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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項俊波

發布時間:2021-10-19 11:57:14

① 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被判11年是怎麼回事

2020年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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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俊波其實早在3年多前就已被查:

項俊波出生於1957年1月,重慶人,曾任審計署副審計長、央行副行長、農行黨委書記等職,2011年10月升任保監會主席,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2017年4月9日,項俊波被宣布接受組織審查。而就在48個小時之前,他還出席了一個揭牌活動並講話。

5個月後,項俊波被雙開,除了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搞權色交易、搞迷信活動等,他還被指濫用審批權和監管權。

次年6月,江蘇常州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項俊波一案。檢方指控,其於2005年至2017年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楊光(另案處理)收受財物共計1942萬余元。

據報道,楊光是項俊波的妻子,二人結婚、離婚,後又復婚。

② 保監會項俊波落馬意味著中國經濟什麼方向發展

項俊波,現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保監會主席)、黨委書記,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為正部級官員。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中國共產黨黨員,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博士,法學博士學位,研究員。

③ 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是哪裡人

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被審查
新融街財經據據媒體報道,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周慕冰,或將調至中國保監會任職。無獨有偶,一行三會的領導層大多數都來自國有銀行一把手,像銀監會前主席尚福林就擔任過農業銀行行長,項俊波也擔任過中國農業銀行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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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國保監會現任領導

項俊波,現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保監會主席)、黨委書記,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為正部級官員。
項俊波,男,1957年1月出生,重慶人,中國共產黨黨員,1974年8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博士,法學博士學位,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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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國保監會人事任免

2011年10月29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尚福林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任命郭樹清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任命項俊波為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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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國保險業發展年會 項俊波

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創新,首先應該體現在監管定位的轉變上。監管創新要為金融創新服務,這一點需要明確,因此,對沒有實質性創新的東西,不必過度包容,比如,大量的P2P網貸公司有名無實,純粹依靠大規模線下人工地推,玩的只是圈錢游戲,卻一度呈現出監管缺失的窘境;而對於革命性的創新,則不可以監管之名,行包庇傳統金融機構之實,比如,第三方支付工具廣受歡迎,卻在過去的幾年時間內遭到了數次打壓,有包庇銀聯等傳統支付手段之嫌。馬雲呼籲「對技術革命要心存敬畏」,對金融監管如何創新是一個啟發,因為,金融監管的創新,必然來自於監管者對真正的金融創新所抱有的敬畏之心。
在改變原有定位的基礎上,互聯網金融監管創新的一個根本性的落腳點,應該是監管能力的提高。在我看來,這裡面有兩點值得思考。其一,標榜監管創新,起碼要實現動態監管、實時監管。互聯網的重要特點是快速、低成本,邊際成本幾乎為零,互聯網金融就等於金融插上了互聯網的翅膀,這一方面意味著高效率、低成本,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如果業務本身存在較大風險,風險的積累和爆發也會很快,比如P2P網貸行業。監管條線的不清晰,曾使得P2P網貸行業的風險被長期無視,P2P幾乎被「污名化」之後,事後監管才姍姍來遲。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傳統金融監管不同,作為一種沒有完全成熟但發展迅猛的金融形態,前者需要監管機制對風險有更高的敏感度,有更強的「時間觀念」,因此動態監管不可或缺。尤其要考慮到,目前有些金融創新產品,比如互聯網保險產品,實行的是事後備案制,即保險公司在創新出一項保險產品後,可以先投放銷售,再申請備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監管部門的實時監管才能實現對風險的跟蹤和控制。
其二,以創新提高監管能力,必須高度重視以大數據為代表的技術監管手段。金融和互聯網都有較強的虛擬性質,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技術,這促成了金融和互聯網的深度融合,但也意味著監管部門也要懂技術、用技術。比如在保險行業,正如馬雲所指出的,保險公司未來的組織形式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技術人才、特別是大數據工程師將居於更加核心的位置,受益於此,保險產品將不會是標准化的、規模化的,而是因人而異,甚至因時而異。這種智能化的產品反過來對監管的技術能力提出了要求,為此,保險業協會加強了延攬專業技術人才的力度——在2016中國保險業發展年會上,由十位專家組成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席專家團正式成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親自頒發聘書,其中螞蟻金服副總裁、首席數據科學家漆遠獲聘成為首席人工智慧專家。保險業如此重視有技術專長的人才,這是前所未有的。
應該說,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領域,創新的重要性和在實務領域一樣重要,沒有監管領域的創新,實務領域的創新就會走樣或受到壓抑。從全球來看,互聯網金融是中國金融業彎道超車的絕好機會,監管創新只有對技術革命心存敬畏、且與時俱進,才不會拖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後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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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項俊波是誰

項俊波,男,漢族,1957年1月生,重慶人,中共黨員。1998年獲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2009.02至2011.10.28期間任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2011年10月28日,辭去農業銀行董事長職務。2011年10月29日起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黨委書記、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⑧ 2019中國保險業發展年會 項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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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創新,首先應該體現在監管定位的轉變上。監管創新要為金融創新服務,這一點需要明確,因此,對沒有實質性創新的東西,不必過度包容,比如,大量的P2P網貸公司有名無實,純粹依靠大規模線下人工地推,玩的只是圈錢游戲,卻一度呈現出監管缺失的窘境;而對於革命性的創新,則不可以監管之名,行包庇傳統金融機構之實,比如,第三方支付工具廣受歡迎,卻在過去的幾年時間內遭到了數次打壓,有包庇銀聯等傳統支付手段之嫌。馬雲呼籲「對技術革命要心存敬畏」,對金融監管如何創新是一個啟發,因為,金融監管的創新,必然來自於監管者對真正的金融創新所抱有的敬畏之心。
在改變原有定位的基礎上,互聯網金融監管創新的一個根本性的落腳點,應該是監管能力的提高。在我看來,這裡面有兩點值得思考。其一,標榜監管創新,起碼要實現動態監管、實時監管。互聯網的重要特點是快速、低成本,邊際成本幾乎為零,互聯網金融就等於金融插上了互聯網的翅膀,這一方面意味著高效率、低成本,另一方面也意味著如果業務本身存在較大風險,風險的積累和爆發也會很快,比如P2P網貸行業。監管條線的不清晰,曾使得P2P網貸行業的風險被長期無視,P2P幾乎被「污名化」之後,事後監管才姍姍來遲。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和傳統金融監管不同,作為一種沒有完全成熟但發展迅猛的金融形態,前者需要監管機制對風險有更高的敏感度,有更強的「時間觀念」,因此動態監管不可或缺。尤其要考慮到,目前有些金融創新產品,比如互聯網保險產品,實行的是事後備案制,即保險公司在創新出一項保險產品後,可以先投放銷售,再申請備案,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監管部門的實時監管才能實現對風險的跟蹤和控制。
其二,以創新提高監管能力,必須高度重視以大數據為代表的技術監管手段。金融和互聯網都有較強的虛擬性質,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技術,這促成了金融和互聯網的深度融合,但也意味著監管部門也要懂技術、用技術。比如在保險行業,正如馬雲所指出的,保險公司未來的組織形式會發生巨大的變化,技術人才、特別是大數據工程師將居於更加核心的位置,受益於此,保險產品將不會是標准化的、規模化的,而是因人而異,甚至因時而異。這種智能化的產品反過來對監管的技術能力提出了要求,為此,保險業協會加強了延攬專業技術人才的力度——在2016中國保險業發展年會上,由十位專家組成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首席專家團正式成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親自頒發聘書,其中螞蟻金服副總裁、首席數據科學家漆遠獲聘成為首席人工智慧專家。保險業如此重視有技術專長的人才,這是前所未有的。
應該說,在互聯網金融的監管領域,創新的重要性和在實務領域一樣重要,沒有監管領域的創新,實務領域的創新就會走樣或受到壓抑。從全球來看,互聯網金融是中國金融業彎道超車的絕好機會,監管創新只有對技術革命心存敬畏、且與時俱進,才不會拖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後腿。

⑨ 法院對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的一審判決結果是什麼

2020年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項俊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項俊波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系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9)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項俊波擴展閱讀

項俊波受賄罪記錄

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項俊波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貸款業務辦理、資質審批、安排工作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862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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