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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助助學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20 09:48:27

⑴ 我國與慈善捐贈救助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海關總署、商務部、民政部公告2006年第17號--關於對進口捐贈醫療器械加強監督管理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修正)

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

財政部關於加強企業對外捐贈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3]95號)

財政部關於扶貧、慈善性捐贈進口物資用於學校教育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5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實施辦法(2001:海關總署令第9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發布《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0〕152號)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

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2000(民政部令第22號)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民政部令[第1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999)

民政部關於社會福利基金籌集、管理與使用規定(1999)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8)

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函(民救函[1998]188號)

民政部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緊急通知(1998:民電[1998]第27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救災捐贈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8]14號)

財政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關於救災捐贈物資免徵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8]98號

民政部關於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發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函[1998]9號

審計機關對社會捐贈資金審計實施辦法(審行發[1996]315號

民政部關於在社會救助工作中充分發揮慈善組織作用的通知發布日期(民辦發[1996]12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社會福利企業稅收、財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460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1207號)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民福發[1990]21號)

國家稅務局、民政部關於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金提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39號)

國家稅務局關於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27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華僑、港澳台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

······
不同性質的機構(慈善、基金會、社會福利機構、公益事業?)適用法律有所不同;
區域性機構還受地方法規規章約束;
以前發生的事情可能還受當時法律法規的約束....

⑵ 請問,我公司老闆捐贈愛心助學基金,財務賬怎麼做

你這個愛心助學基金具體是怎麼操作的啊
捐款的話做營業外支出

⑶ 關於企業像助學基金會捐款,享受免稅方面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旦捐贈金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企業就得為所捐款項納稅。

具體程序是
《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以下簡稱減免稅)管理,促進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更好地執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充分發揮減免稅促進經濟發展和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特製定本辦法.
一, 減免稅的報批范圍
凡依據稅收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征或免徵應繳稅款的,屬於減免稅的報批范圍.超出這個規定范圍的,不得報批減免稅.
對於符合規定報批范圍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執行.未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納稅人一律不準自行減免稅.
二, 減免稅申請 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書面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年限,金額,企業的基本情況等;
(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
(三)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四)根據不同的減免稅項目,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稅務機關應隨時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但減免稅受理的截止日期為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逾期減免稅申請不再辦理.
三, 減免稅審批要求
(一)必須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為依據;
(二)政策性強,數額較大,涉及較廣的減免稅,堅持集體審批制度;
(三)審批減免稅要依法秉公辦理,不得越權行事,更不得以權謀私;
(四)納稅人申請減免稅的手續完備,所需的資料齊全;
(五)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申請和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報告後,要及時辦
理.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全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或下級稅務機關;
(六)超過一年以上的減免稅原則上實行一次審批制度.
四, 減免稅審批許可權
審批減免稅,應當按照許可權要集中的原則辦理,不搞層層下放.具體是:
(一)地方級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二)中央級企業的減免稅,屬於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及國
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年度減免所得稅額達到或超過100萬元的,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其餘企業的減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批或確定.
五, 減免稅審批程序
(一)納稅人申請減免稅,必須通過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審批機關不直接受理納稅人的減免稅申請;
(二)主管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後,必須對申請內容逐項核實,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和報告,並按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
(三)上級稅務機關接到下級稅務機關的減免稅報告後,要按照審批許可權規定及時進行核報或審批.對金額較大或影響面廣的減免稅事項,要進行專題調查,核實情況後,再作出決定.
六, 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減免稅稅款,必須按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要求使用,稅務機關要對其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
(一)經批准減免稅的納稅人,在享受減免稅期間,必須按照統一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減免稅稅款的使用情況等資料,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根據變化情況依法確定是否繼續給予減免稅;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定期對納稅人減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因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不應繼續給予減免稅或者納稅人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款等情況,稅務機關有權停止給予減免稅,情節嚴重的要追回相應已減免的稅款.減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四)納稅人以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或未經稅務機關批准擅自比照有關規定自行減免稅的,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七, 減免稅的統計上報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納稅人減免稅台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准時間,年限,金額,用途;
(二)各地要建立減免稅統計制度,定期統計本地區的減免稅情況.具體格式,時間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上年度減免稅情況.報表式樣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之附表二《企業減免項目表》.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以前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各個地方有不少具體規定,手續煩得不得了,具體你可以向會計師事務所咨詢

⑷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的基金章程

關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條充分尊重捐贈人的個人意願,突出基金的公益性,捐贈資金及以此為本金產生的收益全部用於獎勵優秀學生、資助困難學生,不作他用。
第二條基金管理工作堅持公開、公正、透明,加強宣傳,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突出基金的社會效益和教育效益,弘揚捐贈人熱愛家鄉、關心教育的優秀品質,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立志成才。
第四條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力量。促進本基金早日成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資助范圍更全面的社會公益基金。 第五條為切實加強對 趙薇獎學助學金 的管理,由捐贈人委託蕪湖市教育局牽頭管理,由蕪湖市教育局與捐贈方商定成立基金監管委員會,嚴格管理制度,及時向捐贈人及社會通報基金使用情況,加強宣傳,接受監督。
第六條管理機構:在市教育局接受委託管理後,成立基金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基金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七條資金的管理:蕪湖市教育局設立 專項基金,雙控帳戶。各項支出經管理辦公室審定後須有捐贈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第八條基金的收益:
1. 根據本人的意願,捐贈人在參加公益活動中的收益,可繼續納入該基金帳戶,做到專款專用。
2.在低風險的前提下,基金監管委員會決定本金投資方式,由此獲得的所有收益,均納入該專戶。
3.加強公益事業宣傳,廣泛吸納社會人士團體資助。
第九條使用額度:
每年用於獎助學的資金幅度,以基金的所有收益為主,不足部分可用基金本金補足,原則上不超過該年度基金總額的 15%。
第十條獎勵、資助的程序:
1. 由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基金數目,提出當年的資助總金額和獎助類別;
2. 每年由學生本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資料,交所在學校、區教育局核實並推薦,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審核,經蕪湖市教育局研究決定,並徵求捐贈人意見後,公示受助對象及標准;
3. 由蕪湖市教育局組織,邀請有關人士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等人士出席獎學金、助學金頒發儀式,並通過媒體向社會作宣傳。
4.所有受獎助學生條件符合者,次年可以重新提出申請,經審定合格後可以重獲獎助學金。
第十一條審查通報制度:加強對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並每年定期向社會及捐贈人通報基金的收入、使用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受獎助者的名單,對不符合接受獎勵、資助標準的對象,一經舉報查實後,取消資格,並由蕪湖市教育局追究相關推薦人員行政責任,以確保基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進行。
基金的持續運行:為了使該基金能更廣泛更持久地服務於蕪湖市青少年教育事業,激發社會各界關心公益事業的熱情。捐贈人和蕪湖市教育局有責任和義務,通過多方渠道使該基金不斷滾動發展,實現此項公益行動的 可持續發展。
財務管理
由蕪湖市教育學會代理財務核算。
經市人民銀行批准,在銀行開設基本帳戶,專款專存。
該基金所有捐贈收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項受益,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全部用於資助和獎勵,不得挪作他用。
財務人員根據基金監管委員會主任的親筆批示方可開出支票。
年初,財務人員向基金監管委員會上報上年度基金收支財務年度報表。 第十二條獎助對象:
1. 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小學生(20名,其中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5名);
2.市區家庭生活困難的中學生(35名,其中蕪湖師范學校3名,蕪湖市一中高中部3名,初高中宏志班各5名,在校殘疾學生5名,其他學生14名);
3. 全市初中,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5名(其中初中3名,高中2名);
4. 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等活動中特別優秀的及有明顯特殊專長的蕪湖市學生;
5.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
第十三條資助種類:
1. 對學生個人進行一次性獎勵、資助;
2.對某一特殊集體進行資助、獎勵。
第十四條資助方式:現金或物品及適當形式的課外激勵活動等。
第十五條獎助標准:
1. 助學金:小學生每生一次性資助400元/學年;中學生每生一次性資助600元/學年。由於突發事件處於極度困境的學生一次性資助800元。
2. 獎學金:全市初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一次性獎勵600元;全市高中應屆優秀畢業生,每生一次性獎勵1000元(文理科各1名);國家級學科競賽、科技創新大賽成績特別優秀者及有明顯特殊專長學生每生一次性獎勵800元。 第十六條 對取得優異成績的受獎對象,或接受資助後刻苦學習取得優異成績的受 助對象,其成績應及時報基金管理辦公室備案。可獲贈由 趙薇 本人簽名的紀念品一份,以資進一步的鼓勵,擴大影響。
第十七條 本辦法將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 趙薇獎學助學基金 管理辦公室。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⑸ 企業內部想設立一個捐助基金的幾個問題

員工關愛基金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更好地貫徹「以人為本、河蟹共進」的經營理念,建立多層次的保障體系,幫助有困難的員工家庭進行及時幫扶救助解除後顧之憂。更表明了公司爭創優質企業文化、持續提升員工幸福指數的堅定決心。增強日先公司的綜合競爭能力,特設立日先員工關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圍、條件及救助標准
第二條(救助范圍)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職員工家庭成員出現重大疾病、意外傷殘,或家庭重大變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重大財產或人員損失、傷亡等。(詳見附則註解)
第三條(適用對象與取消資格)
(1)在公司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條,同時又無力負擔短期緊急支出的在職人員均可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取消員工關愛基金的救助或發放:
①員工個人違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員工個人及家庭成員參與非法活動的,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③經核實,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四條(基金救助條件及標准)

救助原因 救助類別及金額
無息貸款 一次性救助金
員工家庭成員重大疾病、意外傷殘(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1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1年的在職員工) 基本金額5000元,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增加2000元,最高達20000元
重大家庭變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導致家庭財產或人員重大損失、傷亡(均須提供相關資料證明,詳見第四章) 無息借款2萬元,兩年內還清(註:在公司服務滿2年以上的在職員工)

第三章 救助類別
第五條(救助類別)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發放的每筆救助金使用年限為一年,救助基金撥款形式由個人選擇(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無需返還公司。
(2)無息貸款救助金:本貸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員工只審批救助一次。對於特殊情況,需當事人寫申請交由人事部呈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請流程申請。無息貸款根據撥款形式:現金支付或匯入員工個人賬戶內。此貸款需在兩年內返還公司,當事人可選擇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資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請、評審與管理
第六條(申請材料)

救助類別 需提供資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疾病診斷書(醫院出具);
4、處方、醫療費結算明細;
5、病理/血液/影像報告;
6、戶口注銷證明(重疾造成死亡);
7、結婚證(已婚);
8、親屬關系證明;
意外傷殘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事故者身份證;
3、殘疾鑒定報告;
4、結婚證(已婚);
5、親屬關系證明;
6、意外事故證明;
家庭重大變故 1、《員工關愛基金申請表》;
2、當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災害證明;
無息貸款救助金 1、申請人戶口簿;
2、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已婚);
3、結婚證(已婚);
4、擔保人身份證;
5、公司個人借款需提供的資料;

上述資料由申請人直屬主管與部門負責人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六個工作日後將二次審核通過後的所有材料交於人事部。
第七條(評審程序與原則)
(1)基金評審程序:本基金需申請人本部門進行初審與二次審核後,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請、確定資助人員和救助金額,財務部經理審批,最後呈報總經理審批後予以公布,並確定撥款的方式(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2)基金評審原則:以人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條(基金管理)
員工關愛基金,是日先公司用於幫助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疾病、意外傷害、家庭重大變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難員工的,非營利性資金。
第九條(基金來源)
(1)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後,產生的所有款項將轉入本基金帳戶;
(2)公司內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3)公司外部個人或團體的自願捐助;
(4)外部企業的捐助(如公司供應商、公司客戶等);
(5)關愛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條(基金使用原則)
基金月度經費主要依據基金按月計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則上不動用。
第十一條(審計監督)
基金實行單獨建帳管理,專款專用。人事部、財務部進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會組織執行並操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名詞註解)
(1)家庭成員:具體指直系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07年8月1日頒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中所定義的25種疾病;具體如下:
2.1 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4 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須異體移植手術
2.5 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
2.6 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手術
2.7 多個肢體缺失——完全性斷離
2.8 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1 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葯物濫用所致
2.13 雙耳失聰——永久不可逆
2.14 雙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癱瘓——永久完全
2.16 心臟瓣膜手術——須開胸手術
2.17 嚴重阿爾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18 嚴重腦損傷——永久性的功能障礙
2.19 嚴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0 嚴重Ⅲ度燒傷——至少達體表面積的20%
2.2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有心力衰竭表現
2.22 嚴重運動神經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
2.23 語言能力喪失——完全喪失且經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
2.24 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2.25 主動脈手術——須開胸或開腹手術
(3)意外傷殘: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致殘;
(4)重大家庭變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親屬傷亡、家庭財產嚴重受損;(嚴重受損分為:全損、推定全損兩類)
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狀態已不復存在或雖然存在但已無任何使用價值。
推定全損:指自然災害發生後,家庭財產具有部分使用價值,但要恢復災害之前的使用價值,其修復費用超過實際購買或建造的價值,因此已無修復的必要,可推定為全損。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

第十三條(解釋權)
本管理制度歸口解釋為人事部。

第十四條(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⑹ 天津市慈善協會的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慈善事業,建立籌募資金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慈善活動,依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
第二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自願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 根據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此項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濟助學基金、慈心助醫基金、安老撫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於慈善活動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設立專項基金,須由捐款者與本會充分協商,共同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基金數額、捐款期限、使用方向、運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一般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劃撥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以是捐贈者獨家捐資設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贈者共同集資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基金,捐贈者可以與本會協商,冠名該項基金。 第八條 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由本會設專人管理,單獨記賬。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捐贈者與本會分別指定專人或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從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從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須事先由本會提出方案,經捐贈者同意後實施。實施中,須請捐贈者參加捐贈儀式和有關活動,或事後向捐贈者反饋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在專項基金使用過程中,如需改變使用去向或運作方式,須經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情況下,按實施的慈善項目分期使用,每年結算一次。如當年有結余,可留作轉年繼續使用;如協議期滿有少量結余,由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用於其他慈善活動。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工作經費,凡直接使用本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從本會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產生的利息納入本會存款利息收入總額中,不再單獨計算。如本會與捐贈者一致認為有必要,也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的3%。凡使用專項基金增值部分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提取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定。
三 基金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審計,並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聽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資金運作和協議執行情況,本會監事會和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和開展慈善活動情況,本會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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