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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重大項目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9 10:07:10

㈠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七條 根據國家基礎研究發展戰略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優先資助領域,科學部在深入研討和廣泛徵求科學家意見的基礎上,征詢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提出重大項目立項領域建議。
第八條 科學部重大項目的立項領域建議,須組織有關專家(包括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部分成員)進行差額遴選,以記名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確定,並經自然科學基金委委務會議(以下簡稱為委務會議)審定批准。
第九條 跨科學部重大項目的立項領域建議應由兩個以上(含兩個)科學部聯合提出,經委務擴大會議(由委領導、科學部兼職主任和部分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參加)差額遴選,以記名投票、超過半數通過的方式確定。項目立項的後續工作和組織實施由相關科學部組成的聯合工作小組負責。
第十條 相關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或委務擴大會議的立項審批意見,撰寫申請指南,送分管委主任審簽。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公開向科學界發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申請指南》,其內容包括:立項的研究領域、主要研究方向、資助經費額度和受理申請的科學部等。
第十二條 凡符合《規定》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科研人員,均可根據重大項目申請指南,通過依託單位定向提出申請。申請者(指項目、課題的申請人)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申請重大、重點項目的項數,限為一項。在研重大、重點項目的主持人、課題負責人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不得參加新的重大項目的申請。當年結題的重大、重點項目的在研人員可以提前申請,但需在該項目驗收結題後方可承擔新的重大項目。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申請指南》,申請者可以在開展學術研討的基礎上聯合組織重大項目的整體申請,也可針對指南某一研究方向單獨提出課題申請。聯合申請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申請書及所含課題申請書,單獨申請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課題申請書。

㈡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列六章,三十九條。這是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結合重大項目資助工作特點而制定的,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該辦法不一致的,以該辦法為准。

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依託單位須將批準的重點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落實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並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須根據批准通知要求認真撰寫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將其中一份返回,作為項目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託單位進行審查,於次年1月15日前統一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手續。
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及相應變更材料,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主管科學部審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因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重大、重點項目而退出正在執行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重點項目執行中期,科學部應採取專家會議或通訊評議等適當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根據項目發展趨勢,對後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議。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進行交流與評議。
科學部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完成中期檢查報告。對原批准經費需要調整的項目,科學部在中期檢查報告提出經費調整方案,經科學部負責人審核、計劃局復核後,報科學部分管委主任審批。根據審批結果,科學部向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下達經費調整通知。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科學部負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出現下述情況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不按時報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寫計劃書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標的項目,可視情節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經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銷。
(二)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擅自變更研究計劃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暫緩撥款並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當年 7月15日前補交年度進展報告或及時改進工作的,經審核後可於下半年恢復辦理撥款手續;對一直未予糾正的,可視情節中止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為一年或兩年。項目延期申請報告最晚於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兩個月前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重點項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規定》有關要求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仍將在項目結題後三年內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項目負責人須將有關專著、論文被引用以及新發表的情況,研究成果獲獎及推廣效益等情況報主管科學部。

㈣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簡稱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大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項目要瞄準國家目標,把握世界科學前沿,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科技發展的需要,重點選擇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科學問題,組織學科交叉研究和多學科綜合研究,進一步提升源頭創新能力。重大項目主要資助:
(一) 科學發展中具有戰略意義,我國具有優勢,可望取得重大突破,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的前沿性基礎研究;
(二) 國家經濟發展亟待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對開拓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具有重要影響或有重大應用前景的基礎研究;
(三)圍繞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或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依據的重要基礎性研究,以及具有廣泛深遠影響的科學數據積累等基礎性工作;
(四)基金面上、重點項目多年資助基礎上凝練出來的、需加大資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重大科學問題。
第三條 申請重大項目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實的研究工作基礎和良好的研究條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二)針對一個綜合性科學問題,由緊密圍繞項目總體目標相互配合、有機聯系的課題組成。課題設置不宜過寬,參加單位和人員不宜過多;
(三)有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隊伍開拓創新的學術帶頭人和相應的研究梯隊,形成國家水平的研究隊伍,有利於促進人才培養及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成長。
第四條 重大項目研究期限為四至五年。自然科學基金委鼓勵開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產業部門的聯合研究,並積極爭取與有關部委、地方政府、企業聯合資助重大項目。
第五條 重大項目的組織以國家基礎研究發展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為指導,注意與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等國家其他科技計劃的協調與銜接,重視發揮國家科學中心、國家工程中心、重大科學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等重要研究基地的作用。
第六條 重大項目按統一規劃,分批立項;指南引導,定向申請;同行評議,逐項論證;動態管理,專家驗收等方式組織實施。

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責成自然科學基金委計劃局解釋。

㈥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九條 每個重大項目應推選出以項目主持人為首的學術領導小組並聘請項目組以外的專家參加。其主要職責是:發揮學術指導作用、促進交叉綜合研究、推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學術領導小組根據科學前沿發展趨勢和項目研究計劃執行情況,可對研究內容、研究隊伍及經費分配方案提出調整建議,必要時增加新的課題和研究單位或中止對某些研究內容和承擔單位的資助,經科學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項目主持人負責項目總體研究計劃的實施,推動課題間的協作研究。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學術交流和工作協調會議。負責向科學部報送項目研究工作年度報告、項目所屬課題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中期進展報告、中期經費執行情況報告、項目及課題結題報告等。
課題負責人應圍繞項目總體目標對課題研究計劃實施及經費使用負責,做好與項目所屬其他課題間的交叉與協同,負責撰寫課題進展等相關報告並提交項目主持人。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在執行中進行中期評估。專家評估組由相關科學部專家咨詢委員會部分成員、評審論證會部分專家和項目組以外學術領導小組成員等(包括管理專家)組成,就項目及課題的進展情況、項目後期的實施方案及經費調整提出咨詢評估意見。科學部根據專家評估組評估意見,提出調整方案並上報分管委主任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重大項目實施動態管理,根據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和中期評估結果,依照資助計劃和調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撥款。
第二十三條 重大項目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按年度進行預算,逐年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和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經費撥至項目主持人和課題負責人依託單位。重大項目資助經費除用於課題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外,另留有部分經費用於課題間的交叉研究、進展情況突出課題的經費增撥、工作交流、評估等活動需要。
第二十四條 課題負責人的變更須通過依託單位,經項目主持人同意,由科學部審查,計劃局復核,報分管委主任批准。
項目主持人變更,其更換人選由項目學術領導小組提出建議,科學部審查,計劃局復核,報分管委主任批准。
項目主持人、課題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成員,不得因申請新的重大、重點項目而退出正在承擔的重大項目。
第二十五條 課題的中止須由項目學術領導小組提出,科學部審核,計劃局、財務局復核,報分管委主任批准,所余經費納入該項目經費。
項目中止由科學部提出,計劃局審核,委務會議審批,財務局備案,所余經費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六條 重大項目應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並將其納入項目研究計劃,每年項目學術領導小組負責檢查國際合作與交流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重大項目研究形成的論文、專著、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鑒定證書、成果報道等,均須標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項目批准號。聯合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時標明聯合資助單位名稱。自然科學基金委仍將對重大項目結題後三年內進行跟蹤管理,項目主持人、課題負責人應每年向科學部報送有關專著、論文發表及引用情況,成果獲獎及推廣效益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 重大項目應制訂研究資源共享辦法,項目組成員須共同遵守,保證課題之間的研究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重大項目依託單位應將研究任務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落實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

㈦ 急求:青島市財政局青財基【2003】78號文件《關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財務管理的通知》

青島市財政局文件

綠色財企[2003] 48號


青島市財政局進一步明確了金融
支持企業發展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規定

市(區)財政局,市有關部門,和各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各相關企業:

最近,城市當局在企業中,有的企業財政撥付專項資金和稅收,資金和費用的應付款項長期掛帳的回報,沒有財務處理,企業財務信息失真,國有資產流失,財務檢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維護國有股東權益,財務部門現在將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稅收基金和收費項目的財務處理要求的回報進一步明確如下:
金融部門的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返還的稅款,基金和收費項目的具體財務處理
(一)財政撥款和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試制費,中間實驗費和重大攻關項目補貼)和技術創新基金項目,項目建成之前,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被授予部分的反轉技術推廣的資金,經批准後注銷的規定,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一個單獨的資本公積金。
(b)資金,以支持企業技術中心,,暫時計入專項應付款。用於提高技術中心的建設費用支出直接沖銷資金;作為國家投資的資本支出部分,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
(三)國債專項資金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國債項目資金),項目投資補助資金應作為國家投資,以反映獨立的資本公積金。項目貸款貼息資金,以抵消成本的企業融資。
(D)的資金,以支持由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企業,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五)土地出讓金,按照規定的豁免,使用的海域的黃金和城市建設配套費,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企業在資本公積金。
(六)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作為國家投資,國有企業的國有資本,單獨反映在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G)小的技術措施,周轉基金,金融貸款的豁免,作為國家投資的國有企業,國有??資本直接傳送到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H)外貿企業財政貼息(包括出口商品利息補貼,技術改造項目貼息貸款,出口退稅,貸款貼息,機電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高新技術產品增加的利息補貼,六大類商品的利息補貼)資金,以抵消財務費用,或補貼收入處理。
(9)國家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項目完成前,暫計入專項應付款。項目完成後,注銷部分的規定,並徵得被授予後,注銷資金,國家投資,其餘為,反映資本公積,。
(j)其他類型的基金(包括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認證費用補貼,參展費補貼,出口信用保險補貼,反傾銷應訴補貼的)的財政補貼,應被視為補貼收入。
(K)的原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在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直接轉移到國有資本,國有企業不支付的,單獨反映資本公積金的其他企業。
監督檢查
(一)加大監督檢查的企業,密切與相關部門定期或時間進行檢查。沒有金融的加工企業,必須及時糾正,不糾正錯誤,檢查的意志的,依法追究企業主要領導和財務負責人的責任。
(二)發揮中介機構的監督作用。專項資金和稅收,社會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金融企業的回報已重組,並提出了審計,重點對金融業支持企業發展基金和費用的財務處理正確,發現問題及時評論處理。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大中介機構的監督和檢查,給予嚴厲處罰,按照規定,違規的中介機構。

○○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支持企業資金財務處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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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財政局辦公室發表於11月26日,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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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四條 科學部對申請書初審後,按項目、課題研究內容組織同行評議,同行評議應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評議意見,學科交叉申請應具有相關學科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科學部匯總、綜合分析同行評議意見,按擇優原則提出召開評審論證會的建議,包括資助方案構架、申請者答辯名單、專家評審組組成等,經計劃局復核後,送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評審採取論證會方式,論證會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科學部對評審方案中承擔過重大、重點項目的項目負責人,應在原項目驗收結題的基礎上,認真考核其項目的完成情況並提交書面報告供專家組參考;
(二)聯合資助的重大項目,資助各方應簽署協議書,明確研究內容與目標、各方投入經費的數額與方式、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議書須商計劃局,經政策局核准後簽署,分管委主任批准後,送計劃局、財務局備案。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評審論證會,應就項目總體目標、研究方案、課題設置、研究隊伍、工作基礎、預期成果進行答辯和評審,以專家評審組記名投票、超過半數的方式通過確定評審結果並填寫評審意見。
第十七條 評審論證會確定的項目主持人和課題負責人,應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研究方案,填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項目、課題)和編制經費預算,報送科學部審查,計劃局復核。經費預算由財務局審核。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分管委主任受委務會委託審查評審意見及資助項目計劃書(項目、課題),批准項目實施。自然科學基金委向項目主持人、課題負責人及其依託單位下達重大項目批准通知。重大項目、課題計劃書及經費預算作為執行、檢查和驗收工作的依據。

㈨ 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以下簡稱專項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項目支持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研究,以及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相關的科技活動等。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專項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需要制定並發布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專項項目的資金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五條 專項項目分為研究項目和科技活動項目兩個亞類。
第六條 專項項目中的研究項目用於資助以下研究任務:
(一)及時落實國家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等領域戰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發事件中涉及的關鍵科學問題研究;
(三)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性強、有發展潛力的、涉及前沿科學問題的研究。
第七條 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用於資助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相關的戰略與管理研究、學術交流、科學傳播、平台建設等活動。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資助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國家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等領域戰略部署和重大突發事件中關鍵科學問題等的研究需要,通過發布項目指南或者委託方式組織項目申請。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專項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工作站內從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人員不得申請專項項目。
第十條 申請專項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項目相關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除特殊說明外,同年申請研究項目限為1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專項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科技活動項目一般應當在活動開展前3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註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託單位在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採用通訊評審方式的,每個項目申請的有效通訊評審意見應當不少於3份;採用會議評審方式的,到會評審專家應當不少於7人。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的各類項目資助目的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有效通訊評審意見為多數不同意資助的,或會議評審專家贊成票未超過半數的,不得予以資助。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做出專項項目的資助決定。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製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及時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專項項目評審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或相關活動,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資助期限2年以上的應當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專項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專項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或者組織活動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情形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資金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材料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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