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基金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股工大會(股東會),其常設機構為基金公司董事會。
基金公司董事會須由三名以上有投票權的執行董事,其中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執行董事與基金管理人的發起人在行政上保持獨立。
第十六條 基金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會);
(二)監督基金運營情況,並獲悉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三)合法轉讓和擴募時優先申購基金份額;
(四)取得基金收益和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五)優先收購基金轉讓的項目;
(六)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 基金公司股東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基金公司章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交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三)承擔基金虧損和終止的有限責任;
(四)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利益的活動。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須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
(一)審議基金公司董事會提出的基金分配方案;
(二)修改基金公司章程;
(三)提前終止基金或基金擴募、續期;
(四)更換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
(五)更換基金管理人;
(六)更換基金託管人;
(七)管理機關規定的其它情形。
前款事項;經股東大會(股東會)作出決議後,應當報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基金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股東會),並向股東大會(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會)的各項決議;
(三)委任和監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四)委任和監督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
(五)制定基金投資原則與投資戰略並審查批准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方案;
(六)在基金終止時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律師、基金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
(七)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❷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81號
頒布時間:2006-4-24發文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局,各直屬海關,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2005年10月27日審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06年1月1日實施。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將《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附:《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為了准確適用法律,規范、便民、高效地開展外資審批和登記管理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發展,提高我國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現就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和登記管理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關於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提出以下執行意見。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登記管理適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其他規定。
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可以同中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公司。
以外商獨資的形式依法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定;外國自然人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一人有限公司對外投資限制的規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外商獨資的公司維持不變,但其變更注冊資本和對外投資時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三、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其組織機構由公司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公司法》通過公司章程規定。
外商合資、外商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商獨資形式設立公司的,應當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審批機關確認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五、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除提交《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文件外,還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該委託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並載明被授權人地址、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投資者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後委託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
公司增加新的境外投資者的,也應當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上述文件。
外商投資的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時不再提交合資、合作合同和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六、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依法將外商投資的公司類型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並根據其設立形式在「有限責任公司」後相應加註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資)」、「(台港澳與境內合作)」、「(台港澳合資)」、「(台港澳法人獨資)」、「(台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台港澳自然人獨資)」 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後相應加註「(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台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台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台港澳合資,未上市)」 、「(台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
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利用外資產業政策及其相關規定,在公司類型後加註有關分類標識(如 「(外資比例低於25%)」、「(A股並購)」、「(A股並購25%或以上)」等)。
對於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其變更登記時依上述規定做相應調整。
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以後,可以依法開展境內投資。公司登記機關不再出具相應的境內投資資格證明。
外商投資的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按本意見第六條載明公司詳細類型,且又申請設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出具「非自然人獨資」的證明。
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可以用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兌換的外幣表示。作為公司注冊資本的外幣與人民幣或者外幣與外幣之間的折算,應按發生(繳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匯率的中間價計算。
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並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股東應當在公司成立時繳付全部出資的,從其規定。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就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作出規定以前,股東以《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財產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經境內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實繳出資時還必須經境內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的實物(含設備)、工業產權等非貨幣財產(土地使用權除外)出資的,其價格可以由合營各方評議商定。
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借貸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應當視為自己所有的資金,經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以後可以作為該股東的出資。
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期限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國務院決定公司和公司登記事項在變更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交相應的文件。因下列情形辦理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的審批文件以及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一)注冊資本;
(二)公司類型;
(三)經營范圍;
(四)營業期限;
(五)股東或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六)外商投資的公司合並、分立;
(七)跨審批機關管轄的地址變更;
(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涉及營業執照和批准證書載明事項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情形以外,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跨審批機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准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十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申請人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注冊資本變更時,對於作為實物出資的進口貨物按規定可以免稅的,申請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先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申請辦理進口設備的憑保放行手續,在取得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後,再辦理相關的減免稅手續: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以進口實物出資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因注冊資本的其他變動申請實物進口並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十七、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變更後的公司營業執照:
(一)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變更外匯登記或者開立、變更資本金賬戶;
(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的公司並購境內企業同時增加註冊資本時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或開立資本金賬戶;
(三)外商投資的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而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減資核准件;
(四)外商投資的公司因資本變動而辦理其他變更外匯登記。
十八、外商投資的公司的下列事項及其變更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含投資總額的變更);
(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三)公司分公司的設立和注銷;
(四)公司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延期出資、實繳注冊資本,不再辦理備案手續,而應當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外商投資的公司辦理備案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備案報告、證明備案事項發生的相關文件。備案文件齊備的,公司登記機關予以備案,並應申請人的要求,出具備案證明。
十九、外國投資者(授權人)變更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並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託人名稱、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也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在公司登記檔案中記載。
外國投資者沒有辦理上述備案的,公司登記機關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被授權人,視為向外國投資者送達。
二十、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辦理股權質押備案,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出具的股權質押備案申請書、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質押合同。公司登記機關接受備案後,應申請人的要求,可出具載明出質股東名稱、出質股權占所在企業股權的比例、質權人名稱或姓名、質押期限、質押合同的審批機關等事項的備案證明。在質押期間,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股東不得轉讓或再質押已經出質的股權,也不得減少相應的出資額。
二十一、外商投資的公司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涉及外資審批事項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作出准予撤銷變更登記的決定,涉及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二十二、外商投資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以後,公司未在《公司法》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債權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債權人可以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向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海關監管貨物應當先辦結海關手續,並補交相應稅款。
二十三、外商投資的公司申請注銷登記,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提交相應文件。其中,清算報告還應當附稅務機關的注銷證明、海關出具的辦結海關手續證明或者未辦理海關登記手續的證明;外商投資的公司提前終止經營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法院裁定解散、破產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除外)。
二十四、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銷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二十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後,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
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二十六、外商投資的公司的股東、發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按照《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適用原則實施處罰。2006年1月1日以前設立的公司,其出資時間以設立登記時為准。
對於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的,按照《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條第一款處理;對於外商合資或外商獨資的公司,逾期不繳付的,公司登記機關除了按本條第一款處理,還可以按照《外資企業法》第九條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七、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罰。
外商投資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禁止類項目經營活動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認定為「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十八、台灣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的創業投資公司投資設立的公司,其審批登記管理參照適用本意見。
❸ 請問用外資成立一個投資公司,對於這個注冊資金有什麼限制嗎,還有需要什麼流程
1.咨詢領表 2.查詢名稱 3.入資驗資 4.列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領取執照
內資公司創辦流程圖(不含專業性前置審批)
辦理機關:市、區工商局
(1)企業名稱預先登記
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提交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委託書、股東身份證明等材料
(2)指定銀行入資
(3)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辦理機關:市、區工商局
(4)工商登記
辦理時限:7個工作日
提供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公司住所證明等材料
審批機關:公安局特行科
(5)刻制印章
審批時限:1個工作日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審批後,刻制印章
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辦理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公章等材料
統計登記
辦理機關:市、區統計局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起15日內,持營業執照、公章、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等材料辦里
(6)開立銀行帳戶
(7)轉帳資金
(8)稅務登記
國稅登記
辦理機關:區國稅局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辦理國稅登記、一般納稅人認定、票種類核定。
辦理機關:區地稅局、稅務所辦理時限:即時辦理(不含初始納稅申報
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營業執照、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銀行帳號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房產完稅證明或租房協議等材料辦理地稅登記和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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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❺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司長昨日表示,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❻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該通過什麼方式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6)外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辦法擴展閱讀:
常用融資方式
(1)融資租賃
中小企業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想要獲得中小企業融資租賃,企業本身的項目條件非常重要,因為融資租賃側重於考察項目未來的現金流量,因此,中小企業融資租賃的成功,主要關心租賃項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業的綜合效益。除此之外,企業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銀行放貸一樣,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貸的基礎。
(2)銀行承兌匯票
中小企業融資雙方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中小企業融資,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3)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多的中小企業融資方式。在進行不動產抵押中小企業融資上,企業一定要關注中國關於不動產抵押的法律規定,如《擔保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避免上當受騙。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通過轉讓公司部分股權而獲得資金,從而滿足企業的資金需求。中小企業進行股權出讓中小企業融資,實際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資的過程。因此,股權出讓對對象的選擇必須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則搞不好,企業會失去控制權而處於被動局面,建議企業家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先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5)提貨擔保
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的優勢主要在於可以把握市場先機,減少企業資金占壓,改善現金流量。這種貿易中小企業融資適用於已在銀行開立信用證,進口貨物已到港口,但單據未到,急於辦理提貨的中小企業。進行提貨擔保中小企業融資企業一定要注意,一旦辦理了擔保提貨手續,無論收到的單據有無不符點,企業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絕承兌。
(6)國際市場開拓資金
這部分資金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小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7)互聯網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資方式,互聯網金融平台對申請融資的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實地考察,篩選出具有投資價值的優質項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資信息對接平台網站上向投資者公開;並提供在線投資的交易平台,實時為投資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貸合同;監督企業的項目經營,管理風險保障金,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創造的融資方式是讓專業的機構做專業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聯網公開的優勢、開放性的優勢,同時結合傳統的金融機構在風險控制、信貸審核等等方面的專業度。作為一個投融資的平台,處在中間的結合的地位,兩邊是投資者和有融資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擔保機構進行密切合作。對用戶的投資進行專業性的擔保。同時還和像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機構合作,為用戶的投資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讀,以及對資產處置後續提供保障。
❼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7)外商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辦法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❽ 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與「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差異詳答,感謝。
1、「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本質上是投資管理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是一種新型的投股控股公司,英文縮寫:投資管理公司PIMC。其主旨是為其它公司提供戰略策劃以及資金引進等一些限制其公司發展的不利因素,從而實現公司的復興,體現了競爭合作求雙贏的合作原則。
2、 「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本質上屬於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❾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十四章
非公開募集的基金
第一百一十二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或者基金行業協會登記。
第一百一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條 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但基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低於規定數額的,豁免注冊。
基金管理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冊,應當報送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從業資質、注冊資本、風險控制制度、信息報告安排等基本情況。
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數額應當合並計算。
依照本條 第一款規定豁免注冊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實行自律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基金管理人的注冊和基金行業協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登記,不表明對其投資管理能力的認可。
未經注冊或者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樣或近似名稱;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應當注冊但未申請注冊或者應當登記但未申請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有許可權制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基金財產開立證券賬戶、限制證券買賣。
經注冊的基金管理人不再符合規定條 件或者有重大違法情形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注銷注冊。被依法注銷注冊的基金管理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第一百一十六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收入水平或者資產規模,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自然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使用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形式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八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九)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無限責任型基金的基金合同除上述事項外,還應載明:
(一)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無限責任人的除名條 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 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無限責任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轉換程序。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百零五條 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經注冊、登記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基金行業協會備案。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二百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第二百零一條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有關信息。
第二百零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適用本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一)至(五)項和第(九)至(十一)項、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
第二百零三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 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