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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塵肺病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10-23 01:13:39

㈠ 求塵肺病環保協會網站

沒有這個協會,有基金會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 簡稱CMPF),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管,是由已故老部長高揚文同志倡議,在兩屆政府總理的親切關懷和民政部、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衛生部的大力支持下,於2003年10月31日經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注冊的。這是黨和國家關愛煤礦工人健康,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關注弱勢群體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力舉措;是煤礦塵肺病礦工的福音。

㈡ 中國煤礦塵肺病防治基金會電話是多少

0335-4041365

㈢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成立意義

本會系由熱衷於塵肺職業病防治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港澳台同胞及國外華僑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公募性社團基金組織,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獨立的社團法人。本會宗旨:聯系和團結國內外關心煤礦塵肺職業病的團體和個人,徵集社會上的財力、物力以及道義支持,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匡助政府和企業開展以肺灌洗為主的煤礦塵肺治療、科研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為提高塵肺礦工的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減輕痛苦,延長生命,遏制塵肺病情的發展,為保護煤炭企業勞動力,為煤炭生產可持續發展而努力奮斗;本會基金來源:國家財政的支持、企業的贊助、用本會良好的對外渠道向港澳和海外募集善款,做大做強基金等;本會基金回饋:一是對贊助基金的企業,原則上企業既是捐贈者,又應是受益人。捐贈單位的捐贈款,可按60%用於本單位塵肺病人的治療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捐贈方可與我會商定;二是在塵肺礦工較集中的地方,選擇和扶持具備大容量肺灌洗治療條件的點,進行肺灌洗治療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使病人能夠就近治療。
扶危濟難、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和美德,全國近百萬患病礦工急需社會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們渡過難關,「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成立,就是針對我國煤礦塵肺病高發的現實和治療現狀所提出的積極有力的措施,籌集和解決治療經費,這是每個塵肺工人的企盼,也是每個企業領導者的心願。國家局決定在十一月初正式召開基金會成立大會。

㈣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工作要求

依法辦事,規范運轉,團結協作,高效務實,開拓創新;
用好每一分善款;
辦好每一件善事。
為塵肺病人解除痛苦是我們的責任,
在中國消除塵肺病是我們的目標。
竭誠做好四個服務
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搞好職業安全健康的總體部署服務;
為廣大塵肺病人服務;
為善款捐贈人奉獻愛心、實現善舉服務;
為塵肺病的預防與治療康復工作服務。
努力做到五講
講政治,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講學習,向學習要高素質;
講團結,向團結要凝聚力;
講紀律,向紀律要戰鬥力;
講廉潔,向廉潔要好形象。
樹立和發揚五種作風
愛崗敬業,甘於奉獻的作風;
艱苦奮斗,勤學精思的作風;
從嚴從細,一絲不苟的作風;
主動服務,馬上就辦的作風;
誠實守紀,不謀私利的作風。
堅持四個不允許
不允許有與本會宗旨不一致的言行;
不允許搞歪門邪道;
不允許鬧矛盾、搞摩擦;
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新聞宣傳工作的四個突出
突出黨和國家對塵肺病人的關懷、愛護;
突出基金會的宗旨、工作與社會效果;
突出捐贈人的愛心善舉;
突出企業和社會各界的責任。
募集和使用善款的要求
廣泛聯絡,拓展募集渠道;
熱情服務,積極宣傳推介;
程序完備,集體研究決定;
兌現承諾,落實捐贈政策;
公開透明,公布資金情況;
自警自律,主動接受監督;
遵章守紀,嚴格依法辦事。

㈤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煤礦塵肺病防治基金會(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 簡稱CMPF),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管,是由已故老部長高揚文同志倡議,在兩屆政府總理的親切關懷和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於2003年10月31日經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注冊的。是以從事塵肺病防治公益事業為目的全國性、公募性慈善機構。成立12年來,累計救治塵肺病礦工13萬餘人。我會被民政部評為4A級基金會。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力舉措;是煤礦塵肺病礦工的福音。

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主要職責

綜合部(宣傳辦公室、國際合作部)職責
1、組織協調基金會各部門辦公,擬訂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督促檢查有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重要批示落實情況。
2、負責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籌備與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活動的記錄,並整理紀要;
3、負責秘書處文秘工作,組織辦理理事會交辦的提案、建議。
4、負責保密、檔案、文電、文印和行政事務工作。
5、編寫簡報、大事記;負責撰寫基金會年度報告和基金會綜合性材料。
6、負責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規定的各項年檢工作。
7、基金會網站的管理、策劃、製作、維護與更新。
8、廣泛收集匯總國內外各種信息資料;籌備、洽談並跟蹤辦理和基金會有關的會議與活動。
9、負責在國內外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制定並落實宣傳工作計劃,策劃組織各類宣傳項目活動;負責聯系新聞媒體並及時報道基金會動態和信息。
10、負責會刊管理工作。
11、參與塵肺病康復工程等各種項目活動的實施與監督;
12、擬定並組織實施外事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組織及港澳台地區在慈善事業、塵肺病防治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13、負責基金會出國(境)團組、來華團組的外事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或有關部門委託商辦的涉外工作。
14、負責基金會接待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
15、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6、負責處理塵肺病人的信訪工作。
研發部職責
1、擬定塵肺病康復工程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寫出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2、組織實施塵肺病康復工程,監督檢查委託定點單位的煤礦塵肺病治療康復計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3、組織實施大容量肺灌洗治療塵肺病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工作。
4、擬定基金會年度科研計劃;組織技術攻關和專家組對科研項目的論證;不斷開發塵肺病治療的新技術、新葯品。負責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5、組織協調開展以煤礦企業為主的塵肺病發病普查,治療、生活狀況等情況調查,建立資料庫,掌握我國煤礦塵肺病人基本情況。
6、開展塵肺病治療技術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7、組織塵肺病治療科研中有重大貢獻機構和人員的評獎工作。
8、建立健全塵肺病人的資料庫。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資產財務部職責
1、負責基金會的會計核算工作。
2、負責編制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3、負責基金會的善款募集工作。擬定募集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各類募集項目。
4、負責捐贈協議的落實與管理工作。
5、根據資助項目進展,定期、不定期通過我會網站向社會公布善款募集及使用情況;通過信函向捐贈者通報該單位指定用途善款資助情況。
6、負責基金會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根據基金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時向本會領導、相關部門通報各類資金的使用情況及計劃完成情況。
8、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分析工作。
9、負責基金會的有關涉稅事務。
10、負責資產、票據和會計檔案的管理。
11、接受並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及中介組織的審計工作。
12、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㈦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是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CM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慈善為懷、防治塵肺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系和團結國內外關心煤礦塵肺病防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募集社會基金,開展煤礦塵肺病治療、科研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為提高塵肺礦工的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減輕痛苦,延長生命,為保護煤炭企業勞動力,為煤炭工業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保二路。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募集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煤礦塵肺病康復工程,為煤礦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提供援助;
(三)開展以肺灌洗為主的煤礦塵肺病的治療、研究、新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四)開展煤礦塵肺病治療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五)開展煤礦塵肺病防治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依法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升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於本基金會的公益事業;
(二)能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在本基金會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三)在職業危害的監管、防治方面具有重要貢獻,並在該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參加理事會會議及活動;
(二)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基金會及其各機構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會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基金會的終止;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協調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完成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組織、團體、企事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煤礦塵肺病以大容量肺灌洗為主的綜合治療;
(二)肺灌洗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三)煤礦塵肺病其他治療方法的研究和開發;
(四)塵肺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個人捐贈200萬元或單位捐贈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慈善義演等;
(三)投資股票;
(四)100萬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煤礦塵肺病人的治療;
(二)研究治療煤礦塵肺病的新方法;
(三)煤礦塵肺病人的療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㈧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慈善為懷,防治塵肺。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除塵肺病人痛苦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落實黨和國家對塵肺病人的關懷,努力貫徹國家關於搞好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准,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與支持,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和塵肺病防治、醫療、康復、科研,以及廣大捐贈人的積極性,依法募集和使用善款,辦好慈善事業,使更多的塵肺病人得到救助與康復,為搞好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奉獻愛心,做出貢獻。
兩手抓的工作方針
一手積極做好基金會宣傳、推介和善款募集工作,不斷提升基金會的救助能力和影響力;
一手全力推進塵肺病的預防和治療康復工程,使更多的患者解除痛苦,遠離塵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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