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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收到實物捐贈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2021-10-27 12:09:47

『壹』 對外實物捐贈會計處理的分析有哪些

分 析
一、實物捐贈的會計處理
如果A公司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制度》,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財會〔2003〕29號)規定,企業將自產、委託加工的產成品和外購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有價證券等用於捐贈,應將捐贈資產的賬面價值及應交納的流轉稅等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處理。
如果A公司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准則》,由於准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五個條件,捐贈支出不符合上述第(三)、第(四)個條件。雖然企業對外捐贈可以提高企業聲譽,會帶來間接經濟利益,但會計上核算的是直接經濟利益,因此,實物捐贈在會計上不能以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而應以成本價和相關稅費作為營業外支出。
可見,不管A公司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企業會計准則》,都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70.4
貸:庫存商品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
二、實物捐贈的所得稅處理
1. 視同銷售處理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所以,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必須按120萬元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按50萬元確認視同銷售成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0萬元。
2. 稅收捐贈支出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八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財稅[2008]160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製並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捐贈支出的合法依據是捐贈票據,且捐贈票據的金額是公允價值,因此,企業在稅收上的捐贈支出應按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那麼A公司稅收上確認的捐贈支出應為140.4(120+120×17%)萬元,其扣除限額為120(1000×12%)萬元,捐贈支出超過限額,稅收能扣除120萬元。而會計上的營業處支出為70.4萬元,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49.6萬元。
3. 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對於視同銷售行為,A公司應填寫《收入明細表》的第13行和第15行,金額為120萬元,填寫《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第12行和第14行,金額為50萬元,同時填寫《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附表三)第2行「調增金額」120萬元和第21行「調減金額」50萬元。
對於捐贈支出的納稅調整, A公司應填寫第28行「8.捐贈支出」,根據填表說明,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企業會計上確認的支出70.4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收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捐贈限額120萬元;如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第3列「調增金額」,如第1列<第2列,則第3列不填;第4列「調減金額」是「※」號,不能填數。該表設置的邏輯關系是,將「賬載金額」與扣除限額即利潤總額的12%來比較,前者大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前者小時不作調整。因此,按照現行納稅申報表的設置,A公司的捐贈支出應調減49.6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無法填報。這時,作為權宜之計,納稅人可將捐贈支出填寫在第40行「20.其它」,第1列「賬載金額」填70.4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填120萬元,第4列「調減金額」填49.6萬元。
填好申報表後,A公司最終是按1020.4萬元(利潤總額1000萬元+納稅調整增加額70萬元-納稅調整減少額49.6萬元)進行所得稅申報。

『貳』 捐贈商品的會計處理

捐贈出去物資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於公益性捐贈,稅法上的處理方法:
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用視同銷售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用會計利潤計算捐贈限額,與捐贈成本(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進行比較,捐贈成本若高於捐贈限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損失,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毀損報廢損失(指因自然災害等發生毀損、已喪失使用功能而報廢非流動資產所產生的清理損失)、捐贈支出、盤虧損失(經批准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非常損失(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的)、罰款支出(行政罰款、稅務罰款,其他違法或違背合同而支付的罰款、違約金、賠償金等)、債務重組損失等。

『叄』 請教基金會收到貨幣捐贈收入的會計分錄

接受捐贈 借:庫存現金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收貨幣性資產價值
繳納所得稅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收貨幣性資產價值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肆』 基金會捐贈支出會計怎麼做賬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銀行存款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則在匯算清繳時做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伍』 請問慈善基金會接受「實物捐贈」如何入賬

根據慈善基金會實物捐贈管理辦法
第二章 受贈管理 第三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實物,捐贈人應當合法擁有該物的所 有權或處置權,必要的應辦理相應的產權過戶手續。和 第四條 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實物,如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等) 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 據上表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受贈資 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實際成本。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 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 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 如下:
(1)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 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2)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 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聘請合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估價,並出具價值評估報告。沒有采購發票的大宗物品, 必須由評估機構認定。
第五條 基金會對於以實物形式進行的捐贈,收據的「貨幣(實物) 種類」欄應標明「實物」;並在捐贈項目欄依次填寫實物名 稱、單價、數量、合計。捐贈實物品種較多的,可在票 據上標明「詳見清單附件」,清單一式兩份,一份附於票 據記帳聯後入帳,另一份寫上「已清點交接」字樣,蓋上 基金會公章後附於收據聯後,交由捐贈者。
全新實物的 折價方式有兩種:
(1)有采購發票的,應以采購發票為准; 出具捐贈票據的同時,應將采購發票的收據聯復印件收 下,粘貼於捐贈票據的記帳聯後一並入帳;
(2)沒有采購 發票的大宗物品,應根據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 的公允價值評估書來認定捐贈價值,並將該評估證書副 本附於捐贈票據記帳聯後入帳。

『陸』 我們是一家慈善基金會,主要是收到捐贈物品後再捐贈出去,請問這樣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如果是民間慈善組織,適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
關於民間非贏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這一制度的發布,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對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一、關於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各種捐贈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會計概念問題。
(一)對於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捐贈,但對於接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人還是凈資產則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應當和企業一樣,將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將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於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另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它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因此,應當將其確認為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採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二)對於取得的捐贈,是否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於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但是,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在所附條件滿足之前不能確認收人。按照這一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附條件捐贈時,應當首先將其計入「遞延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比如,現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對於政府補助,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和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夠予以確認;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按照這一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被確認為負債,計人「遞延收入」,然後,分期攤銷,計人有關會計期間的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附條件的捐贈確認為「遞延收入」,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盡管對於捐贈資產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並不存在需要償還捐贈資產或者相應資金的現時義務,所以,不應當將收人遞延,確認為負債。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取得了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了凈資產的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一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腳,而且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上的主觀隨意性,再加上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已經作出決議,否定了現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的做法,准備取消這一準則或者以新的准則取而代之。而第二種觀點將是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擬選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所以,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人。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於受託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實務中,通常還從事不少受託代理業務,尤其是一些基金會、慈善組織等。這些受託代理業務有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總量中還佔有不小的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受託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從委託方收到受託資產,並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託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顯然,受託代理業務與接受捐贈業務有本質上的差別。在接受捐贈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捐贈資產,並擁有了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在受託代理交易業務中,資產並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它是委託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並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同時,資產轉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也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它仍然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託代理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在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受託代理業務視同捐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託代理業務而獲得受託代理資產時,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託代理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但是,在對受託代理交易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受託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受委託人之託將受託代理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因此主張不在財務報告中反映這一事項,即對於受託代理交易事項,既不予確認和計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受託代理交易事項,可以不予確認和計量,但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僅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受託代理交易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受託代理交易資產一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於已經被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控制的資源,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該資產轉交給受贈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負債狀況,這樣也有助於在會計報表中綜合反映其業務開展情況。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採納了第三種意見。即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託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在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
三、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固定資產並不計提折舊。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沒有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於上述理由,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於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於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藝術品和歷史文物等,比如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字畫和其他藝術品、博物館的藝術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對外捐贈或銷售。對於這些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如何進行核算?過去一直沒有明確。從實務情況來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並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些甚至連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都沒有,導致這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上的混亂。
應該講,上述文物文化資產是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因此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於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並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並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耗問題,所以,我國《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於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於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於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般都不予確認。這一會計處理原則已經導致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繼續掛賬,無法得到及時處理;市價超跌的投資或者可收回金額嚴重低於賬面價值的存貨等繼續以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高估。
為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應當允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和計量,以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情況。尤其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方便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基於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人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其減值損失的計量也相對比較困難,所以,該制度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准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於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既沒有所有權屬於出資者的投入資本,也沒有針對出資者的分配,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都為其所獲得的收入扣減相應的費用後的余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這種組織特徵決定了它對於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與企業有明顯不同。
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自於收入減去費用後的余額,而在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人來源的相關資產中,則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於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較為有用的信息,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據以判斷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有多少屬於其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屬於不受限制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從國際上看,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一般也是採用這種分類方法。但是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比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限定性凈資產、暫時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英國則將凈資產僅僅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類。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對限定性凈資產再進一步區分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在制度中很難對「永久限定性」和「暫時限定性」的概念進行嚴格界定,我國現行有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這些術語,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可資參考。
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屬於永久限定性的,還是暫時限定性的,從而會導致實務中對於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分類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謂永久限定實際上也是相對的,出資人等可能改變或撤消對資產的限定。
七、關於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問題,從國際上來看,一般是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兩類。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於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於非交換交易。
無論從美國等國的會計准則,還是有關國際准則來看,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採用與企業相同交易一致的確認原則,如《國際會計准則第18號一收入》和我國的收入會計准則等。對於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則一般按照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資產或者減少了負債(即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一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亦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於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相一致;對於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人,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人民間非營利組織並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於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由於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將兩者分別列報。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用於歸集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項目、業務或者服務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於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相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於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並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比如區分捐贈和受託代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與非交換交易規范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凈資產的限定性與非限定性進行列報等。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而且對於豐富我國會計理論、完善我國會計標准建設均富有積極意義。

如果是官方的,有撥款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一)事業單位接受固定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固定資產科目的規定中指出,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方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二)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財物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規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固定資產出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其他單位對本單位的補助以及其他零星雜項收入等。為此,事業單位接受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應將其作為其他收入核算。同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外單位捐贈未限定用途的財物所在的相關科目

貸:其他收入——下捐贈收入

『柒』 接受實物捐贈的會計分錄如何做會使資本公積增加嗎

執行舊准則的企業,計入資本公積。

執行新准則的企業,計入營業外收入。

『捌』 基金會接受實物捐贈再拍賣,接受捐贈和拍賣時如何賬務處理,接受實物捐贈與收到拍賣款時都能開具捐贈發票否

1、接受無形資產捐贈的財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

2、攤銷無形資產的財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
貸:無形資產
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的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稅金由捐贈方出,應交稅金--營業稅5%,接受捐贈入賬時原值加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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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新會計准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帳務處理》對"營業外收入"科目的規定可以看出,該科目下設置了"捐贈利得"的明細科目,說明新會計准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接受貨幣資金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接受非貨幣資金,以公允價值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貸:營業外收入-捐贈利得

(9)基金會收到實物捐贈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資本公積從本質上講屬於投入資本的范疇,由於我國採用注冊資本制度等原因導致了資本公積的產生。《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資本公積的用途主要是轉增資本,即增加實收資本(或股本)。

雖然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並不能導致所有者權益總額的增加,但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一方面可以改變企業投入資本結構,體現企業穩健、持續發展的潛力;

另一方面,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它會增加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從而增加公司的股票的流通量,進而激活股價,提高股票的交易量和資本的流動性。此外,對於債權人來說,實收資本是所有者權益最本質的體現,是其考慮投資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

所以,將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不僅可以更好地反映投資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的信貸決策。

『拾』 接受捐贈的會計怎麼處理

1.企業接受現金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收到的捐贈的現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
例:甲公司2000年接受乙公司現金捐贈10000元。
2000年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 現金 10000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10000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的捐贈的現金,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等,按接受捐贈的現金與現行的所得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的價值減去應交所得稅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年度終了,企業根據年終清算的結果,按接受捐贈的現金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與實際應交所得稅的差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例:甲外商投資企業2000年接受現金捐贈10000元,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2000年甲企業就該項資產實際交納的所得稅為3000元。
2000年甲企業接受捐贈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1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6700
2000年底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00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300
2.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按確定的入帳價值,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按確定的入帳價值與現行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貸記「遞延稅款」科目,按確定的入帳價值減去未來應交所得稅後的余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例:甲公司2000年接受乙公司捐贈原材料10000元,汽車一輛價值20000元,甲公司的所得稅稅率為33%。
甲公司2000年的會計處理為:
借:原材料 10000
固定資產 20000
貸:遞延稅款 9900
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20100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的非現金捐贈,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原材料」等,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待年度終了,接受捐贈資產價值計算應納所得稅後,再按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減去應交所得稅後的差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例:甲外商投資企業2000年接受乙公司捐贈原材料10000元,汽車一輛價值20000元,甲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
2000年甲企業接受捐贈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 原材料 10000
固定資產 20000
貸: 待轉資產價值 30000
2000年底甲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待轉資產價值 30000
貸: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900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100
外商投資企業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在彌補虧損後的數額較大,經批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交納所得稅的,企業應在年度終了,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按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轉入應納稅所得額的價值減去本期應交所得稅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3.被投資單位接受的非現金捐贈
投資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計入「長期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准備」科目和「資本公積--股權投資准備」科目,待被投資企業出售該項股權時,再將原計入資本公積的「股權投資准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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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基金會收到實物捐贈會計處理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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