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大事項變更好操作么
二、重大事項變更的過程
1、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應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合夥協議》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按照程序進行相關事項變更。例如,合法召開相關決策會議;決策會議的表決方式合法有效;簽署相關法律文件等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變更事項結果應當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交變更登記申請,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通過查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確認是否已對變更事項進行公示。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聘請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律師事務所,由中國律師事務所指派兩名執業律師就變更事項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用於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
4、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對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在系統中提交相關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根據重大變更事項的不同,律師應當出具不同的《專項法律意見書》。例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進行同時變更,那麼應當提交兩份具有針對性的《專項法律意見書》。
② 基金公司注冊規定的審核規定
基金公司注冊審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類:基金公司的設立審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和基金公司股權處置監管。
基金公司設立審核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注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
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1)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2)變更名稱、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
基金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並得到證監會批准。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
③ 私募直營店:私募基金重大事項變更有哪些更新要求
私募直營店為你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下列重大事項,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④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公司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目錄】
(一)承諾函
公司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承諾。
(二)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分支機構原因,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說明,擬設立分公司的名稱、場所(地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傳真等。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四)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管理制度。
(五)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⑤ 基金管理公司的什麼重大事項要報給證監會備案
換銀行,換基金經理,收購別的基金公司
⑥ 新增LP是做重大事項變更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 及時向投資者披露:
(一) 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
(二) 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 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 發生變更的;
(五) 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
(六) 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
(七)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
(八) 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
(九) 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
(十一) 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
(十二) 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 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
(十三)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 仲裁;
(十四) 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投資人(LP)有變化,即投資者的申購、贖回基金份額,不屬於產品重大事項變更,在季度更新中及時更新體現就可以。
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有哪些
私募自營店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信託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發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⑧ 基金公司的變更解散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一)變更股東、注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注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股東轉讓出資應當誠實守信,遵守在認購、受讓出資時所做的承諾,不得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合同、秘密協議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四)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第十五條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變更為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第十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基金公司股東限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個要求俗稱」一參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