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⑵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是什麼呢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突出健康保險保障屬性,適應健康保險經營和監管的新形勢和新要求,著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健康保障需求,從健康保險定義分類、產品監管、銷售經營等方面作了全面修訂,規范健康保險產品設計、銷售經營和理賠行為,鼓勵健康保險充分承擔社會責任
拓展資料:
1.在概念定位方面:將健康保險定位為國家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健康保險的定義和業務分類,將醫療意外保險納入健康保險。在產品規范和經營銷售方面,明確經營健康保險應當具備的條件,推進提升經營專業化水平;堅持健康保險保障屬性,明確各類健康保險產品的產品特點和要求;鼓勵保險公司將信息技術、大數據等應用於健康保險產品開發、風險管理、理賠等方面,提升管理水平。
2.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對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提出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不得誘導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等禁止性規定;明確保險公司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或者非法收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病史之外的的遺傳信息或者基因檢測資料;吸收採納近年來相關醫改政策,如針對貧困人口給予傾斜支持等。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首次將健康管理以專章寫入,對健康管理的主要內容、與健康保險的關系定位、費用列支等方面予以明確。
3.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康保險發展的各項要求,做好《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完善相關配套細則,指導保險業更好服務國家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和健康中國戰略的實施。
⑶ 解讀《健康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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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訊(記者溫躍)新年伊始,在山東保險市場返還型健康險正式謝幕。與此同時,山東各相關保險公司新版健康險爭相亮相。在濟南,平安人壽、長城人壽、太平洋人壽等山東分支機構已正式推出新產品。
據了解,目前推出的新健康險產品設計都走市場細分路線,根據客戶不同需求進行產品精準定位,特別是在提升重疾保障專業化水平以及產品的人性化等方面都有不錯表現。
據山東保險業內人士介紹,對一般收入的家庭,在人身風險保障上,最重要的是考慮大病治療引起的家庭財務危機,因此重疾險一直以來被認為是最應該買的保險產品。通常人們總希望保障特定疾病的種類越多越好,這必然會導致費率的增加,可能多花了錢,擴大了保障范圍,卻削弱了保障的力度。新版健康險則更加細分,更加人性化。例如,一款新產品針對重大疾病中發病率和治療費用比較高的三類疾病:惡性腫瘤、腦中風、心肌梗塞,為需要的客戶提供最長40年、最高20萬元的保險金,一經確診,即刻賠付。區別於傳統健康險,客戶省去了體檢的麻煩,並且等待期只有90天,簡便、快捷的特點適合任何客戶。
此外,組合型產品也是不少保險公司選擇的創新方式。長城保險新推出的一款年金主險和重疾附加險組合,客戶從建立專用賬戶的第二個周年末,每年可以固定享受一筆年金,若當年不用,可在賬戶中自動復利累計,客戶可以在需要的時候隨時支取。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賬戶期限,年金主險的滿期賬戶資金一次性高額返還。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年齡和家庭實際情況選擇投保期限。太平洋人壽的一款保險產品涵蓋了專業理財、意外傷害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在內的三重功能。
新的健康險產品延長了保障期,有一款產品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特定疾病的保障10年一延續,最高可保障到80周歲,充分考慮到了關愛老年人的社會責任。
保險專家認為,2007年隨著《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健康險開始走上專業化經營的道路。而隨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的公布,保險術語行業標準的出台,保險條款通俗化的工作的進行,以後新的健康險產品將會不斷推出,消費者今後的選擇餘地將更大。
⑷ 保監會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為促進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個人稅優健康保險」)健康發展,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個人稅優健康保險是指在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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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健康保險的發展,規范健康保險的經營行為,保護健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健康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健康原因或者醫療行為的發生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主要包括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以及醫療意外保險等。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的醫療、康復等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疾病保險,是指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或者意外傷害導致工作能力喪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者中斷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護理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被保險人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提供保障的保險。
本辦法所稱醫療意外保險,是指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發生不能歸責於醫療機構、醫護人員責任的醫療損害,為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保險。
第三條 健康保險是國家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健康保險的保障屬性,鼓勵保險公司遵循審慎、穩健原則,不斷豐富健康保險產品,改進健康保險服務,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並通過有效管理和市場競爭降低健康保險價格和經營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第四條 健康保險按照保險期限分為長期健康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
長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保險期間不得低於5年。
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以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
保證續保條款,是指在前一保險期間屆滿前,投保人提出續保申請,保險公司必須按照原條款和約定費率繼續承保的合同約定。
第五條 醫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是指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准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是指按照約定的數額給付保險金的醫療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金額。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保險公司開展的與健康保險相關的政策性保險業務,除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保險公司開展不承擔保險風險的委託管理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健康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
前款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經銀保監會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第九條 除健康保險公司外,保險公司經營健康保險業務應當成立專門健康保險事業部。健康保險事業部應當持續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康保險業務單獨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險精算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險核保制度和理賠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險數據管理與信息披露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六)配備具有健康保險專業知識的精算人員、核保人員、核賠人員和醫學教育背景的管理人員;
(七)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從事健康保險的核保、理賠以及銷售等工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保險專業培訓。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隱私保護,建立健康保險客戶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產品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健康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健康保險產品在產品設計、賠付率等方面應當遵循相關政策和監管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擬定的健康保險產品包含兩種以上健康保障責任的,應當由總精算師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斷主要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確定產品類型。
第十四條 醫療意外保險和長期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長期疾病保險的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疾病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 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設置合同猶豫期,並在保險條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 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保險公司不得基於被保險人其他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進行區別定價。
第十八條 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可以對產品參數進行調整。
產品參數,是指保險產品條款中根據投保團體的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整的保險金額、起付金額、給付比例、除外責任、責任等待期等事項。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將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時,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包含產品參數調整辦法,並由總精算師遵循審慎原則簽字確認。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根據產品參數調整辦法、自身風險管理水平和投保團體的風險情況計算相應的保險費率,且產品參數的調整不得改變費率計算方法以及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
保險公司銷售產品參數可調的短期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如需改變費率計算方法或者費率計算需要的基礎數據的,應當將該產品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產品中約定對長期醫療保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並明確註明費率調整的觸發條件。
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觸發條件應當客觀且能普遍適用,並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明確約定保證續保條款的生效時間。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約定在續保時保險公司有減少保險責任和增加責任免除范圍的權利。
保險公司將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准備金計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准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並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後,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准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准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等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或者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多份有效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保險單的,可以自主決定理賠申請順序。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同投保人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機構中進行醫療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保險公司指定醫療機構應當遵循方便被保險人、合理管理醫療成本的原則,引導被保險人合理使用醫療資源、節省醫療費用支出,並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第二十七條 疾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產品的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險產品可以在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貧困人口適當傾斜,並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
第二十九條 護理保險產品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給付的生存保險金,應當以被保險人因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發護理需要為給付條件。
第三十條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醫療保險產品,對新葯品、新醫療器械和新診療方法在醫療服務中的應用支出進行保障。
第三十一條 鼓勵保險公司採用大數據等新技術提升風險管理水平。對於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健康保險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可以藉助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被保險人的數字化理賠材料進行審核,簡化理賠流程,提升服務效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健康保險產品實際賠付經驗,對產品定價進行回溯、分析,及時修訂新銷售的健康保險產品費率,並按照銀保監會有關規定進行審批或者備案。
第三十三條 鼓勵保險公司提供創新型健康保險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開發的創新型健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保險法》和保險基本原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銀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章 銷售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三十六條 經過審批或者備案的健康保險產品,除法定理由和條款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非法搜集、獲取被保險人除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
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家族遺傳病史之外的遺傳信息、基因檢測資料作為核保條件。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告知,並由投保人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保險責任的減輕或者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未如實告知的法律後果,並做好相關記錄。
保險公司不得誘導投保人為同一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告知約定醫療機構的名單或者資質要求,並提供查詢服務。
保險公司調整約定醫療機構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的,附加險的保險期限不得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銷售長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保險公司在回訪中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有依法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健康保險,應當以書面或者口頭等形式告知每個被保險人其參保情況以及相關權益。
第四十六條 投保人解除團體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並按照銀保監會有關團體保險退保的規定將退保金通過銀行轉賬或者原投保資金匯入路徑退至投保人繳費賬戶或者其他賬戶。
第五章 准備金評估
第四十七條 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報告或者准備金評估報告。
第四十八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採取逐案估計法、案均賠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謹慎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如果採取逐案估計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計提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應當詳細報告該方法的基礎數據、參數設定和估計方法,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不能確認估計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已經提出的索賠金額提取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四十九條 對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公司應當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險種的風險性質和經驗數據等因素,至少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賠付率法中的兩種方法評估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並選取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保險公司應當詳細報告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基礎數據、計算方法和參數設定,並說明基礎數據來源、數據質量以及准備金計算結果的可靠性。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判斷數據基礎不能確保計算結果的可靠性,或者相關業務的經驗數據不足3年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會計年度實際賠款支出的1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
第五十條 對於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短期健康保險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可以採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費法(以月為基礎計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費法(以天為基礎計提);
(三)根據風險分布狀況可以採用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得低於方法(一)和(二)所得結果的較小者。
第五十一條 短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當不低於下列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的,應當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用於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前款兩項中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責任准備金為業務相關報告責任准備金,財務報告責任准備金、償付能力報告責任准備金的計提按照財政部和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長期健康保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提辦法應當按照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再保前、再保後分別向銀保監會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第六章 健康管理服務與合作
第五十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將健康保險產品與健康管理服務相結合,提供健康風險評估和干預、疾病預防、健康體檢、健康咨詢、健康維護、慢性病管理、養生保健等服務,降低健康風險,減少疾病損失。
第五十六條 保險公司開展健康管理服務的,有關健康管理服務內容可以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列明,也可以另行簽訂健康管理服務合同。
第五十七條 健康保險產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其分攤的成本不得超過凈保險費的20%。
超出以上限額的服務,應當單獨定價,不計入保險費,並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務價格。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康復服務機構等合作,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方便的醫療服務。
保險公司經營醫療保險,應當按照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監督被保險人醫療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加強醫療費用支出合理性和必要性管理。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健康保險費率調節機制對醫療費用和風險管控的作用,降低不合理的醫療費用支出。
第六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發揮作為醫患關系第三方的作用,幫助緩解醫患信息不對稱,促進解決醫患矛盾糾紛。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之間的合作,不得損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充分保障客戶隱私和數據安全,依據服務范圍和服務對象與醫療機構、基本醫保部門等進行必要的信息互聯和數據共享。
第七章 再保險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和銀保監會有關再保險業務管理的規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辦理健康保險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除外。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從業人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相互保險組織經營健康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八條 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九條 通過銀行、郵政等渠道銷售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遵守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七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6年8月7日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 年第8號)同時廢止。
⑹ 有誰知道新健康險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報訊(記者 溫躍)新年伊始,在山東保險市場返還型健康險正式謝幕。與此同時,山東各相關保險公司新版健康險爭相亮相。在濟南,平安人壽、長城人壽、太平洋人壽等山東分支機構已正式推出新產品。
據了解,目前推出的新健康險產品設計都走市場細分路線,根據客戶不同需求進行產品精準定位,特別是在提升重疾保障專業化水平以及產品的人性化等方面都有不錯表現。
據山東保險業內人士介紹,對一般收入的家庭,在人身風險保障上,最重要的是考慮大病治療引起的家庭財務危機,因此重疾險一直以來被認為是最應該買的保險產品。通常人們總希望保障特定疾病的種類越多越好,這必然會導致費率的增加,可能多花了錢,擴大了保障范圍,卻削弱了保障的力度。新版健康險則更加細分,更加人性化。例如,一款新產品針對重大疾病中發病率和治療費用比較高的三類疾病:惡性腫瘤、腦中風、心肌梗塞,為需要的客戶提供最長40年、最高20萬元的保險金,一經確診,即刻賠付。區別於傳統健康險,客戶省去了體檢的麻煩,並且等待期只有90天,簡便、快捷的特點適合任何客戶。
此外,組合型產品也是不少保險公司選擇的創新方式。長城保險新推出的一款年金主險和重疾附加險組合,客戶從建立專用賬戶的第二個周年末,每年可以固定享受一筆年金,若當年不用,可在賬戶中自動復利累計,客戶可以在需要的時候隨時支取。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賬戶期限,年金主險的滿期賬戶資金一次性高額返還。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年齡和家庭實際情況選擇投保期限。太平洋人壽的一款保險產品涵蓋了專業理財、意外傷害保障、重大疾病保障在內的三重功能。
新的健康險產品延長了保障期,有一款產品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特定疾病的保障10年一延續,最高可保障到80周歲,充分考慮到了關愛老年人的社會責任。
保險專家認為,2007年隨著《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健康險開始走上專業化經營的道路。而隨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的公布,保險術語行業標準的出台,保險條款通俗化的工作的進行,以後新的健康險產品將會不斷推出,消費者今後的選擇餘地將更大。
⑺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2021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3號《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3/content_5451534.htm
接下來我們重點了解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7號
規范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規范的短期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的保險期間為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團體保險業務除外。
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以提升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障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為目標,不斷擴大健康保障與健康管理服務的覆蓋面。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責任免除、理賠條件、退保約定,以及保費交納方式、等待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等產品關鍵信息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三、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中包含續保責任的,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為「不保證續保」條款。不保證續保條款中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並經保險人同意,交納保險費,獲得新的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四、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價格。產品定價所使用的各項精算假設應當以經驗數據為基礎,不得隨意約定或與經營實際出現較大偏差。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風險因素確定差異化的產品費率,並嚴格按照審批或者備案的產品費率銷售短期個人健康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每半年在公司官網披露一次個人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整體綜合賠付率指標。其中,上半年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每年7月底前披露;年度賠付率指標應當不晚於次年2月底前披露。綜合賠付率指標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賠付率=(再保後賠款支出+再保後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再保後已賺保費
其中,未決賠款准備金包含已發生未報告未決賠款准備金(IBNR准備金)。
五、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保險產品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六、保險公司計算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最低現金價值,應當採用未滿期凈保費計算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最低現金價值=凈保費×(1-m/n),其中,m為已生效天數,n為保險期間的天數,經過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計算。
七、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主險產品的,不得強制要求保險消費者在購買主險產品的同時,購買該公司其他產品。
保險公司將短期健康險開發設計成附加險產品的,應當明確告知保險消費者附加險所對應的主險產品情況,並由保險消費者自主決定是否購買該產品組合。
保險公司不得在附加險產品條款中限制投保人單獨解除附加險合同的權利。
八、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嚴格規范銷售行為。保險公司應當以合理方式引導保險消費者完整閱讀保險條款,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險產品及服務等信息。
保險公司在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時,應當向保險消費者提供「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投保須知書」,並重點提示以下內容:
(一)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及未如實告知會造成的後果;
(二)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三)保險期間;
(四)保險金額;
(五)免賠額;
(六)賠付比例;
(七)等待期;
(八)投保年齡與保費高低具有關聯性等情況;
(九)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核保、理賠管理,規范設定健康告知信息,健康告知信息的設定不得出現有違一般醫學常識等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引導保險消費者向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公司不得無理拒賠。嚴禁保險公司通過設定產品拒賠率等考核指標,影響保險消費者正常、合理的理賠訴求,以彌補因產品定價假設不合理、不科學造成的實際經營損失,侵害消費者利益。
十、保險公司決定停止銷售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將產品停售的具體原因、具體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公司官網和即時通訊工具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並為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同時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轉保建議。
保險公司主動停售保險產品的,應當至少在產品停售前30日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因產品設計存在違法違規等問題被監管機構責令停售的,應當於停售之日起3日內披露相關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在披露產品停售相關信息後,以合理方式通知每一張有效保單的投保人。
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清理注銷。保險公司對已經停售產品進行重新銷售的,應當向監管部門重新報批或備案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在公司官網披露前三個年度個人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停售情況及每一款產品的有效保單數量。
保險公司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可以不受《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人身保險產品監管工作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199 號)第四條第一款產品停售有關規定限制。
十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定價基礎、核保理賠等行業基礎性標准建設,促進短期健康保險業務科學化、規范化發展。
十二、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追究保險公司和相關責任人責任。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將依法採取包括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
十三、本通知印發前保險公司已經審批或備案的短期健康保險產品,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應於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