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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補償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10-21 19:42:05

❶ 公益林補助金歸承包方所有還是歸集體所有。

國家設立公益林補償基金制度就是為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約定按合同約定分割,沒有約定,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分佔。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4]9號)
附件: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
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
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真心為你解答,滿意請採納。

❷ 誰負責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管理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省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劃、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劃、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佔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是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主管部門。

❸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介紹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7]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林業局,解放軍總後勤部財務部、基建營房部,內蒙古、龍江森工集團: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4〕169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❹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附: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樣本)

編號:
甲方:林業主管部門(林業廳、局)
乙方:管護單位(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村集體、集體林場等)
為切實加強重點公益林管護,甲乙雙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經協商一致,就重點公益林管護達成下列協議: 1.向乙方指明管護區域、面積、四至界限,明確管護要求。
2.及時向乙方支付中央補償基金,標准為元/畝·年,全年總額元。
3.對乙方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核。
4.對乙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管護義務的,甲方有權責令乙方整改;對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不予支付或扣減乙方中央補償基金;對亂砍濫伐、濫捕亂獵、侵佔林地情況嚴重的,甲方可中止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追究乙方相應責任。 1.依法組織人員對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進行管護,加強對管護人員上山巡查管護的監督。
2.建立健全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盜砍濫伐、亂捕濫獵和侵佔林地的防範機制,有效預防、發現、撲救重點公益林管護區域內火災,並及時報告;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發現後及時上報和治理,保證管護區域內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壞,無濫捕濫獵現象。
3.嚴格執行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4.接受、服從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和中央補償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並將有關情況定期向甲方等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5.履行了本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的,有獲得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權利。 1.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本合同未盡事宜, 以及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簽名)

❺ 集體國家級公益林生態補償基金是不是只有村長才能享受

集體國家級公益林生態補償基金由發放給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個人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合同規定承擔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管護責任。
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 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的管護開支范圍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❻ 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補償對象、標准和方式

第五條 補償對象是承擔中央和省級重點公益林保護和管理的單位、集體和個人,包括國有林場、林業自然保護區、集體林場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補償性支出4.5元, 用於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專職管護人員的勞務費或經營者(所有者)的補償費,每年每畝4元;管護區內的補植苗木費、整地費和林木撫育費,每年每畝0.5元。公共管護支出0.5元,用於補償區域內重點公益林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林業病蟲害防治、森林資源定期定點監測支出。
第七條 補償性支出實行定員定額管理,不得搞平均分配。對不同權屬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分別採取以下補助方式:
(一)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國有林場專職護林員和技術人員作為專職管護人員,根據其承擔的任務量確定勞務費補助數額。補植和撫育費由國有林場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
(二)自然保護區內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同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其中屬於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由自然保護區管理單位將每畝4.5元的補償性支出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並監督指導林農承擔管理、保護、補植和撫育責任。
(三)鄉(鎮)集體所有有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有林場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四)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村集體根據林農承包面積統籌安排,並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指定專職護林員統一管護的,專職護林員的勞務費每畝不低於4元。補植和撫育費由鄉(鎮)林業工作站提出具體使用計劃,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安排。
(五)林農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由縣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全部補助給林農個人,並由林農個人承擔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全部責任,確保林地面積不減少,林分質量逐年提高。
(六)其他行業和個人所有或經營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參照第(五)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公共管護支出按照「集中使用、突出重點」原則,每年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全省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其中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支出用於統一開設防火隔離帶(包括生物防火林帶)和購置撲火器具等,林業病蟲害防治支出用於集中購置葯劑、葯械和除害處理等,森林資源消長定期定點監測支出用於採集、分析、處理重點公益林資源數據以及建立資源檔案購置的簡易器材等。

❼ 公益林補償金領取財政工資人員是否可以享受

國家設立公益林補償基金制度就是為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提供保障的,有合同約定按合同約定分割,沒有約定,按國家規定的比例分佔。
《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4]9號)
附件:中央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第十一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用於國家級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級公益林是指根據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資發〔2009〕214號)區劃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條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根據國家級公益林權屬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包括管護補助支出和公共管護支出兩部分。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其中管護補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護支出0.25元。
第十四條
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國有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森工企業等國有單位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
部門測算審核管理成本,合理確定國有單位國家級公益林管護人員數量、管護勞務補助標准。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管護補助支出,用於集體和個人的經濟
補償和管護國家級公益林的勞務補助等支出。
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於地方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開展國家級公益林監督檢查和評價監測等方面的支出。

❽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於每年3月31日之前,聯合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申請報告、森林防火計劃、當年林區道路維護計劃、上年度中央財政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總結,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佔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九條 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後,財政部根據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
第十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 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採取報賬制等方式撥付,確保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一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和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國有林業單位應與管護人員、集體應與個人簽訂管護合同。林業主管部門與國有林業單位、集體簽訂合同使用統一格式(附後)。國有林業單位、集體與個人簽訂合同的內容與格式,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財政補償基金。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隨意切塊下達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上報的征佔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對重點公益林征佔用林地情況進行檢查。

❾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補償基金補償標準是什麼

《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號)第四條規定,中央財政補償基金平均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其中4.75元用於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的管護等開支;0.25元由省級財政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列支,用於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組織開展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檢查驗收、跨重點公益林區域開設防火隔離帶等森林火災預防以及維護林區道路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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