ 四川志願者服務基金會成立時間是啥時候
你在做那個題啊,是B.2009.10.26
⑽ 中國有哪些基金會
北京地球村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李嘉誠基金會
玉米愛心基金 自然之友
公益時報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會 新疆自然保育基金
中華慈善總會在線捐助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北京國際人員志願人員協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慈善募捐專線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中華慈善總會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中國紅十字會 中華環保基金會
宋慶齡基金會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