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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4 23:58:13

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點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結合國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學前沿,針對我國已有較好基礎和積累的重要研究領域或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工作,

2.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申報與確定

第十四條 基金辦每年10月31日以前發布下一年度資助項目申報指南。出版機構按照申報指南申報資助項目。
第十五條 資助項目的申報條件和要求:
1.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正式批準的合法出版機構。
2.資助項目申報機構必須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管理水平和出版業績,具備完成資助項目的能力和水平。
3.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提交《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該項目出版合同(出版單位擁有該項目著作權的,可不提供出版合同,但應做出文字說明)及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暫時無法提供樣稿的出版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科學論證並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
4.每個出版機構一般每年只能申報2個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並且只能承擔1個資助項目。出版機構有未結資助項目(含聯合申報項目)時,一般不得申報新的資助項目。叢書或其他介質成套出版物按一個資助項目申報。
5.聯合申報資助項目,應當明確主申報機構和其他申報機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工作內容和責任,主申報機構應當是項目的主承擔機構,各申報機構必須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6.資助項目申報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編制科學合理的項目總預算,結合預計發行收入,提出合理的項目資助金額申請。
第十六條 地方出版機構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級出版機構向中央主管部門或中央直屬企業申報本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七條 資助項目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後,由基金委審定。具體確定的程序是:
1.初審。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對出版機構資質和申報資料進行審查,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將審查合格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書》、著作權人與出版單位簽訂的出版合同(或出版單位自有著作權說明書)和出版物樣稿(或樣張、樣盤、演示盤等)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不能提供出版物樣稿的)及《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匯總表》報送基金辦。
2.復核。基金辦對通過初審的申報單位資質及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合理性進行復核。合格者,進入評審程序。
3.評審。專家組對進入評審程序的項目進行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1)初評。基金辦按照申報項目的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專家,分專業組成初評專家組。初評專家組對本專業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2)復評。由初評專業專家組推薦的專家代表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復評專家組。復評專家組對進入復評程序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並按照重要性原則進行排序。
(3)終評。基金辦以隨機抽取的方式從出版基金專家庫中抽取若干名出版專業專家、財務專業專家和其他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終評專家組。終評專家組依據出版行業成本水平、預計發行量及其他有關規定,並根據擬資助項目排序和當年國家出版基金預算規模,評審確定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
4.公示。擬資助項目和擬資助金額經基金委批准後,於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5天。
5.公告。公示期滿後,經基金委批准,通過媒體對當年資助項目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國家委託出版項目,基金辦可按政府采購規定組織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機構。

3. 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專項項目(以下簡稱專項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項目支持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研究,以及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相關的科技活動等。
第三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專項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需要制定並發布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四條 專項項目的資金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
第五條 專項項目分為研究項目和科技活動項目兩個亞類。
第六條 專項項目中的研究項目用於資助以下研究任務:
(一)及時落實國家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等領域戰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發事件中涉及的關鍵科學問題研究;
(三)需要及時資助的創新性強、有發展潛力的、涉及前沿科學問題的研究。
第七條 專項項目中的科技活動項目用於資助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發展相關的戰略與管理研究、學術交流、科學傳播、平台建設等活動。
第三章 申請、評審與資助
第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國家經濟社會與科學技術等領域戰略部署和重大突發事件中關鍵科學問題等的研究需要,通過發布項目指南或者委託方式組織項目申請。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專項項目: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正在博士後流動站或者工作站內從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以及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人員不得申請專項項目。
第十條 申請專項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項目相關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除特殊說明外,同年申請研究項目限為1項。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專項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科技活動項目一般應當在活動開展前3個月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註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託單位在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採用通訊評審方式的,每個項目申請的有效通訊評審意見應當不少於3份;採用會議評審方式的,到會評審專家應當不少於7人。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所列的各類項目資助目的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有效通訊評審意見為多數不同意資助的,或會議評審專家贊成票未超過半數的,不得予以資助。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做出專項項目的資助決定。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製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及時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提供。
第十八條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十九條 專項項目評審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條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或相關活動,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資助期限2年以上的應當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專項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四條 專項項目實施過程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或者組織活動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七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八條 發生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情形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資金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材料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4.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財政部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聯〔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財務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為鼓勵支持優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現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請遵照《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辦理。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

5. 四川省PPP引導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進行了修訂。《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六條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擬簽的合夥協議(出資人協議)等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人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具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符合規定的債權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川財金〔2015〕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6.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組成「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委」),負責審定國家出版基金管理規章制度,資助項目及資助金額,決定與國家出版基金管理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等。
第九條 基金委下設「國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暫設在新聞出版總署財務司),負責起草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負責建設、使用和管理出版基金專家庫,組織資助項目評審、檢查、績效考核,受理資助項目的投訴舉報,負責國家出版基金經費管理,資助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監管,完成基金委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所轄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全國人大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以下簡稱「中央主管部門」),各中央直屬企業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出版機構申報資助項目的審核、匯總、上報,資助項目的質量監管、年度檢查和結項驗收,承擔基金辦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機構負責資助項目的具體實施,並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資助經費。資助項目承擔機構法定代表人對資助項目的管理及資助經費的使用承擔直接責任。

7.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青年項目年齡限制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准),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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