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國際學術互訪計劃是什麼
尖的美國大學實驗室達成合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頂尖高校實驗室研究員的選拔及實驗室、課題共建共享,共同發表學術論文,積極引進與國內發展相關的國外科學人才與項目,完成科研成果轉換,真正實現數據共享、課題共建的科研目標。
首批包括麻省理工學院、哈佛大學、賓州州立大學、史丹佛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普林斯頓大學等一流學府,且合作均為校內頂尖科研院所,如MIT物理基礎實驗室、紐約大學分子機制實驗室、UCB新媒體中心、劉易斯托馬斯實驗室等高端實驗室。
互訪計劃,簡稱「CIACP」計劃,是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服務平台依據過去幾年在美國長期運營學術交流項目與會議的廣泛學術人脈基礎,與美國頂尖大學一流實驗室達成在「技術合作」「課題共研」「人才培養」「共建實驗室」等多方面合作計劃。
『貳』 可不可以推薦幾個武漢做美國留學的中介,武廣的櫻知葉留學怎麼樣
櫻知葉主要是做日語培訓吧,美國留學我知道有好幾個同學都是通過畢達出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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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為了積極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推進我國「人才強國」戰略的深入實施,促進留學人員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於2007年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
2012年5月28日,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和領導機構,馬文普當選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
『肆』 中國國際學術合作計劃是什麼
中國國際學術合作計劃,簡稱「CIACP」計劃,是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服務平台依據過去幾年在美國長期運營學術交流項目與會議的廣泛學術人脈基礎,與美國頂尖大學一流實驗室達成在「技術合作」「課題共研」「人才培養」「共建實驗室」等多方面合作計劃。
「CIACP」計劃是目前唯一、能夠最大限度的規避美國當下由《聯邦政府技術轉讓法案》、《貝赫-多爾高校及企業專利法案》、《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案》所組成的聯邦政府-企業對美國高校科研的壁壘,利用歐亞各發達國家政府在美國已經十分成熟的人才引進、課題共研系統進入美國頂尖大學實驗室及科研機構(非軍事化技術)的運營方案。
『伍』 有人申請過國家留學基金會嗎
申請人基本條件
1.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無違法違紀記錄,學成後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
2. 具有中國國籍,須為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或優秀在校學生。
3. 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
4. 身心健康。
5. 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
6. 申請時應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的相關要求。
7. 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范圍不包括以下人員:
①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內的人員;
②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內的人員;
③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准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內的人員;
④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
⑤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⑥正在境外工作的人員;
⑦正在境外學習的人員;
⑧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工作尚不滿五年的人員。
有關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項目規定執行。
8. 符合所申請項目的其他要求
* 同一時段內僅限申報一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在已申報項目未公布錄取結果前,不接受申請人申請其他項目。
『陸』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漢學研究院是個什麼樣的機構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是面向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和世界各地公眾的公募性基金會。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柒』 國家公派留學碩士研究生的申請程序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
(1)政治條件
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思想品德優良,在實際工作和學習中表現突出,積極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業務條件
出國大學生應是高中畢業、成績優秀的人員。出國研究生應是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的成績優秀的人員,並應根據不同學科的特點,規定出國前參加實際工作的年限。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應是教學、科研、生產的業務骨幹,具有大學畢業及以上水平,並在高等學校、科研單位及工礦企業等部門中從事本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特殊優秀者或因工作需要者可適當縮短),或獲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兩年以上,或從事職業技術教育專業工作兩年以上的人員。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的年齡,應根據出國留學的不同種類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五十歲。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的短期(三至六個月)出國訪問學者,年齡可以適當放寬。
(3)外語條件
各類出國留學人員都應掌握相應國家的語言文字,能夠比較熟練地運用外文閱讀專業書刊,有一定的聽、說、寫能力,經過短期培訓即能用外語進行有關學科的學術交流。出國大學生和研究生的外語能力必須達到能聽課的水平。
(4)身體條件
各類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健康狀況,必須符合出國留學的規定標准,經過省、市一級醫院檢查並得到健康合格證明書(證書有效期為一年)。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國家建設需要,得到國家以及有關部門、地方、單位全部或部分資助,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有計劃派出的留學人員。
按國家統一計劃,面向全國招生,統一選拔、派出,執行統一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為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國家公派);按部門、地方、單位計劃,面向本地區、本單位招生、選拔、派出,執行部門、地方、單位經費開支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個人經本單位同意和支持,通過取得各種獎學金、貸學金、資助等並納入派出計劃的留學人員」為各部門、地方、單位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簡稱「單位公派」)。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分為大學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
(3)出國攻讀大學本科、專科和研究生的留學人員在國外的學習年限一般按對方國家的學制,由派出單位確定。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國外的期限,根據進修和研究課題的實際需要,一般為三個月至一年,特別情況可為一年半,均由派出單位按派遣計劃確定。
(4)派出單位要幫助和指導公派出國留學人員選好在國外學習、進修、實習或從事研究的單位。這些單位應具有較高水平或專業方面特長。
(二)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手續和經費等管理辦法
1、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申報手續
公派出國留學的辦理程序是:符合公派留學條件者,在接到國外學校的入學許可證件和外匯資助證明後,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批准後,按隸屬關系,由單位向其上級部委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申報。上級部門審批同意後,由該部委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出國手續。
享受對方院校獎學金或資助費的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如在出國時尚未拿到資助費現款,可向派出單位申請墊付外匯額度(非貿易外匯三聯單)。以供購買機票;由親友提供資助者,其出國旅費,可憑護照和前往國的入境簽證,以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出具的因公派出證明,自備人民幣,按規定到中國銀行申請兌換外匯。
2、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工資、工齡和有關經費的管理辦法
(1)出國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在批准出國留學的期限內,國內工資由原單位照發,國內計算工齡。內公派出國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獲得博士學位後,在批準的攻讀博士學位期限內,國計算工齡。公派出國攻讀學位的在職人員,在學習期限內的國內工資侍遇按國內對同類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2)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國際旅費等,按國家的統一規定辦理。
(3)單位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出國置裝費、出國旅費、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研究生和大學生中途回國休假的往返旅費等,按派出部門、地方、單位參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選派單位具體情況制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4)公派大學生、研究生自費回國休假、探親,以不影響學習為前提,由駐外使、領館審批。
(5)學成歸國的公派留學人員,一般應回原單位工作,如用非所學,不能發揮本人專業特長,由其所在單位報請個級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部門的酌情辦理。
3、因公出國留學人員護照的申領
下列因公出國留學人員,按國家規定,持用因公普通護照:
(1)根據協議、合同被派往國外的留學生、研究生、進修生、訪問學者或進行合作研究、講學、任教的有關人員;
(2)被派往國外實習、接受培訓、監造和檢驗等人員。
上述因公普通護照的頒發機構是我國外交部或授權受理的省、市外事辦公室。
(三)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國內在職人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范圍進行評議並簽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准後,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准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2、出國研究生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如需在國外直接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須由本人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評議並簽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後,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十月後得不到派出單位答復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系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范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范圍與原申請批復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系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
(6)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
(四)自費出國留學的有關規定
1、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條件和工齡、待遇
(1)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我國公民提供可靠證明,由其定居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親友資助,或使用本人、親友在國內的外匯資金,到國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習或進修的人員。
(2)非在職人員,在高等院校學習的非應屆畢業班的學生和歸國華僑及其眷屬,國外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華人在內地的眷屬,符合(1)的情況並取得國外入學許可證件和經濟擔保書的,均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3)在職職工要求離職自費出國留學,應事先經所在單位批准。
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已經列入國家分配計劃,應服從分配,為國家服務。
國內在學研究生,一般不得中斷學習自費出國留學。
(4)凡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的各級別畢業生,在讀四年級以上(含四年級)學生、研究生及在這段學習期間退學的人員,全日製成人高校的畢業生,都必須按規定完成服務期年限後方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凡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在讀四年級以下(不含四年級)學生和全日製成人高校公費在讀學生在償還學習期間國家負擔的培養費後,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內回國服務的,退還其所交的培養費。
在讀或遲學的全日制高等教育機構公費學生或研究生,如果系歸國華僑、國外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外籍華人的直系眷屬,則自費出國留學可免交培養費;如果繫上述六類人員的非直系眷屬,應在償還學習期間國家負擔的培養費後,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屬應完成服務期年限人員中的直系眷屬可免除服務期,非直系眷屬在償還培養費後,亦可免除服務期。
完成服務期年限的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應提前半年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已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協議)的人員,須認定其已履行合同(協議)後,方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具有大學和大學以上學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必須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自費出國留學審核機構辦理學歷和完成服務期年限的審核手續,只有獲准後方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出國護照。
(5)專業技術骨幹人員,包括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及以上的人員,畢業研究生以及優秀文藝骨幹、優秀運動員、機關工作業務骨乾和具有特殊技藝的人才等,申請自費出國留學,應盡量納入公派范圍,獲准後他們在國外留學期間的管理和國內待遇按公派出國留學辦法辦理。
(6)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獲准自費出國留學的,可保留學籍一年,在職人員獲准自費出國留學的,從出境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工資,保留公職一年。
(7)在職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回國工作後,出國前工齡可以保留,並與回國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工齡。獲得博士學位回國參加工作的,其在國外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國內計算工齡,工齡計算辦法與公派留學人員相同。
(8)對學成回國工作的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凡獲得學士以上學位者,其回國國際旅費,由國家或用人單位提供,其國內安家費由用人單位按不同情況給予補助。
(9)自費留學的畢業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生,要求國家分配工作的,可於畢業前半年與我駐外使、領館聯系,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安排並分配工作;或在回國後向國家教育委員會登記,按同類公派留學人員分配辦法及工資待遇的規定辦理。
2、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護照的申領
自費留學人員屬於因私出國,應辦理私普通護照,頒發護照機構是授權受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屬在校學生或在職職工的,所在學校或單位應簽署意見。具體辦理手續時,必須備好如下材料:
(1)單位介紹信:
(2)戶口薄或集體戶口證明,寫明本人出生地和出生年月日;
(3)「經濟擔保」的復印件,並附譯文。「經濟擔保」須經公證後方有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光紙照片五張,並在照片背面用鉛筆寫上名字;
(5)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登記表》、《本國公民出國申請表》
(6)用人民幣交納護照費、簽證費、手續費、郵費。
為了保證公民的出國申請能夠及時得到批准,我國政府規定了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目前規定的時限是:出國申請的批復一般不超過三十天,偏僻和交通不便的地方最長也不超過六十天。
(五)出國留學人員出境前後的聯系辦法
在留學人員集中的國家,我使、領館設立教育處(組),配有專職幹部負責留學人員的工作;在留學人員少的國家,由使、領館指定幹部兼管(一般是文化處)。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行期一旦確定,可與有關駐外使、領館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我駐外使(領)館接到電傳後,一般會派車到機場迎接我留學人員(或委託留學生聯誼會接待)。有的接回教育處(組)所在地小住,交待注意事項辦理有關手續,有的在機場交待完注意事項放生活費以後幫助轉機(或火車,或公共電、汽車)達目的地。如因故無人迎接者,可打電話與使、領館聯系或乘車到使、領館報到(或與當地留學生組織聯系)。赴加拿大、德國的留學人員要自己乘車直接到留學生聯誼會。單位公派,使館一般不接,由自己與接待單位聯系。
如果留學人員直接到達學習或工作單位者,到後要及時與使、領館教育處(組)或負責留學生工作的同志聯系、報到,並將「報到證」交使、領館教育處(組)。並及早與當地留學人員組織取得聯系。
許多國家都要求入境的外國人在入境一周(有的一月)內到當地警察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居留證(或身份證),有的還要求居留證心須隨身攜帶(如不帶,查出要罰款)。離境時,要求注銷,並辦理出境簽證手續。到達後務必詢問清楚,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六)赴國外留學的有關事項
1、美國
(1)到美國留學的四種考試 ①TOEFL考試。TOEFL是美國考試服務處為赴美國和加拿大留學的外國學生提供的英語考試,對於申請到美國和加拿大學習的非英語國家學生,對方一般都要求有TOEFL考試的成績。
TOEFL考試的主要目的是考察非英語國家學生的英語熟練程度。TOEFL是一種從幾個答案中選擇正確答案的考試,考試時間一般為三小時,考試內容包括三大部分:①聽力理解(衡量對英語口語的理解能力);②結構與書面表達(衡量辨認標准書面英語的能力);③閱讀理解與詞彙(衡量對非技術性閱讀材料的理解能力)。
TOEFL考試成績兩年內有效,一般應在對外聯系學校前二個月或提前半年就報考TOEFL對方學校得到考生的TOEFL成績後,作出錄取與否的決定。
②GRE考試。GRE考試是美國考試服務處(ETS)提供的研究生入學考試。對於申請進入美國大學研究生院學習的學生,多數院校都要求具有GRE考試成績。但也有一些院校不要求,或經過協商後,同意免試。GRE考試分為一般考試(亦稱能力考試)和專業考試兩種。有些學校某些專業要求一般考試的成績,有些學校某些專業則要求一般和專業兩項考試的成績。申請人應首先通過查閱書籍或詢問弄清對方的要求後,再決定參加何種考試。
③GMAT考試。GMAT考試是美國考試服務處提供的管理學研究生入學考試。這種考試旨在了解申請入學者是否具備在商業和管理專業研究生階段學習的資格。全世界有八百多個研究生管理學教學項目採用GMAT考試成績,大約六百所院校要求申請入學者提供GMAT考試成績。在美國,大多數研究生院的管理專業都把GMAT的考試成績作為入學的標准之一,同時也作為第一學年學術成績的一次預測。
④TSE考試。TSE考試是美國考試服務處提供的英語口語考試,TSE考試著重考察非英語國家學生的英語口語熟練程度。考試時,發給每位學生一本考試手冊,考生不得攜帶紙、筆和字典等進入考場。考試內容共分七個部分,有些部分要求考生朗讀被指定的一本考試手冊上的材料,整個考試的指導說明和考題都錄在一盤磁帶上,在考試正式開始之前,考生應先看一下考試規則然後聽錄音,回答問題時要對著話筒(麥克風),考生的回答就被錄進另一盤磁帶。這種考試不要求用筆做書面回答,考試時間共為半小時。
(2)申請去美國自費留學的條件
自費留學不受學歷、年齡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凡具備以下條件者,均可申請自費到美國上大學(專科或本科)、讀研究生或進修。
①通過正當和合法手續取得足夠的外匯資助或國外獎學金。即:持有親友提供的經濟保證書(須得到所去國家的認可);或持有國外院校、科研機構和基金會等提供的獎學金或資助證明。其所得外匯資助或國外獎學金,應能維持本人在國外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費用。
②辦好入學證件(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和辦理護照簽證所需的有關手續。
③英語水平足以在美國修讀全日程的課程。
④身體健康,能適應繁重的學習任務的要求。
(3)申請去美國留學的手續
無論自費或公費出國留學,一般由本人聯系學校,並按對方來信要求准備好有關材料,如經濟保證書;TOEFL等考試成績單;推薦信;本人學歷證書等,然後辦理申請手續。一般來說,需辦理以下手續。
①寫一篇自我介紹。通常是簡略介紹自己的有關情況、所受教育、個人專業愛好及未來計劃等。
②詳細說明經濟狀況。由我國學校寄來自備表格或學院獎學金服務組織的「經濟狀況聲明書」的,可按其中要求填寫。個人用信件說明也可以。
③申請主修音樂、繪畫或攝影藝術的,應附上一個盒式錄音帶或代表作。
④寄去兩張照片。
⑤寄去健康證明一份。
⑥如學校要求付報名費,應盡早匯寄。無辦支付者可請求寬免,有時能獲得准許。
申請人辦妥所有規定的手續之後,學校便會受理入學申請。
『捌』 唐唐人才網是中國留學基金會創辦的嘛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和「唐唐人才網」聯袂打造的
『玖』 CIACP是什麼意思
「CIACP」,全稱中國國際學術互訪計劃,是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服務平台依據過去幾年在美國長期運營學術交流項目與會議的廣泛學術人脈基礎,與美國頂尖大學一流實驗室達成在「技術合作」「課題共研」「人才培養」「共建實驗室」等多方面合作計劃。
「CIACP」計劃是目前唯一、能夠最大限度的規避美國當下由《聯邦政府技術轉讓法案》、《貝赫-多爾高校及企業專利法案》、《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案》所組成的聯邦政府-企業對美國高校科研的壁壘,利用歐亞各發達國家政府在美國已經十分成熟的人才引進、課題共研系統進入美國頂尖大學實驗室及科研機構(非軍事化技術)的運營方案。