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是什麼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是為了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的一項制度。
根據《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關於重大事項請示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第十條涉及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有關黨組織向共同上級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聯合請示報告應當明確牽頭黨組織。黨政機關聯合請示報告的,一般應當將上級黨政機關同時列為請示報告對象。
第十二條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台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貳』 證監會的重大事項臨時報告制度是什麼有什麼文件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局機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
『叄』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包括哪些固定事項和突發事件
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The systems of reporting on important matters
風險防範意識
The Consciousness of Risk Prevention
『肆』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總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第四條
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堅持規范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4)基金會重大事項報告處置制度擴展閱讀: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處置制度:
第一條
請示報告內容:超出審批許可權的經費支出;大額資金使用;重大活動開展,重要會議;受縣以上表彰的推薦名單;在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本轄區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重要社會動態、緊急災情、疫情以及其它重要緊急情況及事項等,均必須請示報告。
第二條
請示報告程序:除重大問題、緊急信息直接向鄉黨政主要領導請示報告外,其它事項原則上實行一般幹部職工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分管領導向鄉黨政主要領導的逐級請示報告程序。轄區內發生的重大緊急事件,一律由鄉黨政主要領導親自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三條
請示報告時限:除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件以及發生的重大問題外,一律要求提前請示報告;發生重大問題或重大緊急事件,必須立即報告鄉分管領導及黨政主要領導,鄉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村主要領導、鄉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都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和處置,
同時,按照規定,鄉黨政主要領導最遲不得晚於事發後2 小時上報,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1 小時內上報。
第四條
處罰規定:不按照以上規定請示報告的,予以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未經請示報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單位和直接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