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09〕32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②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③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募集的注冊審查以要件齊備和內容合規為基礎,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以加強投資者利益保護和防範系統性風險為目標。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行業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失信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立案調查、司法機關立案偵察,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五)最近一年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注冊基金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治理結構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招募說明書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了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語言簡明、易懂、實用,符合投資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明確的投資者定位、識別和評估等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風險警示內容;
(八)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技術系統准備充分,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時點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中介機構即需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基金申請材料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中介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申請材料受理後,相關內容不得隨意更改。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注冊申請,並進行審查,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在注冊審查中可視情況徵求基金行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意見,供注冊審查參考。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二百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發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若基金資產凈值低於兩億元的,基金合同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基金管理人在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發生申購、贖回損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應當及時暫停申購、贖回業務。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者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投資特定指數所對應的組合證券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的開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額可以用組合證券、現金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對價進行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對價根據基金的資產組合和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申購贖回和資金結算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在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第三十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
(五)投資於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額,並且股票投資、債券投資、基金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凈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應當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並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投資證券衍生品種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的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三十五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原則,結合產品特點和投資者的需求設置基金管理費率的結構和水平。
第三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合同約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九條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並,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的程序進行。實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有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影響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轉出或者賣出),並在實施前預留至少二十個開放日或者交易日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 基金注冊後,如需對原注冊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履行相關手續;繼續公開募集資金的,應當在公開募集前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變更注冊事項的申請。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第四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並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成立的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依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四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該日常機構提出書面提議。
該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該日常機構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該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未設立日常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或者通訊開會等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召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信息自相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前後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實質性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將中止審查,並在六個月內不再受理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
基金管理人注冊基金,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尚未募集的,撤銷注冊決定;並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注冊申請,對該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採取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注冊並募集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公開募集前未變更注冊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從事關聯交易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售基金份額;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涉及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五)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九)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十)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十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合並;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報送解決方案,或者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三)技術系統出現故障,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持有人利益的。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可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列支相關費用;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申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管理的投資者超過二百人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關於管理人及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利益輸送、非公平交易、內幕交易等規定,並參照本辦法關於防範利益沖突、保護投資者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9號)同時廢止。
④ 開放式基金申購和贖回的原則有哪些
目前,開放式基金所遵循的申購、贖回主要原則為:
1.「未知價」交易原則
投資者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並不能即時獲知買賣的成交價格。申購、贖回價格只能以申購、贖回日交易時間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這一點與股票、封閉式基金等金融產品的「已知價」原則進行買賣不同。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依法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基金管理人必須依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問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⑤ 私募基金2014年頒發了什麼政策
私募基金是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的新生力量,也是影子銀行的重要成員。私募基金實行備案制管理之後,監管機構一方面積極為其拓寬投資渠道,掃清制度障礙,一方面大力加強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試圖將游離在政策之外的「雜牌軍」改編成投資行為規范、內部治理合規的「正規軍」。但對於不斷豐富、復雜的法律、法規體系,從業者總有些無處下手的煩惱。民生銀行安愛麗研究員對私募金監管政策進行梳理和分析,為讀者展示私募基金行業監管脈絡,以期望更好地幫助從業者理解監管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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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發展背景
私募基金是我國財富管理行業的新生力量,屬於某種程度上履行金融機構的職能,但並未頒發金融牌照的「類金融機構」,但也是規避金融監管,進行監管套利的影子銀行重要成員。對於私募基金,監管政策一直在根據經濟發展形勢、金融風險狀況、國家金融政策導向和行業發展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從行業發展和監管方式的角度,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混沌時代。2006年《合夥企業法》的頒布,確認了有限合夥法律關系,也拉開了私募行業發展大幕。私募基金多通過發行有限合夥份額的形式募集資金,部分銀行也通過代銷的方式突破規模限制。在經濟高速增長的時代,私募行業在悄悄發展壯大。這個時代監管上最大的特點就是發改委與證監會之爭。發改委首先通過《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確定了行業的事實監管權,但證監會也因為證券投資的監管職能對私募基金提出了種種要求,兩者政策沖突常見,基金管理人也經常不知所措。2012年《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證監會試圖將私募基金納入其監管范疇,也因發改委反對而流產。
第二階段:備案制自願制時代。2013年,中編辦印發《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明確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私募監管主體正式落地證監會。自2014年2月7日起,證監會授權基金業協會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開啟了基金業協會備案管理新時代,這段時間被稱為「私募發展的春天」。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5461隻,認繳規模5.34萬億元,實繳規模4.29萬億元,私募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38.99萬人,私募行業成為財富管理行業中一支不可小覷的力量。
第三階段:後備案制時代。隨著私募基金行業的迅猛發展,該行業也出現了種種問題,如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進行利益輸送;公司管理失范,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投資行為違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這種背景下,證監會、基金業協會先後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文件,對於私募基金行業備案要求日趨嚴格,投資管理更加規范,內控要求更加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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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監管日趨嚴格
證監會接手私募基金監管後,一方面積極為其拓寬投資渠道,掃清制度障礙,一方面大力加強監管,打擊違法違規行為,試圖把一支游離在政策之外的雜牌軍改編成投資行為規范、內部治理合規的正規軍。面對備案中的種種亂象,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對私募基金的備案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強制備案,沒有備案的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募集基金。 根據2016年4月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只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可以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即,沒有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無法自己募集基金,私募募集備案進入強制化階段。[1]
2.產品發行要求常態化,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備案產品的將被注銷登記。2016年2月,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以及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日常報送要求嚴格化,未按時報送信息的機構將被列入異常機構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每年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也將不予登記。
4.新設機構要有法律意見書,降低了基金業協會的道德風險。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目前,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做事前的實質性審查,實際中大量存在瞞報、漏報甚至虛假陳述的情況,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面臨較高道德風險。要求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有助提升申請材料信息質量和合規性,提高協會登記辦理工作效能,也降低了基金業協會的工作壓力。
5.公司治理嚴格化。2016年2月,基金業協會先後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私募基金公司治理、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等都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6.高管管理資格化,主要高管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而且,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1]上述規定只涉及募集行為,財務顧問行為尚未要求強制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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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發展與加強行為監管
在行為監管方面,基金業協會一方面積極拓寬私募基金投資渠道,為其發展掃清制度障礙。一方面,又對其募集、投資等行為進行嚴格監管,防範金融風險。
1.積極拓寬私募基金投資渠道。首先,允許私募基金以產品名義開戶。2014年3月,中登公司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直接以私募投資基金產品的名義開立證券賬戶。此前,私募投資基金進入證券市場,需要以公司名義或合夥企業名義開立證券賬戶或者借道信託公司。私募投資基金直接以產品開戶入市後將有利於實現陽光入市,降低運營成本,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范發展。
其次,允許私募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2015年5月,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可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為私募基金打開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大門。
第三,允許私募基金參與固定收益產品交易。2015年6月,深交所明確進一步明確了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參與深交所所有上市及掛牌固定收益產品的交易,進一步掃清了私募基金的投資障礙。
第四,允許私募基金入股保險公司。2013年4月,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有限合夥式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滿足條件的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中資保險公司,為私募基金進軍保險行業奠定了基礎。
最後,允許保險公司設立私募基金。2015年9月,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公司設立成長基金、並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將保險和私募行業進一步捆綁一體化。
2.加強私募基金監管。首先,明確私募基金份額不得拆分轉讓。《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不得通過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不得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此舉主要針對互聯網金融平台中的大量將私募基金份額拆分轉讓的理財產品,上述產品可能因觸犯了此條款必須整改或者直接消失。
其次,引入募集監督機構。《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私募募集過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募集監督機構。募集監督機構只能是中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募集監督機構制度的設立相當於設立了隱形的門檻,把一些資質比較差的私募基金排除在外。
第三,募集行為要求更加嚴格。《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首次明確提出推介時不得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首次提出不得在微信朋友圈等推介產品。
第四,設立冷靜期。《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
第五,設定評估最長有效期。《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最後,規范私募基金代銷的責任歸屬。《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基金合同的受託責任,履行受託人義務,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而募集機構承擔在私募基金募集各環節即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確認等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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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
足夠的處罰手段是保障行政行為取得良好效果的必要手段。基金業協會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也千方百計尋找抓手,發揮其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規行為方面的作用。
1.建立異常機構處置制度。基金業協會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出現特定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官方網站予以公示,並視情況記入相關機構誠信檔案,上報告證監會。
2.設定備案門檻,形成事實上的准入。根據報道,《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發布後,新增管理人備案通過率只有10%。大量經營范圍存在民間借貸、P2P、擔保、商業商務咨詢等非專業化業務,經營范圍中同時利益相沖突的買賣方經營業務,高管人員的從業資格不符合要求,在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制度建設不足和抄襲現象的機構都被排除在備案的門檻之外。基金業協會通過備案強制化和備案審查制度,正式為自己手中的權力裝上了牙齒。
3.證監會檢查常態化。2015年,證監會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並對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家私募銷售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充分發揮了行政檢查的作用,提高了監管行為的威懾力。
⑥ 基金會管理辦法的介紹
《基金會管理辦法》是改革開放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制定的第一部專門規范中國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於1988年9月9日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 通過,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令 第18號發布,共14條。《辦法》主要規定了基金會的定義、設立條件、審批體制、資金籌集規則、資金使用保值規則、資助協議和行政費用的規范以及監管 規范等,盡管這個辦法內容簡單,對基金會的定義也不準確,但這個辦法對促進中國基金會的成立、發展,尤其是促進中國「官辦」基金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故該《辦法》被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令 第400號 《基金會管理條例》所取代,於2004年6月1日起廢止施行。
⑦ 開放式基金的法律規定
新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因而有關贖回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外,投資者還應注意基金合同中的約定。
現實中,開放式基金贖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被視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也就是說,基金經理根據情況可以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的贖回,被拒絕贖回的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當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日。
⑧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