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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0 23:33:28

A. 北京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

在北京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既可由業主自己繳納,也可委託代辦繳納。由業主委託代辦的,開發企業必須15日內向業主出具由銀行開出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北京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應該都會有一定的標准,建議你在二手房交易前先了解一下關於二手房交易稅費的問題,最好是到相關部門咨詢一下。

B. 公共維修基金是怎麼樣收的,存方在那裡,由誰來管理,怎麼樣才能動用

一般每戶按照總房價款的2%收取,我不知道您在哪裡,北京的做法是依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交到光大銀行,對於公共維修基金的監管、歸集、劃轉和分攤、使用支取等環節,申請人除提交相關紙質文件外,還應在北京市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網上進行相應操作。業主可通過登錄該網址查詢個人的維修資金交納、費用分攤、使用及余額等情況。

1、存在指定銀行,在業主入住之前繳納。

2、由公共維修基金基金會進行管理,業主委員會可以申請自行管理。

3、資金使用需要申請。各地的做法不大一致。

C. 北京市對寫字樓的公共維修基金的最新規定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執行新標准辦法。即多層住宅擬為每平方米100元,高層全現澆結構擬為每平方米150元,高層框剪結構擬為每建築平方米200元。
寫字樓應是每建築平方米200元。

D. 北京市住房維修基金繳費標準是多少

,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繳存維修基金;(二)配備電梯的商品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繳存維修基金。

E. 北京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卡有什麼用

住房專項維修基金,是一筆保證住房公共部份、公共設施維修、改造、更新的資金。
到光大銀行網點交納房屋維修資金的個人,可在繳納資金的同時免費辦理該卡,對於之前已繳納房屋維修資金的個人將陸續通知發放。持卡人使用該卡可在光大銀行各營業網點和全市
400多個社區、寫字樓、麥當勞餐廳內的「陽光e繳費自助繳費機」上查詢個人房屋維修資金金額、支取情況、歷次結息金額等。

F. 維修基金繳納標准2020

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根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

(6)北京市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標准繳納至物業所在市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G. 請問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怎麼樣才能申請到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商業也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使用該專項資金一般要由該區業主委員會向當地維修基金監管部門(各地可能有所不同)提出申請,其中應該包含申請目的、使用計劃、施工單位資質、施工方案等等吧,個人是申請不了的,怎麼用請看下面詳細介紹(各各城市與以下條款基本相似):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帳,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 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書;
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
3.產權人分戶清冊;
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
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 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
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
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
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 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
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 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帳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 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帳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帳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帳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 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
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帳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帳余額。
第十二條 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 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帳。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附件二:管委會開戶申請表(略)
附件三: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略)

附件一: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
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非承重結構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樓內化糞池、垃圾通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
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

H. 小區哪些項目可以申請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於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牆體、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等。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利於小區共用部分及時得到維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區業主的利益與安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1)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由於各地政策可能稍有不同,以下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五)增加保溫層、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

(九)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二)二次供水系統設備部件磨損、銹蝕嚴重的;

(三)避雷設施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櫃)內元件損壞的;

(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六)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給、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其他設備損壞的;

(七)其他情況。

三、哪些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屬於物業服務內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准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准》2.基本規定(3)

1.本標准中質量保修期限執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DB11/641-2009)的相關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質量保修期限高於上述規章、標準的,以《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期限為准。

2.住宅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本標准規定的情形的,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3.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情況之一的,不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①屋面、外牆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經多次補漏後仍難以解決的;

②電梯發生沖頂、蹲底或意外災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檢驗時被責令停梯整改的;

③高層住宅發生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噴淋泵、穩壓泵、中水泵等)發生泵體漏水、泵電機燒毀等情況,導致供水中斷的;

④樓體單側外牆飾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積有脫落危險的;

⑤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⑥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的。

4.建築結構、電梯和對修繕范圍有爭議的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應經相關專業部門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引用資料

  1.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2. 《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3. 《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准》2.基本規定.

I. 如何動用維修基金

一般每戶按照總房價款的2%收取,我不知道您在哪裡,北京的做法是依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交到光大銀行,對於公共維修基金的監管、歸集

J. 北京市回遷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如何規定

回遷房怎麼交公共維修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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