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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適用的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2021-10-28 04:53:29

A. 公益事業單位採用什麼會計制度如各種慈善基金會

公益事業單位還分為一類和二類,一類公益事業單位的屬於全額撥款單位,其會計制度應屬於事業單位會計,全部能通過上級單位和審計局審計的。

B.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採用什麼會計制度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文件)頒布時間:2004-08-18發文單位:財政部。於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二、第二條規定: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設置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四大類共48個科目。編制的報表有:會民非01表 資產負債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會民非02表 業務活動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會民非03表 現金流量表(年度報告) 。

C. 民間非營利組織適用什麼會計准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需要,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始實行新發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
該制度的頒布解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無適用會計制度的問題,新制度有利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新制度與民間非營利組織之前適用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比較,筆者認為有幾個明顯變化。
明確了會計核算的原則
「原制度」中規定(《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十六條):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採用權責發生制。「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採用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雖然具有簡便易行、可直觀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人工成本低等優點,但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情況,難以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夠的與其決策有用的信息。所以新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新制度明確採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會使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並且有助於解脫受託責任。如在實行權責發生制下通過設置遞延、應計、配比、攤銷等類會計科目;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無形資產,提取資產減值准備;對於已經發生減值的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等主要資產項目,應當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設置」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賬戶進行跨期費用的攤提;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等方式核算,能正確確認各會計期間的收入、成本和費用,遵循了謹慎性、重要性原則的要求,也滿足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D. 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什麼會計制度

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並不得以取得經濟回報為目的;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4)基金會適用的會計制度擴展閱讀: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後,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於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E. 扶貧基金會使用什麼會計制度

扶貧專項資金

F. 《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有什麼要

慈善組織財務會計制度的特殊性在於其非營利性。為了規范民間非 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於2004年制定並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制度》,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 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 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 真寺、教堂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 下特徵:(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 入資源不得以取得經濟回報為目的;(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 有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出台適應了我國民間組織快速健 康發展的需要,解決了該類組織適用會計規范的問題,提高了該類組織會 計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有助於加強對於該類組織的監管。慈善組織 符合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的特徵,理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但是,實踐中由於宣傳和培訓不夠,有的慈善組織仍在適用《行政單位會 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採用修正的 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採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民間非營利 組織會計制度》採用權責發生制,因此不同的會計核算基礎導致不同慈 善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慈善組織的評價缺少統一的財務 會計信息標准。慈善組織以籌集善款為其主要資金來源,可以依法享有 慈善募捐的權利和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而社會對慈善組織接受捐贈的 情況、善款使用、慈善財產管理等也有著非常高的期待和要求,對慈善組 織的財務信息狀況高度關注。為維護慈善公信力,保障捐獻者的愛心不 受傷害,政府有必要強化對慈善組織的監督,保證財務信息的公開、透明。 同時,會計制度也應該准確記錄和反映慈善組織的財務狀況和財產使用狀況。因此,《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 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來源於網路

G. 基金會應用什麼會計制度

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如不具備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條件,雖然民政部門要求採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核算,但是這種要求是和國家財、稅法規不相容的。你必須改按《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核算,並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你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還可以按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申請減免。

H. 老師,基金會和一般企業的會計財務管理制度是一樣的么


  1. 首先要有審批制度,即誰有權審批多少錢的業務,誰有權審批什麼內容的業務。

  2. 要有費用報銷的標准,如差旅費、招待費、辦公費、會議費等等的標准。

  3. 要有資金管理制度,即按計劃花錢,貨幣資金如何管理,銀行存款如何管理等。

  4. 要有報銷付款制度,即報銷單如何取得填寫報銷,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付款審核標准等。

  5. 要有財務報告管理制度,財務報告的編制、合並報表的編制、分析管理等。

  6. 要有全面預算管理制度。

  7. 另外合同、資產管理(含存貨、固定資產)等等制度,也是財務部需要執行的。




I. 社會團體適合什麼會計制度

社會團體適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並不得以取得經濟回報為目的;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

(9)基金會適用的會計制度擴展閱讀: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有關法規,制定並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共8章、76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J. 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什麼會計制度

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 年8月18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規定於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全面實施。
該制度適用於在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3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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