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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0-19 09:25:36

A. 保險公司風險隱患有哪些應採取哪些措施

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累積。保險與風險相生相伴,警惕風險、發現風險、管好風險是保險的職責。要履行好職責,保險業應回歸保險保障主業,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在行業發展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
保監會近日發出警示,當前保險業存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管控不到位風險和外部傳遞風險等四大突出風險,防範形勢復雜而嚴峻。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保險業正處於退保和滿期給付高峰期,將持續面臨較大的現金流出壓力,少數經營激進的公司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而個別公司治理失效、管控無力,極易成為風險爆發點。
風險起於亂象。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出現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激進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
陳文輝認為,一些機構忘記本源、偏離主業,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熱衷於跑馬圈地掙快錢,導致主業不主、副業不副,有的甚至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還有的甚至通過多種方式規避監管,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出現大的風險。
從行業發展規律來看,致力於發展保障業務,在市場上精耕細作的保險機構,雖然保費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後勁兒更足;而個別成立不久的保險機構企圖通過銷售大量高風險高收益理財型產品迅速做大規模,實現「彎道超車」,從風險管理者變成風險製造者,遭到監管重擊,「翻車」在所難免。
還有一些保險機構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在人才、制度及運作機制上仍處於基礎建設階段,還難以充分應對不同投資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只看重收益率,什麼都想投,什麼都敢保,成為風險的最後接棒者。
有專家表示,保險業走得太快,已到了謹慎防範風險的時候,忽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
對保險業來說,風險保障功能始終是「立業之本」,是其他行業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業價值靈魂所在。保險業的發展不能走捷徑,更不能「跑偏」,種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歸保障主業。

B. 保監會提出哪些風險防控措施

4月2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其已於近日對各保險公司印發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業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工作,強化各保險公司在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切實加強保險業風險防範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維護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

九是聲譽風險防控。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輿情監測,切實增強輿情應對能力,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十是保險公司要健全風險防控工作機制,從組織領導、責任分工、信息報告、責任追究等方面,加強風險防控工作。

《通知》強調,保險公司要深刻認識當前加強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承擔起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和一線責任,把風險防控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保險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風險防控工作格局,確保防控工作取得實效。對於出現的苗頭性、突發性、趨勢性風險,要及時向公司股東、董事會以及監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掩蓋風險。保險公司對違法經營造成損失和風險的人員,要嚴格追責,涉嫌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不護短遮醜。

下一步,保監會將加強跟蹤督導,確保《通知》中各項風險防控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對在風險防控工作中失責失當、出現重大風險的公司,保監會將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做到有錯必糾、有責必問、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依法嚴肅處理。

C. 如何處置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全球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重大風險之一。國內外商業銀行經營狀況一再表明,銀行倒閉風險多以流動性枯竭的形式表現出來。在宏觀經濟下行時期,伴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機構准入退出機制的建立,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將成為新常態,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脫媒化、互聯網化和投資多元化進程加快,存款來源不確定性增加,對銀行處置流動性風險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戰。目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均衡、資產變現能力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低、流動性負債比例較高等問題較為突出,流動性管理不足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具有較大影響。面對風險成因日漸復雜、監管日趨嚴格的風險管理環境,農村信用社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
根據銀監會於2014年3月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關於流動性風險的解釋,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來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由於商業銀行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管理已成為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一種綜合性風險,是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經營管理必須面臨和解決的重要內容。
(二)流動性風險的分類
流動性風險主要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地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因具有不確定性、突發性、快速傳播性和巨大沖擊破壞力等特點,有時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極易導致銀行「猝死」。
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
2010年4月,銀監會頒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提出具體方案,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倡導的方法改進風險管理水平,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應用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實際業務管理工作中。
目前,農村信用社全面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相對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來講還比較滯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僅限於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測算,對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視不夠,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尚未將流動性風險管理列入風險管理范疇。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過去十年,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輝煌十年。農村信用社通過飛速發展,各項業務規模迅速擴張,但是在猛上台階的過程中,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還沒有從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來,內部管理水平嚴重滯後,風險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後。
1.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機構幾乎不存在流動性風險,即便是個別單位出現了流動性問題,各級政府、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也會傾力支持,風險很容易得到及時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國家不再為銀行兜底,無形中增強了流動性風險。農村信用社長期背靠國家信譽,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管理人員普遍缺乏危機感,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對流動性風險重視不夠,缺乏對本機構流動性風險引發破產倒閉可能的思考。
2.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不完善
當前,農村信用社還未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信用社內部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早期預警機制、中期防範與轉移的控制機制、後期降低風險損失的挽救機制。
風險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未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日常管理,沒有專門的部門、人員以及系統來管理流動性風險,不能在事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事後及時報告並引起重視,沒有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未能通過資產負債錯配表有效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忽視流動性風險預警、分析和評估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動性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只重視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導致農信社管理人員普遍存在重視資金投放、輕視信貸管理,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盡管近年來農信社引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逐步構建起資產總量、計劃和規模的管理體系,但風險管理還處於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階段,流動性風險管理比較粗放,從而導致大部分農信社、農商行沒有專業化的團隊研究和管控流動性風險,掌握並熟練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型、指標體系和壓力測試分析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技能的員工微乎其微。
4.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尚存缺陷
目前,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流動性評價的主要指標是存貸比、備付金比例和資產流動性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一,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狀況。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的不斷拓展,資產證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多元化融資渠道導致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不同市場間高度相關,流動性風險蔓延速度加快,影響范圍不斷增強,僅僅依賴單個流動性指標的良好表現已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狀況。此外,隨著承兌匯票、保函等業務規模不斷加大,表外業務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的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單純通過表內業務數據監測流動性風險已不能全面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5.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農村信用社資產業務單一,貸款戶多、面廣、額小, 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貸比一般也不高,資產的流動性較強,幾乎沒有流動性風險。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信用社業務規模快速增長,臨時存款、保證金存款、以組織資金為目的的理財產品增加,現代化支付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移動支付、網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發展迅猛,其負債的波動性在不斷加大,傳統的櫃面資金頭寸管理模式已滯後於業務發展,加之受經濟下行的影響,不良貸款率持續攀升,農村信用社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三、農村信用社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策略
針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現狀和問題,大竹縣農村信用社圍繞強化風控和規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文件以及應對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為打好這場未知的攻堅戰,4月17日,大竹縣聯社及時出台了關於印發《大竹縣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全縣員工積極做好應對准備。但隨著利率市場化繼續深化、銀行破產法呼之欲出,農村信用社面臨多重擠壓,加之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以及鼓勵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創新的政策,使農信社在流動性管理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在增加,對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
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的一個永恆的主題,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危機、國內經濟下行經濟大環境下,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場化步伐加速推進,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尤其是金融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息差空間明顯縮小、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以及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導致目前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流動性風險特徵的深刻變化,全面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流動性不足會產生擠兌甚至倒閉,流動性過剩會壓縮信用社盈利水平,無法實現股東預期回報。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與本金融機構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財務實力相匹配。通過借鑒吸收國際、國內同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提升自身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主動採取措施控制流動性風險。要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在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銀行經營利潤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
農村信用社應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在充分考慮本機構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機構經營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從強化監督與控制著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體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應急計劃等內容的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各條線與部門職能和責任,對流動性風險真正形成硬性約束,使監管部門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二是建立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成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對大額資金異動、存貸款異常和流動性狀況等方面的監測和預警情況建立及時報和日報制度。三是健全流動性風險問責機制,形成剛性約束要求,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戰略意圖能夠在各個層面具體工作之中得到嚴格執行。對管理不到位、發生流動性風險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以及出現流動性風險而處置不力的,農信社將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同時,盡可能地保持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不斷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人才隊伍
要全面分析農村信用社當前人才培養的現狀及面臨的形勢,根據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標准,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培訓機制、內容和方法,實現人才培養總量目標、結構目標和機制目標的有機統一,促進人才總量同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相適應,人才結構同農村信用社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機制同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相適應,人才素質同當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相適應。同時,堅持將加快本單位人才培訓同引進同業專業人才和招聘有專業背景的高校畢業生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打造高素質的專業化人才隊伍,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四)加強存貸款的流動性監測
流動性管理部門要安排專門人員加強對存貸款的流動性進行日常監測,重點監測大額存款的流動、余額、結構及流向等關鍵性指標的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同時設計壓力情景,計算壓力情景下相關指標的可能變動,根據測試結果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並開展掃街、掃商戶、掃集貿等上門走訪活動,明確專人上門進行宣傳和維護,從源頭上防止大額存款流失。在目前國內經濟形勢紛繁復雜,人民思想意識和社會經濟多元、多變、多樣化發展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輿情監測和宣傳引導,建立健全了輿情監測體系,明確輿情監督員,執行輿情值班制度,於每日上、下午在網站、微信、微博、論壇、貼吧等傳播媒體通過關鍵詞實施定向監測與全網監測,一旦發現涉及農信社負面報道或誤導性言論,及時跟帖澄清事實,及時上報輿情監測情況,正確應對並向縣聯社報告,確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研判、早處置;若發現有其他金融機構存在不當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應在第一時間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五)大力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農村信用社要採取多種措施,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考慮盈利性,對資產負債進行結構性調整。優化儲備資產結構,建立分層次的流動性准備。根據資產的流動性配置各類資產,確定相互間的配比關系,構建適宜的資產結構,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防線。一要提高零售類客戶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形成合理的來源與使用分布結構,以獲得穩定的、多樣化的現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並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三要提高主動負債能力及籌資能力,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四要降低信貸資產佔比,提高非信貸資產比重,實施穩健的信貸投放政策,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全面改善信貸資產質量,不斷提升資產流動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據貼現、質押貸款比重,增強信貸資產的變現能力。

D.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的文件發布

中國銀監會令
2015年第9號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相應修改。修改後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中國銀監會2015年第18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5年9月2日

E.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有哪些呢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必須以服務保險業為主要目標,堅持穩健審慎和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保險資金運用應當堅持獨立運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不得違法違規干預保險資金運用工作。
第五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金運用形式
第一節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投資股權;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3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信用等級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八條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保險資金開展股票投資,分為一般股票投資、重大股票投資和上市公司收購等,中國保監會根據不同情形實施差別監管。
保險資金投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風險控制機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三)設立時間1年(含)以上。
(四)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設立未滿3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六)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以及其他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購置自用不動產、開展上市公司收購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第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
前款所稱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指金融機構以可特定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的金融產品。
第十六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基金。
前款所稱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依法設立並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主要投資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第十七條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八條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以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六)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比例監管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實際情況,可以對保險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資金運用模式
第二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三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受託人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人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人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人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或者進行其他不正當利益輸送;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將受託資金轉委託;
(八)為委託機構提供通道服務;
(九)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內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合格投資者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三十一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發行、登記、託管、交易、結算、信息披露以及相關信用增進和抵質押融資等業務。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以外的其他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信息應當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資產登記交易平台進行登記和披露,具體操作參照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相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其他金融產品是指商業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發行,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金融產品。
第三章決策運行機制
第一節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三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三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具有投資決策、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等相應職能的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險控制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組織實施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及相關調整方案;
(三)執行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四)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五)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委託人職責。
第三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九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資金運用流程
第四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開展證券投資業務,應當遵守證券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相關從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投資信息申報制度,切實防範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章風險管控
第四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五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五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五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投資業務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應當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制度。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聘請符合條件的外部專業審計機構,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情況進行年度專項審計。
上述內部稽核和年度審計的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五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運用行為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會計制度,以及中國保監會的有關監管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中國保監會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行使保險資金運用監管職權。
第六十條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內控與合規計分等有關監管規則,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風險監測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由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首席投資官和資產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六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重大股權投資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核准、備案或注冊管理。
注冊不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價值以及風險作實質性判斷。
第六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披露保險資金運用的相關信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條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報送相關數據。
第六十七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和比例:
(一)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
(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風險的;
(三)資金運用違反關聯交易有關規定的。
第六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保險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七十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七十一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七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
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

F. 哪位能提供《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全文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2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3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5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6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11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11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11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13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15
第四章 附 則 18
附件一 關於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說明
附件二 關於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的說明
附件三 關於流動性風險監測參考指標的說明
附件四 關於外資銀行流動性風險相關指標的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及時獲得或者無法以合理成本獲得充足資金,以償付到期債務或其他支付義務、滿足資產增長或其他業務發展需要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既可能來自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以及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向流動性風險的轉化,也可能來自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負面影響,即由於外部融資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導致商業銀行無法及時以合理價格變現或抵押資產以獲得流動性支持。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確保其流動性需求能夠及時以合理成本得到滿足。
第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建立與其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及其專門委員會、以及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及報告路線,建立適當的考核及問責機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核批准並至少每年審議一次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續關注流動性風險狀況,定期獲得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五)其他有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其部分職責。
第九條 商業銀行的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測算並在必要時調整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並提請董事會審議。
(二)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定期審議並監督執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四)組織開展壓力測試,並將壓力測試結果應用於風險管理和經營決策。
(五)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並向董事會定期報告。
(六)制定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並組織演練。在觸發應急計劃的事件發生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計劃。
(七)確保銀行具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保持相對獨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內部定價以及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經風險調整的收益時應當納入流動性風險成本,防範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鬆對流動性風險的控制。
第十二條 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至少每年一次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流動性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的范疇,定期審查和評價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於:
(一)相關的管理體系、制度和實施程序是否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三)現金流分析和壓力測試的基本假設是否適當。
(四)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完備。
(六)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是否准確、及時、有效。
第十四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適時對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後續審計,並及時向董事會提交後續審計報告。
商業銀行在境外設有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的,應當根據其管理模式,針對銀行整體及分國別或地區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分別進行審計。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經營戰略、業務特點、財務實力、融資能力、總體風險偏好及市場影響力,在充分考慮其他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相互影響與轉換的基礎上,確定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制定書面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應當涵蓋銀行的表內外各項業務,以及境內外所有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並包括正常和壓力情景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第十七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應當涵蓋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整體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一)現金流管理。
(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和監測。
(三)流動性風險限額。
(四)負債和融資管理。
(五)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
(六)壓力測試。
(七)應急計劃。
(八)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
(九)跨機構、跨境以及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管理。
(十)對影響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因素,以及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進行持續監測和分析。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在引入新產品、新技術,建立新機構、新業務部門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評估其可能對流動性風險產生的影響,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並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綜合考慮業務發展、技術更新及市場變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一次評估,並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確保資產負債錯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內、具有多元化和穩定的負債、具有與自身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並具備充分的外部市場融資能力。
第二十一條 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應當包括完整的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計量、監測和控制現金流缺口。現金流測算和分析框架應當至少涵蓋以下內容:
(一)資產和負債的未來現金流。
(二)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潛在現金流。
(三)對重要幣種現金流的單獨測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託管等業務對現金流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運用包括現金流缺口在內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對銀行在正常和壓力情景下未來不同時間段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情況進行前瞻性分析。
商業銀行在運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時應當使用審慎合理的假設前提,定期對各項假設前提進行評估,根據需要進行修正,並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監測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時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並建立適當的預警指標體系。可參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快速增長,風險顯著增加。
(二)資產或負債集中度上升。
(三)貨幣錯配程度增加。
(四)負債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違反內部限額和監管標准。
(六)特定業務或產品發展趨勢下降或風險增加。
(七)銀行盈利水平、資產質量和總體財務狀況顯著惡化。
(八)負面的公眾報道。
(九)信用評級下調。
(十)股票價格下降或債務成本上升。
(十一)批發和零售融資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對手要求增加額外的擔保或拒絕進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額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獲得長期融資的難度加大。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確定各項流動性風險管理限額,包括現金流缺口限額、負債集中度限額、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等。
(二)制定和調整限額的授權制度和審批流程。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年對流動性風險限額進行一次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
(三)對限額遵守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四)超限額情況應當依規定程序得到事前審批,對未經批準的超限額情況應當進行調查並合理問責,對超限額情況的審批和處理應當保留書面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並完善融資策略,提高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商業銀行實施融資管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提高表內外負債品種、幣種、期限、交易對手、融資抵押品、融資市場等的分散化程度,適當設置集中度限額。
(二)加強融資渠道管理,積極維護與融資交易對手的關系,保持在市場上的適當活躍程度,並定期檢驗市場融資能力。
(三)加強對融資抵押品的管理,准確計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資產數額,評估資產的抵押能力,提高通過抵押融資迅速獲取資金的能力。
(四)密切監測主要金融市場的交易量、價格等重要指標情況,評估市場流動性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設立適當的日間流動性風險指標,確保具有充足的日間流動性頭寸,滿足正常及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需求。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施壓力測試的頻度應當與其規模、風險水平及市場影響力相適應,至少每季度應當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
(二)壓力測試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實施,針對流動性轉移限制等情況,應當對有關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單獨實施壓力測試。
(三)壓力測試的假設情景應當審慎合理,對假設理由應當進行詳細說明。
(四)應當明確抵禦流動性危機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應當不低於一個月。
(五)壓力測試應當充分考慮各類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內在關聯性,市場流動性對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和壓力情景對各項流動性風險要素的影響及其反作用。必要時,應當針對各風險要素的相互作用實施多輪壓力測試。
(六)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銀行或市場流動性危機,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後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後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七)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必要時應當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並具有充足的優質流動性資產抵禦流動性壓力。
(八)測算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確定風險限額、制定業務發展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業務規模、性質、復雜程度、風險水平、組織架構及其市場影響力,制定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設定觸發應急計劃的情景,至少應當包括銀行評級被大幅降低的情況。
(二)明確董事會、高管層及各部門在應急計劃實施中的許可權和職責。
(三)包括資產方應急措施和負債方應急措施,列明壓力情況下的應急資金來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計可能的籌資規模和所需時間,充分考慮跨境、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確保應急資金來源可靠、充分。
(四)區分法人和集團層面,並視需要針對重要幣種和境外主要業務區域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對於受到流動性轉移限制影響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應當制定專門的應急計劃。
(五)至少每年一次對應急計劃進行評估,必要時進行修訂,並不定期對應急計劃進行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的順利實施。
(六)出現流動性危機時,應當加強與交易對手、客戶及公眾的溝通,最大限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可能給銀行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有與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確保其滿足壓力情景下的支付結算和資金流出需要。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獲取資金時沒有法律、監管和操作上的障礙。
(二)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可交易性及變現程度進行定期檢驗,確保其具有足夠的流動性,並避免在壓力時期出售資產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加大檢驗頻度。
(三)制定明確的書面制度,確保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擁有實際控制權。其他部門動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的額度,應當事前獲得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實施流動性風險的並表管理,既要考慮銀行集團的整體流動性水平,又要考慮附屬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狀況及其對銀行集團的影響。商業銀行無論採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結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都應當確保對集團層面、法人層面和各附屬機構、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集團內部融資和交易限額,分析銀行集團內部負債集中度對流動性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過度依賴集團內部負債,減少壓力情景下的風險傳遞。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或業務所在國家或地區與流動性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充分考慮流動性轉移限制、資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場發展差異程度等因素對並表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外幣合計和重要幣種分別進行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對其他幣種的流動性風險可以進行合並管理。
重要幣種是指以該貨幣計價的負債占商業銀行負債總額5%以上的貨幣。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審慎評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其他類別風險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第四節 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備的管理信息系統,准確、及時、全面計量、監測和報告流動性風險狀況。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以下功能:
(一)每日計算各個設定期限的現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時計算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並根據需要加大監測頻率。
(三)支持流動性風險限額控制。
(四)支持對大額資金流動的實時監控。
(五)支持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價值和構成的監測。
(六)支持在不同假設情景下實施壓力測試。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各項流動性風險報告的內容、形式、頻率和報送范圍,確保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情況。

第三章 流動性風險監管

第一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

第三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達到本辦法所規定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最低標准。
第三十六條 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並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優質流動性資產是指滿足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基本特徵,在無損失或極小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容易、快速變現的資產。
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不低於100%。
第三十七條 凈穩定資金比例旨在引導商業銀行減少資金運用與資金來源的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滿足各類表內外業務對穩定資金的需求。其計算公式為:

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
所需的穩定資金等於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佔比。
商業銀行的凈穩定資金比例應當不低於100%。
第三十八條 存貸比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存貸比應當不高於75%。
第三十九條 流動性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比例應當不低於25%。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分別計算未並表和並表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並表范圍比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在計算並表流動性覆蓋率時,如集團內部存在跨境或跨機構的流動性轉移限制,相關附屬機構滿足自身流動性需要之外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不能計入集團的優質流動性資產中。

第二節 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四十一條 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維度的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第四十二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項目在不同時間段的合同期限錯配情況。合同期限錯配情況的分析和監測應當涵蓋從隔夜、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3年、5年到超過5年等多個時間段。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上述各個時間段的流動性缺口和流動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負債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並分析其對流動性風險的影響。銀監會應當按照重要性原則,分析商業銀行的表內外負債在融資工具、交易對手、幣種等方面的集中度。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核心負債比例、同業市場負債比例、最大十戶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業融入比例等。
銀監會對負債集中度的分析,應當涵蓋1個月以下、1-3個月、6個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個時間段。
第四十四條 銀監會應當定期監測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的數量、類別和所在地,包括庫存現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准備金、以及向中央銀行或市場融資時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動性資產。
商業銀行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向中央銀行或市場進行融資時,銀監會還應當監測抵押率以及優質流動性資產的預期可變現價值。
第四十五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貨幣錯配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風險、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商業銀行重要幣種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單獨監測。相關參考指標可包括重要幣種的流動性覆蓋率等。
第四十六條 銀監會應當密切跟蹤研究宏觀經濟政策調整和金融市場變化對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影響,分析、監測金融市場的整體流動性狀況。銀監會發現市場流動性緊張、融資成本提高、優質流動性資產變現能力下降或喪失、流動性資產的轉移受限等跡象,應當及時分析其對銀行外部市場融資能力的影響。
銀監會分析市場流動性時,相關參考指標可以包括銀行間市場同業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銀行間市場回購利率及成交量、國庫定期存款招標利率、票據轉貼現利率及證券市場相關指數等。
第四十七條 除本辦法列出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參考指標外,銀監會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採用商業銀行內部的流動性風險指標等其他工具,實施流動性風險監測。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條 銀監會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與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談話等方式,運用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和監測工具,在法人和集團層面,對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有效性進行評估。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銀監會報送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其他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當報送相關的外部審計報告。
銀監會可以根據商業銀行的業務規模、性質、經營模式、復雜程度和流動性風險特點決定商業銀行報送流動性風險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商業銀行對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銀監會書面報告調整情況。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季向銀監會報送壓力測試報告,包括壓力情景和假設、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進行的事後檢驗結果,以及根據壓力測試結果對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和應急計劃的調整情況。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和相關的流動性安排。
(一)商業銀行評級出現重大下調。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四)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出現不利於流動性管理的重大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信用評級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的不利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件。
外資法人銀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集團內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25%,以及外國銀行分行跨境資金凈流出比例超過50%時,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 銀監會可以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的評估結果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現場檢查的內容、范圍和頻率。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披露有關流動性風險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一)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和治理結構,其中應當特別說明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和作用。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式。
(四)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動性風險主要監測指標及簡要分析。
(六)影響流動性風險的主要因素。
(七)壓力測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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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險流動性管理辦法

流動性風險是全球金融機構共同面對的重大風險之一。國內外商業銀行經營狀況一再表明,銀行倒閉風險多以流動性枯竭的形式表現出來。在宏觀經濟下行時期,伴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利率市場化和金融機構准入退出機制的建立,銀行業競爭更加激烈,存款「搬家」將成為新常態,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越加重要。加之金融脫媒化、互聯網化和投資多元化進程加快,存款來源不確定性增加,對銀行處置流動性風險的效率提出了新挑戰。目前農村信用社的資產負債結構不均衡、資產變現能力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低、流動性負債比例較高等問題較為突出,流動性管理不足對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具有較大影響。面對風險成因日漸復雜、監管日趨嚴格的風險管理環境,農村信用社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顯得尤為迫切。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和分類
(一)流動性風險的概念
根據銀監會於2014年3月實施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中關於流動性風險的解釋,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來應對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由於商業銀行高杠桿率的經營特點,流動性風險管理已成為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的主要風險之一,是一種綜合性風險,是商業銀行實現持續經營管理必須面臨和解決的重要內容。
(二)流動性風險的分類
流動性風險主要分為融資流動性風險和市場流動性風險。融資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在不影響日常經營或財務狀況的情況下,無法及時有效地滿足資金需求的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市場深度不足或市場動盪,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的市場價格出售資產以獲得資金的風險。流動性風險因具有不確定性、突發性、快速傳播性和巨大沖擊破壞力等特點,有時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極易導致銀行「猝死」。
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現狀
2010年4月,銀監會頒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指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機制建設提出具體方案,要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倡導的方法改進風險管理水平,將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應用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實際業務管理工作中。
目前,農村信用社全面系統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剛剛起步,相對國有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來講還比較滯後。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要做法僅限於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測算,對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的提高重視不夠,甚至相當一部分農村信用社尚未將流動性風險管理列入風險管理范疇。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過去十年,是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輝煌十年。農村信用社通過飛速發展,各項業務規模迅速擴張,但是在猛上台階的過程中,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還沒有從粗放的管理模式中走出來,內部管理水平嚴重滯後,風險管理理念及手段仍然落後。
1.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所有金融機構幾乎不存在流動性風險,即便是個別單位出現了流動性問題,各級政府、人民銀行、監管部門和主管部門也會傾力支持,風險很容易得到及時化解。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國家不再為銀行兜底,無形中增強了流動性風險。農村信用社長期背靠國家信譽,享受國家政策優惠,從而使得農村信用社管理人員普遍缺乏危機感,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對流動性風險重視不夠,缺乏對本機構流動性風險引發破產倒閉可能的思考。
2.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不完善
當前,農村信用社還未建立起科學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系統,信用社內部缺乏對流動性風險的早期預警機制、中期防範與轉移的控制機制、後期降低風險損失的挽救機制。
風險管理只是停留在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未將流動性風險納入日常管理,沒有專門的部門、人員以及系統來管理流動性風險,不能在事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事後及時報告並引起重視,沒有定期開展流動性壓力測試,未能通過資產負債錯配表有效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忽視流動性風險預警、分析和評估等現代科技手段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重要作用。
3.流動性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只重視資金的效益性和安全性,導致農信社管理人員普遍存在重視資金投放、輕視信貸管理,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盡管近年來農信社引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逐步構建起資產總量、計劃和規模的管理體系,但風險管理還處於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階段,流動性風險管理比較粗放,從而導致大部分農信社、農商行沒有專業化的團隊研究和管控流動性風險,掌握並熟練運用流動性風險管理模型、指標體系和壓力測試分析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技能的員工微乎其微。
4.流動性管理指標體系尚存缺陷
目前,農村信用社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流動性評價的主要指標是存貸比、備付金比例和資產流動性比例。這些指標內容比較單一,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狀況。隨著農村信用社業務的不斷拓展,資產證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逐步使用和金融市場格局的變化,多元化融資渠道導致金融機構之間債權債務關系錯綜復雜,不同市場間高度相關,流動性風險蔓延速度加快,影響范圍不斷增強,僅僅依賴單個流動性指標的良好表現已不能完全反映農村信用社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狀況。此外,隨著承兌匯票、保函等業務規模不斷加大,表外業務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的影響因素不斷增加,單純通過表內業務數據監測流動性風險已不能全面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流動性風險狀況。
5.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農村信用社資產業務單一,貸款戶多、面廣、額小,存款以定期居多,存貸比一般也不高,資產的流動性較強,幾乎沒有流動性風險。但是,隨著近幾年農村信用社業務規模快速增長,臨時存款、保證金存款、以組織資金為目的的理財產品增加,現代化支付業務在農村地區發展迅速,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移動支付、網上支付以及自助支付發展迅猛,其負債的波動性在不斷加大,傳統的櫃面資金頭寸管理模式已滯後於業務發展,加之受經濟下行的影響,不良貸款率持續攀升,農村信用社潛在流動性風險客觀存在。
三、農村信用社優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策略
針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現狀和問題,大竹縣農村信用社圍繞強化風控和規范管理,出台了一系列針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文件以及應對措施。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實施。為打好這場未知的攻堅戰,4月17日,大竹縣聯社及時出台了關於印發《大竹縣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的通知,要求全縣員工積極做好應對准備。但隨著利率市場化繼續深化、銀行破產法呼之欲出,農村信用社面臨多重擠壓,加之互聯網金融、P2P、民間借貸、融資性擔保機構發展以及鼓勵供銷社參與農村金融創新的政策,使農信社在流動性管理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在增加,對流動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
風險管理是銀行經營的一個永恆的主題,不能有絲毫的懈怠。在目前新一輪的全球金融危機、國內經濟下行經濟大環境下,隨著存款保險制度的出台、利率市場化步伐加速推進,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不斷加大,尤其是金融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息差空間明顯縮小、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以及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導致目前對農村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農村信用社要充分認識流動性風險特徵的深刻變化,全面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增強流動性風險管理意識。要充分認識到流動性不足會產生擠兌甚至倒閉,流動性過剩會壓縮信用社盈利水平,無法實現股東預期回報。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要保證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與本金融機構總體發展戰略相一致、與財務實力相匹配。通過借鑒吸收國際、國內同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先進經驗,不斷提升自身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能力,主動採取措施控制流動性風險。要正確處理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關系,在有效控制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銀行經營利潤的最大化。
(二)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系統
農村信用社應按照銀監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相關要求,在充分考慮本機構業務規模、性質和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結合本機構經營戰略、業務特點以及風險偏好等情況,從強化監督與控制著手,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內控體系,建立健全包括流動性風險承受能力、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額、應急計劃等內容的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社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明確流動性風險管理各條線與部門職能和責任,對流動性風險真正形成硬性約束,使監管部門的作用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二是建立流動性風險報告制度。成立流動性風險管理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對大額資金異動、存貸款異常和流動性狀況等方面的監測和預警情況建立及時報和日報制度。三是健全流動性風險問責機制,形成剛性約束要求,確保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戰略意圖能夠在各個層面具體工作之中得到嚴格執行。對管理不到位、發生流動性風險未按規定及時報告以及出現流動性風險而處置不力的,農信社將追究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同時,盡可能地保持流動性風險管理部門和人員的相對獨立性,不斷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三)打造流動性風險管理專業人才隊伍
要全面分析農村信用社當前人才培養的現狀及面臨的形勢,根據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研究提出人才資源能力建設標准,建立流動性風險管理培訓機制、內容和方法,實現人才培養總量目標、結構目標和機制目標的有機統一,促進人才總量同農村信用社發展的目標相適應,人才結構同農村信用社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需求相適應,人才培養機制同各類人才成長的特點相適應,人才素質同當前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相適應。同時,堅持將加快本單位人才培訓同引進同業專業人才和招聘有專業背景的高校畢業生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打造高素質的專業化人才隊伍,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專業水平和能力。
(四)加強存貸款的流動性監測
流動性管理部門要安排專門人員加強對存貸款的流動性進行日常監測,重點監測大額存款的流動、余額、結構及流向等關鍵性指標的變化情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同時設計壓力情景,計算壓力情景下相關指標的可能變動,根據測試結果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政策。並開展掃街、掃商戶、掃集貿等上門走訪活動,明確專人上門進行宣傳和維護,從源頭上防止大額存款流失。在目前國內經濟形勢紛繁復雜,人民思想意識和社會經濟多元、多變、多樣化發展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輿情監測和宣傳引導,建立健全了輿情監測體系,明確輿情監督員,執行輿情值班制度,於每日上、下午在網站、微信、微博、論壇、貼吧等傳播媒體通過關鍵詞實施定向監測與全網監測,一旦發現涉及農信社負面報道或誤導性言論,及時跟帖澄清事實,及時上報輿情監測情況,正確應對並向縣聯社報告,確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研判、早處置;若發現有其他金融機構存在不當宣傳和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應在第一時間向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五)大力調整資產負債結構
農村信用社要採取多種措施,在保證資產流動性的前提下考慮盈利性,對資產負債進行結構性調整。優化儲備資產結構,建立分層次的流動性准備。根據資產的流動性配置各類資產,確定相互間的配比關系,構建適宜的資產結構,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流動性風險防線。一要提高零售類客戶的存款比重,增加核心負債占總負債的比重,形成合理的來源與使用分布結構,以獲得穩定的、多樣化的現金流量;二要提高流動性來源的穩定性,並減少對波動較大的債務的依賴;三要提高主動負債能力及籌資能力,改善期限結構錯配狀況;四要降低信貸資產佔比,提高非信貸資產比重,實施穩健的信貸投放政策,加強信貸資產管理,全面改善信貸資產質量,不斷提升資產流動性;五要逐步提高票據貼現、質押貸款比重,增強信貸資產的變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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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有哪些

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主要分為事前的充分風險分析評價與削減措施,然後事中的風險監管和風險報警預警程序,以及事後的緊急處置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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