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將會遵循五個原則,即「統一繳存,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隨著政府監督房屋維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制訂的完善以及老百姓對於自身應享受福利的提高,房屋維修基金所存在的問題將會應迎刃而解。
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只有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並取得業主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門或機構)辦理維修基金支用審核手續。審核手續辦結後,憑審核手續到指定銀行支取維修基金。
㈡ 維修基金由哪個部門收取,怎樣提取維修基金
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維修基金的監管工作。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轄區內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其職責對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售房單位代收或提取的維修基金,應當在收到維修基金之日起十日內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維修基金繳交登記,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實行專戶管理。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使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准後,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按照高效節儉的原則使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期間,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維修使用計劃,經相關業主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並通知銀行劃撥資金。公有住宅售後維修基金的使用,成立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單位會同售房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使用,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維修基金在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代管期間,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售房單位和相關業主同意,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後通知銀行劃撥資金。由財政部門代管的公有住宅售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向財政部門申請。(依據:武房物[2006]61號)
㈢ 物業維修基金是什麼部門監管的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監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㈣ 房屋維修基金是由哪個部門收的
房屋維修基金要根據具體的情形,由主管的部門收取,委託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保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㈤ 物業維修基金應該交給哪個部門
由開發商代收。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當然,由於法律法規不完善,各地有各地的政策和辦法。
㈥ 維修基金是是交給哪個部門
政府部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6)物業維修基金由誰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㈦ 房屋維修基金,歸那個部門管理,怎麼樣去查
維修資金又稱「公共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單位使用的資金。
㈧ 業主繳納的維修基金由哪個部門管理
各地的情況似乎並不太一致。
相對規范的是維修資金建立兩級賬戶管理體系。即地方政府住建委房屋管理局下設的物業管理辦公室在承辦銀行開設一級專用賬戶,售房單位和業主委員會在一級賬戶下開設二級專用賬戶。二級賬戶管理單位可以通過定期查詢和對賬,來核對所轄維修資金的賬務情況。同時,財政局等部門每年還定期對維修資金管理進行審計與檢查。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銀行同期活期利率計算利息,每年給業主結算一次利息,結算的利息存入業主維修資金的本金賬戶。
㈨ 物業維修基金由誰出
注意: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是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只要你購房者買房子交的錢不高過3%就沒事情!廣東那個是對物業建設單位的要求。因該說沒有沖突。只要購房者沒損失就行了。比例是地方政府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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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維修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按房屋建設總造價的5%到8%提取,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新建商品房住宅首期維修基金,房地產開發商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4%繳納;購房者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3%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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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物業建設單位按物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在向業主委員會移
交物業管理權時,一次性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款帳戶代為
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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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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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維修基金收取比例是有地方政府制定的,只要你購房者買房子交的錢不高過3%就沒事情!,
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即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由發展商選聘,業主通常向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入住手續,並向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由於種種原因,客觀上缺乏有力的監督,發展商延遲繳納其應承擔的物業維修基金以及物業管理公司挪用物業維修基金就成為可能,特別是發展商拖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現象更是常有的事。其實,對於物業維修基金的繳納和管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是有規定的,根據有關規定,發展商和購房者均應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繳納物業維修基金。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存入金融機構,設立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發展商應將物業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專項用於物業維修,不得挪作他用。但發展商和物業公司並非完全嚴格依法從事,這就讓人引發了深層次的思考,要從真正意義上解決物業維修基金糾紛問題,關鍵不是把錢存到哪去,而是需要一種規范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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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如果有些物業公司發高工資,和多都是從專向基金里違規挪出來的。所以現在正在要求統一基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