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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10-20 02:53:54

Ⅰ 私益信託的應用

在決定是否及如何創設私益信託時,稅法上的考慮通常很重要,許多信託的主要目的在於減少或避免收益、遺產、繼承以及贈與稅,英美法上的遺產規劃在財富傳承及管理當中佔有重要地位。私益信託是常見的目的,即委託人運用信託這一設計將其財產分配於其家庭及其朋友,信託條款通常規定收益歸終生受益人或信託條款規定的受益人,保留信託本金,並最終將信託本金轉讓與其親屬、朋友或公益目的(委託人慣常運用本金和收益分離的信託達其私益目的),有時這種信託被稱為「家庭信託」(Family trust),這種信託可由委託人生前創設(living trust),亦可依其遺囑而創設(testamentary trust),委託人通常運用生前信託規定其自己為唯一受益人或在其生存期間為信託收益的受益人之一,從而在其生前享受信託收益。除此之外,私益信託亦廣泛應用於下述目的。
1. 為委託人利益而管理財產。委託人可能基於諸多動機不願自己管理財富,即可創設以自己為受益人的信託,在委託人生存期間向其支付純收益以及依委託人要求的信託本金,以期迴避財產經營問題及責任。
2. 為保護受益人的不幸或浪費。運用「揮霍者」條款(Spendthrift Clause)避免直接贈與可能對受益人日後享用財富的不利情勢。「揮霍者信託「的意義在於受益人不能轉讓將來支付本金或收益的權利,並且受益人的債權人無權用受益人的利益清償其債權,這種信託在受益人從受託人處接受利益後,無涉於任何轉讓的限制或債權人關於財產的的權利,而僅僅是就信託將來支付的權利予以限制,若「揮霍者信託」的受益人將其將來收益的權利轉讓,該權利受讓人無權強制受託人向其支付信託收益,但如果受益人並未放棄該讓與,受託人可以將該讓與視為向受讓人支付的指令,並且,除非信託文書指令只能向受益人支付,受託人在該讓與撤銷前所為支付將受到保護。
3. 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確保該保險的管護、維續及在保險單到期時收集及投資該收入。大量的人壽保險以這種所謂的「保險信託」方式信託持有,在美國,如被保險人使受託人為保險單受益人而未移轉相應的基金(如金錢,證券等)支付保險單上之保險費,這種信託稱為「未附基金」的保險信託(unfunded),而如果委託人──被保險人不僅將保險單支付於受託人,而且向受託人移轉股票或債券,由此產生的收益供受託人支付保險單上之保險費,這種方式被稱為「附基金」的保險信託(funded),這種保險信託不僅可運用於委託人的親屬,亦可適用商事領域,如為公司或合夥企的「商業」保險信託,保險信託在實務應用上,由於系向受託人而非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或財產管理人為支付,通常免於其債權人追及,並且有可能對被保險人的遺產而言免除遺產稅,其應用較為廣泛。
4. 為出借人提供擔保。如「信託網」( Corporate trust—亦有稱為附擔保公司債信託),受託人為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債券發行公司提供的抵押,在美國許多州,這種為但保目的的信託十分流行,為擔保目的的「信託文書」似有取代普通法上的抵押之勢。
5. 為支付委託人的債權人而成立的為債權人的信託。如為債權人的利益向受託人所為的讓與,又如在公司破產時,財產移轉於清算受託人,使其為持有受益人利益資格的債權人保存、出售、分配公司財產。
6.信託作為聚集投資的手段。如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該信託的股份向投資公眾出售,在土地信託,不動產的購買和開發將通過出售該不動產上的利益證書的方式而獲得。
7. 「伊利諾斯土地信託」(又稱「細分信託」)。即把一塊土地分割成許多小塊,然後出售,向持有利得財富權益證書人分配出售收入,換言之,即為那些提供資本並且欲從出售中獲益的人的利益而成立信託。
8. 表決權信託。公司的股東可將公司股份設定信託,集中管理而為其嚮往的公司管理及發展的目的而行使決權。
9. 「麻州信託」(又稱「商業信託」)。即商業企業的資產轉讓於受託人,目的在於受託人管理和發展該企業,在這種情形下,信託取代了公司的形式,並且受託人類似於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而受益人則為公司的股東。
10. 繼續死者商業的信託。比如為營利目的不確定地繼續經營或者清算企業清償其債權人或繼承人。
11. 為公司雇員創設年金或分紅或信託。該基金由僱主出資,有時亦由雇員籌措,其目標為支付雇員退休收益以及傷殘或死亡利益,有的亦規定有股票購買權。
12. 法院通過判令創設信託。以達到訴訟上最合適的結果,如矯正欺詐的推定信託。
13. 立法機構創設信託,以達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
14. 在夫妻分居或離婚時,亦可以為妻子及子女而創設信託。

Ⅱ 相比普通的FOF,歌斐資產家族母基金有哪些特點

相比普通的FOF,家族母基金兼具家族辦公室和母基金的特點,只針對家族負責,其投資管理的效率也會比其他分散化私募母基金更高,具有更強的監督動力更低的監督成本以及更加靈活的資金管理制度,對管理人要求更高,並且,由於家族母基金完全為家族私益服務,通常會反映出家族的行業特徵和個人特色,深受有實力的超級富豪家族青睞。

Ⅲ 私益信託的限制


這里的限制特質委託人意志的限制。私益信託可為任何合法的目的而創設,但英美成文法上亦對委託人以信託方式處分財產自由加以限制,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原則。 反恆久原則 該原則通常稱為「反永續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即信託利益必須於該利益創設時存活之人終生後21年內確定,否則即無效。該原則限制私益信託的委託人於信託文書生效之時存活之人的終生後不晚於21年依其信託確定所有未確定的利益,該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其一,如果委託人規定信託於指定的事件發生時開始,而該事件的發生是不確定的,那麼受託人的法律上的權利事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權利在信託文書生效時為不確定的,其必須於指定的或描述的受益人終生後21年內的期日確定;其二,既便信託立刻或於准許的期限開始,亦可能存在基於信託給予受益人的衡平利益不確定,該不確定的利益必須在准許的期間內確定;其三,應當注意所有信託財產項下的不確定的利益都必須遵循該原則,如果其違反該原則將使該信託同其命運。 禁止不當暫停轉讓權 在美國有些州成文法規定:任何企圖暫停轉讓權超過固定的期間將無效,該規則有時亦稱「反永續規則」,允許暫停轉讓權的期限規定不盡相同,有些州限於所有生存的人,有的州則在生存的人附加一定期限或另作其它規定,這些成文法在依委託人的指令或成文法而使信託利益不可轉讓時將影響該私益信託的創設,不可轉讓利益的期限不能超過成文法所允許的期限,否則信託的創設將無效。私益信託通常以幾以幾種方式非法的暫停轉讓權:其一,信託文書禁止受託人於確定期限出售信託財產;其二、委託人禁止受益人轉化其利益(禁止揮霍條款);其三、成文法規定某些信託的受益人的利益不能由其轉讓。 反累積規則 累積條款即信託條款要求受託人將信託收益累積於信託本金而不為分配,普通法早期就私益信託中委託人指令累積並無限制,但是累積的所有權必須在基於「反水續規則」的終生或21 年內確定。1800年英國實施的《Thelusson法》以及其後的美國許多州的立法都規定了累積的期限限制,在美國有的亦規定該累積必須為未成年的受益人。美國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獲得修正,現代允許累積的趨勢是生存之人終生加(或)21年,有關累積的規則同樣適用於明示或默示的條款,但更多的情形限於累積的指令以及並不包括僅僅授權受託人依其接令累積收益的條款。
如果委託人規定了太長的累積期限,在可能的情形下,法院將僅廢除該超過期限的條款,並且允許該期限取代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根據成文法的規定,被無效指令累積的收益將支付給沒有累積條款本應取得該利益的人,但有些成文法亦規定支付於「財產的最終」持有人。收益將被用於使信託財產增值的指令,如清償某信託的負擔,實際上為累積的條款,但指令支付由受託人持有的保險的保險費、或創設償債或儲備基金以支付將來的信託費用、或累加股票紅利於信託資本,通常認為不適用累積規則,美國最近的成文法亦排除年金及分紅信託適用於累積規則。

Ⅳ 請問大家!炒股。基金。信託

信託公司

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信託業務18世紀出現於英國。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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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包含資金和組織的兩方面含義:
從資金上講,基金是用於特定目的並獨立核算的資金;
從組織上講,基金是為特定目標而專門管理和運作資金的機構或組織,例如各種基金會
貨幣基金的投資渠道非常窄,只限定於短期國債、部分央行票據以及債券回購等,這些證券本身的利率是固定的,期限又短,價格變動的幅度比較小,利息收入是貨幣基金收益的主要來源.
股票基金指主要投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業之股票的互惠基金。股票基金的目標通常是通過資本增值而獲取長期的增長。盡管如此,股票基金也會有紅利收入和閑置資金之利息收入。
債券基金指主要投資於政府和公司固定收入之債券之互惠基金。除固定的利息收入外、債券基金亦會隨利率變動而令債券價值有升有跌,從而帶來資本增值或虧損

股票的風險相對要大一點,但是收益有時要大一些。現在來說基金的風險要小一點,收益比銀行利息要高一點。

Ⅳ 證券,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信託公司

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信託業務18世紀出現於英國。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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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包含資金和組織的兩方面含義:
從資金上講,基金是用於特定目的並獨立核算的資金;
從組織上講,基金是為特定目標而專門管理和運作資金的機構或組織,例如各種基金會。
貨幣基金的投資渠道非常窄,只限定於短期國債、部分央行票據以及債券回購等,這些證券本身的利率是固定的,期限又短,價格變動的幅度比較小,利息收入是貨幣基金收益的主要來源.
股票基金指主要投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業之股票的互惠基金。股票基金的目標通常是通過資本增值而獲取長期的增長。盡管如此,股票基金也會有紅利收入和閑置資金之利息收入。
債券基金指主要投資於政府和公司固定收入之債券之互惠基金。除固定的利息收入外、債券基金亦會隨利率變動而令債券價值有升有跌,從而帶來資本增值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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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是投資者參與股市炒股的中介。證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場所。由於普通投資者無法進入交易所交易,而證券公司在交易所才擁有席位,所以普通投資者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交易股票。證券公司只收取手續費。

Ⅵ 信託公司有哪些類型為何四大金融業沒有基金

信託公司和銀行、保險、證券屬於金融機構,拿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牌照
金融公司、基金公司屬於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性質是不一樣的
希望採納

Ⅶ 殘疾人聯合會屬於ngo組織嗎

同樣,NPO漢語譯為「非營利組織」,它也不等同於「不營利的組織」,如政府是不營利的組織,但它也絕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非營利組織。 1、NG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徵: 關於NGO概念的界定,在國際上沒有普遍的共識。目前國內學界對NGO的定義,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種:廣義的NGO是指政府和營利的企業之外的一切社會民間組織,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它組織(含單位內部的、以企業形式登記的、未登記的社團等)7;狹義的NGO是指嚴格符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社會組織,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間組織,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組織8(還有一種看法是僅僅把那些純民間的草根組織視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間的定義是在廣義的外延上去掉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李景鵬教授指出:「NGO這個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它應該是指政府以外的一切組織。也就是說,它既包括合法的組織也包括非法的組織;既包括各種政治性的、行業性的、專業性的、聯合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也包括各種基金會、志願者組織、社會救濟和福利組織、弱勢群體的保護組織、法律的援助組織等等,甚至還可以包括所有的事也單位。但目前人們在使用NGO概念的時候,主要是指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組織,如紅十字會、希望工程、殘疾人聯合會、志願者組織,以及各類基金會等等。這或者可以稱為狹義的NGO概念。9 學術界對NGO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在這里我們採取目前學術界應用比較多的一種定義,這種定義認為:非政府組織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營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黨派性質的,並且具有一定志願性質的、致力於解決各種社會性問題的社會組織。10 大體上,「非政府組織」指的是那些獨立於政府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志願性的社會組織。NGO關注的往往是社會公共性的問題和人類共通性的問題,比如貧民救助、貿易公平、環保、反戰、反核等等,這些問題所涉及的一般不是個人利益、組織利益或者國家利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人類的共同利益。11 我國民政部所採用的正式官方分類,是將民間非政府組織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前者進一步分為基金會、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聯合性社團等;後者進一步分為教育類、科技類、文化類、衛生類、體育類、社會福利類等,並在此基礎上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級別區分為全國性組織和地方性組織。學者們也對中國民間非政府組織進行了各自不同的分類。 2、NP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徵: NPO這個自美國發源並向世界流傳的名詞,它的原義指的是,由私人為實現自己的某種非經濟性願望或目標而發起的各種各樣的社會機構或組織。12不僅包括基金會、慈善籌款會等公益類中介組織,也包括社交聯誼、互助合作、業主和專業協會等互益類組織,還包括私人創設的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藝術團體、博物館、研究機構等服務類組織。美國甚至把教堂也歸入NPO。在美國,我們聽到的解釋是:這個詞最容易劃清公益組織與企業組織的界限,不管各類非營利機構之間有著多麼大的不同,但是「非營利」可以概括他們的共性。美國人不把非營利機構稱為NGO,即非政府組織,因為美國的公益組織幾乎都是私人辦的,所以沒有必要叫做NGO。13 具體闡述「非營利組織」的含義,首先有必要區分幾個概念,即「營利」與「贏利」、「盈利」的區別。從現代漢語的基本含義上我們知道「贏」,意為「賺」,相對於「賠」,從而,「贏利」指賺得利潤(用作動詞),或者即指利潤(用作名詞)。「盈」,意為充滿、多餘,「盈利」即指利潤,或者較多的利潤。而「營」的意思是謀求,「營利」相應地是指以利潤為目的。因而,「非營利」的含義,並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無利潤,更不是不講經營之意,而是一個用以界定組織性質的詞彙,它指這種組織的經營、運作目的不是獲取利潤。非營利組織是政府以外的為實現社會公益或互益的組織。 「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具體衡量指標有三點14: 第一,組織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組織的利潤不能用於成員間的分配和分紅;第三,組織的資產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私人財產。對於這一特性的理解,已經有不少研究開始強調「非營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等於組織不能進行經營性運作,不獲取利潤。但同時也引發出對非營利組織的另一種誤解,即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就是指確保公益性,進而又轉換成「不僅以營利為目的」的解釋。雖然這些變通的解釋是基於中國目前的國情,為吸引民間資金興辦公益事業的,但從長遠和規范發展的角度出發,不應採取模糊「非營利組織」概念的方法來解決公益不足的問題。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就應符合上述三個衡量指標,即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不僅以營利為目的」),利潤不用於成員分配(而不是為長期回報作出的一段時間內不分紅的經營戰略),資產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轉變為個人資產。 作為一種組織形態,NPO在人類歷史的早期就己經存在,但作為一種在20世紀後半期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政治現象,這類組織的界定並不完全確定,不同國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國際上較廣為接收的是美國研究非營利組織的專家、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它的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研究項目中的界定。萊斯特?薩拉蒙指出,非營利組織有六個最關鍵的特徵15:l、組織性(正規性);即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是根據國家法律注冊的獨立法人;2、民間性,即非營利組織在組織機構上獨立於政府,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來主導;3、非營利性,即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非營利組織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潤必須用於組織使命所規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組織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中進行分配;4、自治性,非營利組織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動;5、志願性,在組織的活動和管理中都有相當程度的志願參與,特別是形成有志願者組成的董事會和廣泛使用志願人員;6、公益性,即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學者們在進行國際比較研究當中也發現,這樣一種組織形式,在不同國家以及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志願者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等等。 萊斯特?薩拉蒙則把非政府組織(NGO)看作是非營利組織(NPO)的一部分,他在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六個特徵之外另加兩個特徵:非宗教性(活動不是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捲入推舉公職候選人)。世界銀行把任何民間組織,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貧濟困,維護窮人利益,保護環境,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或促進社區發展,都稱為非政府組織。盡管這樣,人們還是經常把這兩個概念互換使用。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的秦暉教授指出:可以用公益還是私益和強制還是志願這兩個維度來劃分三個部門。第一部門就是政府部門,是用強制的辦法來分配資源,提供公共物品的;第二部門可以稱為企業部門,或者營利部門,按照市場原則運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採用交易手段來創造提供私人物品的。第三部門則是通過志願的機制提供公共利益的組織,如果強調它跟強制手段的區別,那麼它就是非政府組織(NGO),如果強調它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那麼它就是非營利機構(NPO)。16 另外,我們要明白,非營利組織與我國原有的事業單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業單位的概念是計劃經濟之下,政府全面負有政治、經濟、社會等全方位責任的環境下的產物,而非營利組織的前提假設是政府-企業-社會三部門的分工、獨立,因而它是民間的、獨立運作的、有一套自身的運作規則、經營管理理念的組織形態,是公共治理結構中的行為主體之一。

Ⅷ 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職能分別是什麼

證券公司主要做證券經紀業務,證券的發行上市,集合理財以及自營業務;信託公司主要是找項目,做非標投資,比如城投建設;基金公司主要從事二級市場投資,也參與銀行間市場,投資貨幣工具和債券。

信託,基金,跟證券公司的區別:
信託是基於信任的委託,是一種「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財產管理制度形式。信託公司的投資范圍包括:在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運用資金、提供自有資金貸款和信託資金貸款、進行股權投資、以融資租賃等各種形式進行資金專業管理和運用的功能。 因此,在各類金融機構中,信託公司是唯一能夠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機構,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除銀行儲蓄功能、券商經紀業務功能之外的全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職能。
以信任委託為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為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為。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信託業務18世紀出現於英國。信託業務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信託業務的關系人有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個方面。轉移財產權的人,即原財產的所有者是委託人;接受委託代為管理和經營財產的人是受託人;享受財產所帶來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託的種類很多,主要包括個人信託、法人信託、任意信託、特約信託、公益信託、私益信託、自益信託、他益信託、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營業信託、非營業信託、民事信託和商事信託等。信託業務方式靈活多樣,適應性強,有利於搞活經濟,加強地區間的經濟技術協作;有利於吸收國內外資金,支持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

基金包含資金和組織的兩方面含義:
從資金上講,基金是用於特定目的並獨立核算的資金; 從組織上講,基金是為特定目標而專門管理和運作資金的機構或組織,例如各種基金會。
貨幣基金的投資渠道非常窄,只限定於短期國債、部分央行票據以及債券回購等,這些證券本身的利率是固定的,期限又短,價格變動的幅度比較小,利息收入是貨幣基金收益的主要來源.
股票基金指主要投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企業之股票的互惠基金。股票基金的目標通常是通過資本增值而獲取長期的增長。盡管如此,股票基金也會有紅利收入和閑置資金之利息收入。
債券基金指主要投資於政府和公司固定收入之債券之互惠基金。除固定的利息收入外、債券基金亦會隨利率變動而令債券價值有升有跌,從而帶來資本增值或虧損。

證券公司是投資者參與股市炒股的中介。證券交易所是股票交易的場所。由於普通投資者無法進入交易所交易,而證券公司在交易所才擁有席位,所以普通投資者必須通過證券公司來交易股票。證券公司只收取手續費。

Ⅸ 協會一般是營利機構還是非營利機構

同樣,NPO漢語譯為「非營利組織」,它也不等同於「不營利的組織」,如政府是不營利的組織,但它也絕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非營利組織。 1、NG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徵: 關於NGO概念的界定,在國際上沒有普遍的共識。目前國內學界對NGO的定義,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種:廣義的NGO是指政府和營利的企業之外的一切社會民間組織,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國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它組織(含單位內部的、以企業形式登記的、未登記的社團等)7;狹義的NGO是指嚴格符合《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的社會組織,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間組織,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兩類組織8(還有一種看法是僅僅把那些純民間的草根組織視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間的定義是在廣義的外延上去掉國有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 北京大學政治發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李景鵬教授指出:「NGO這個概念所包含的內容是十分廣泛的,它應該是指政府以外的一切組織。也就是說,它既包括合法的組織也包括非法的組織;既包括各種政治性的、行業性的、專業性的、聯合性的、學術性的社會團體,也包括各種基金會、志願者組織、社會救濟和福利組織、弱勢群體的保護組織、法律的援助組織等等,甚至還可以包括所有的事也單位。但目前人們在使用NGO概念的時候,主要是指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的組織,如紅十字會、希望工程、殘疾人聯合會、志願者組織,以及各類基金會等等。這或者可以稱為狹義的NGO概念。9 學術界對NGO的定義也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在這里我們採取目前學術界應用比較多的一種定義,這種定義認為:非政府組織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營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黨派性質的,並且具有一定志願性質的、致力於解決各種社會性問題的社會組織。10 大體上,「非政府組織」指的是那些獨立於政府之外、不以營利為目的、志願性的社會組織。NGO關注的往往是社會公共性的問題和人類共通性的問題,比如貧民救助、貿易公平、環保、反戰、反核等等,這些問題所涉及的一般不是個人利益、組織利益或者國家利益,而是社會的公共利益或者人類的共同利益。11 我國民政部所採用的正式官方分類,是將民間非政府組織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前者進一步分為基金會、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聯合性社團等;後者進一步分為教育類、科技類、文化類、衛生類、體育類、社會福利類等,並在此基礎上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級別區分為全國性組織和地方性組織。學者們也對中國民間非政府組織進行了各自不同的分類。 2、NPO概念的內涵及其組織特徵: NPO這個自美國發源並向世界流傳的名詞,它的原義指的是,由私人為實現自己的某種非經濟性願望或目標而發起的各種各樣的社會機構或組織。12不僅包括基金會、慈善籌款會等公益類中介組織,也包括社交聯誼、互助合作、業主和專業協會等互益類組織,還包括私人創設的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藝術團體、博物館、研究機構等服務類組織。美國甚至把教堂也歸入NPO。在美國,我們聽到的解釋是:這個詞最容易劃清公益組織與企業組織的界限,不管各類非營利機構之間有著多麼大的不同,但是「非營利」可以概括他們的共性。美國人不把非營利機構稱為NGO,即非政府組織,因為美國的公益組織幾乎都是私人辦的,所以沒有必要叫做NGO。13 具體闡述「非營利組織」的含義,首先有必要區分幾個概念,即「營利」與「贏利」、「盈利」的區別。從現代漢語的基本含義上我們知道「贏」,意為「賺」,相對於「賠」,從而,「贏利」指賺得利潤(用作動詞),或者即指利潤(用作名詞)。「盈」,意為充滿、多餘,「盈利」即指利潤,或者較多的利潤。而「營」的意思是謀求,「營利」相應地是指以利潤為目的。因而,「非營利」的含義,並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無利潤,更不是不講經營之意,而是一個用以界定組織性質的詞彙,它指這種組織的經營、運作目的不是獲取利潤。非營利組織是政府以外的為實現社會公益或互益的組織。 「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具體衡量指標有三點14: 第一,組織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組織的利潤不能用於成員間的分配和分紅;第三,組織的資產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變為私人財產。對於這一特性的理解,已經有不少研究開始強調「非營利性」的目的性,即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等於組織不能進行經營性運作,不獲取利潤。但同時也引發出對非營利組織的另一種誤解,即認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就是指確保公益性,進而又轉換成「不僅以營利為目的」的解釋。雖然這些變通的解釋是基於中國目前的國情,為吸引民間資金興辦公益事業的,但從長遠和規范發展的角度出發,不應採取模糊「非營利組織」概念的方法來解決公益不足的問題。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就應符合上述三個衡量指標,即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不僅以營利為目的」),利潤不用於成員分配(而不是為長期回報作出的一段時間內不分紅的經營戰略),資產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轉變為個人資產。 作為一種組織形態,NPO在人類歷史的早期就己經存在,但作為一種在20世紀後半期發揮重要作用的社會政治現象,這類組織的界定並不完全確定,不同國家的用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國際上較廣為接收的是美國研究非營利組織的專家、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萊斯特?薩拉蒙(lester M .Salamon)教授在它的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研究項目中的界定。萊斯特?薩拉蒙指出,非營利組織有六個最關鍵的特徵15:l、組織性(正規性);即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是根據國家法律注冊的獨立法人;2、民間性,即非營利組織在組織機構上獨立於政府,既不是政府機構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員來主導;3、非營利性,即不是為其擁有者積累利潤,非營利組織可以盈利,但所得利潤必須用於組織使命所規定的工作,而不能在組織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中進行分配;4、自治性,非營利組織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內部管理程序,自己管理自己的活動;5、志願性,在組織的活動和管理中都有相當程度的志願參與,特別是形成有志願者組成的董事會和廣泛使用志願人員;6、公益性,即服務於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學者們在進行國際比較研究當中也發現,這樣一種組織形式,在不同國家以及不同的領域有著不同的叫法,比如「非政府組織」、「慈善組織」、志願者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等等。 萊斯特?薩拉蒙則把非政府組織(NGO)看作是非營利組織(NPO)的一部分,他在上述非營利組織的六個特徵之外另加兩個特徵:非宗教性(活動不是為了吸引新信徒)和非政治性(不捲入推舉公職候選人)。世界銀行把任何民間組織,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貧濟困,維護窮人利益,保護環境,提供基本社會服務,或促進社區發展,都稱為非政府組織。盡管這樣,人們還是經常把這兩個概念互換使用。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的秦暉教授指出:可以用公益還是私益和強制還是志願這兩個維度來劃分三個部門。第一部門就是政府部門,是用強制的辦法來分配資源,提供公共物品的;第二部門可以稱為企業部門,或者營利部門,按照市場原則運作,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採用交易手段來創造提供私人物品的。第三部門則是通過志願的機制提供公共利益的組織,如果強調它跟強制手段的區別,那麼它就是非政府組織(NGO),如果強調它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那麼它就是非營利機構(NPO)。16 另外,我們要明白,非營利組織與我國原有的事業單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業單位的概念是計劃經濟之下,政府全面負有政治、經濟、社會等全方位責任的環境下的產物,而非營利組織的前提假設是政府-企業-社會三部門的分工、獨立,因而它是民間的、獨立運作的、有一套自身的運作規則、經營管理理念的組織形態,是公共治理結構中的行為主體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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