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談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經營依法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法》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基本要求。隨著商業銀行改革的逐步深入,發展業務經營與加強內部管理的壓力越來越大,尤其是一些基層金融機構的部分員工對依法合規經營的認識不夠到位,不能擺正加強內控防範、依法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提高經營效益的關系。本文試就當前金融機構風險防範形勢,談談對基層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的認識。一、當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近年來,人民銀行金融監管力度不斷加大,金融機構金融風險已經有所化解,基層銀行經營環境有所改善,但由於金融領域中的問題形成原因較為復雜,各種社會經濟因素與金融體制因素交織在一起,使得這些問題短期內還未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目前金融風險防範形勢依然嚴峻,社會經濟生活中不利於金融安全和穩定的因素還一定程度地存在,依法合規經營現狀仍不容忽視。主要表現在:(一)外部針對銀行犯罪依然猖狂。社會金融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危及金融機構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近年來,雖然公安部門加大了打擊犯罪的力度,社會治安形勢有了一定的好轉,但金融機構仍是犯罪分子作案的重點目標,搶劫、盜竊、詐騙銀行資金的犯罪案件不斷發生,且作案手段日益兇殘狡詐,犯罪呈現智能化、團伙化趨向。據統計,去年全省共發生搶劫、盜竊、詐騙三類金融案件55件,涉案金額800萬美元、2500萬港幣、1.9億元人民幣。除了以上三類直接犯罪案件外,非法融資、金融機構職務類犯罪案件也有所抬頭,這些都嚴重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二)內管形勢嚴峻,風險無處不在。內控制度還不盡完善,違規經營和經濟案件屢禁不止。總體上說,近年來商業銀行內控防範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風險管理不斷加強,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合規經營。但在具體內控措施上仍嫌檢查監督不夠。一是信貸管理缺乏有效性,應該說近些年來各行在信貸管理上花了很大的功夫,但是其管理的有效性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有些問題雖然不能形成風險,如有的行每次檢查都或多或少地存在需要改進的地方。二是財會監管缺乏再監督,不可否認,會計出納風險也一直是商業銀行經營風險中的重要環節,大問題沒有,小問題不斷,這些都歸結為員工素質問題似乎能說得通,但是對監管人員缺乏有效的再監督機制才是問題的關鍵。三是執行制度不夠嚴格,有的基層同志不能嚴格執行人民銀行和上級行的有關規定,如存款實名制、大額現金管理規定等,往往在無意間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四是查處不夠到位,客觀上說,一方面,由於檢查督促工作缺乏責任制,對應查出而未查出問題的檢查人員沒有一定的約束,而使檢查督促工作沒有壓力。另一方面,對被查出問題的責任人處理寬松、處罰不到位,而使查處工作對違規違紀人員起不到應有的震懾作用。二、充分認識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性。依法合規經營,是規範金融機構經營行為,有效防範風險的重要前提,也是衡量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依法合規經營不僅是商業銀行法賦予我們的責任,也是商業銀行改革和發展的內在要求。就目前的具體實際而言,依法合規經營與業務發展是一致的,業務發展必須堅持合規經營,依法合規經營是促進業務發展的重要保證。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合規經營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國有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商品的特殊企業,工、農、中、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自有資金都非常有限,業務經營超過90%的營運資金來源於客戶的存款或銀行的其他負債,所從事的業務具有高風險性。依法合規經營則要求各經營行所從事的負債業務、資產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以及內部管理與控制等必須合法合規,從而維護各行一級法人的整體利益和國有銀行的整體形象。江總書記曾經說過金融是國家經濟的核心,金融的穩定就是國家的穩定,就此角度而言,依法合規經營不僅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需要,也是實踐江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2、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客觀需要。安全就是效益。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受計劃經濟的影響,相當部分經營行受過去專業銀行體制束縛,思想不解放,習慣於粗放經營,導致不良資產比例不斷攀升,財務狀況不佳,經營效益低下,不能適應商業銀行經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依法合規經營就是要求各商業銀行加強和完善內控約束機制,牢固樹立商業化經營觀念,扭轉只顧經營不顧風險的局面。不依法辦事,就會給銀行帶來損失,沒有合規經營就沒有銀行的發展,沒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3、合規經營是應對外資銀行挑戰的需要。市場競爭有一定的規則。中國入世後,外資銀行將分期、分批進入國土,外資銀行實力雄厚,金融產品多,科技進步,內控制度健全,尤其是其具有遵守國際准則的自覺性。而國有商業銀行在此方面則相對遜色。從某種意義上講,國有銀行要想與外資銀行一爭高低,就必須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在大力發展業務的同時,依法合規經營,從而才能發揮國有銀行特獨的優勢,搶占市場制高點。4、依法合規經營是基層行業務經營的迫切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們業務經營呈現不斷向好的勢頭,客觀上,不少同志都存在管理偏松、制度執行不夠嚴格的思想。一部分同志對依法合規經營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更沒有擺正規范經營、加強內管與業務發展、提高效益的關系。有的同志擔心加強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制度會影響業務的發展,甚至有部分人認為只要負債成績上去了,業務發展了,經營安全無事故就行,忽視或不重視法制教育,也不注意學習新的法律法規,對有關制度執行的檢查監督也未能完全到位,導致內控機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以致在信貸管理、財會監管等條線的檢查中仍然有一些不該發生的現象出現,有的甚至影響商業銀行的整體形象和聲譽。因此,迫切需要我們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和工作力度。三、對依法合規經營的幾點建議:依法合規經營,既然是我們基層行業務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們首先要自覺增強依法合規經營的意識,不斷增強法制觀念,努力做到在規范的前提下發展業務,在發展業務的同時加強規范管理。其次,要強化自身制度建設,完善風險防範體系和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商業銀行法規定,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規范業務經營,不搞惡性競爭。第三,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強化法紀教育,加強業務培訓,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風險和能力風險。1、從學習入手,強化思想道德教育。依法合規經營,要求我們特別注重要加強學習,在防範能力風險的同時,要十分注重道德風險的防範。要認真學習《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及人民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要通過學習讓全員知道哪些能為哪些不能為,對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規、應知應會知識,金融機構的廣大幹部職工必須無條件掌握,並努力應用到實際工作中去。2、從嚴管入手,強化規章制度執行。依法合規經營,關鍵是制度執行要從嚴。歷史教訓告訴我們,凡是超出制度范圍的行為就要受到制度的懲罰,凡是違規違章辦事的,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因此,要嚴格每一道防線,把好入口,加強內控防範三道防線(崗位制約、業務主管部門監管、監察審計再監督)監管,尤其在二道防線上,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規范員工的行為。3、從內控入手,強化監管機制建設。監管主要抓好三個層面。一是要抓監管的人,這是重點也是難點,對監管不到位的要有所說法,對有些不盡心、不盡責的人,要採取一些警醒措施。二是要抓監管的事,凡是已經在監管中暴露出的事情,要一查到底,決不可手軟。三是要抓被監管人,監管人盡心盡責,被監管人要態度誠懇,對被監管出的問題要敢於承擔責任,尤其是要積極地做好整改工作。4、從培訓入手,強化隊伍整體素質。依法合規經營是商業銀行必須長期堅持的基本原則,因此要堅持學習的長期性。人事、監管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制訂長期培訓計劃,有目的、有步驟地開展好一些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以切實提高員工隊伍學法用法的自覺性。5、從幹部入手,強化崗位責任觀念。依法合規經營,一個不可缺少的保證是要有責任意識。這就要求我們基層行的高級管理人員(行長、主任)要負起責任來,特別是要從基層營業網點的主任、內勤主任抓起,強化責任意識,承擔自己應承擔的職責。各行的營業網點、業務主管部門一把手負責同志都要定期不定期地對本單位、本部門、本條線的工作進行回頭看,以確保業務經營的合規合法。總之,內部控制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必須常抓不懈。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大檢查力度,加強協調配合,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風險消除在業務流程的前端和萌發階段。監察、法規、保衛等監督保障部門要各負其責,在相互監督中相互促進,不斷提高監控效果,防範和化解一些可能出現的矛盾,促進商業銀行健康向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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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公司日常管理動態
您好,保險公司組訓即組織發展管理和培訓,它的建立是營銷業務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營銷部人員規模的不斷擴大,營銷部經理無法結合上千營銷員的個性作針對性的訓練和新人的輔導、陪訪,而主管的管理能力、輔導能力又跟不上,所以留下許多後遺症,如保單質量差,隊伍士氣不穩定、營銷員的理念、技巧、素質提升不快、甚至滯後。而建立組訓隊伍將對整個教育訓練制度化、組織化、並據此使訓練深入到每一個營銷員。
一、組訓人員的地位和作用
組訓在壽險營銷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崗位,對業務員必須「作之君,作之父,作之師」,不僅負有第一線教育訓練之重大責任,而且是經理的左右手。組訓好比軍隊中的參謀、幕僚,他們想在經理前面,站在經理的後面。
二、組訓人員的工作職責
1?參與營銷部的年度經營計劃的擬定、執行、檢討、評估。
2?參與營銷部的新人輔導、銜接教育、心理建設的課程設計、執行和日常授課,對營銷員進行個別輔導和溝通以及陪防。
3?協調營銷員、主任、經理之間的關系,加強與其他營銷部的聯系,協助經理作好內部溝通,加強團隊精神,提高工作積極性。
4?策劃營銷部的晨會、例會、主管會議。協助營銷部總經理作市場分析,市場開拓以及日常活動管理。
5?參與營銷部的各項行政和活動管理以及績效分析:如脫落率、人均績效、舉績率、考勤率、職場布置、業績榜運用。
三、組訓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齡:22歲至35歲
2?要有大專以上的學歷,有敬業、樂觀向上的工作態度。
3?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取得了《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4?具有協調、教育、策劃、推動、影響的能力。
5?能收集一些市場信息並分析、預測市場動態變化。
6?要有良好的品德修養、威信,能激勵同仁發揮潛能,達成目標。
四、組訓人員必須接受教育和訓練
教育的內容有:壽險基本原理,核保、核賠的基本知識,壽險招募、甄選、培訓輔導、激勵、督導的方法以及運用。訓練的內容有:如何成為一名專業講師,如何運用績效分析挖掘營銷部的潛力,如何進行專案策劃。
五、組訓的配備與職級
每一營銷分部設專門的組訓人員,其比列不超過50組訓人員按照其發展和個人成長的速度,可分為四個級別即組訓經理、組訓科長、組訓專員和組訓員。
六、組訓的收入
由於組訓級別的不同,他們的收入也不一樣。組訓人員的工資收入由四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組訓津貼收入,一部分是效益工資,還有一部分是輔導津貼,最後一部分是個人的基礎展業傭金收入。
七、組訓的考核和晉升標准
組訓員的考核期為半年,組訓專員、組訓科長、組訓經理的考核期為一年。他們的晉升標准根據公司的定期考評標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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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管理制度
1.需要獲得幾家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2.可以代理幾家保險公司
3.深圳注冊的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在廣東省區域從事業務,還是只能從事深圳本地業務
4.中介公司的相關管理文件匯編在哪裡可以獲得
5.申請代理公司對公司營業面積以及員工人數有沒有要求?如有請具體說明
6.代理公司受保監監管,管理費用每年是多少
多謝各位知情者,有經驗者幫忙憶⊙_⊙回答:1人氣:1解決時間:2009-03-3010:51滿意答案第一節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第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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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保險高管日常管控措施
第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品行和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學歷、專業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無不良記錄。
第八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保險方針政策。
第九條中資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條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的外方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漢語水平。
第十一條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分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3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二)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職務3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領導職務任職經歷。
(三)擔任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有在同等規模(或以上)金融保險機構或其他公司、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或支公司副經理以上領導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或在國家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有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四)擔任保險公司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五)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具有保險、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投資、財會類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的,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的年限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的總公司應至少有2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10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4年以上任職經歷;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應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從事保險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擔任業務管理職務2年以上任職經歷。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有關司法部門行政處罰或被判處刑罰;
(三)曾經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或者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四)對重大工作失誤和經濟案件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
(五)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正在審查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六)累計兩次被取消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
(七)中國保監會認定的不適宜擔任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在破產、關閉、被接管等實行特別處理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除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以外,在採取上述措施後的3年內不得到其他保險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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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做好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管理工作
遵法遵規是條件條件,至於具體的業務管理要認真記錄,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設計造訪記錄表,做好詳細的客戶分析工作。銷售就是簡單的事情重復做,不要怕,只要堅持做就會有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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