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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0 12:08:45

A. 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B. 《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已經實施了嗎

實施的話應該會公布的

C.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條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除去合理的管理費用以外,應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中修以上(含中修)的維修和更新,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業維修基金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提出使用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相關業主同意,並由業主委員會審核後,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定。
第十五條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物業管理單位持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和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使用方案,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70%的維修費用;
(三)工程完工後,物業管理單位持下列資料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1、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單;
2、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3、維修、更新工程的發票;
4、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經房屋安全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以及出現電梯故障、屋面漏水等嚴重影響物業正常使用的緊急狀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的,在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後,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可先予撥款,確保及時維修。相關維修費用的核定手續在維修後再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物業維修、更新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在維修基金中支取:
(一)單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幢物業的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其中,一幢物業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元的,每個單元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該單元物業的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在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八條使用物業維修基金應當先使用其增值部分,增值部分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可以使用基金本金部分,但一次性使用基金本金額的最大比例不得超過首期維修基金的70%。
第十九條物業維修基金增值部分及相應比例的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第二十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費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維修和更新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商業用房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因人為損壞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其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不得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單位應每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物業轉讓時,原業主繳納的物業維修基金剩餘款額一並轉讓給物業受讓人。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退回物業維修基金剩餘款額。

D.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號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邵占維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九條物業維修基金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存入銀行維修基金專戶,並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核算到戶。
第十條物業維修基金閑置期間,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將其存放於銀行,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物業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查詢。
第十二條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每年通過報刊、政府門戶網站及其子網站等媒體,公布上一年度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公布的內容包括維修基金繳交、使用、增值收益、結余情況等。

F. 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八條 用於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應當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業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保證。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應當以建設項目工程決算金額為准;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時無法提供工程決算報告的,可以以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中明確的合同造價作為預交物業保修金的基數,並根據工程決算報告提請結算最終金額。
物業保修金實行「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以下稱保修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四十九條 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維修費用在物業保修金中列支:
(一)經專業機構鑒定或者相關質量主管部門認定房屋建築安裝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二)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未按照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的。
需要使用物業保修金的,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保修金管理機構核實後撥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
第五十條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限為八年。存儲期間每年結息一次,當年交存、使用或者退還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按照不低於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間,建設單位因注銷、清算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申請由相關聯的非自然人股東繼續履行保修責任,並將原交存的物業保修金本息變更至該非自然人股東名下。
物業保修金存儲期滿後,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退還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者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且未辦理前款手續的,保修金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三十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物業保修金本息余額轉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賬到戶」和「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詢制度,並接受業主和房產、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產權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築面積及交存標准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統一交存。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及同一交存標准向業主收取,其餘部分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前款所稱物業總建築面積以具有法定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的測繪成果為准;前款所稱交存標准為房屋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平均造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八,具體標准由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五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息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的百分之三十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組織續交。續交方式、金額等具體事項由該物業管理區域管理規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
第五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款每年計息一次,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餘部分按照不低於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利差余額按照收益分攤原則建立相應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資金公共賬戶,統籌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急維修。
第五十五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相關事項;
(二)業主委員會審核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方案及資金申請額等事項後徵求業主意見,同時將上述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三)徵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由物業服務企業持申請表、工程預算方案及經業主委員會確認的徵求業主意見表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核實後,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持具備法定資質的專門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書、業主委員會審核簽章的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款及審計費發票、業主委員會驗收合格證明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工程決算金額在一萬元以內的,經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可以免予審計。
工程決算金額超出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一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需按照使用程序重新申報。
第五十六條 電梯、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經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後,可以按照下列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向所在區、縣(市)質監或者消防部門提交經業主委員會同意的電梯或者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報告;
(二)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對工程維修內容、工程預算、施工單位等事項予以書面確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確認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五日;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質監或者消防部門的確認書、工程預算方案、業主委員會的書面同意意見等資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經審核後,撥付核實額度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維修費用;
(五)工程完工後,物業服務企業持由質監或者消防部門出具的整改合格證明、經審計的工程決算報告等,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撥付維修費用的余額;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後一個月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五十七條 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採用業主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方式,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實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自主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業主委員會草擬自主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實施方案,方案應當明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銀行、計息方法、管理費用列支渠道及數額、使用流程、本息余額查詢及公布方案等內容;
(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實施方案進行表決。業主大會會議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列席。實施方案應當徵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將實施方案、業主表決意見明細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等相關資料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申請資料進行核實,將實施方案、業主表決意見明細情況及業主大會決定在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三十日。發現申請資料有任何虛假情形的,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資金移交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物業保修金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用於出借、擔保及任何經營性活動。

G.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
(2004年9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

H. 杭州房產維修基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於2004年9月28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辦法》分總則、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5條,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I.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和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納入建設配套項目計劃,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圖紙中確定。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圖紙中所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位置,並不得擅自轉讓、抵押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在物業交付使用、辦理房屋產權證前,按照規劃圖紙中確定的位置,提供物業總建築面積3‰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含公共活動用房)和總建築面積4‰的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接收。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收物業管理用房後,將接收清單及相關資料交給物業管理用房所在地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由其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建設單位辦理物業管理用房交接手續時,應提交物業管理用房測繪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時,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實際建築面積不足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面積標準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補足;規劃確定的物業管理用房實際建築面積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面積標準的,建設單位在提供不少於規定面積標準的物業管理用房後,在不影響物業管理用房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對剩餘部分面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七條因分期開發等原因,不能足額提供當期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建設單位應向物業管理單位支付同類地段、同等面積的商業用房的市場租金作為經濟補償,並在後期開發中及時補足物業管理商業用房。
經濟補償收入視作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的經營收益,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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