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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路收益債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6 05:47:16

①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了啥

(一)確立「收費」與「收稅」長期並行的兩個公路體系發展模式。

突出了收費公路和非收費公路的不同政策,體現了兩個公路體系統籌發展的導向。一是從資金來源上,明確政府對非收費公路的投入義務;明確收費公路的多元化籌資渠道。二是從等級構成上,明確收費公路以高速公路為主體;三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不得無償劃撥,除收費公路權益外,收費公路資產不得轉讓和上市交易

(二)調整兩種類型收費公路的內涵。

一是將通過政府舉債方式建設的公路統一表述為政府收費公路。未來政府管理的收費公路建設、改擴建資金將統一採取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方式籌集,用通行費償還,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二是在經營性公路中增加了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PP)的內涵,並統一表述為特許經營公路。

(三)調整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

一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舉債、統一收費、統一還款」。二是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三是將統借統還的范圍限定為「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通過以省為單位對高速公路實行統收統支、統一管理,降低了政府收費公路的融資和運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強政府償債能力,降低政府性債務風險

(四)明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改委等六部門聯合發布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制度。一是明確採用招標投標等競爭方式選擇投資者;二是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特許經營者的公路養護管理、保證服務質量、信息公開的義務,明確合理回報、風險分擔等內容。

(五)提高收費公路的設置門檻。

嚴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費里程規模,嚴格收費公路的設置,由原來中西部經批准二級公路可以收費的規定,進一步限定為新建和改建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並明確已經取消收費的二級公路升級改造為一級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費。最終實現只有高速公路收費,其他公路全部回歸公共財政承擔的目標;此外,還提高了獨立收費橋隧的設置標准,由原來的二車道800米和四車道500米統一提高為1000米以上。

(六)調整收費期限。

一是政府收費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實行統借統還,修訂後的《條例》不再規定具體的收費期限,按照用收費償還債務的原則,以該路網實際償債期為准確定收費期限。高速公路以外的政府收費公路,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15年、中西部最長不超過20年的規定。二是特許經營公路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高速公路,可以約定超過30年的特許經營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級公路及橋隧的經營期限,維持現行《條例》最長不超過25年、中西部最長不得超過30年的規定。三是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債務償清後,以及特許經營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後,其養護、管理資金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則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以解決高速公路養護費用的問題,保證高速公路正常通行。四是對一級收費公路改建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了政府債務或社會投資的改擴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經營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費公路和特許經營公路在償債期、經營期滿後必須停止收費,其剩餘政府性債務經審計後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七)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轉讓。

一是明確轉讓政府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應當綜合考慮轉讓的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債務余額等因素,並嚴格限制。二是對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轉讓的出讓價作了規定,不得低於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值。三是明確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應當徵得簽訂該特許經營協議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並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四是明確不得以轉讓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准。轉讓政府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可延長不超過5年的收費期限,轉讓特許經營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經營期限。

(八)強化政府對收費公路的監管。

一是明確政府收費公路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資金使用、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二是通過特許經營協議明確經營者的權利義務,規范和限制特許經營行為,防止出現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務質量不到位的行為;三是明確收費公路養護應急保通、治理超限超載等義務及措施,進一步強化政府及經營者的服務職能;四是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五是通過高速公路實行聯網收費和電子不停車收費,減少收費站數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② 現在政府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企業收到專項債後該如何入賬,包括後續的利息和發行費用該怎麼處理

企業購入債券等於是債券投資。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具體參看: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6日 財預〔2017〕97號

③ 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怎麼收

1、 計提標准

基金管理費率通常與基金規模成反比,與風險成正比。基金規模越大,基金管理費率越低;基金風險程度越高,基金管理費率越高。不同類別不同國家或地區的基金,管理費率不完全相同。

2、 計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目前,我國的基金管理費、託管費以及基金銷售服務費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計提,按月支付。

(二) 基金交易費

基金交易費指基金在進行證券買賣交

易時所發生的相關交易費用。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費用主要包括印花稅、交易傭金、過戶費、經手費、證管費。

(三) 基金運作費

指保證基金正常運作而發生的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發生的費用大於基金凈值十萬分之一,應採用預提或待攤的方法計入基金損益。發生的費用小於基金凈值十萬分之一,應於發生時直接計入基金損益。

(3)收費公路收益債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有一些必要的開支需基金承擔,其中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是基金支付的主要費用。

基金管理費是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報酬,其數額一般按照基金凈資產值的一定比例,從基金資產中提取。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運用者,對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因此,基金管理費收取的比例比其他費用要高。基金管理費是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收入來源,基金管理人的各項開支不能另外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攤銷,更不能另外向投資者收取。在國外,基金管理費通常按照每個估值日基金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年率)、逐日計算,定期支付。

④ 債券型基金的收費規則是什麼

1.債券型基金一般都會分為A類、B類、C類等細分的份額類別A類收費結構是最常見的一種收費模式,基金公司除了收取管理費、託管費以外還一次性收取申購費和贖回費。B類或C類就不再單獨收取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而是按照固定的年費率從基金資產中扣除相應的銷售服務費,與貨幣市場基金相同。以華安強化收益債券基金為例,A類收取申購費和贖回費,B類則計提銷售服務費,而不繳納申購、贖回費。同時,不同級別的基金合並運作,由於受申購贖回的資金量以及每日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影響,兩種級別的基金實際運作的有效資金不同,這會導致單位份額的凈值回報率存在差異,但差距不大。

所以,對於資金量較小且投資期限小於2年的投資者,B類收費模式無疑是更好的選擇,可以避免進出資金的成本,提高投資回報率;對於資金量大、持有時間較長的投資者,採取A類收費模式則更為適合。

⑤ 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是否可用於自營性公路

收費性質的公路主要是經省政府同意,用於公共性事業而修建,收費的目的是用於還貸,未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一律不準收費,因此,如果要在三者之間只選一個,應該選A——公共產品

⑥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⑦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的法規全文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維護轉讓方、受讓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收費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收費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費條例》規定,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收費公路包括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
政府還貸公路,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者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成的收費公路。
經營性公路,是指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或者依法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收費公路。
(二)收費公路權益,是指收費公路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
(三)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是指收費公路建成通車後,轉讓方將其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交易活動。
轉讓方是指將合法取得的收費公路權益依法有償轉讓給受讓方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專門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的法人組織和投資建設經營經營性公路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受讓方是指依法從轉讓方有償取得收費公路權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第四條國家允許依法轉讓收費公路權益,同時對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進行嚴格控制。
國家在綜合考慮轉讓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性公路。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工作。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應當符合《收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費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轉讓:
(一)長度小於1000米的二車道獨立橋梁和隧道;
(二)二級公路;
(三)收費時間已超過批准收費期限2/3。
第八條同一個收費公路項目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可以合並轉讓,也可以單獨轉讓。
第九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一個依法批準的收費公路項目分成若干段轉讓收費權;
(二)將收費公路權益項目與非收費公路權益項目捆綁轉讓;
(三)受讓方沒有全部承繼轉讓方原對政府和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義務;
(四)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給企業法人。
第十條轉讓尚未償清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在申請轉讓審批前經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同意。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在申請轉讓審批前將投資項目申請報告報有相應管理許可權的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申請核准時應當同時提交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
第十一條轉讓公路收費權,應當徵得下列利害關系人同意:
(一)該公路的債權人;
(二)該公路收費權的質權人;
(三)該公路的所有投資人;
(四)公路的投資建設合同和轉讓公路收費權合同中約定轉讓及再轉讓時要徵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條公路收費權的受讓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企業所有者權益不低於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
(二)商業信譽良好,在經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時,其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
不得以轉讓公路收費權為由提高車輛通行費標准。 第十四條轉讓公路收費權,在辦理轉讓審批前,轉讓方可以先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立項申請。
提出轉讓立項申請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讓收費權的公路概況,包括公路建設年限,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通車收費時間,近三年該收費公路的收支情況等;
(二)轉讓的原因和目的;
(三)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五)轉讓尚未償清國際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的收費公路權益的,出具原利用國外貸款審批部門的書面同意意見;
(六)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文件;
(七)經審計機關或者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告;
(八)首次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提供該收費公路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報告;
(九)轉讓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提供原轉讓協議;
(十一)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審批機關收到轉讓立項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轉讓的收費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初步審查,並出具轉讓立項審查意見。
轉讓立項審查意見可以作為轉讓方在作轉讓前期准備工作時證明擬轉讓的公路收費權符合轉讓條件的依據。
轉讓立項審查意見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六條轉讓下列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方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對收費權價值進行評估:
(一)政府還貸公路;
(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
(三)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
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確定前款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權轉讓最低成交價的依據。
轉讓方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轉讓方按照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應當委託符合下列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產評估資質;
(二)評估機構的人員具備與公路收費權價值評估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三)評估機構和人員近三年未發生違規行為,未有違規不良記錄。
第十八條轉讓收費公路權益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評估方法應當採用收益現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轉讓方與資產評估機構在批準的收費期限內約定。
第十九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權益,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公平、公正、公開選擇受讓方。
第二十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招標投標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進行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招標的,轉讓方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以及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經營性公路權益進行招標的,應當實行有底價招標。其中轉讓收費權的招標底價不得低於有關部門核准或者確認的收費權價值評估價。
第二十三條轉讓方應當依法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建設年限、通車時間、技術等級和規模、投資來源和投資額、收支情況等;
(二)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及有關資格和資信要求。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的,應當要求受讓方承諾所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不對外提供擔保,包括為受讓方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承擔受讓方的債務;
(三)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轉讓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後6個月)及擔保要求;
(五)經營期間公路養護、綠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經營終結後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權益移交時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服務設施的標准;
(七)受讓方或其設立的公路經營企業破產,終止、解除轉讓協議的條件;
(八)政府終止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協議的條件;
(九)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及其送達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十)開標地點及開標和評標的時間安排;
(十一)評標標准、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因素;
(十二)簽訂的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
(十三)職工安置方案;
(十四)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受讓方確定後,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依法訂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條款: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項目名稱和經營內容;
(三)經營范圍和轉讓期限;
(四)轉讓價格及支付價款的時間(最長不超過合同生效後6個月)和方式;
(五)有關資產交割事項;
(六)轉讓方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七)轉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八)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公路養護和服務質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養護維修保證金等);
(十)經營風險的承擔責任;
(十一)公路養護責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時間;
(十三)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四)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十六)轉讓合同期滿後公路收費權的歸屬和移交事項;
(十七)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自公路收費權轉讓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轉讓國道(包括國道主幹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下同)收費權,應當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轉讓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將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與公路收費權合並轉讓的,由具有審批公路收費權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批准。
單獨轉讓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的審批,按照地方性法規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執行。
第二十七條申請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文件,內容應當包括:
(一)提出過立項申請的,需提交轉讓立項審查意見;未提出過立項申請的,需提交第十四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轉讓前期按照規定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的有關材料和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或者備案文件等;
(三)轉讓前期招標投標情況和受讓方的確定情況;
(四)審計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受讓方上年度會計報告和受讓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條規定辦理的相關手續和書面同意意見;
(六)轉讓收入的具體投向;
(七)公路收費權益管理情況;
(八)轉讓方、受讓方簽訂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合同;
(九)審批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規定的要求,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
審批機關在審查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申請時,應當綜合考慮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公路收費權轉讓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條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轉讓公路收費權的,轉讓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意見、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轉讓合同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批准公路收費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抄送國務院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轉讓方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除用於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和有償集資款外,應當全部用於公路建設。任何單位不得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用於公路建設以外的其他項目。
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 除用於償還公路建設貸款外,主要用於公路建設。
第三十三條轉讓全部由社會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資者自行決定轉讓收入使用方向。
國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投資者將這部分收入繼續投入公路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納入預算管理。轉讓方應當在取得上述轉讓收入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上繳財政。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關規定執行。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轉讓收入納入當年財政收支預算,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受讓方依法擁有轉讓期限內的公路收費權益,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仍歸國家所有。
第三十六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轉讓收費公路權益的公路、公路附屬設施以及服務設施應當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由國家無償收回,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期限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的,接收收費公路權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最高補償額按照原轉讓價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轉讓期限的比例計算確定。
第三十七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後,該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仍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三十八條受讓方在依法取得收費公路權益後,依法成立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規范要求,做好公路養護管理、綠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並對收費公路及沿線設施進行日常檢查、檢測、維護,保證收費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術狀況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接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按要求實行聯網收費,並遵守路網的其他統一要求,及時提供統計資料和有關經營情況。
第四十條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該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養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期限屆滿前6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轉讓權益的收費公路進行鑒定和驗收。經鑒定和驗收,公路符合收費公路權益轉讓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公路經營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轉讓期限屆滿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公路移交手續;不符合轉讓收費公路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和標準的,公路經營企業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進行養護,達到要求後,方可按照規定辦理公路移交手續。轉讓期限屆滿仍未達到要求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回公路收費權,辦理公路移交手續,指定其他單位進行養護,養護費用由原公路經營企業承擔。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批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按《收費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方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受讓方而未進行招標,或者招標的程序、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在對收費公路權益轉讓項目進行審計或者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出具的會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收費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查處:
(一)轉讓方未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全額繳入國庫的;
(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將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的收入和轉讓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營性公路權益取得的收入中與財政性資金投入份額相應的收入部分,未用於償還貸款或者償還有償集資款及未用於公路建設,將轉讓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受讓方未履行公路養護、綠化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水土保持義務,按照《收費條例》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審批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查處:
(一)不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出具審批意見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申請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審批的;
(三)在受理、審查過程中,未向轉讓方一次告知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第四十八條審批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審批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查處。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於1996年10月9日以交通部第9號令發布的《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⑧ 政府收費公路融資改革有什麼不同之處

沒有不同之處,自從2015年《預演算法》修訂出台後,國家對政府舉債方式收緊和規范,政府不能再靠銀行貸款對新修建的收費公路進行融資。原先政府「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無法為繼,必須開辟新的融資渠道,滿足全國所有收費公路的建設需求。

根據《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八條: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和使用應當嚴格對應到項目。根據政府收費公路相關性、收費期限等因素,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一個地區的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期限應當與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期限相適應,原則上單次發行不超過15年,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根據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8)收費公路收益債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我國收費公路分為「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兩類,前者通行費收入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除用於公路養護管理外,主要用於償還政府還貸收費公路債務;後者通行費收入屬於收費公路企業自有收入,主要用於收回社會資本投資並獲得合理回報。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及時向社會披露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相關信息,包括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規模、期限、利率、償債計劃及資金來源、項目名稱、收益和融資平衡方案、建設期限、車輛通行費徵收標准及期限等。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⑨ 「公路債」 終結政府貸款修路歷史了嗎

政府收費公路「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模式終結了。財政部、交通運輸部12日聯合發文,明確從2017年開始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這將是今後政府修建收費公路解決舉債融資問題的唯一渠道。

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政府,債券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限額管理,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根據新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專項用於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優先用於國家高速公路項目建設,重點支持「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三大戰略規劃的政府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對應項目形成的基礎設施資產和收費公路權益,應當嚴格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於抵質押。

⑩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要確償還能力與發債規模相匹配

據悉財政部、交通運輸部7月12日聯合對外發文,決定今年在政府收費公路領域試點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券,專家表示債券試點發行必須保證償還能力與發債規模相匹配才可以。

根據試行辦法,收費公路專項債券資金不得用於經營性收費公路,也不得用於非收費公路項目建設,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和公路養護支出,也不得用於償還存量債務。債券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接受人大監督;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按照市場化原則發行,期限、結構明確合理,信息公開透明,便於市場和公眾監督。

按照國家公路網規劃,到2030年,我國將建成11.8萬公里國家高速公路網,另規劃1.8萬公里遠期展望線,基本實現高速公路對城區20萬以上人口城市的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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