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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發布時間:2021-10-20 22:19:01

㈠ 創建一個基金會需要做什麼准備工作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㈡ 如何成立基金會

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1) 先找一個掛靠單位, 全國性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部級以上, 省(市)的基金會的掛靠單位要副廳級以上,
2) 全國性的基金會要央行批准!省(市)的基金會地方人民銀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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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收入的規模逐漸擴大,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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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按照國務院2004年6月1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八條,企業慈善基金會成立的條件如下:·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慈善基金會的申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即浙江民政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章程草案; 3、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4、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5、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慈善基金會的實施與好處
如果企業設立了慈善基金會,可以自行向社會捐款、捐物等。但由於企業慈善基金會的性質,所以沒有權利向社會進行籌款籌物;企業進行大規模慈善投資,比如建立希望學校、希望公園、幫助殘疾人中心等,需經過浙江省民政廳的申報手續,然後經過土地管理局的審批。
既然慈善基金會是一個完全公益性的部門,那麼是什麼「好處」讓企業如此熱衷於慈善事業呢?
根據西方經濟學,公民和企業可以選擇兩種不同的途徑履行納稅人的職責:他們可以將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為稅交納給政府;或者作為社會捐款捐獻給慈善事業。兩者沒有先後,更沒有差別。這樣一來,個人和企業與其將稅務繳納給政府,由他們決定這筆費用的公共支出,還不如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回饋,直接用於公益或福利事業。由此得出「慈善好處」之一:企業個人不通過政府途徑=免稅。
當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業津津樂道的好處不光只是「免稅」,還有被西方企業家稱為品牌的「軟性廣告」。在國外,每一個企業家都有一個觀念:企業品牌不僅是企業財產,更是社會公共財產,從更大的范圍上說,品牌甚至會成為一個城市、省份、國家、或者一個時代的象徵。所以很多國外企業家十分樂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業的「特色品牌」體現公益價值,提升親和力,吸引消費者。再者對於企業內部,慈善基金會通過員工之間義務募捐,創造活動經費,幫助困難職工,增加全體員工的合作性,互動性,有利於創造「和諧、愉快」的企業道德文化。

㈢ 基金會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3月8日國務院令第400號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㈣ 怎麼才能注冊基金會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在國內,注冊基金會不僅費用高、手續繁瑣,而且很難注冊通過,因此不少有注冊基金會需求的客戶都把目光轉向了注冊國外的基金會,新加坡基金會也是不少客戶注冊基金會的首選之一。

新加坡基金會的優勢如下:

1、新加坡基金會注冊門檻低,審批時間快。以私人有限公司為載體的私人基金會注冊時間較短,通常1-2周即可完成審批工作,但如果基金會資料准備不充分或有疑問,則審批時間會順延。

2、很多富人階層可以通過注冊新加坡非營利性的基金會,進行有效的海外資產配置操作。

3、新加坡極低的稅率,讓大量私人財富湧入新加坡,並以非營利性基金會的形式,進行合理避稅操作。

4、科技創新團隊可以用注冊新加坡基金會形式吸納外界投資,並以此為平台進行科技創新活動。

5、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區塊鏈相關活動的抵觸,及新加坡政府對區塊鏈開放包容的態度,令不少區塊鏈技術相關企業落戶新加坡,並以新加坡基金會為依託,吸引市場投資,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進行區塊鏈相關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是以非營利性公眾基金會的形式注冊,據相關資料,內地約有80%的區塊鏈相關ICO項目,均以新加坡基金會為平台。

6、通過注冊一家非營利性基金會,進行資金的存管和支配,利用新加坡既有優勢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由於非營利性基金會並沒有產生任何營業收入,因此也就無需繳納稅收,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需要熟悉新加坡當地辦事流程和相關法律,新加坡基金會的注冊並不復雜,但由於基金會的非營利特性,所需資料准備比一般新加坡公司資料更為嚴格。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為辦理,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您對注冊基金會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共同探討

㈤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㈥ 慈善基金會的制度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參考資料: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id=16650&dictionid=1203

㈦ 注冊基金會

基金會辦事指南

一、設立基金會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三)基金會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基金會有哪幾種類型?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四、基金會應當在哪裡登記?

(一)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應在民政部登記。

五、成立基金會,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0萬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四)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七、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如×國×××基金會×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二)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基金會(×國或×地區)×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八、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如何組成?

(一)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九、辦理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相關事宜的表格在哪裡下載?

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中的表格下載,進入表格下載頁面後,再點網頁左邊的基金會,就可以下載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等事宜的表格了。

十、基金會在申請成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填寫基金會登記事項表和基金會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十一、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文件?

(一)填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需提供公證書和中國駐其注冊國使領館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境外依法登記法律證書、公證書、章程、外國公民的姓名和簡歷等外文資料應當以外文書寫,並附標準的中文譯本。

十二、對基金會申請人的條件有什麼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

十三、對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應按照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辦事指南,進入辦事指南頁面後,點擊基金會,就可以下載或瀏覽《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了。

十四、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對原始基金驗資證明有哪些要求?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收到完整、齊備、合法的申請材料後,將向基金會申請人發出驗資通知書。申請人按驗資通知書把基金會原始基金轉入指定的銀行帳號,銀行審核無誤後,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交資金到帳通知單和銀行轉帳記帳憑證作為原始基金驗資證明。

十五、對基金會負責人人選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四)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十六、現職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擔任基金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二)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范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三)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現職工作人員范圍: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級政協主席、副主席的領導幹部,凡是不擔任其他黨政領導職務的,均不認定為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兼任基金會負責人。各級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級政協秘書長、副秘書長,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在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

十七、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如何確定?

理事長是基金會法人代表。

十八、什麼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指基金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設立的專門從事該基金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十九、什麼是基金會的代表機構?

基金會的代表機構是指基金會在住所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基金會開展活動、承辦該基金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二十、基金會申請登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提交哪些文件?

請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一、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如何辦理?

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向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審查同意設立的意見。基金會應當向設在地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三)分支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

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後,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設立的書面意見,通知基金會。基金會持該意見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二十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能否領取證書、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准登記後,憑批准文件辦理證書、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否具備法人地位?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基金會承擔。

二十四、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一)如果基金會的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如果基金會的名稱和業務范圍以及章程發生根本性轉變,變化前與變化後基本不存在聯系,則不能視為變更登記,應當視為基金會終止,注銷該基金會,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會;

(三)如果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六、基金會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基金會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寫《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每張《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原始基金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法定代表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4」、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每張《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負責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

(三)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後怎樣核准?

填寫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九、哪些屬於基金會備案事項?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

(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

(三)需要刻章的內設機構。

三十、應當備案的基金會負責人包括哪些職務?

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變更應當按法定代表人變更辦理。

三十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如何備案?

請填寫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如何辦理?

請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備案書 ,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三、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范圍是:

在國務院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其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所謂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各部、委員會)、辦事機構(如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直屬機構(國家檔案局、國家統計局)等。所謂國務院授權的組織,主要是指黨的工作部門(如統戰部)、人民團體組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社科院)等。

㈧ 成立基金會要啥手續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申辦材料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辦理程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辦理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0號,200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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