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立慈善會的目的和意義
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盡一份心力。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人道主義精啊,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籌募慈善資金,開展安老、扶幼、助學、濟困等社會救助,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做公益活動其實不僅僅是在物質方面給人們什麼, 最重要的是散播愛的氣氛, 代表這個世界還有愛心, 還有互相關懷及無條件貢獻的精神, 將愛的氣氛散布在我們的星球上, 提升這個世界的能量。
(1)善基金會宗旨擴展閱讀:
1、籌募善款。籌募和管理符合本會宗旨的專項基金及各類慈善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接收國際及台港澳地區民間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省民政廳委託的其他捐贈;開展其他合法的社會募捐活動。
2、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承擔賑災援助項目,接收、分配國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
3、慈善救助。開展安老、助孤、幫殘、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4、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5、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系與合作,密切同台港澳地區公益團體的交流與協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
6、經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7、其他工作。加強與省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系,指導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全省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咨詢性意見;組織編撰有關慈善事業的書刊、資料,介紹國內外慈善事業的方法和經驗等。
8、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參加扶貧救濟工作。
Ⅱ 慈濟基金會的簡介
1991年,慈濟美國分會發起美金「一人一元」的勸募活動,將所募款項透過紅十字會援助孟加拉颶風災民,從此開啟海外救援工作。1994年,慈濟基金會成為一個覆蓋全台灣的財團法人。
2008年2月27日,中國國台辦正式批准在中國大陸成立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並成為首個由非大陸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民間基金會。
2010年7月19日,聯合國上午十一點鍾召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大會,會中正式通過「佛教慈濟基金會」(Buddhist Tzu Chi Foundation)成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非政府組織的特殊咨詢委員」(NGO in 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 with ECOSOC)。慈濟致力於社會服務、醫療、教育,被譽為「台灣的良心」。 將近二十年的時間,慈濟踏上了大陸的土地,從1991年開始累積至今日於2010年8月20日下午舉行『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在大陸江蘇省蘇州書院成立的正式掛牌典禮。2010年八月二十日的志工早會上,證嚴上人由衷地感恩。「結緣也二十年了,這一念心充滿了感恩啊!雖然我無法親自到當地,可是在遙遠的此方,我也以最虔誠的心來祝福,來感恩。」
「佛教克難慈濟功德會」1966年由證嚴上人創辦於台灣省花蓮縣;慈濟為興辦醫院向省府申請「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在1980年1月16日獲立案通過;然而,因為照顧的對象遍及全台,為此又向內政部申請全台性的財團法人登記,於1994年終於完成全台性的財團法人登記。
「財團法人台灣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是立足台灣、宏觀天下的慈善團體,四十年來在台灣致力於社會服務、醫療建設、教育建設、社會文化等志業。 慈濟的主要志業:「四大志業、八大法印」,即慈善、醫療(如慈濟醫院)、教育(如慈濟大學、慈濟技術學院、慈濟小學、慈濟中學)、人文(慈濟人文志業中心、大愛電視、經典雜志、檀施會、慈濟月刊、外語期刊)、國際賑災(如援助川緬)、骨髓捐贈(慈濟骨髓資料庫)、社區志願者(慈濟各分支會所)、環保(如慈濟環保站)四項, 統稱為「四大志業」;
另投入骨髓捐贈、環境保護、居住小區志工、國際賑災,此八項同時推動,稱之為「一步八腳印」。
慈濟推展其志業時,普遍以證嚴法師的「普天三無」為原則,即所謂「普天之下沒有我不愛的人;普天之下沒有我不信任的人;普天之下沒有我不原諒的人。」希望以此理念,推動所謂「佛法人間化」理想。而在此理念下,該基金會之慈善事業運作並不分種族,不分宗教及不分國度。團體中也不乏其他宗教、種族的志願者。 1966年證嚴法師經歷「一攤血」事件及「三修女」的來訪,決心「消滅貧窮」,在花蓮普明寺成立慈濟功德會。功德會成立初期,便開始從事社會救助事業,故證嚴法師常言:「慈濟以慈善起家。」
從感恩戶(即「慈濟照顧戶」)的個案調查、復查,賑災的勘災、造冊、發放等,皆是由多年的關懷、多次的賑災經驗中,逐漸建立一套完整的機制。除了讓被照顧者安身外,也要安心。進而再啟發被照顧者的善心,達到「善的循環」。 證嚴法師在經過多年的社會救濟後,證嚴法師發現「因病而貧」、「貧病相依」現象。1972年「慈濟貧民施醫義診所」在花蓮市開設。開啟了醫療志業中之「醫療站」、「義診」之關懷方式。
1979年5月法師在靜思精舍之慈濟委員聯誼月會中,提出了興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的構想。而為了啟建醫院,向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申請成立「台灣省私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獲立案通過,始得已籌募慈濟醫院之款項。法師及慈濟委員一方面在全台灣發起「福田一方邀天下善士,心蓮萬蕊造慈濟世界」之募款、募心活動,另一方面也向政府尋求建院用地。1980年10月19日,時任台灣省主席的林洋港先生拜訪精舍,詢問法師是否放棄建院想法,法師便向拿出帳冊向主席說,如果建院失敗,將會退還所募之款項,主席見言:從來沒有一間寺廟會將捐款退回。便向蔣經國總統回報此事,三天後10月22日總統親臨精舍。法師便向總統再度提出尋求建院用地的構想,總統允諾,指示花蓮縣府設法協助建院用地問題。後歷經三次換地,兩次動土,終於在1984年4月正式興建。1986年8月17日正式啟業。
這也源於而慈濟醫院秉持救人為先的觀念,成為全台灣醫院立下免繳住院保證金之先例,爾後衛生署要求全國醫院也比照辦理。在台灣,慈濟醫院各分院已有六間及一間診所;而馬來西亞也有洗腎中心及義診所。 1993年8月美國紅十字會組織抗原室李政道
博士拜訪證嚴法師,說明國際骨髓資料庫的隸屬情況。
同年10月,「慈濟基金會骨髓捐贈資料中心」成立於花蓮慈濟醫院。
1998年籌設臍帶血庫,因容量限制,於2008年11月已停止收集。
2002年更名「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常簡稱慈濟骨髓庫 )。 慈濟醫院於1986年啟業後,因台灣東部資源匱乏、交通困難,西部的醫生不便前來,造成早期慈濟醫院,醫護人員不足之情況。
證嚴法師感於東部專業醫療人員不足,及增加東部高等學校就學率,於1989年開辦「慈濟護理專科學校」,培養東部護理人才,於1999年改製成為慈濟技術學院。
1992年5月31日,慈濟大專青年聯誼會於台北分會成立,證嚴法師開示「慈青悲智行,聯誼啟慧根」。慈青回到學校在各校成立「慈青社」,法師期許能夠成為校園清流,將善的種子植入校園。
1993年創立慈濟醫學院,於2000年獲准升格成為慈濟大學。
2000年有感於教育要從小紮根,因此創立了慈大實小及慈大附中,完成幼稚園至博士班的教育完全化。
慈濟在台灣各地的學校有慈濟大學、慈濟技術學院及花蓮、台南兩地各有慈濟中學、小學。在美國有19所人文學校及5所人文班;在馬來西亞有大愛兒童教育中心;在泰國有清邁慈濟學校。 人文志業初期原名「文化志業」,於2004年更名。期許人文可以成為「人品典範,文史流芳」。
1967年,克難功德會成立第二年,「慈濟月刊」雜志創刊發行。當時慈濟月刊僅為一大張,共四頁之報紙。1986年9月,「慈濟道侶半月刊」正式發行。1998年8月,經典雜志創刊。2004年3月慈濟道侶並入慈濟月刊中;道侶改以叢書形式出刊,有生命及幸福兩系列。
1996年1月,慈濟萬維網正式上線。
影音節目方面,1986年4月,「慈濟世界」廣播節目播出。 1995年12月,慈濟節目在其他電視頻道委託演出。1998年1月1日,正式於中視電視台中成立「慈濟大愛電視台」。2005年1月1日,位於台北關渡的慈濟人文志業中心正式啟用,慈濟大愛台、慈濟廣播部、期刊部、經典雜志遷入人文志業中心。
慈濟人文相關志業有大愛一台、二台、大愛廣播、靜思人文、慈濟月刊、經典雜志等。八大法印
八大法印原名「八大腳印」,證嚴法師認為過去稱八大腳印,實為八種妙法,故在2007年正名為八大法印。 1991年孟加拉水患,慈濟美國分會發起美金「一人一元」的勸募活動,將所募款項透過紅十字會間接援助,成為開啟國際賑災之先例。
隔年,1992年中國大陸華東、華中水患,慈濟人於發起街頭募款,正式踏入大陸地區,開啟國際賑災之志業。當時的兩岸關系仍屬緊張,此舉讓當時的台灣民眾頗不諒解與諸多批評。證嚴法師認為人道主義應超越於政治現況,期望以大愛弭平對立。
1992年進入中國大陸援助水患災民時,和大陸領導階層達成「一個目的」、「二個原則」、「三個不為」、「四類物資」、「五種協助」。此五點成為日後慈濟國際賑災的五點共識。
一個目的:賑災。
二個原則:直接、重點進入災區,深入最無人關懷之處。
三個不為:不談政治、不刻意傳教、不搞宣傳。
四類物資:溫飽的物質、復耕的物質、衛生的物質、解決居住的問題。
五種協助:造名冊、請提供車輛、維持秩序等等。 1990年8月23日朝,證嚴法師於台中新民商工演講。行經夜市區,見其收攤後街上留下大量垃圾。演講精采處,見大家用雙手熱烈鼓掌,便說:「請大家把鼓掌的雙手,用在撿垃圾、掃街道、做資源回收,讓我們這片土地變成凈土;垃圾變黃金,黃金變愛心。」會中有一名女孩——楊順苓,因受法師的演講,在會後一個月期間內到處撿拾資源回收物,並將資源變賣所得善款以「慈濟人」的名義捐出。環保志業因此而開啟。
1992年01月,台灣各地慈濟人踐行法師理念,在各地區設立「環保教育站」。
慈濟大愛台有部分資金來自於慈濟資源回收溢注之基金。故有「垃圾變黃金,黃金變愛心,愛心化清流,清流繞全球」之口訣。
2008年大愛感恩科技成立,以環保志願者回收之寶特瓶抽絲製造成紗,可用來製成慈濟賑災使用的毛毯及衣物。 1997年賀伯台風席捲台灣,造成台灣重大災情。證嚴法師毅然改變慈濟會員原有的人脈推動模式,推展「社區志願者」計劃,要求慈濟委員、慈誠隊員改以社區為單位,於各地推展健康照顧、環保志願者、社區綠化等工作。期待左鄰右舍能發揮「敦親睦鄰、守望相助」的精神,散播「人人是志願者」的理念,讓人人心中充滿愛。
法師指示慈濟人落實「四門四法四合一」,分為「合心、和氣、互愛、協力」四組,即以社區做為根本,再由各社區聯合組成小區,以此方式有效率地將資源統合。以此模式,慈濟人經常能走在最前,做到最後。 正式參與慈濟團體者,如慈濟委員、慈誠隊員、慈青等,應依循證嚴法師所定十戒:
不殺生 不偷盜 不邪淫 不妄語 不飲酒 不抽煙、不吸毒、不嚼檳榔 不賭博、不投機取巧 遵守交通規則 孝順父母、調和聲色 不參與政治活動、示威遊行 [編輯] 提倡素食 慈濟推動齋戒,證嚴法師:「近來天災接連而來,相信大家都很心疼、擔心,多少也有些恐慌。然而,我們更需要的是具體防範的力量,這必須回歸到人與心。在古代,一旦發生天災人禍,必定舉國上下全民齋戒、不殺生,清除身口意的污濁,祈求上天降福。」、「齋就是素食、不殺生,常起慈悲心念,同時斷絕心中貪瞋痴等惡念;戒是持戒,守好人生的規矩,力行三好──說好話、做好事、發好願,清凈身口意。」我們天天推動愛灑人間,為天下祈福,此刻,也期待大家以齋戒、不殺生的具體行動,表達一分虔誠的力量,持續愛灑人間,帶動社會愛的共鳴。 基金會並不強制會員茹素,唯參加慈濟活動時,則需素食。慈濟大學學生亦無須信仰佛教,無須素食。為鼓勵素食,位於花蓮市慈濟醫學中心、慈濟大學的同心圓餐廳與慈大附中的妙膳廳,提供教職員生早餐新台幣10元吃兩樣東西,午、晚餐20元吃到飽的餐飲,唯推行環保,員生需自備環保碗筷。因物價上漲,慈濟基金會不得不調整供膳部份的價錢,原為10元的早餐漲了5元,20元的午餐也漲了5元,同時原來吃到飽的中餐及晚餐也開始進行供量的限制。原來每天中餐晚餐都會提供五樣的菜,但從97學年度開始,同心圓餐廳每周擇一日只供兩樣菜。
Ⅲ 陝西純山教育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以貧困大學生為核心的青年能力建設、以鄉村圖書館為核心的農村小學教育支持和閱讀理念推廣。
城鄉之間沒有差距,只有差異;以教育推動城鄉互動、信念與價值觀、我們認為每個生命都有權利被尊重、我們相信每個人的心中都有一座愛與善的花園。
Ⅳ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宗旨是什麼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UnitedNationsChildrensFund)是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四六年為了援助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歐洲兒童的緊急需要而創立的。
一九五三年十月本會(當時為聯合國國際兒童緊急救援基金會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Fund)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常設機構,為發展中國家的貧困兒童提供救援服務,其名稱改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但是仍然保留了其為人所熟知的英文簡稱,UNICEF直至今天。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是唯一完全致力為世界上兒童的基本需要謀求幸福,改善兒童因戰爭而受到傷害的聯合國組織,我們與其他聯合國機構、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共同合作,在一百六十多個國家提供以社區為基礎的各種服務,包括基本衛生保健、營養、基礎教育以及清潔安全食水和衛生,其目的是減輕由於缺少這些服務而帶給小孩的可怕傷害。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主要在兒童權力公約的四大范疇指引下,在全球一百六十多個國家提供及推行救援服務:
生存──以社區為基礎提供的基本健康護理、供應潔凈食水及衛生設施、穩定減低全球幼兒及兒童的夭折率、保障懷孕母親的營養和健康、鼓勵以母乳育嬰、為嬰兒提供疾病防疫及推廣因腹瀉導致脫水的口服防脫水治療劑等工作,拯救數以百萬計的生命。保障──保障在戰爭中無辜受害、極度貧乏、無人照料或飽受煎熬而需要特別照料的兒童。監察各國信守兒童權益公約可有效糾正歪行並擴大援助機會。加強供應營養及輔助物資例如維他命A、防止因缺鹽碘質而導致失明和弱智,從而使兒童享有健康成長的環境。
發展──提供訓練和教育,尤其是提倡給女童平等教育機會,並協助社區自行克服貧窮和缺乏教育機會而影響社會發展停滯不前。
參與──確保兒童擁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並可在影響他們生活的事項中發言。
當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阻礙這些工作﹐引致大量兒童飽受災害﹐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必定會以緊急救援經驗作出快速有效的回應。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全世界設立三十七個國家委員會(NationalCommittee),主要工作是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進行籌募工作,使基金會能夠繼續協助全球一百六十多個發展中國家進行社會福利工作。此外,我們希望透過不同的宣傳活動喚起各界人仕關注發展中國家的兒童狀況,了解他們在醫療衛生、教育、清潔食水、環境、訓練等方面的需要。香港為其中一位成員。
為了讓更多人了解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工作,本會委任不同國家及范疇的知名人士擔當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親善大使,期望透過他們對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各項工作的親身參與,及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親善大使的身份到發展中國家實地考察本會的前線工作,喚起世人對兒童的關注;此外,本會亦希望藉著他們的知名度協助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舉辦各類籌款活動,如舉行慈善演唱會等。已故的柯德莉夏萍(AudreyHepburn)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貢獻良多,在她一九九三年去世前幾年已到過不同的發展中國家作實地參觀,其他的親善大使包括影星羅渣摩亞(RogerMoore)、珍西摩爾(JaneSeymour),前世界足球先生韋亞(GeorgeWeah)、香港歌星黎明(LeonLai)等等。
Ⅳ 善行基金會怎麼樣
善行基金是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專項基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是經民政部注冊、接受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業務指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公募非營利公益組織,是國家4A級基金會。
1987年6月10日成立。多次榮獲民政部「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2016年,經民政部首批認定為慈善組織。
動員社會資源,扶助弱勢群體,增進貧困家庭福利,改善殘障人群、流動人口、留守兒童、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的生產生活狀況,促進家庭幸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揮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促進中國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持續協調發展,促進中國家庭健康幸福和睦,共同為構建和諧幸福社會做出的貢獻;規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善行基金的管理,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善行基金設立管理委員會,接受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善行基金宗旨扶貧濟困,助醫助殘,關愛兒童創造幸福家庭和諧社會。
善行基金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金會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章程》《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善行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尊重捐贈方意願、集體決策的原則。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善行基金
Ⅵ 海南省致善公益基金會是干什麼的
致善、至善、智善,是智善公益基金會的價值觀。致善是基金會的根基和動力,至善是基金會的方向和目標,智善是基金會的發展途徑和運作方式。在上述理念引導下,基金會堅持自我發展、需求帶動、平台運作的機制,同心致力於慈善事業,真誠務實地搞好慈善,不斷壯大基金會實力,為促進我國的慈善事業添磚加瓦。
Ⅶ 慈善基金會是做什麼的
我覺得應該叫「慈善機構」 第一比慈善金應該用來幫助沒家的小拉姆,或小摩爾,或者是沒錢窮的小摩爾,咱們不應該為了自己的一點小利益,就去傷害別人,雖然摩爾庄園是個虛擬游戲,錢等物品也是虛擬的,但大家有一份愛心,我想現實生活中也是這樣的! 金杉財富網這個網站上私募,集合理財等數據非常的及時,評論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Ⅷ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8)善基金會宗旨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Ⅸ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縮寫CSA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匯集海內外愛心善舉,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救助城鄉特困群體,促進社會救助事業發展,服務社會和諧文明。本基金會圍繞宗旨開展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北新華街45號辦公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組織、開展常年和專項社會募捐,接受海內外各類社會捐贈;
(二)根據社會救助對象實際,開展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
(三)通過各種方式,資助城鄉貧困人員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
(四)支持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為相關公益活動提供社會救助咨詢服務;
(五)組織表彰為社會救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對資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進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1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
(三)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四)有相當的社會影響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推薦理事候選人;
(三)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對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批評、提出意見或建議等。
義務:
(一) 履行本基金會宗旨;
(二) 為推動社會救助事業盡力工作;
(三)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完成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 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募集活動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第一屆理事長不受本條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1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