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
B.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是否現行有效
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1年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但是並未能實施。
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的實踐已經風起雲涌,但相關法律框架和監管體系仍需完善。由於2001年國家計委提出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並未能正式實施,目前約束政府主導的產業投資基金的法律框架歸類到私募基金,如《公司法》、《合夥企業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2014年出台的《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私募基金的投資主體多是私人投資者,如證券投資者、民營企業,企業法人是私募基金法律體系的重要對象。而產業投資基金的募投主體是政府財政、地方政府產投平台和各級國資企業。所以,需要出台相關法律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運營,完善政府出資的政策措施,從政府機關、社團、事業單位等法人作為出資人的主體責任角度出發,明確基金的發起目標約束、產投運營組織形式等,從而保障作為基金出資的實際承擔者(納稅人)的權益保護,避免公器私用,確保基金發起宗旨。
C. 森林工業企業更新改造基金如何管理
中國森林工業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提取和特定來源形成的用於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的一項專用基金。1967年以前森林工業企業中采運企業同其他企業一樣採用年限法計提折舊。1967年1月10日國家計委、財政部在1967年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的管理辦法及其分配計劃中指出,煤炭、林業、冶金等採掘、採伐企業的開拓延伸費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按產量提取,攤入成本,不再提取基本折舊基金。同時還提到把「三項費用」(技術組織措施費、零星固定資產購置費和勞動安全保護措施費)、固定資產更新和基本建設中屬於簡單再生產性質的投資,合並為一個渠道,統稱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根據上述情況,林業部於1967年對採伐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採取按原木產量提取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簡稱更改資金)的辦法,其內容有三:①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規定的基本折舊率計提的基本折舊費(見森林工業企業折舊基金);②采運企業成本項目中原來維持再生產費;③「三項費用」。林業部根據采運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參考每立方米原木提取5元的維持再生產費和「三項費用」的實際支出情況,確定更改資金,按企業原木產量每立方米以6.50元標准提取(薪材、小規格材不提)。林業部在直屬的工廠性企業及森林工業企業中獨立加工工廠、基建、其他等單位,仍按使用年限法提取基本折舊。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更改資金原定提取標准偏低,作過幾次調整,到1981年每立方米原木東北、內蒙古林區按13元,南方林區按10元,薪材和小規格材按5元提取。根據木材產量提取更改資金的方法比較簡單,符合林區道路延伸和某些固定資產拆轉的實際情況,能促進產品產量的提高,但也存在一定問題:①更改資金提取與使用幾乎完全脫節,老企業產量低、設備老化、提取少,新企業產量高、設備新、提取多;有的不夠使用,有的有盈餘。②企業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是否充分合理,國家對企業投資的多少,均不反映在折舊額和成本的高低上,這對固定資產的使用是不利的。③提取的更改資金雖已列入成本,但企業的固定資產價值卻沒有相應減少,不反映固定資產的轉移,在會計核算上是不合道理的。因此,1987年森林工業的采運企業又恢復了以往採用的方法,即基本折舊額按固定資產平均價值和綜合折舊率提取。並另行規定道路延伸費。
D.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是一項由財政部頒布的管理文件。
E. 黃岡大別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產業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在哪可以查到
建議去當地的有關部門詢問,這種區域實行的政策,估計網上可能沒有!
F.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何時發布的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G. 關於中小企業提取發展基金的定義及提取比例引用的是哪號文件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由國家發改委,國家工信部和財政部發布,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
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
資金支持及額度
(一)固定資產建設類項目
採取無償資助方式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服務環境改造項目資助額不超過該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和企業已投入的自有資金總額。每個項目最高資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採取貸款貼息方式的,貼息期限不超過兩年,每個項目最高貼息額不超過300萬元。
(二)擔保(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對符合條件的業務按業務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擔保期不足一年的業務按年折算。
1.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為中小企業提供的貸款擔保業務。單筆貸款擔保額3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比例不高於2%;300萬元至8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1%;800萬元至1500萬元(含)的,補助比例不高於0.3%。
2.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單筆再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再擔保業務,一般責任保證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1%,比例風險分擔再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高於貸款擔保額的0.5%。
3.保費補助項目
補助范圍為2010年新發生的,單筆貸款擔保額1500萬元(含)以下的,擔保費率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
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最高補助額按《擔保資金辦法》規定執行。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收到的補助資金,納入一般風險准備金管理,用於彌補代償損失。
(三)企業提高素質活動補助項目
1.提升企業管理水平補助項目和提升企業研發能力補助項目。補助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軟、硬體)的50%,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
2.企業專利申請補助項目。2008年至2010年期間獲得的專利(含已受理專利),每個專利補助額不超過5萬元,單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