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要措施
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和今後一個時期的反保險欺詐工作中,全行業都要充分認識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重要意義,保險欺詐不僅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侵蝕保險機構效益,而且破壞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保險行業形象。因此對今後的反保險欺詐工作,具體要求和做法如下:
一是加強領導,系統規劃。反保險欺詐工作涉及行業內外的方方面面,各單位必須統籌規劃,加強組織領導。監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導作用,進一步健全反欺詐制度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開展相關工作。保險機構要承擔反保險欺詐工作的主體責任,將反保險欺詐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控體系進行規劃,從公司治理層面開始,強化責任意識,完善制度機制,提升技術手段和優化資源配置。行業協會要發揮組織協調作用,通過聯席會議和專業委員會等形式搭建反欺詐工作平台,提升反欺詐工作效能;學會要組織行業積極開展反保險欺詐的理論研究,探索反保險欺詐工作的規律。
二是突出重點,分步推進。當前,保險欺詐案件多發、形式多樣,應突出重點懲治的原則,將「假機構、假保單、假賠案」這些社會危害性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保險欺詐行為列為反欺詐重點。監管部門應加大重大欺詐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對在案件管理和風險防範中有責任的,嚴格按照保監會《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保險機構應以防範欺詐風險為導向,突出重點、積極配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欺詐,堅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內部發生的欺詐,要在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及時完善內控制度,積極開展欺詐風險警示教育。行業協會應探索重點險種的承保、理賠信息共享機制,適時研究開發反欺詐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各單位要分清輕重緩急,循序漸進地推動反欺詐工作「三步走」:今年從夯實基礎入手,建立體系、健全制度、加強宣傳;明年將以信息共享、執法協作為重點,著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欺詐工作體系。今年還有三個多月的時間,反保險欺詐工作任務比較多,各單位一定要抓緊落實。
三是注重方法,務求實效。不同類型的欺詐具有不同的特點和成因,各單位應加強分析研究,有針對性地開展反欺詐工作。治理機會型欺詐以預防為重點,保險機構應探索推行投保、索賠反欺詐提示等制度,行業組織應加大對消費者宣傳教育力度,切實防止投機性的保險欺詐行為;治理職業型欺詐以打擊為主,監管部門應加強行業與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聯合查處保險詐騙犯罪團伙,有效震懾犯罪分子,優化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在貫徹落實《指導意見》上,要分清責任,層層落實,切忌走過場。對工作業績突出的,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對工作不認真,貽誤工作良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是積極探索,善於總結。反保險欺詐工作點多面廣,各家公司、各個地區面臨的反欺詐形勢和任務各有不同。前一階段,行業在健全反欺詐組織體系、強化區域合作、加強反欺詐技術運用和信息共享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下一階段,我們要在深入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基礎上,繼續加大創新力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做法,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適用行業實際的反保險欺詐工作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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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反欺詐怎麼處理
保險產品免責條款一直備受消費者詬病。一般市面上在售的保險產品都會有相應的免責條款,用戶投保後,往往會因為忽視免責條款而最終不能獲得保險理賠。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尷尬局面,讓消費者投保更放心,陽光公司開發的線上產品「健康隨e保」該產品僅保留含涉及違法、逆選擇的行為在內的3條最基礎的免責條款。投保人一經確診即可獲得理賠,不必等到治療後再報銷,也為被保險人前期治療減輕了經濟負擔。近幾年來諸多保險負面新聞讓用戶對保險行業的誤解更深。為了讓用戶明明白白買保險,該產品首次公布精算報告,將保費最大程度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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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反欺詐的是指什麼改如何避免
保險產品免責條款一直備受消費者詬病。一般市面上在售的保險產品都會有相應的免責條款,用戶投保後,往往會因為忽視免責條款而最終不能獲得保險理賠。為了最大限度規避「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尷尬局面,讓消費者投保更放心,陽光公司開發的線上產品「健康隨e保」該產品僅保留含涉及違法、逆選擇的行為在內的3條最基礎的免責條款。投保人一經確診即可獲得理賠,不必等到治療後再報銷,也為被保險人前期治療減輕了經濟負擔。近幾年來諸多保險負面新聞讓用戶對保險行業的誤解更深。為了讓用戶明明白白買保險,該產品首次公布精算報告,將保費最大程度透明化。
『肆』 舉例說明如何防範保險欺詐行為
措施一
應加強保險原理、基本原則以及保險法制的宣傳,,自覺維護保險的公正性,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並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有力扼制保險欺詐行為。
措施二
保險公司要研究保險欺詐的特點,強化承保以及理賠審核工作的規范性保險欺詐必然躲不過承保和理賠審核兩大環節,而這兩大環節的規范性操作就必然能有效防止欺詐犯罪的發生和得逞,至少能減少這類事件。措施三完善保險公司內部監控機制,嚴格管理,謹防疏漏保險公司內部要建立承保核審制度,對所要承攬的業務要按程序對風險進行多次識別、評估和篩選,以便有效控制責任。措施四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措施五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建立和完善舉報制度集中行業力量打擊欺詐犯罪,在保險行業協會設立和開放保險反欺詐信息系統平台。
措施三
建立科學的理賠規程,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欺詐人進行保險欺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因而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就成為識破保險欺詐行為,阻止保險欺詐結果發生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後一道防線。因此,保險業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承保和理賠相分離,建立專門的高水平的理賠隊伍。保險是一門融法律、醫學、管理學、心理學、公共關系學等於一身的綜合學科,從事保險行業需要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專門人才。保險公司應加強對員工的業務培訓,提高理賠人員的素質,增強員工的辯別能力。(2)建立健全核賠機制。無論保險詐騙的手段多麼狡猾,但最後一關都必須經過保險理賠人員的確認。如果保險理賠的承辦人員把好這最後一關,則詐騙罪犯的陰謀絕不會得逞。建立健全核賠機制,要求切實加強事故調查、證明材料的審核機制,嚴防假賠案、騙賠案的發生。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事故調查、材料審核經辦人責任制,以增強經辦人員的責任心;其次,要建立查勘定損與理賠經辦人崗位分離制,杜絕「一人包辦到底」的現象;再次,要建立對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的集中後續監督制度;最後,應建立錯賠、被騙賠責任追究制度,對造成錯賠、騙賠的責任人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罰,嚴防道德風險的發生。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伍』 中國人壽:公司保險反欺詐管理制度包括那些內容
企業管理制度
1、公司 總經理 職責
2、公司副總經理工作職責
3、公司 辦 公室職責
4、公司人事部工作職責
5、公司財務部職責
6、公司總務部職責管
7、公司營銷部職責
8、公司采購部職責
9、公司生產管理部職責
10、公司技術工程部職責
11、公司質量管理部職責
12公司產品開發部職責
13、公司儲運部工作職責
14、公司工程維修部職責
15、總經理助理工作職責
『陸』 保險反欺詐外調公司管理
第三方調查公司在我國缺乏法律依據,很難用合法的手段進行調查。
1993年7月公安部曾經發布了《公安部關於禁止開設「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通知》明確規定: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開辦各種形式的「民事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
二、對現有「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要認真清理,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禁止以更換名稱、變換方式等形式,繼續開展類似業務。
三、要加強對公安系統內部人員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機關、武警部隊的任何單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協會、學會)和個人(包括離退休人員)組織或參與「私人偵探所」性質的民間機構的工作。
第三方調查公司在我國確有需求。比如在防範保險欺詐的體系中,保險公司通常通過內部和外部兩種反欺詐途徑來實現,內部反欺詐通常通過理賠調查部門或專門的反保險欺詐組織來實現,外部的則一是通過公權力,即公檢法司等部門來實現,二是通過民間的保險調查組織來實現,即所謂的「保險調查公司」。但「保險調查公司」主體定位無合法依據,類似於「私人偵探」性質。「保險調查公司」在行使調查權時,往往會涉及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隱私,如既往病史、職業、收入等情況,這些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因此第三方調查公司很難用合法的手段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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