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三重一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三重一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3 11:34:14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資助體系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科學發展趨勢和國家戰略需求設立相應的項目類型,從資助定位和管理特點出發,分為研究項目系列、人才項目系列和環境條件項目系列三大資助系列。 一、面上項目
面上項目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數最多、學科覆蓋面最廣的一類項目資助類型,面上項目經費占各類項目資助總經費的45%以上。面上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由選題,開展創新性的科學研究。自然科學基金委每年發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提出資助范圍及申請注意事項等引導申請。
二、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結合國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學前沿,針對中國已有較好基礎和積累的重要研究領域或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工作。重點項目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給予較高強度的支持。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
三、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針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開展學科交叉和綜合性研究,一般由4~5個研究課題構成。重大項目按統一規劃,分批立項,指南引導,定向申請,同行評議,逐項論證,動態管理,專家驗收的方式組織實施。
四、重大研究計劃
重大研究計劃圍繞核心科學問題,整合和集成不同學科背景、不同學術思想和不同資助強度的項目,形成具有統一目標的項目群,實施相對長期的支持,促進學科交叉研究。在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框架體系下,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形成銜接與互補關系,促進中國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提高。重大研究計劃的立項由委務會議在專家建議並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審定,立項之後設立專家指導組和聯合工作組,在分管委領導的直接指導下組織和管理重大研究計劃計劃的實施,面向全國公布指南,引導申請。
五、聯合基金項目
為促進知識創新與技術創新的銜接,引導多元投入,推動資源共享,促進多方合作,自然科學基金委與其他政府部門、企業、研究機構共同出資設立聯合基金或聯合資助項目,資助某些特定領域的基礎研究。聯合資助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方式,面向全國,向社會公布指南,引導申請。
六、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為鼓勵廣大科學家廣泛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提高科技創新水平,自然科學基金委積極支持雙方共同投資進行的實質性合作研究,建立了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國際合作格局。鼓勵和支持科學家組織與實施重大的國際合作研究,有選擇地參與國際大型研究計劃和大科學工程的合作,努力加強雙邊和多邊協議下的合作研究,注重通過合作加快國內人才的培養和國外智力資源的利用,以促進基金項目的高質量完成,提高中國基礎研究的水平和在國際科技領域的顯示度。 ● 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 雙邊(多邊)國際合作研究協議項目
● 海外及港澳學者合作研究項目
人才項目系列
一、青年科學基金
為促進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成長,培養和造就具有發展潛力的優秀青年科技人才而設立該項基金。其定位是穩定青年科研隊伍,培育後繼人才,扶持獨立科研,激勵創新思維,不斷增強青年人才勇於創新的能力。申請者的年齡限定在男性35周歲以下,女性40周歲以下,。
二、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包括外籍)
為促進青年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鼓勵和吸引海外學者和留學人員回國工作,加速培養造就一批進入世界科技前沿的優秀學術帶頭人,經國務院批准於1994年設立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該項基金資助國內及尚在境外即將回國工作的45周歲以下的優秀青年學者在中國內地從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2005年又啟動了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資助工作,其目的是為了充分發揮海外科技人才資源優勢,支持45歲以下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發展潛力的外籍華人青年學者全時全職在中國內地從事自然科學基礎研究。
三、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
為穩定地支持基礎科學的前沿研究,營造有利於創新的環境,培養和造就具有創新能力的人才和群體而設立的創新研究群體科學基金。該基金資助國內以優秀科學家為學術帶頭人、中青年科學家為骨乾的研究群體,圍繞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在國內進行基礎研究。受資助的創新研究群體應是長期合作中自然形成的研究整體,其學術水平在國內同行中具有一定優勢,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績,或活躍在某一基礎研究領域的前沿並具有明顯的創新潛力。
四、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
國家基礎科學人才培養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國家理科基礎科學研究和教學人才培養基地(簡稱理科基地)的條件建設和本科生研究能力的提高,促進科學研究與教育的結合,培養基礎研究後備人才。主要包括:條件建設項目、本科生科研能力提高項目和生物學、地學野外實習基地建設與運行、骨幹教師培訓等,同時適當資助古生物,植物、動物分類等特殊學科點的人才培養工作。
五、地區科學基金
地區科學基金主要是為了加強對部分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等科學研究基礎薄弱地區科技工作者的支持,穩定、吸引和培養這些地區的科技人才,扶植和凝聚優秀人才,支持他們潛心探索,為區域協調發展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服務。現面向的地區有內蒙古、寧夏、青海、新疆、西藏、廣西、海南、貴州、江西、雲南10個省、自治區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一、國際合作交流項目
國家合作交流項目為已經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科學家廣泛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營造良好環境和條件。目前,已與36個國家和地區的66個科學基金組織和研究機構建立了合作交流關系。努力在拓展合作渠道、合作途徑、資助機制等方面創造良好合作環境,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 一般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
● 在華召開國際學術會議項目
● 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專項
另外,2000年與德意志研究聯合會(DFG)聯合建立的中德科學中心為促進雙方在自然科學領域內開展合作與交流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項目
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款項目主要資助基礎科學前沿研究所急需的重要科學儀器或實驗裝置的創新性研製和改進,以及創新性科學儀器研製當中的基礎性科學問題的研究。
三、重點學術期刊專項
重點學術期刊專項著眼於建設具有國際品牌的中國學術期刊,提高中國學術期刊在國際上的影響力。該項目每逢偶數年份受理申請。
四、科普、青少年科技活動等專項
科普項目面向社會普及和傳播基礎研究成果,進一步增進公眾理解,提高科學素養;資助青少年科技活動旨在培養青少年的探索興趣和創新意識,營造良好的成長環境。

㈡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全國科技大會和上海科技大會精神,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推進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為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保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製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是市政府設立的,專項用於支持本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補助性資金。其目的是鼓勵本市企業積極推進自主創新工作,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動力,發揮企業自主創新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型企業。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二、支持方式、范圍、補貼標准
1、使用方式
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採用無償資助的方式。
2、使用范圍:
(1)為鼓勵企業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活動,對列入《上海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為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經認定的「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每家給予創建補貼60萬元;其中,對經認定的具有行業研發、幅射功能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不大於100萬元的補貼。
(3)為鼓勵企業不斷提升自主創新的基礎條件和能力,重點支持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的企業引進國際一流的研發儀器設備,對企業購買國外先進研發儀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所購儀器設備價格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鼓勵和引導本市骨幹企業開展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對列入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專項的項目並已取得首台機業績突破或有突出貢獻的項目,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鼓勵項目業主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引導項目業主對國產首台(套)設備投保。對本市用戶單位購買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業績重大突破計劃的重大技術裝備,經市重大技術裝備協調辦核准,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對用戶單位給予適當風險資助,資助標准原則上不超過所購設備價格的10%或保費額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6)為鼓勵企業用引進技術提升產品水平和附加值,對列入「中國鼓勵引進目錄」的技術並開展消化吸收自主研發的項目,經認定後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圍中選擇一種申請,但不得同時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范圍內容申請支持。已通過其它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不再給予支持。
三、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序
1、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指定的信息網路和報刊等新聞媒體,發布重點領域指南及相關項目申報信息,同時公布各專項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資助方式及受理部門等。
2、按照市經委等部門公布的各相關專項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途徑,企業可申請將本企業的項目列入專項計劃。
3、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或委託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4、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推薦意見或評估機構的咨詢意見,結合重點領域指南以及申請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人員、資金投入和生產條件等綜合情況,在規定期限內確定並下達相關專項計劃或公告專項目錄。
四、申請條件及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企業條件:(1)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2)企業研發投入占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於本市同行業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擔相關項目的基礎條件和能力;(3)企業的經濟效益良好;(4)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和納稅信用良好。
2、申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項目申請書,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項目內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研發內容和技術創新點等)、項目起止年限、項目進度安排、知識產權的評估和分析、項目總投資、申請專項資金數額、其他資金來源及其企業相關資質證明等;
3、使用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進入市經委固定資產項目庫,並附有關批准文件,即經有許可權的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資金使用監督和項目評估管理
1、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項目合同應包括:項目名稱和承擔企業、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驗收標准、專項資金補貼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
2、市財政局根據市經委審核上報的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和撥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3、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4、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5、獲得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在實施中出現項目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市經委等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項目單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專項資金,應當在合同解除後即予返還市財政部門。
獲得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兩次被撤消項目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6、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費開支范圍標准應與合同書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准開支,項目結束應進行專項審計。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還將進行以下處理: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予以公示並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等。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07年5月29日

㈢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提高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使用效益,促進基礎研究,培養科學技術人才,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用於資助《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撥款。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捐資。
中央財政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經費列入預算。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尊重科學、發揚民主、提倡競爭、促進合作、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第五條確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以下簡稱基金資助項目),應當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採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自然科學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監督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工作依法進行宏觀管理、統籌協調。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預算、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監督。 第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發展狀況,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基金發展規劃應當明確優先發展的領域,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規定優先支持的項目范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基金管理機構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廣泛聽取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和有關國家機關、企業的意見,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年度基金項目指南應當在受理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基礎研究的公益性機構,可以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為依託單位。
本條例施行前的依託單位要求注冊為依託單位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予以注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注冊的依託單位名稱。
第九條依託單位在基金資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二)審核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
(三)提供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時間;
(四)跟蹤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監督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機構對基金資助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基金管理機構對依託單位的基金資助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條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具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或者其他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在基金管理機構注冊的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有效管理。
申請人應當是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以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為基礎確定研究項目,在規定期限內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應當提交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項目指南對申請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符合該要求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的項目研究內容已獲得其他資助的,應當在申請材料中說明資助情況。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基金資助項目超過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量的。
第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聘請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的同行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聘請評審專家的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機構對已受理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先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再組織專家進行會議評審;對因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可以只進行通訊評審或者會議評審。
評審專家對基金管理機構安排其評審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認為難以作出學術判斷或者沒有精力評審的,應當及時告知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選擇其他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還應當考慮申請人和參與者的研究經歷、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計劃的合理性、研究內容獲得其他資助的情況、申請人實施基金資助項目的情況以及繼續予以資助的必要性。
會議評審提出的評審意見應當通過投票表決。
第十六條對通訊評審中多數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但創新性強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經2名參加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署名推薦,可以進行會議評審。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除外。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決定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基金管理機構不得以與評審專家有不同的學術觀點為由否定專家的評審意見。
基金管理機構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基金資助項目名稱、擬資助的經費數額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提供。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復審請求。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請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復審請求,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認為原決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維持,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原決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撤銷原決定,重新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
第十九條在基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中,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
(一)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申請人、參與者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二)評審專家自己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與申請人申請的基金資助項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法人單位的。
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申請,經審查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也可以不經申請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基金管理機構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填寫項目計劃書,報基金管理機構核准。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填寫項目計劃書,除根據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基金資助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第二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對本年度予以資助的研究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務院財政部門申請基金資助項目的預算撥款。但是,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況臨時提出的基金資助項目除外。
依託單位自收到基金資助經費之日起7日內,通知基金管理機構和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的要求使用基金資助經費,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基金資助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基金資助經費使用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基金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三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並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和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依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項目負責人或者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基金管理機構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協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報基金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六條自基金資助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依託單位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結題報告;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報告進行審核,建立基金資助項目檔案。依託單位審核結題報告,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二十七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審查結題報告。對不符合結題要求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摘要予以公布,並收集公眾評論意見。
第二十八條發表基金資助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對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依託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基金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抽查結果應當予以記錄並公布,公眾可以查閱。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的信譽檔案。
第三十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對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評審專家,不再聘請。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公布本年度基金資助的項目、基金資助經費的撥付情況以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處罰情況等。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基金資助工作進行評估,公布評估報告,並將評估報告作為制定基金發展規劃和年度基金項目指南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對申請人的基金資助項目申請提出評審意見後,申請人可以就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向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意見;基金管理機構在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進行評估時應當參考申請人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檢舉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公布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資助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五條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暫緩撥付基金資助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資助決定,追回已撥付的基金資助經費;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一)不按照項目計劃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題報告或者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佔、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5至7年不得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三十六條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3至5年不得作為依託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資助項目研究條件的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的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三)不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年度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報告、結題報告和研究成果報告的;
(四)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五)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項目實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基金管理機構不得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基金資助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迴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資助經費的;
(二)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偽造、變造印章的;
(四)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依託單位及其負責基金資助項目管理工作的人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基金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評審專家以財物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因前款規定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四十條違反有關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處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已決定資助的研究項目,按照作出決定時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基金管理機構在基金資助工作中,涉及項目組織實施費和與基礎研究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基礎研究環境建設活動的基金資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2011年5月1日重新修訂。

㈣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方案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一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提高綜合競爭力、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存在著重復、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多頭申報項目、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突出,不能完全適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當前,全球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日益興起,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在調整完善科技創新戰略和政策,我們必須立足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通過深化改革著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盡快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一)總體目標。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改革管理體制,統籌科技資源,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構建總體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國特色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職責規范、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組織管理機制,更加聚焦國家目標,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充分發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提高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和保障國家安全中的戰略支撐作用。(二)基本原則。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要簡政放權,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監管,對中央財政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評估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政府各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機構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具體項目管理中的作用。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科學布局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完善項目形成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需求導向,分類指導,超前部署,瞄準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圍繞重大任務推動科技創新的新機制。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更加主動有效地服務於經濟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升級,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積極營造激勵創新的環境,解決好“越位”和“缺位”問題。發揮好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突出成果導向,以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堅持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除涉密項目外,所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營造遵循科學規律、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氛圍。
二、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科技部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議事規則,負責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布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配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預算。各相關部門做好產業和行業政策、規劃、標准與科研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在提出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需求,以及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的積極作用。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和重點專項設置等重大事項,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後,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二)依託專業機構管理項目。將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等改造成規范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加快制定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和標准,明確規定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科技領域的項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章程,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任務,接受委託,開展工作。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確保其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和相關制度的規定進行項目管理工作。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三)發揮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作用。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由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和任務分解等提出咨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范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要與學術咨詢機構、協會、學會等開展有效合作,不斷提高咨詢意見的質量。(四)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科技部、財政部要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實行“黑名單”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績效評估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擇優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作為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科研成果評價監督制度,強化責任;加強對財政科技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科技部、財政部要根據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結果以及相關部門的建議,提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動態調整意見。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延續實施的,或新設立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及重點專項的,由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建議。上述意見和建議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六)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要通過統一的信息系統,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盡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未按規定提交並納入的,不得申請中央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三、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根據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將中央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的優勢,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按照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四)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和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五)基地和人才專項。優化布局,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能力提升,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創新人才和優秀團隊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國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上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復申報和重復資助。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強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自主開展科研活動的穩定支持。
四、整合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本次優化整合工作針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不包括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資金。通過撤、並、轉等方式按照新的五個類別對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整合,大幅減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數量。(一)整合形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遵循研發和創新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有關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進行整合歸並,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該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及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形成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二)分類整合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並進行分類整合,避免交叉重復,並切實發揮杠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形成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等政府引導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過間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支持科技創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發展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三)調整優化基地和人才專項。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歸並,進一步優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完善評價機制,加強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相互銜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開放共享程度,盤活存量資源,鼓勵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對外開放共享和提供技術服務,促進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現跨機構、跨地區的開放運行和共享。相關人才計劃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四)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加大聚焦調整力度,准確把握技術路線和方向,更加聚焦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進一步改進和強化組織推進機制,控制專項數量,集中力量辦大事。更加註重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分工與銜接,避免重復部署、重復投入。(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要聚焦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注重交叉學科,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六)支持某一產業或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要進一步聚焦產業和領域發展,其中有關支持技術研發的內容,要納入優化整合後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根據產業和領域發展需求,由中央財政科技預算統籌支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創新的資金,要逐步納入中央公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支持科技創新。
五、方案實施進度和工作要求(一)明確時間節點,積極穩妥推進實施。優化整合工作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2014年,啟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基本建成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在完善跨部門查重機制的基礎上,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並在關系國計民生和未來發展的重點領域先行組織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2015-2016年,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頂層設計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推進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對原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等),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基本完成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機制和組織實施方式;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建成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開放。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不再保留優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並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修訂或制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各項目承擔單位和專業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和管理業務。(二)統一思想,狠抓落實,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務重,難度大。科技部、財政部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積極配合,主動改革,以“釘釘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實工作。(三)協同推進相關工作。加快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加強科技政策與財稅、金融、經濟、政府采購、考核等政策的相互銜接,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激勵創新的普惠性稅收政策;加快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評價制度,創造鼓勵潛心科研的環境條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推動符合科技創新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將技術標准納入產業和經濟政策中,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形成創新的倒逼機制;將科技創新活動政府采購納入科技計劃,積極利用首購、訂購等政府采購政策扶持科技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積極推動軍工和民口科技資源的互動共享,促進軍民融合式發展。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統籌考慮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本地實際,深化地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優化整合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

㈤ 自2016年初以來,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規章等有哪些

目 錄

第一部分 綜合規則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46
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76
四、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一) 84
五、證監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解釋(二) 86

第二部分 基金業協會規則 88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88
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93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98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落實《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101
五、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人就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答記者問 107
六、關於進一步優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若干舉措的通知 115
七、關於改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相關工作的通知 117
八、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119
九、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120
十、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121
十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122
十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123
十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124
十四、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125
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127
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136
十七、私募基金投資者風險調查問卷(個人版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46
十八、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揭示書(內容與格式指引)(徵求意見稿) 151
十九、《募集行為辦法》反饋意見登記表(徵求意見稿) 155
二十、關於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制度的具體方案 156
二十一、關於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
二十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60
二十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起草說明 165
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 169
二十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關問題的意見 181
二十六、《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183
二十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備案系統操作手冊》 186
二十八、《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相關問題解答(一) 187
二十九、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備案簡明流程 191
三十、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4
三十一、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5
三十二、基金業協會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名單 196
三十三、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97
三十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203
三十五、《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209
三十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 218
三十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 237
三十八、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 241
三十九、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 244
四十、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252
四十一、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54
四十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 257
四十三、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自律檢查規則(試行) 261
四十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 265
四十五、私募基金嚴禁違法公開宣傳推介—基金業協會有關負責人就上海寶銀發表公開信事件答記者問 272
四十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 273

第三部分 配套規則 276

一、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76
二、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 281
三、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85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94
五、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300
六、關於取消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後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
七、申請豁免國有股轉持相關政策的流程說明 309
八、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 310
九、關於引導私募投資基金進入交易所債券市場答記者問 312
十、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 314
十一、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 315
十二、股轉系統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解答——機構業務問答(一) 317
十三、股轉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 319
十四、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 321
十五、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 322
十六、關於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全國股轉系統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24
十七、上市公司與私募基金合作投資事項信息披露業務指引 328
十八、中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33
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 336
二十、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337

第四部分 其他法律法規 34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34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55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390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404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7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426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433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445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49

第五部分 公募證券規定(私募證券內控可參考適用) 451

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451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 462
三、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規定 470
四、基金管理公司開展投資、研究活動防控內幕交易指導意見 473
五、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 476
六、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對外行使投票表決權工作指引 480
七、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484
八、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暫行規定 493
九、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497
十、基金從業人員證券投資管理指引(試行) 504
十一、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 508

第六部分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僅供參考) 510

一、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10
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 520
三、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 527
四、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37
五、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 549
六、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558
七、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567
八、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577
九、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87
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597
十一、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609
十二、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620
十三、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624
十四、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1
十五、中國保監會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633
十六、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 637

㈥ 關於國家創新基金的申報有什麼要求

海市范圍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業。
重點支持電子信息、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生物醫葯、先進製造、新能源及節能環保、新材料、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等領域。需要滿足的申報條件如下:

1、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3000萬元;

2、職工總數不超過300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人員佔比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比不低於10%;

3、上年度用於企業研發經費不低於當年營業收入的5%;

4、同一企業獲得創新資金資助的次數不超過3次;

5、同一個年度內,同一企業僅可以申請一個創新資金項目;

6、承擔過創新資金的企業,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1)立項項目還在執行中,2017年2月28日前尚未驗收,

(2)立項項目驗收不合格,時間未超過3年,

(3)立項項目被終止,時間未超過5年;

7、支持《上海市科技創新「十三五」規劃》重點發展領域;

8、項目負責人應承諾所提交材料真實性,不含涉密內容;申報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

創新基金可以助力企業發展,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創新基金的申報有一定的難度,企業滿足以上條件後,可以選擇一家專業的機構來幫助申報創新基金!

㈦ 私募基金管理辦法

關於私募基金: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趨勢的發展,幾乎所有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該業務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我國私募基金目前可以分成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官方背景的合法私募基金,主要包括: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投資公司的信託投資計劃和管理自有資金的投資公司;另一類是沒有官方背景,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這類私募基金通常以委託理財的形式為投資者提供集合理財服務,其業務的合法性不明確。媒體和市場討論私募基金合法化問題時,主要指後一類民間的非合法私募基金。

幾個私募基金方面的網站:
http://www.smztc.com/news.asp?classcode=207
http://www.smzx66.com/News.asp?Type=8

㈧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引導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及民族貿易、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旨在引領帶動地方積極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民委等部門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情況和實施效果等開展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
(二)中小企業參加重點展會、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中小企業創新活動、融資擔保及國內貿易信用保險等。
(三)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
(四)其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適時適當調整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領域,並通過發布工作指南等組織實施。
第八條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工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向財政部等部門申報。申報城市應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編制實施方案,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工作指南明確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確定示範城市。
財政部負責確定示範期內對示範城市的資金支持總額,並根據資金需求、預算安排進度要求、管理績效等因素分年撥付。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工作。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工作,省級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引導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範城市加大對重點工作的支持,推動示範城市積極開展先行先試,發揮好示範帶動作用;具備條件的工作由財政部分別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專項組織實施,不斷擴大中小企業受益范圍,切實提高各專項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工作,國家民委綜合考慮有關省份民族貿易企業網點和民族特需商品生產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預算執行及績效評價等情況,提出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建議,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後切塊下達到有關省份。
民族貿易企業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有關省份包括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等5個民族自治區;貴州、雲南、青海等3個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肅等5個轄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補助對象按照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等分類,專項資金補助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採取無償資助、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定期評價和退出機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並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強預算監管,對監管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及時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企〔2014〕38號),財政部、國家民委《關於印發的通知》(財建〔2014〕234號)同時廢止。

㈨ 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由發起人定向募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基金資產,主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探索和嘗試。
企業創投基金CVC(Corporate Venture Capital),規模為10億元人民幣,旨在促進科技創新,助力年輕人創業,支持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該基金已開始正式向全國創業團隊發出商業計劃書邀請。
2、投資對象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
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
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平安創新投資基金重點投資包括金融科技、消費、醫療健康、汽車、新媒體等行業的早期創新企業,重視移動、社會化、大數據、人工智慧等前沿技術的應用。此外,對於其他任何引入新技術、新概念和新模式並致力於服務人們現實需求的創意、產品和企業,平安都將予以關注。

閱讀全文

與三重一創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