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業務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人員配備和統計信息化建設等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統計信息可以採用調查表、調查問卷、統計指標等形式,通過郵件、傳真、網路等方式進行採集和報送。
第十八條 保險統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從每年的1月1日0時起至當年12月31日24時止。
第十九條 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頻度分為:月度快報、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年度決算報和不定期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改變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頻度。
第二十條 保險統計信息的報送時間為:月度快報為下月的前2個工作日內;月報為下月的前10日內;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分別為下一季度、下半年及次年的前12日內;年度決算報為次年的4月30日前。不定期報告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
月報、季報的報送時間,遇國慶、春節等法定長假可以順延3日。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改變統計信息報送時間。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信息,報送的統計信息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保險機構對其報送的統計信息的一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部門和統計人員依法收集、整理的統計信息,不得要求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信息或者編造虛假統計信息。
第二十三條 保險機構報送的統計信息應當由本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
保險機構報送的下級分支機構的統計信息,應當經下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審核確認。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相關統計信息與分支機構之間的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發現保險機構報送的統計信息存在錯誤的,有權責令改正並且要求其做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保險市場和宏觀經濟金融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就其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本機構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報告。
㈡ 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三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保險機構進行統計監督檢查。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保險機構統計制度的執行、統計崗位的設立、統計人員的配備以及統計信息質量等有關情況。
保險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的統計監督檢查。
㈢ 保險機構報送統計信息由誰報送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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