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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落實集團保險集中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4-03 11:32:49

A.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B. 銀保監會:嚴格落實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點房地產企業融資管理規定

1月28日,從中國銀保監會獲悉,2021年中國銀保監會工作會議近日召開。會議指出,2020年,面對嚴峻復雜的國內外形勢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的嚴重沖擊,銀保監會在以新時代黨的創新理論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務院金融委的決策部署,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會議指出,有力支持國民經濟穩步復甦。全年人民幣貸款新增19.6萬億元,增長12.8%。新增製造業貸款2.2萬億元。普惠型小微貸款增速高於各項貸款增速18.1個百分點,5家大型銀行增長54.8%。全年保險資金運用余額新增3.2萬億元,保險賠付超1.4萬億元。
要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持。全力支持國內國際雙循環。積極探索促進科技創新的各種金融服務。持續促進擴大內需。推動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積極發展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信託。加強外貿領域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銀行業保險業高水平對外開放。
要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整體效能。保持對經濟恢復的必要支持力度。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持續加大首貸、續貸、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投放力度。加強民生領域金融支持。推動發展養老、健康、責任、巨災等保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會議提出,要毫不鬆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持宏觀杠桿率基本穩定。嚴格落實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點房地產企業融資管理規定。繼續做好不良資產處置。加快推動高風險機構處置。完善重大案件風險和重大風險事件處置機制。加大對非法金融以及「無照駕駛」打擊力度。積極防範外部風險沖擊。
要大力規范整治重點業務。持續整治影子銀行,對高風險影子銀行業務的新形式新變種露頭就打。對理財存量資產處置不力的機構加大監管力度。深入整治保險市場亂象。大力整治名實不符金融產品。會同有關部門深化債券市場改革。

C. 集團財產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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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建議:最好是由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因為所有的分公司不論固定資產還是流動的貨品都是由總公司出資的,真正的資本歸屬是屬於總公司的,如果讓各個分公司進行分別的保險首先管理混亂,容易造成總公司資產的流失,非常不好控制,這是資產歸屬問題反面。另外,總公司統一進行保險所投保險的數額和分開投保的數額相差不多,但是統一投保的好處在於一次性投入總數大所享受的保險優惠較多,如果分散投保的話一個是保險投保總額差不多,但是因為分散了,所享受到的保險優惠相對較少。關鍵在於統一的投保有利於公司資產的集中控制,在出現問題的時候由集團公司總部統一協調,力度要遠遠比分公司出面的力度大,執行力強並且效率高。另外就是全國各地保險分公司的優惠政策也不一樣,不如集團公司直接聯系保險公司總部進行商務洽談,作為大客戶處理,分公司去投保估計也就算是當地的保險公司大客戶,還是不如集團公司的力度大。
分公司投保間接的屬於權力下放,因為分公司財產保險是由分公司自己談的,中間的潛規則很難控制,恐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資產流失,好處就是總公司相對輕鬆些,畢竟這些瑣事讓各個分公司自己處理就好了。
總公司投保還是我說的,好處在於力度大,出現問題協調力強,並且投保總數相對分公司各個投保里說大很多,相對享受的保險優惠要高,便於公司資產的管理。但是壞處是總公司要累一些,畢竟出現了保險糾紛是由總公司出面協調的,各個分公司的財產保險出了問題也是總公司出面協調,畢竟保險協議上簽的是總公司。

D. 財產保險公司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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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想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險經營能力,而核保是前提。本文通過保險經營思想、核保制度建設、核保工作流程和核保人員隊伍建設等幾個方面,芻議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途徑。保險經營中的核保核賠,又簡稱兩核,是保險經營的核心環節,兩核流程是保險企業的核心流程,核保更是處於兩核的中心地位。特別是面對財產保險市場費率持續低迷、車險市場受費率放開後因無序競爭導致輛均保費急劇下降的緊迫形勢,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想生存和發展,就不得不提升自身的保險經營能力,而在這個過程中,核保是前提,沒有核保,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就無從談起。本文擬對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工作做一些探討。一、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存在的問題1、重業務發展、輕業務質量。長期以來,重速度輕效益、重規模輕管理的現象在計劃經濟時期相當普遍,而時至今日,這一頑症仍未得到徹底根治,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對基層公司的考核,普遍採用薪酬費用與保費、利潤掛鉤的辦法,特別是傾向保費考核,保費、利潤約為七比三甚至更高,造成的後果是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生存、要發展,首先必須要有相當數量的保費,沒有保費就不可能生存和發展,因此「跑馬占荒」、不重質量重數量地追求市場份額等不理性現象也就勢在難免,從而開展的保險業務中,垃圾業務、虧損業務為數不少,經營效益此長彼消。2、核保制度不健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要做好核保工作,必須建立健全核保制度,完善核保管理。但我國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尚有許多不足,首先是無制度機制的保證,核保核賠與展業的分離,在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來說應該還是處於起步階段,因此,在核保制度建設方面還不盡健全和完善,而基層公司所特有的服從和觀望特點,決定了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設相對而言更為落後;其次是無運行機制的保證,各家財產保險公司普遍實施核保許可權上收政策,部分基層財產保險公司不再設置專業的核保部門,核保職能掛靠在核賠部門或展業部門,甚至沒有專職的核保人員,無法確保核保工作獨立有效地運行;第三是無考核機制的保證,因為制度建設落後、職責不清,帶來的是考核機制的實施難度,在許多基層財產保險公司,如何考核核保人員,是管理人員的一個兩難境地,最難辦的是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問題,如果激勵程度高了,難以平抑展業部門的怨言,如果激勵程度低了,難以留住優秀的核保人員,再就是許多基層財產保險公司都存在的業務壓力問題,為了能夠完成上級公司考核的各項任務指標,普遍實行「全員展業」政策,公司不但對一線展業人員實行績效考核,而且對核保人員的工資、獎金、甚至福利部分與個人保費任務掛鉤,迫於利益驅動,核保人員難免失衡,為了確保自己完成考核任務,容易產生核保把關不嚴的情況。3、核保流程不完善、不合理。真正意義上的核保主要包括:投保人資格的核查,即審核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保險標的審核;保險金額核查;審核適用費率是否正確、合理;被保險人的信譽審核。而實際工作中,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工作普遍還停留在較低層次,只注重保險要素齊全與否,而不考慮保險利益、標的風險、費率水平和風險控制情況,以及是否可以承保和如何控制承保風險等深層次問題,且由於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沒有一套核保流程實施方案,對各項業務尤其是高風險標的的承保沒有具體規定,核保人員無規可循,核保時對經辦人員的承保意見聽之任之,不能有效制約和把關,每天核保形同日常業務質量檢查,甚至是事後核保,並沒有充分挖掘核保機制的內涵和完全發揮核保崗位的真正職能。4、核保人員素質和隊伍建設存在不足。核保是一門綜合技術,要求專門知識和人才。但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中負責核保工作的人員中,卻存在老、少、殘現象。為數不少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將一些面臨退休員工、新進員工甚至是無法勝任其它工作的員工放在核保工作崗位上,造成的不良結果是,核保人員和展業人員關系不融洽,或外行管內行,從而嚴重影響了核保工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的解決辦法1、保險經營思想的轉變。良好的經營效益是公司不斷發展壯大的基石,也是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根本,而適度的規模是實現一定經營效益的前提,各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應在堅持效益優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不斷擴大優質業務規模,實現有效保費的增長,從而真正實現規模與效益的協調發展。首先是上層公司特別是最高決策層觀念的轉變至關重要,因為它的觀念決定著公司的經營思路和方向,影響著公司內部各項運行政策的制定,也直接影響到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指導思想和業務經營政策,也就決定了業務核保的政策方向和風格,因此要堅持「效益第一」的觀念,對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經營考核指標一切以效益為前提,從經營思想理念上確立業務核保的重要性;其次是要有明確的經營目標,也就是說要明白公司的經營目標是什麼,是急功近利不顧效益盲目追求眼前市場份額,還是穩扎穩打注重成果保持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所有這些,商業保險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本質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在實踐中我們必須堅持而不能偏離這個目標。2、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設。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的建設包括建立、完善和實施核保管理制度;實施獨立核保人制度,對專業核保人進行管理和考核;參照或制定《各險種核保細則》,建立切實可行的核保依據;執行統一法人制度、落實核保許可權管理制度。首先是核保管理制度建設,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制度建設,有一個遵從的原則,既要遵循和服從於上級公司的核保管理制度,也要結合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建立、健全核保管理制度;其次是實施獨立核保人制度,將核保與展業部門脫離,以使核保工作能夠獨立、有效、充分地發揮控制經營風險的作用,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專業核保制度,核保部門或人員作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執行者,負責鑒別承保業務的優劣,做出有利於公司的選擇對待,同時與展業部門又相互關聯,展業部門通過展業活動,了解和獲悉潛在客戶的風險狀況,並為客戶提供相關的保險服務,與此同時,展業部門將客戶的核保資料、要求以及其他的市場信息提供給核保部門或人員,核保人員根據這些資料進行風險評估和審核,然後為客戶量體裁衣,提供保險報價,並且核保人員的薪酬與核保效率及風險控制質量直接掛鉤;第三,參照或制定《各險種核保細則》,核保細則的關鍵在於其可操作性,這就要求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效益性,保險企業追求效益的內因決定了這是核保的出發點和終結點,企業的經營要對員工和股東負責,更要對客戶和社會負責,沒有效益,一切都是空談,因此,核保細則的制定和落實都要以效益為原則。二是可控性,選擇了什麼樣的客戶,就是選擇了什麼樣的風險,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以自身承擔風險的能力為標准和尺度,不能不計後果地盲目選擇。三是要有可操作性,通過數據分析找到規律性後,應該將其反映在核保細則中,從而根據不同的標的確定不同的承保條件,核保細則應該嚴格依據規律,針對性要強,並且還應該考慮市場環境因素,要切合實際,否則,制定出來的細則要麼只是講原則,滿篇都是空話套話,實際無法操作;要麼隨意性很大,核保人員怎麼做都可以,因此往往流於形式,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第四,執行統一法人制度、落實核保許可權管理制度,現階段,各財產保險公司都實行統一法人體制,這就要求基層公司嚴格按照統一法人體制的要求,根據授權范圍和大小規范進進行各項保險業務操作,特別是實行高度集中統一、高度規范標準的核保,才能杜絕一切不規范行為,從根本上控制和防範經營風險。3、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核保人員為履行工作職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進行的業務流程,就是核保流程,實際也就是對承保標的的風險管理過程。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核保人員對業務的核保不外乎是事前核保、事中核保和事後核保三種方式,因此核保工作流程的完善,就是圍繞以上三個環節進行。首先是事前核保,包括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識別風險的方法很多,例如,可以通過現場實地勘查、分析被保險人財務報表、交流座談或詢問答卷、從風險管理咨詢顧問和其他來源來識別承保標的潛在的損失風險,風險估測是在風險識別的基礎上,通過對所收集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利用概率統計理論,估計和預測所有可能引起損失的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損失幅度,主要包括損失概率的估測和損失程度即損失金額概率分布、損失期望值、損失幅度等的估測,這就需要充分利用各種數據和報表,包括承保理賠歷史數據,把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過程及結果用數據量化,並通過報表的組合進行分析,繼而尋找潛在風險的發生和發展規律,在此基礎上,做出是否承保的選擇;其次是事中核保,包括風險評價和選擇風險管理技術,風險評價是指在風險識別和風險估測的基礎上,對風險發生的概率、損失程度,結合其他因素進行全面考慮,評估發生風險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並與公認的安全指標相比較,以衡量風險的程度,並決定是否需要採取相應的措施。在基層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核保工作中,風險管理技術的方法主要有提高保險費率、不足額承保、規定免賠率(額)、運用商業分保機制分散承保風險等;第三,事後核保,就是對事前、事後核保管理效果的綜合評價,即對風險管理技術適用性及收益性情況的分析、檢查、修正和評估。可以根據防災防損和理賠工作積累的針對各承保標的風險狀況、災情資料和理賠數據,實施「黑名單」、「灰名單」和「白名單」等預警機制,對「黑名單」中列明的承保標的要嚴格限制承保,對「灰名單」中列明的承保標的要提高承保條件酌情承保,對「白名單」列明的承保標的則可以降低承保條件,採取優惠政策承保,以鞏固和吸引更多的優質客戶,從而通過新一輪的核保流程,進行新的保險標的選擇和風險控制流程。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事前、事中和事後核保,並不是一個固定不變的先後順序,而是一個不斷變化、循環流轉的風險管理過程。4、核保人員隊伍的培養。基層財產保險公司核保工作的有效開展,最終還是要有一支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和高度責任心的核保人員隊伍,方法再好,最終還要由人來實施,因此,核保人員隊伍建設很重要。

E. 求一個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 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 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解答; 2.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 3.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 參保范圍 (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二)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 (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通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 新入公司員工通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簽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簽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 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復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後,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 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 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並交清後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 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咨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並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准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 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並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系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簽批後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並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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