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4年9月29日發布的《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04〕10號)同時廢止。
⑵ 保險公司定期次級債務
中國保監會正式出台《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
對於那些急於上市卻因面臨償付能力充足率過低問題的保險公司,以及那些試圖通過資本市場再融資卻因遭到投資者反對的上市保險公司來講,《辦法》的出台無異於雪中送炭。它標志著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單一的局面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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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以下簡稱「次級債」)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
第四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定向募集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募集人」)應當穩健經營,提高償付能力,保護次級債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⑷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1年第2號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8月2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吳定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六日
⑸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債務償還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第十九條 次級債需要延期的,募集人應當對延期期限、利率調整等事項提出議案,並經次級債債權人同意。
募集人應當在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延期協議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延期情況,並將相關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條 募集人應當對次級債募集的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嚴格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募集資金的用途和次級債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資金。
第二十一條 募集人在不能按時償付次級債本息期間,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⑹ 保險公司資本補充債發行辦法
我國金融債券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債券
政策性金融債券是政策性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金融債券。政策性銀行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金融債券的發行也進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場化發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債券品種多樣化。
(二)商業銀行債券
(1)商業銀行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
(2)商業銀行次級債券。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混合資本債券。
《巴塞爾協議》並未對混合資本工具進行嚴格定義,僅規定了混合資本工具的一些原則特徵,而賦予各國監管部門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以確定本國混合資本工具的認可標准。
混合資本債券是一種混合資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債券更加復雜。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是指商業銀行為補充附屬資本發行的、清償順序位於股權資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可贖回的債券。
按照現行規定,我國的混合資本債券具有四個基本特徵: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發行之日起l0年內不得贖回。
第二,混合資本債券到期前,如果發行人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當發行人清算時,混合資本債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一般債務和次級債務之後、先於股權資本。
第四,混合資本債券到期時,如果發行人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該債券之前的債務或支付該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清償順序在混合資本債券之前的債務,發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該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證券公司債券
2004年10月,經商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並發布《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劵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以短期融資為目的,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金融債券。
(四)保險公司次級債務
2004年9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該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的定向募集、轉讓、還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與商業銀行次級債務不同的是,按照《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次級債務的償還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務本息後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償付本息;並且,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五)財物公司債券
2007年7月,中國銀監會下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債券的條件和程序,並允許財務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簡稱央票,是央行為調節基礎貨幣而直接面向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發行的短期債券,是一種重要的貨幣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個月-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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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定向募集
第六條 保險公司定向募集次級債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並報中國保監會審批。
第七條 保險公司申請定向募集次級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審計的上年度末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嚴格遵循;
(五)資產未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佔用;
(六)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保險公司次級債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定向募集。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購買次級債的獨立分析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包括境內法人和境外投資者,但不包括:
(一)募集人控制的公司;
(二)與募集人受同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
第九條 募集人的單個股東和股東的控制方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10%,並且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持有比例不得為最高;募集人的全部股東和所有股東的控制方累計持有的次級債不得超過單次或者累計募集額的20%。
具有合格投資者資格的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持有次級債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獲取的資金,可以計入附屬資本,但不得用於彌補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損失。
保險公司確定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次級債金額,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發布的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募集人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本次次級債募集出具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募集條件、募集方案、募集條款、信用評級等事項的合法合規性明確發表意見。律師事務所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募集人可以聘請資信評級機構對本次次級債進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有關報告文件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募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次級債。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應當由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對下列事項作出專項決議:
(一)募集規模、期限、利率、對象;
(二)募集資金用途;
(三)募集次級債決議的有效期;
(四)與本次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次級債募集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有關本次次級債募集的專項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次級債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資金的規模、期限、債務定價及成本分析、募集資金的用途、收益預測、對償付能力的影響等);
2、目標債權人的確定及其狀況。
(四)招募說明書;
(五)次級債的協議(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見書;
(六)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以及最近季度末的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
(七)已募集但尚未償付的次級債總額及募集資金運用情況;
(八)募集人制定的次級債管理方案;
(九)與次級債募集相關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對本次募集次級債進行了資信評級的,還應當報送次級債資信評級報告。
第十六條 募集人應當在次級債募集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募集情況,並將與次級債債權人簽訂的次級債合同的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十七條 次級債不得提前贖回,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