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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稅收管理難點

發布時間:2021-10-24 09:34:44

❶ 關於保險行業的稅收政策

鑒於保險業的特殊情況和扶持部分特殊險種發展的需要,我國在保險業稅收政策制定時,給予了一些優惠政策。
我國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農牧保險免稅。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提供農牧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范圍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2、保險企業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其中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還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險,具體包括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免徵營業稅的具體險種,須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徵營業稅的具體險種》所列范圍執行。共列有普通人壽險26種;養老年金保險18種;健康保險25種。此外,各地保險企業根據當地情況開辦的,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險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批後,免徵營業稅。
3、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不徵收營業稅。即其保險業務收入,可以不納營業稅。但境外保險機構以在中國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保險,應視為在中國境內提供保險,其保險業務收入應在中國繳納營業稅。
4、對保險企業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傷殘等高度保障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保險期滿後,保險人還應向被保險人提供投資收益分紅。
5、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免徵印花稅。
6、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5-3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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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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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❸ 當前稅收工作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

當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風險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稅收風險管理理念作為國際上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國稅收管理實踐的時間還不長,稅務人員對稅收風險管理理念的學習和認識還有一個過程,稅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維模式中,風險管理還沒有普遍運用到稅收征管中去,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還沒有從根本上樹立起來,納稅人忽視稅法遵從和風險管理的現象依然存在。
稅收征管程序有待規范。現行稅收征管程序是根據原「34字征管模式」制定的,在實施稅源專業化管理新體系下已顯得陳舊和不完善,稅源管理缺位的問題比較明顯,重點稅源管理程序不細化,中小稅源管理程序過於復雜;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納稅評估的質量不高,對納稅申報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到位,稅收征、管、查等環節的配合不協調,制約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稅源分類管理有待改進。管戶與管事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稅收管理員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征管工作中,稅收管理員仍舊習慣於屬地劃片固定管戶方式,稅源管理職責分工不夠科學,對所有的納稅戶均衡安排征管力量,導致重點稅源和重點行業等高風險領域管理力量不足,征管力量佔比相對較低,一些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較低。
信息管稅水平有待於提高。信息管稅為稅源管理提供支撐作用,「全面、及時、准確」六字數據採集要求不能落到實處,現有數據質量水平不高;政府部門等第三方配合不夠,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沒有建立起來,內、外部涉稅信息比對困難較多;數據分析設立的指標較多,沒有建立統一的數據分析模型,缺少一個統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台,傳統的分析手段無法適應信息管稅的新形勢。
稅源管理運行機制有待加強。由於稅源管理運行機制仍在探索過程之中,完善互動機制的相關法規、制度還不夠配套。就內部而言,目前稅源互動機制在環節上不夠流暢,銜接不緊,影響了其應有效能的發揮;就外部而言,稅務部門與政府部門等單位缺乏信息交換,一些部門對協稅護稅工作重視不夠,主動參與的積極性不高,不願提供涉稅信息,加大了稅源監控工作難度。

❹ 當前我市稅收管理工作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

一、當前基層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收征管不適應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當前稅收征管存在稅收管理要求高而管理員平均素質偏低的現象,稅收征管工作浮於表面,管理廣度和深度的拓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征管質量亟待提高。
(二)組織結構問題影響稅收征管整體效能的發揮。一是上級稅務機關各項管理任務下達存在分散性,基層稅務機關疲於應付,降低了工作效率,加重了稅收管理員和納稅人的負擔。二是各環節之間協調配合不夠。稅收征管、稅源監控、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各環節之間業務銜接不順暢,沒有實現有機的聯動,阻礙了稅收征管整體效能的發揮。
(三)信息化應用水平不高,稅收征管效率低。目前,基層分局涉稅數據信息量雖然較大,但比較零散、不規范,真實性不強,甚至存在很多垃圾信息,難以通過相關涉稅信息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進行准確的風險評估和防範。加之,當前的稅收征管軟體是在原有的征管模式的基礎上開發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已不適應現在的運行模式,有的工作流程發生了改變;稅收各類外掛軟體沒有實現互相關聯,不能實現綜合利用,在推行過程中,往往結果是征管效率沒有多大提高,又加重了基層幹部的工作負擔,增加了納稅人的麻煩。
(四)稅收基礎管理不扎實,管理質量不高。部分稅收管理員重視申報徵收環節,忽視後續管理環節。征期申報結束後有鬆口氣的觀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輕視基礎管理工作。雙定戶管理存在起征點以上戶的管理較為嚴格,起征點以下戶和臨界起征點戶管理較松,未能完全做到嚴格執法。
(五)征管隊伍素質和工作責任心亟待提高。部分幹部在日常工作中,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存在「庸、懶、散」的情況,工作激情逐漸減退。一些幹部的法制觀念、大局觀念、協作觀念、責任觀念、效率觀念正在淡化,其學習精神、進取精神、務實精神、創新能力正在衰退。工作的質量和效率達不到相關要求。
二、基層稅收征管中存在上述問題成因剖析
(一)征管隊伍素質與工作要求不適應。一是稅收管理員比例偏低,以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地稅局為例,全局在職幹部職工94人,直接從事稅收管理的人員26人,佔27%,全局管戶10,894戶,人均管戶419戶,管理戶數較多,征管難度較大。二是業務素質較低,個別稅收管理員對稅收政策的變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對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練,程序意識淡薄;缺乏企業財務核算和現代企業管理方面的知識,面對當前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稅收分析等這些需要綜合知識的工作顯得難以勝任工作。
(二)稅收管理員擔負的工作負擔過重。在徵收管理過程中各項日常管理、申報徵收和各類調查工作,就佔用管理員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務性工作佔用較多精力,階段性、突擊性工作任務占總工作量比重較高。為了完成各級布置的階段性、突擊性工作任務,稅收管理員往往只能顧此失彼,正常的稅收工作受到沖擊,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時開展,或流於表面性的應付工作,難以體現精細化管理的初衷。 (三)征管手段、辦法滯後。征管手段滯後不能實施有效控管。有的規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強,可操作性不強,影響了徵收管理質量的增強,稅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滯後於時代的發展,稅收管理員有時感到心有餘而力不足。
(四)征管基礎工作不扎實。一方面,原有的一些征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適應當前工作的形勢和要求,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評估也都不斷賦予了新的內涵,出現了新的變化和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征管基礎工作的不扎實,給一些蓄意偷逃稅的位和人員以可乘之機,同時我們的稅務幹部也存在很大的執法風險。
(五)在依託征管軟體實施稅源監控過程中。一方面,現行稅收征管基礎工作對計算機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單純依靠機器去加強基礎工作,事實上沒管好;另一方面,由於弱化了人的作用,丟棄了原來「管戶制」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幹部責任心呈淡化趨勢,沒能很好地利用科技手段,及時完善征管基礎工作,管理實際效果差,執法風險大量存在。

❺ 如何解決稅收風險管理的難點問題

(一)統一思想,強化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意識。針對風險管理工作的戰略規劃和部署開展專題講座,加強基層稅務幹部稅源專業化管理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和學習,統一認識,轉變征管理念,要將稅收風險應對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持續性的工作來抓,要對此項工作充滿信心及肯定,應對人員應理性、客觀的面對風險任務。實施稅源專業化管理,必須以風險管理為導向,而風險應對工作則是保障風險管理工作高效順暢運行的中心環節,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必須整合現有人力資源,實行專業化管理,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強應對能力素質教育。要將提高應對人員綜合素質能力作為提升應對質效的核心環節來抓,沒有過硬的業務素質,做好風險應對工作就是一句空話。做好此項工作,一是要加強稅收風險應對方法及技巧的業務技能培訓,要讓風險應對人員掌握納稅提醒、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的流程、方法。二是要更新、提高計算機操作、稅收法律法規、涉稅財務知識等內容,跟上納稅人發展的腳步,增強稅務幹部的業務權威性,確保風險應對工作的順利開展。三是針對稅收風險管理的總構架開展全流程業務綜合培訓,讓應對人員清楚數據來源、分析過程及疑點成因,使應對人員更好的掌握應對案件的來龍去脈。四是培養一批綜合業務能力較強是稅務幹部作為基層應對案件的初審人員,把好審核的第一道關口,從審核提醒作為提升應對質量的突破口。

(三)進一步完善稅收風險應對機制。一是建立統一的稅收風險應對標准及操作指南,確保風險應對工作標准化,增強基層風險應對工作的規范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為不同風險等級的應對案件施行差異化分級、分類管理的應對措施及策略提供有效指引。二是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控機制,規范風險應對流程,加強風險應對事中管理,事後復審,以及對應對結果的監督評價,完善體系建設。

(四)重視數據搜集、管理工作,發揮風險管理平台分析識別能力。一是嚴把自身征管數據質量關,確保納稅人基礎數據的全面性、准確性和有效性,加強數據錄入崗位的質量考核。二是加強風險管理平台的模型建設工作,分析、研究現有數據之間的邏輯勾稽關系,提高數據利用率,提升稅收風險識別精準度,為應對工作做好指向作用。同時對已發布的模型進行指向准確率測算,不僅對有疑點的數值進行等級排序,對模型的適用性及重要性也進行排序。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綜合治稅工作有序進行,加強溝通工作,多渠道、多角度開展數據分析,多層次進行稅源監控,有效推進第三方涉稅數據的分析運用,切實提高風險應對質效。四是因地制宜做好預警值採集工作,針對不同地域、不同行業,做出符合實際的預警值。

(五)加強推送部門的稅源掌控能力。定期讓稅源管理部門上報風險計劃及稅源管理情況,由推送部門對風險稅源進行統一管理及風險等級排序,並由推送部門下達應對任務。這樣不僅能提升應對案件的高度及執行力,同時削弱了基層稅務機關對風險稅源的自我掌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六)實行多元化、遞進式風險應對方式,完善應對手段及技術。一是針對疑點問題多少不同,戶數大小不同,疑點排除的難易程度不同等情況,做好事前應對計劃,找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方式,提高應對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涉疑納稅人的全面自查自糾工作,在排疑之前向納稅人發放《納稅提醒函》,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輔導、提示提醒,提供給納稅人自我修正的機會。三是做好疑點問題延伸檢查和應對案件拓展工作,對除疑點外的其他涉稅情況進行延伸檢查,落實「重點應對,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並對在應對過程中發現的其他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拓展檢查,保障整體涉稅環節合法、規范。四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疑點戶採取不同頻率和不同深度的應對方式,做好全流程、遞進式應對工作,納稅提醒、約談、核查和稅務稽查應對措施遞進選擇。五是增加風險應對結果建議,對企業存在的風險點,或容易發生涉稅違法問題的風險點進行應對結果建議。提升納稅人稅收風險危機意識、防範意識,將稅收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在風險應對工作的同時做好納稅服務工作,提升納稅人滿意度,使稅收風險應對過程成為稅收宣傳、納稅輔導和接收稅法咨詢的過程,引導納稅人在今後的工作中自我糾正錯誤,提高稅法遵從度。

(七)加強風險應對成果統計和分析工作。一是加強風險應對工作貢獻率和命中率的統計工作。無論是哪一級的推送任務,以及何種方式產生的應對任務,均屬於稅源專業化管理內容中的風險應對成效,都應該反映到風險應對成果統計之中,如只針對風險平台內的推送任務作為應對成效統計,包含面過於狹窄,難以全面體現風險應對成效。二是做好應對結果分析工作,找出有問題案件的典型性、普遍性規律,集中力量圍繞風險較大的問題開展專題稅收風險分析,提出征管建議,預防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❻ 銀行業稅收管理面臨現狀

銀行企業在稅收遵從方面存在的問題
1.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不調整
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間存在差異,主要原因在於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目的不同。會計制度是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而稅法主要是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杠桿進行宏觀調控。而銀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主要集中在壞賬損失的處理和各種准備金的提取,兩者在成本費用扣除、准備金提取上的標准並不完全一致。對於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企業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否則可能引發稅收風險。
2.企業的稅法知識更新不及時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法也在動態發展,一些舊的稅法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而被作廢,代之以一些新的稅法規定。如果企業辦稅人員沒有及時關注或正確理解新稅法的相關變化,繼續沿用已經作廢的法律法規或錯誤適用稅法規定,便會造成一定的涉稅風險。
3.企業稅收風險管理不到位
當前,銀行企業大多沒有設立相應的稅收風險管理機構。一方面,企業內部權責劃分是否合理,內部稅務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稅務機關都難以監控到位。另一方面,銀行企業普遍沒有配備固定的稅收風險管理人員,辦稅人員一般由會計人員兼任,而且變動比較頻繁,增加了稅務機關對其進行培訓的難度。

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日常管理有待加強
稅收風險從日常表象上看往往不易被發現,而實際上可能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由於銀行企業的專業性、特殊性,銀行企業的某些涉稅業務辦理流程和要求會與一般生產經營企業存在差異。業務辦理流程應隨著稅收政策的變化而及時調整。稅務機關發布新的政策若相關後續工作未能跟進細化,可能給納稅人帶來了不便。另一方面,銀行企業稅收管理主要依靠審批制度,稅收管理員每年忙於處理大量的呆帳、財產損失審批件,而且日常工作的信息化建設不夠完善,相當一部分工作仍需人工去完成,因此無法抽出更多的時間對企業的經營情況、內部管理制度等進行深入的了解、分析。
2.信息溝通機制有待完善
在稅收管理中,常常需要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部門的溝通、稅務部門之間的溝通。當前,由於缺少與工商部門的溝通方式,存在企業已在工商部門登記,但未作稅務登記的情況,也存在主管稅務機關不清的情況。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以來,廣州的銀行企業一直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稅收管理辦法。在上述管理辦法之下,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外省、市的總機構無管轄權,無法准確掌握分支機構上報總機構的相關信息,而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眾多的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又「鞭長莫及」,導致分支機構的管理處於真空地帶,存在廣州稅源流失的隱患。
3.稅收數據管理應用有待豐富
銀行企業的稅務變更、申報納稅、優惠審批等日常涉稅事項都產生大量的稅收數據。管理員對稅收數據進行定期分析時,CTAIS的統計查詢功卻不能提供更有效的幫助。系統雖有監控稅收收入等指標,但缺少自動的橫向、縱向對比,自動查找異常情況和風險點,自動按各需求反饋監控分析結果等功能。管理員只能從CTAIS中導出原始數據,按照自己需求在EXCEL表裡進行加工處理,再人工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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