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
『貳』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2)員工保險管理制度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