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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小區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1 04:49:58

A. 小區公共維修基金每月收費標准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B. 住房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是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是每戶只交納一次,但是在實際的支取過程中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多次支取的,但是維修基金是針對小區公共部分的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業主自身的房屋質量問題是不能動用維修基金的。

(2)海南省小區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確定使用維修基金或參與維修基金管理各方的主體是否合法。

2、確定使用維修基金的各項使用標准決策依據是否符合規定或業主全體的利益。

3、在保證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將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3以上業主同意。

C. 物業費按規定己交了,可小區管理部門說維修基金沒有了,要續交費用這對嗎

物業費用不包括維修基金。

D. 維修基金怎樣申請使用

1、在交房前購房者就應該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房屋維修基金還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維修基金如何申請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一般情況
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
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所謂的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根據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此外,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E. 海南修訂物業管理條例 降低業主大會成立難度

中新網海口6月15日電 (記者 王子謙)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新近公布修訂通過後的《海南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海南省新聞辦15日召開發布會介紹,新《條例》圍繞業主大會成立難、業主委員會監管難、提升物業服務質量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難等問題進行創新和改進。
《條例》將於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共計七章八十一條,包括總則、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和業主組織、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和附則。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總工程師林詩輝表示,該條例以法治化方式推進海南自貿港建設,將進一步提升自貿港社區治理能力。
在規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運作方面,《條例》著力解決業主大會成立難問題。通過降低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增加業主大會的表決形式、明確召開業主大會流程等推動業主大會成立。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章備案處處長林崇高介紹,《條例》明確,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房屋已出售且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滿兩年」這兩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在確認業主身份的前提下,以手機簡訊、微信、電子郵件等形式徵求業主意見的,視為書面徵求意見。
《條例》要求海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業主決策信息服務平台,供業主、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大會免費使用,用信息化手段解決業主特別是業主大會召集中的決策事項。
在加強對業委會監管方面,該《條例》也做出明確規定。通過列舉方式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禁止行為以及委員職務終止的相關情況,並強化業主委員會履職信息公開,保障業主知情權和監督權。
《條例》對加強物業服務人的監管作明確規定,如明確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理由拒絕辦理移交手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同時,進一步明確業主的救濟方式,規定業主有權拒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的物業服務費。
《條例》進一步規范住宅專項維修基金交存和使用管理。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處長王智介紹,海南明確在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尚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一次性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出售時向業主收取,並規定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一般使用程序和緊急動用的七種具體情形。(完)

F. 維修基金由小區業主委員會管理後使用流程是怎樣的呢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6)海南省小區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G.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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