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麼加入扶貧基金會做志願者啊
第一步,去扶貧基金會
第二步,咨詢志願者
第三步,這是你就應該可以加入了!
❷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管理辦法
1、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總則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組織名稱
全稱為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組織性質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經共青團吉林大學珠海學院委員會批准登記的學生組織,接受共青團吉林大學珠海校學院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依靠全院學生獨立開展工作。
第三條:組織任務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志願服務活動,立足校園,面向社會,充分發揮廣大學生的知識優勢和專業特長,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志願者服務活動、幫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務社會、弘揚新風。
第四條:行動宗旨
通過開展青年志願服務,推動我校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服務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校青年的整體素質,為學校建設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五條:原則 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
第六條:奉行精神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
第七條:組織方向
讓愛心傳遍校園,用真情奉獻社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團結和引導廣大青年學生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投射社會實踐,成為熱愛祖國,適應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合格人才。
第九條 組織、策劃各個時期全校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各(院)系青年志願者開展具有專業特色、力所能及的志願者服務活動,推進志願活動持續、有效、深入開展,提高志願者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第十條 開展青年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開展與其他高校、社會的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十一條 向全校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批由本協會組織管理的專項青年 志願者服務隊伍,更好的開展志願服務行動。
第十二條 培養青年志願者,培訓青年志願者組織的管理者。
第十三條 定期更新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網站信息。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明確定義
(一)青年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良知、信念和責任,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二)注冊志願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注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十五條 基本條件
(一)凡我校學生均有機會加入本協會、成為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
(二)具備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三)遵紀守法、承認本協會章程。
第十六條 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填寫會員注冊表,經常委會審查通過成功注冊珠海市志願者,即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和志願者徽章。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委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中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委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注冊會員的會員期限為四年,四年到期後自動中止會員資格;繼續會員資格,需重新注冊。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
1、參與協會志願服務活動;
2、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3、向本協會推薦成員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
2、學習與實踐「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志願者宗旨;
3、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志願者活動;
4、維護本協會的聲譽;
第二十條 本協會將表彰和獎勵在志願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團體及志願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主席(一名)、理事長(一名)、副主席三名、秘書長(一名),組成主席團,為協會最高決策機關。
第二十二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各系分會,各設主席一名,對理事長負責,共同組成分會主席聯席會議,為協會分會工作的最高權力單位,各系分會由本協會統籌。
第二十三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設副秘書長兩到三名,為執行主席團決策的管理部門,直接對主席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公益部、監察部、組織部、外事部、宣傳部、網路部、信息部,各設部長一名、副部長兩到三名,為執行協會常務工作的職能部門,對專管副主席負責。
第二十五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團成員、各職能部門部長組成;定期召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主席職責:
(一)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全面工作的開展;
(二)負責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發展方向、協調各部的工作開展;
(三)負責對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人員的任免;
(四)負責管理青年志願者協會印章,監督使用情況,其餘人不得私自使用;
(五)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傳達學校相關部門對青年志願者協會的工作指示,討論制定本學期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
(六)主動向學校相關部門申請工作的指示並聽取意見;
(七)加強青年志願者協會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質的建議,組織青年志願者協會進行理論化學習及實踐指導;
(八)及時了解和關心青年志願者協會各理事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協調各方面關系;
(九)維護青年志願者協會的集體利益;
(十)審批監督會費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十二)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副主席職責:
(一)協助主席開展工作;
(二)主席不在時,代理主席工作;
(三)做好分管部門工作任務;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開展工作;
(五)討論、制定學期工作計劃和工作重點;
(六)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熟悉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工作;
(七)審批監督主管部門的工作;
(八)組織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委委員會表決通過,報團委審查情況並經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理事長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即各系分會主席聯席會議);
(二)主持規劃協會工作,並監督執行;
(三)要求責任心強,有較強的管理、組織和開拓能力;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委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常務委員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任命和罷免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和審議理事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重大方針和工作任務;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棘手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二)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個人會員、名譽會員;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章 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共青團對協會的支持、學校內部的支持或其他形式的社會捐助,以及正常運作而籌集資金的基金會。
第三十四條 資金的支出包括啟動資金和日常經費支出。啟動資金主要用於協會發展時所必需的有關設備、工具等,協會日常經費支出重要用於維護協會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所有經費,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借用、甚至佔有。
第五章 志願者的考核、評估及表彰
第三十六條 例會考核,日常例會應准時到會,成員如有事應向部長提前請假,部長有事應向主席提前請假,請假須交一份請假條,由理事會登記。無故兩次不到者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會員的考核均由活動負責人負責,對提供其他的志願者,由共青團組織或青年志願者服務組織根據服務時間表進行考核,其結果記入《青年志願者登記表》。
第三十八條 每學年評選「優秀青年志願者」、「十佳青年志願者」、「優秀學生幹部」、「青年志願者服務優秀分會」、「青年志願服務先進個人」等若干獎項。
第三十九條 因工作失誤,違反本協會章程或其他各項管理制度者,一律取消「評選」、「評先」、「提拔」等資格。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名稱、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主席或秘書長提出變更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
(二)設計登記證書等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主席批准、秘書處辦理。
(三)向原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一條 終止程序
(一)由主席提出終止報告,提交常務委員會通過。
(二)由常委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本協會常委會通過,經共青團吉林大學珠海校區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2、青年志願者協會各職能部門職責
(一)秘書處:
1. 協會日常事務的管理,包括協會公共物品,如:會旗,服裝的等。
2. 負責協會志願者資料的登記和更新,包括各系分會每學期初的工作計劃及活動後總結,檔案存檔。
3. 會議的安排,包括借教室,以及與會人員的通知,會議簽到登記和內容記錄,
4. 協會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5. 協會日常公文的管理,有一定的文字功底,熟練運用各種文書的寫作技巧,如:通知,公示,等。負責學期學年的工作總結,與評優,以及內部制度的修改負責起草。
6. 協調院各部門之間及院與各分會的交流,溝通。
7. 對本協會開展的重要活動,由秘書處派專人負責以「年鑒」的形式記錄。
8 協助主席團記錄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及有待解決的問題,並提醒主席團對會議中存在的問題盡快給予解決方案。
9 迅速准確地傳達主席團的最新決議,同時及時反映各部門的最新狀況,真正做到上通下達。
(二)組織部:
1. 根據實際情況,了解周邊學校或者志願工作比較完善的學校的培訓工作情況,開展志願者工作交流。
2. 定期組織對志願者進行志願者理念的培訓,使大家從根本上轉變對志願者原有的錯誤理解。
3. 針對各部門需要,組織對所需部門幹事等的培訓。如:針對宣傳部電腦設計的培訓,可從校內或校外請在這方面比較好的人員,對幹事等進行培訓。
4. 針對各分會舉辦的具體活動,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如:支教活動,對志願者進行相關的培訓
5. 負責活動布置及現場秩序的維持
6. 策劃並組織公益活動,擴大本協會的影響力。
7. 明確評優工作的操作流程,從確認評優對象、收集評優材料及相關照片資料、公示、上報評優對象事跡材料、張貼評優對象事跡材料到證書發放,謹慎操作。
(三)外事部:
1. 外事部是青年志願者的口舌。主要負責院青協與其他志願者組織之間的交流合作,為志願者聯系志願服務的崗位,提供接觸社會的各種機會。
2. 外事部是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與社會溝通的主要渠道。負責活動的前期聯系。其中有聯系校外企業單位合作參與我們的活動,幫助我們把志願者活動辦得更好更有影響,並且拓展志願者在校外的志願實踐活動等。就要求外事部的每一個成員都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3. 通過與校外贊助單位合作並建立保持友好關系,為活動籌集所需物資及經費。
4. 協調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與其他學生組織的聯系與合作。
(四)宣傳部:
1. 宣傳工作主要的形式有:報紙、刊物和網路上的新聞、海報、板報、宣傳欄,校內廣播等。還能夠有機會進一步參與校報、廣播台、網站的建設,並接觸校內外各大媒體,大開眼界。
2. 通過各種方式在校內校外進行宣傳,將志願者理念,志願精神深入學校和社會中去。
3. 活動前期,用海報或者新聞媒體輿論等方式,將活動進行宣傳,以達到更好的效果。要求必須運用電腦進行海報製作,有一定的電腦技巧以及編寫各種文書的能力。
4. 有創新意識,能夠根據活動想到獨特的宣傳方式,以及宣傳上有獨到的見解。做到別出心裁,更好地吸引大家,做到宣傳的效果
5. 有良好的人際關系,有很好的影響力,親和力。
(五)網路部 :
1、 加強全校師生對青年志願者網站的認識,在志願者團網站中了解到志願者團的自身建設和政策、決策的重要內容,使師生對志願者團的重要性有深刻的了解和更新穎的認識;宣傳工作主要是通過傳統訊息媒介和網路展開的。
2、 負責創建更新本協會網站,使志願者團隊工作網路化、工作聯系加強;
3、充分利用計算機及網路資源,做好各個部門的信息處理。
4、 拓展宣傳力度、樹立志願者團品牌形象、將志願者團的各項工作更好的規律化、系統化;
5、 敏銳的觀察社會、更好的為廣大師生提供學習、工作的養料為學生會提供有力的社會視角。
(六)信息部:
1、負責新聞稿的寫作及新聞的發布,准確、高效、及時地報導本協會及各系分會活動的最新動態;
2、在系各項活動中,做好攝影采訪報道;
3、收集各類信息,通過網頁將信息傳達到外界工作;
4、不斷跟蹤、信息調研,做好信息資料的整理;
5、創建本協會博客並且定期更新,加強對外宣傳
6、與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部門以及個分會密切溝通聯系。
(七)監察部:
1. 嚴格執行協會各種規章、制度、條例的制定。
2. 管理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服務隊公章,對全體會員服務時間進行確認,確保我院青年志願服務及時,准確地向珠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匯報,以保證及時申報珠海市優秀志願服務隊。
3. 嚴格監察各職能部門的執行情;並負責在會議中,活動中(對)幹部的考察。在評優等活動時有一定的依據。
4. 廣泛徵求同學們對 協會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做調查,對(本)協會(及各系分會)的大型活動作跟蹤調研,及時反饋信息和同學們的需求。
5. 負責注冊全校志願者
6. 管理本協會及各系分會志願者服務手冊,對活動後服務時間進行確認。
(八)公益部
1、 公益部積極響應學校的政策與方針,搞好公益活動,以弘揚公益精神、倡導校園公益文化、塑造公益形象為主題,以豐富校園生活、打造文化精品為主旨,來搞好青年志願者協會公益活動的開展。
2、 通過集中性的公益活動開展,引發同學們對於公益事業的思考與認識,激發同學們的公益熱情。同時,使校內各類組織公益活動的組織藉此機會進行交流與合作,資源共享。
3、 構想活動的形式有:公益攝影展、公益電影展播、公益廣告語網上徵集和評選(可大大提高公益部網站的點擊率)、廢舊葯品回收、獻血、兒童基金會( UNICEF )介紹宣傳等、農民工子弟學校——社會問題的引出與宣傳、公益講座、各系的品牌公益活動、社區服務方面。
3、吉林大學珠海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即院全體大會)的職能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查對會員開除、會員的處分;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4、注冊方式
❸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的基金會章程
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大力普及志願理念、弘揚志願精神,支持和推動志願服務活動,為人們關愛他人、奉獻社會搭建平台,引導人們多做好事、增長好心、爭當好人,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宣傳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西長安街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資助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
(二)組織志願服務的理論研究和宣傳;
(三)獎勵為志願服務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四)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會基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0-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志願服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1、年度投資計劃;
2、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1、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2、全國范圍內的募捐;
3、募款額預計超過1000萬元的募捐。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❹ 義工證有什麼用
以深圳為例:
1、義工證證通過與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及其配套終端對接,集成身份識別、服務計時、實時統計、培訓記錄、信息查詢及信息恢復等6大志願服務功能。電子義工證可有效約束服務時間,遲到早退全部登記在案。
2、該證還包含了志願服務「數字地圖」,志願者刷證後,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可實時顯示志願者的服務地點,方便志願者組織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及決策管理。
3、電子義工證還載入了團員、公益、保險、醫療、交通、旅遊、社交、金融、特惠等9項便民服務功能。作為一張貸記卡,可享受20~50天的免息期,且免20年年費。每筆消費均由中國銀行向深圳市志願者基金會捐贈0.1元作為公交基金
4、在地鐵大劇院站,電子義工證可以直接在地鐵服務中心充值,然後用來搭乘地鐵,使用方式與深圳通相同。該證還為每一位持證義工購買了保險,志願者(義工)在參加義工活動時可享受每年10萬元額度的意外保險。
(4)基金會志願者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具備條件
1、是自願。即主觀自覺選擇,沒有強制性。
2、是不圖物質報酬。即動機上不追求物質報酬,但不否定開展志願服務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
3、是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即服務的內容應是社會公眾的公共利益和困難群體的利益,不是社會非困難群體的小團體利益;同時屬於政府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能夠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換獲得的服務(困難群體除外),一般不能作為志願者服務的內容。
4、是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獻自己的時間、精力、智力、經驗的人是志願者外,出於自願的獻血、捐獻骨髓、捐款捐物的人,也是志願者。
5、是非本職職責范圍內。比如自來水公司修理水管的職工,如果他正在值班、正在崗位上,為用戶提供了優質的修理水管服務,那是本職工作,不是志願服務;如果他不在值班、不在崗位上,是利用業余時間自願且不取報酬地為他人提供了修理水管的服務,那他就是志願者了。
從上述五個方面界定志願者,可以幫助我們理清很多思路。比如針對「自願」來說,少年兒童就不能做志願者,因為他們還不具備自主判斷和選擇的能力。再比如志願服務的對象、服務的內容也應按此理進一步理清,以使青年志願者行動更加健康。
❺ 北京市志願者服務條例
(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增強公民的志願服務意識,規范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以組織形式實施的志願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願服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地服務他人和社會的公益性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志願者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依據章程組織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個人可以在志願者組織登記注冊,成為注冊志願者。
社會組織符合志願者組織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成為志願者組織的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市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北京志願者協會負責指導本市志願者工作的開展。
第七條 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的勞動;志願者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提倡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領域和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倡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 志願者組織可以向社會招募志願者;志願者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的,應當委託志願者組織進行。招募境外志願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志願者組織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與志願服務項目有關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並明確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一條 提倡對志願服務有需求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志願者組織獲得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組織應當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協調,發布有關志願服務的信息,組織開展培訓、咨詢、宣傳、交流等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者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者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
志願者組織安排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議: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組織境外人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成本的分擔;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志願者責任的免除;
(七)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為志願者安排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等條件相適應,與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不得安排志願者從事超出約定范圍的志願服務活動。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相適應,並徵得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醫療等條件和保障,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志願者配發志願者標志,幫助志願者解決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實際困難。
第十七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建立基本狀況和服務情況的檔案或者記錄卡。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檔案記載的個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志願者要求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的,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如實出具證明。
第十八條 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應當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商,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他人從事志願服務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
(二)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三)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五)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六)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二)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三)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志願者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就志願服務項目對健康及安全構成的風險以及防範這些風險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說明;有條件和能力的,應當為志願者提供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專業培訓和崗位培訓、必要的物質保障及安全、衛生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
志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
(一)對志願服務活動的資助;
(二)對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願者的救助;
(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志願者的獎勵;
(四)與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基金會捐贈。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引導、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表現突出的志願者組織、志願者以及對志願服務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和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納入思想品德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大學和中學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應當積極宣傳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志願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志願者、志願者組織、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2月5日起施行。
❻ 《志願服務條例》有何明確規定
《志願服務條例》共計六章四十四條。其中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第二章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注冊。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八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條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