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麼才能成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跟證券操盤手有什麼區別要求有哪些
基金公司發行新基金,基金公司就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如請一個團隊去管理該支基金,團隊就包括操盤手與調研團隊等
㈡ 什麼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公司有什麼區別
基金管理人,就是誰來管理來操作這個基金,一般來說,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
㈣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嗎
基金管理人,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㈤ 基金管理人應承擔以下責任有哪些
2016年2月1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了私募基金監管的范圍和要求,明確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原則和應當採取的措施。我們對該通知進行了深度解讀,以幫助大家能夠更好地理解和管理基金。
由於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下稱「管理人」)不設行政審批,在中國資本市場高速發展的帶動下,截至2015年12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管理人25,005家。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有鑒於此,中國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下稱「《內控指引》」)。
對於管理人而言,《內控指引》的出台意味著更高的監管要求和更大的責任。為了方便管理人理解《內控指引》,我們初步總結了如下十大內控要點:
一、明確提出了「專業化」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內控指引》本身並未對「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做出明確定義,但是根據我們之前對協會相關文件的研究,我們理解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均被視為存在利益沖突。此外,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不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等相關字樣,協會將不予登記。
如果管理人尚未設立,則在前期籌劃的時候應當充分考慮前述要求。對於已經登記的管理人也並非完全高枕無憂。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進行內查,如果不符合前述要求,很可能在隨後的協會核查中被要求整改。
二、要求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
根據《內控指引》第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根據我們的經驗,我們提醒管理人注意如下問題:(1)管理人內部是否建立關聯交易制度,以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2)如是,制度是否要求管理人應主動避免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關聯交易,發生關聯交易的,是否要求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並進行披露?(3)對關聯交易的審批。管理人與其關聯方之間是否存在損害LP或其他投資人利益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經營行為是否存在利益沖突?(4)對於與關聯方相關的業務,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內部控製程序,是否經過適當的授權和審批?
此外,還有諸多其他問題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和我們的解讀,比如,如何設計跟投機制才能避免被認定為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是否可以授權GP或者某個LP以參與投資權?
三、明確了對人力資源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關於管理人普遍關心的投資團隊跟投機制,在《內控指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前述「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包括跟投機制,還有待於協會的進一步解釋。
前述「高級管理人員」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一)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建議所有管理人對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內查。即使已經通過了基金管理人登記,協會未來也可能會對管理人進行核查。關於從業資格,我們也歡迎基金管理人就此與我們進一步討論協會的監管趨勢。
四、明確提出了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根據《內控指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徵求意見稿)》中,原文是「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兩者對比,不難發現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下稱「合規高管」)從「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負責人共同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相關責任」變成了「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這一條對於負責合規高管來說是雙刃劍。一方面,合規高管將承擔更大的風險;而另一方面,合規高管也會憑借這一條提高合規風控在管理人中的地位。從立法技術而言,在我們看來這一條在《內控指引》中應該是最具四兩撥千斤的一條。沒有這個條款,管理人的內控制度不免流於形式,而有了這個條款,相信任何一個合規高管都會空前重視管理人的合規建設。
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什麼區別
1、心裡一定要有個底,這才是後續分析的基礎。一般來說,新股發行時各大機構會給出預測價格。這個價格區間是該股票的合理市場估值,由於新股一般都會被炒作,所以最高點肯定遠高於這個合理的估值。
2、看換手率。我個人的經驗是,新股開板後換手率要到50%以上再走。雖然這樣往往已經不是賣出在最高點了,但是可以防止出現開板後繼續封回漲停的情況。如果實在要保險點走在最高點不想賭再破新高的可能,那就在換手率在15%左右處離場。
㈦ 為什麼基金管理人也稱基金委託人 而基金託管人也稱基金受託人
1、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所以投資人又是受益人和委託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會投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基金管理人是由職業投資專家組成的專門經營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
管理人與託管人的關系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本身絕不實際接觸和擁有基金資產;託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符合法規。
3.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
持有人與託管人的關系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也就是說,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